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關條約主要內容及其影響是什么(2)
馬關條約全文
按:《馬關條約》包括《講和條約》11款,《另約》3款,《議訂專條》3款,以及《停戰(zhàn)展期專條》2款。中文本稱“中國”,日文本稱“清國”。
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為訂立和約,俾兩國及其臣民重修和平,共享幸福,且杜絕將來紛紜之端,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特簡大清帝國欽差頭等全權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隸總督一等肅毅伯爵李鴻章、大清帝國欽差全權大臣二品頂戴前出使大臣李經(jīng)方、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特簡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內閣總理大臣從二位勛一等伯爵伊藤博文、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外務大臣從二位勛一等子爵陸奧宗光為全權大臣,彼此校閱所奉諭旨,認明均屬妥實無闕。會同議定各條款,開列于左:
第一款
中國認明朝鮮國確為完全無缺之獨立自主國。故凡有虧損其獨立自主體制,即如該國向中國所修貢獻典禮等,嗣后全行廢絕。
第二款
中國將管理下開地方之權并將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物件,永遠讓與日本。
第一、下開劃界以內之奉天省南邊地方。從鴨綠江口溯該江抵安平河口,又從該河口劃至鳳凰城、海城及營口而止,畫成折線以南地方;所有前開各城市邑,皆包括在劃界線內。
該線抵營口之遼河后,即順流至??谥?,彼此以河中心為分界。遼東灣東岸及黃海北岸在奉天所屬諸島嶼,亦一并在所讓界內。
第二、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
第三、澎湖列島。即英國格林尼次東經(jīng)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緯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間諸島嶼。
第三款
前款所載及黏附本約之地圖所劃疆界,俟本約批準互換之后,兩國應各選派官員二名以上為公同劃定疆界委員,就地踏勘確定劃界。若遇本約所約疆界于地形或地理所關有礙難不便等情,各該委員等當妥為參酌更定。各該委員等當從速辦理界務,以期奉委之后限一年竣事。
但遇各該委員等有所更定畫界,兩國政府未經(jīng)認準以前,應據(jù)本約所定畫界為正。
第四款
中國約將庫平銀二萬萬兩交與日本,作為賠償軍費。該款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五千萬兩,應在本約批準互換六個月內交清;第二次五千萬兩,應于本約批準互換后十二個月內交清;余款平分六次,遞年交納;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遞年之款于兩年內交清,第二次于三年內交清,第三次于四年內交清,第四次于五年內交清,第五次于六年內交清,第六次于七年內交清;其年分均以本約批準互換之后起算。又第一次賠款交清后,未經(jīng)交完之款應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無論何時將應賠之款或全數(shù)或幾分先期交清,均聽中國之便。如從條約批準互換之日起三年之內能全數(shù)清還,除將已付利息或兩年半或不及兩年半于應付本銀扣還外,余仍全數(shù)免息。
第五款
本約批準互換之后限二年之內,日本準中國讓與地方人民愿遷居讓與地方之外者,任便變賣所有產業(yè),退去界外。但限滿之后尚未遷徙者,酌宜視為日本臣民。又,臺灣一省應于本約批準互換后,兩國立即各派大員至臺灣限于本約批準后兩個月內交接清楚。
第六款
