消費權益日的來歷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是在每年公歷的3月15日,是由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于1983年確定的,你想了解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消費權益日的來歷,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大家閱讀參考學習!
消費者權益日的由來
1983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確定每年的3月15日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這是基于美國前總統(tǒng)約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國國會發(fā)表了《關于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tǒng)特別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四項權利”,即:有權獲得安全保障;有權獲得正確資料;有權自由決定選擇;有權提出消費意見??夏岬咸岢龅倪@四項權利,以后逐漸為世界各國消費者組織所公認,并作為最基本的工作目標。
1898年,全世界第一個消費者組織在美國成立,1936年,建立了全美的消費者聯盟。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各種反映消費者利益和要求的組織,在一些發(fā)達國家相繼出現。在此基礎上,1960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宣告成立。之后,消費者運動更加活躍,許多發(fā)展中,有些國家也建立了消費者組織,使消費者運動成為一種全球性的社會現象,全世界已有90多個國家共300多個消費者組織在開展活動。
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在美國國會發(fā)表了有關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tǒng)特別咨尋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4項權利,即安全消費的權利、消費時被告知基本事實的權利、選擇的權利和呼吁的權利。隨著消費者權利保護工作的開展,肯尼迪提出的4項權利和國際消費者協(xié)會確定的另外4項權利,即滿足基本需求的權利、公正解決糾紛的權利、掌握消費基本知識的權利和在健康環(huán)境中生活工作的權利,一并成為全世界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的8條準則。
1983年,國際消費者協(xié)會把每年的3月15日定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此后,每年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費者及有關組織都要舉行各種活動,推動保護消費者權益運動進一步發(fā)展。
我國的315
1987年9月,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被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接受為正式成員。從這一年開始,每年的3月15日,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及地方各級協(xié)會也都要聯合各有關部門共同舉辦大規(guī)模的宣傳活動,運用各種方式介紹消費知識和有關法律知識,宣傳消費者的權利;喚醒、提高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促進全社會都來關心、支持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
我國自1987年開始,每年的3月15日,全國各地消費者組織都聯合各有關部門共同舉辦隆重的紀念活動,運用各種形式宣傳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其成果,促進全社會都關心、支持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宣傳活動已成為具有廣泛社會影響、意義深遠的社會性活動。
消費者有哪些權益
消費者權益,是消費主體的權利和利益的合稱。消費者利益由多種利益因素構成,主要包括物質經濟利益、精神文化利益、安全健康利益、時效利益、環(huán)境利益等。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指的是消費者所享有的,由法律、法規(guī)確認,受法律、法規(guī)保護的權利。
內容:
1、安全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2、知情權:消費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實情況的權利。
3、選擇權:消費者享有自由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4、公平交易權: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5、求償權: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時,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6、結社權: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7、獲得知識權: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8、受尊重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9、監(jiān)督權: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jiān)督的權利。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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