中日兩國所有約章,因此次失和自屬廢絕。中國約俟本約批準互換之后,速派全權大臣與日本所派全權大臣會同訂立通商行船條約及陸路通商章程;其兩國新訂約章,應以中國與泰西各國見行約章為本。又,本約批準互換之日起、新訂約章未經(jīng)實行之前,所有日本政府官吏臣民及商業(yè)、工藝、行船船只、陸路通商等,與中國最為優(yōu)待之國禮遇護視一律無異。中國約將下開讓與各款,從兩國全權大臣畫押蓋印日起,六個月后方可照辦。
第一、見今中國已開通商口岸以外,應準添設下開各處,立為通商口岸;以便日本臣民往來僑寓、從事商業(yè)工藝制作。所有添設口岸,均照向開通商??诨蛳蜷_內地鎮(zhèn)市章程一體辦理;應得優(yōu)例及利益等,亦當一律享受:
湖北省荊州府沙市,
四川省重慶府,
江蘇省蘇州府,
浙江省杭州府。
日本政府得派遣領事官于前開各口駐扎。
第二、日本輪船得駛入下開各口附搭行客、裝運貨物:
從湖北省宜昌溯長江以至四川省重慶府,
從上海駛進吳淞江及運河以至蘇州府、杭州府。
中日兩國未經(jīng)商定行船章程以前,上開各口行船務依外國船只駛入中國內地水路見行章程照行。
第三、日本臣民在中國內地購買經(jīng)工貨件若自生之物、或將進口商貨運往內地之時欲暫行存棧,除勿庸輸納稅鈔、派征一切諸費外,得暫租棧房存貨。
第四、日本臣民得在中國通商口岸、城邑任便從事各項工藝制造;又得將各項機器任便裝運進口,只交所訂進口稅。日本臣民在中國制造一切貨物,其于內地運送稅、內地稅鈔課雜派以及中國內地沾及寄存棧房之益,即照日本臣民運入中國之貨物一體辦理;至應享優(yōu)例豁除,亦莫不相同。嗣后如有因以上加讓之事應增章程條規(guī),即載入本款所稱之行船通商條約內。
第七款
日本軍隊見駐中國境內者,應于本約批準互換之后三個月內撤回;但須照次款所定辦理。
第八款
中國為保明認真實行約內所訂各款,聽允日本軍隊暫占守山東省威海衛(wèi)。又,于中國將本約所訂第一、第二兩次賠款交清、通商行船約章亦經(jīng)批準互換之后,中國政府與日本政府確定周全妥善辦法,將通商口岸關稅作為剩款并息之抵押,日本可允撤回軍隊。倘中國政府不即確定抵押辦法,則未經(jīng)交清末次賠款之前,日本應不允撤回軍隊;但通商行船約章未經(jīng)批準互換以前,雖交清賠款,日本仍不撤回軍隊。
第九款
本約批準互換之后,兩國應將是時所有俘虜盡數(shù)交還。中國約將由日本所還俘虜并不加以虐待若或置于罪戾;中國約將認為軍事間諜或被嫌逮系之日本臣民,即行釋放。并約此次交仗之所有關涉日本軍隊之中國臣民,概予寬貸;且飭有司,不得擅為逮系。
第十款
本約批準互換日起,應按兵息戰(zhàn)。
第十一款
自本約奉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批準之后,定于光緒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即日本明治二十八年五月初八日在煙臺互換。
為此,兩國全權大臣署名蓋印,以昭信守。
大清帝國欽差全權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隸總督一等肅毅伯爵李鴻章(押印)。
大清帝國欽差全權大臣二品頂戴前出使大臣李經(jīng)方(押印)。
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內閣總理大臣從二位勛一等伯爵伊藤博文(押印)。
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外務大臣從二位勛一等子爵陸奧宗光(押印)。
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訂于下之關繕寫兩分。
另約
第一款
遵和約第八款所訂暫為駐守威海衛(wèi)之日本國軍隊,應不越一旅團之多,所有暫行駐守需費,中國自本約批準互換之日起,每一周年屆滿,貼交四分之一,庫平銀五十萬兩。
第二款
在威海衛(wèi)應將劉公島及威海衛(wèi)口灣沿岸,照日本國里法五里以內地方,約合中國四十里以內,為日本國軍隊駐守之區(qū)。
在距上開劃界,照日本國里法五里以內地方,無論其為何處,中國軍隊不宜逼近或駐扎,以杜生釁之端。
第三款
日本國軍隊所駐地方治理之務,仍歸中國官員管理。但遇有日本國軍隊司令官為軍隊衛(wèi)養(yǎng)、安寧、軍紀及分布、管理等事必須施行之處,一經(jīng)出示頒行,則于中國官員亦當責守。
在日本國軍隊駐守之地,凡有犯關涉軍務之罪,均歸日本國軍務官審斷辦理。
此另約所定條款,與載入和約其效悉為相同。為此兩國全權大臣署名蓋印,以昭信守。
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訂于下之關繕寫兩份
馬關條約談判逸事
秘密任務
1895年3月24日中日第三輪會談后,李鴻章被日本刺客小山豐太郎槍擊致傷,引起軒然大波。正如前文所述,此時日本最怕的就是李鴻章提前回國,導致歐美進行干涉。日本自然不可能坐等李鴻章的下一步的決定,因此陸奧宗光密電川上操六,請他把廣島大本營的陸軍軍醫(yī)總監(jiān)石黑忠惪和佐藤進兩人火速送到馬關,要他們攫取李鴻章的治療權,然后設法挽留他不要回國。當時李鴻章的主治醫(yī)生是中國人林聯(lián)輝和法國駐華使館醫(yī)生德巴斯,在石黑的爭取下,李鴻章在3月25日下午同意改由日本醫(yī)生治療。此后石黑和佐藤二人以其精湛的醫(yī)術取得了李鴻章的信任,于是石黑趁機向李鴻章進言說:現(xiàn)需要絕對安靜,暗示其不要有大動作。李鴻章表示同意。石黑見李鴻章無回國之意,便面見陸奧宗光報告說:“李鴻章的治療已完全收歸我方,我已經(jīng)打消了他的回國念頭。”陸奧宗光面呈喜色,多次說“辛苦了”,此項秘密任務遂大功告成。李鴻章當然不可能知曉內幕,反而對二人十分感激,不僅與其酬唱漢詩,還在回國后奏請清廷賞賜石黑忠惪和佐藤進寶星勛章。
減少賠款
傳說談判中日本要求中國賠償三萬萬兩白銀,但李鴻章挨了一顆子彈以后,日本當即減少一萬萬兩賠款,此說并不屬實。歷史上李鴻章是在第三輪談判后遇刺的,當時日方根本沒有要求清朝賠款三萬萬兩。1895年4月1日第四輪談判時,日本才亮出了三萬萬兩白銀的賠款。4月3日,陸奧宗光在致日本駐各國使節(jié)的電報中明確說:“作為獲得偉大勝利之結果,我方要求之條件決非過高,而提出較次更少之要求,日本國民終究不能滿意”,要求他們對列強“相機為我方要求條件進行辯護”。由此可見,日本起初是咬定三萬萬兩的賠款條件的。到了4月9日,中方向日方提交了賠款改為一萬萬兩的修正案,與此同時日本人在破譯李鴻章電報時看到“倘彼猶不足意,始終堅執(zhí)……只有罷議而歸”一句時感到恐慌,因為日本最害怕的狀況就是李鴻章停止談判歸國,引發(fā)列強干涉,于是伊藤博文等決定作出讓步,明治天皇也說,萬一談判破裂,即便日軍打到北京,也“難免要受外國的干涉,最后割據(jù)的領土也將成為泡影”,遂同意讓步方案。4月10日第五輪談判,日本出示的最終修正案中將賠款折中為二萬萬兩白銀,此后不再更改。從日本減少賠款的過程可以看出,其關鍵因素是對歐美列強的忌憚,而并非小山豐太郎行刺后為撫慰李鴻章所致的。小山豐太郎行刺所導致的直接后果就是日本同意無條件停戰(zhàn),最多只能看作是減少賠款的間接因素。李鴻章在奏折中則將日本讓步歸結為自己“力與堅持,多方開導”的結果,雖不無自夸之嫌,但也沒提及他是被日本人槍擊后才減少了一萬萬兩賠款的。
不履日地
李鴻章在《馬關條約》談判時費盡心力,伊藤博文則態(tài)度強硬,極盡羞辱之能事。在條約締結前最后一次談判時,李鴻章對伊藤博文說:“沒有想到閣下是如此嚴酷執(zhí)拗之人!”隨后憤然離去。李鴻章登船回國,發(fā)誓終生不再踏上日本土地。一年后李鴻章訪問美國時途經(jīng)日本,果然因“銜馬關議約之恨,誓終身不復履日地,從人敦勸萬端,終不許”,終于沒在日本上岸。
棄臺傳聞
傳說李鴻章曾向慈禧太后或光緒皇帝進言“臺灣鳥不語,花不香,男無情,女無義,割讓出去并不可惜”,這句話被廣為引用。然而也有相關研究及評論者指出,根據(jù)所有可見史料檔案,未能發(fā)現(xiàn)李鴻章發(fā)表這段評語的記錄。相反,李鴻章在與當時日本首相伊藤博文進行《馬關條約》的談判時曾聲明“臺灣土地肥沃、物產饒多,民亦服王化,設官署,置吏員,純然如本土”、“擬請所讓之地,如果勒令中國照辦,兩國子子孫孫永成仇敵,傳至無窮矣”、“臺灣已立一行省,不能送給他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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