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的抽逃出資
公司法中的抽逃出資
抽逃出資(withdrawal of capital)是指在公司驗資注冊后,股東將所繳出資暗中撤回,卻仍保留股東身份和原有出資數(shù)額的一種欺詐性違法行為。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公司法中的抽逃出資。
1.抽逃出資的形式
公司管理人員為逃避稅務檢查,通過不同的銀行賬戶轉換公司注冊資本的,此時的資本實際上仍由公司控制,不屬于抽逃出資。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時,仍然可以存在抽逃出資的行為。清算組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要依照法定順序。清算組股東隨意改變順序,將清算財產不先行支付職工工資等,而是先行分配給自己,屬于抽逃出資的行為。
外國人未經法定程序審批,以資金控股等方式控制內資企業(yè)。當內資企業(yè)發(fā)生糾紛時,外國人不得以最惠國待遇等優(yōu)惠條件抽逃出資。
公司股東將注冊資金購買原材料、機器,資金轉化為資產,此時的出資仍在公司的控制下,資本是否仍然等價是市場行為,不能理解為注冊資本完全不能使用。
2.禁止抽逃出資的意義
禁止抽逃出資將保障公司的經營,防止公司成為一個空殼。公司要以誠信的原則生產經營,不得欺詐普通的百姓。
只有在一定的資金保證下,公司的所有環(huán)節(jié)才能順利運轉。禁止抽逃出資,能防止公司釋放出大量的債務,增加社會惡性債務。
禁止抽逃出資是保障公司持續(xù)性存在的一個重要因素。員工福利、勞動報酬需要公司以一定的財力支撐。員工創(chuàng)造財富后通過取得勞動力價值得到一定的社會積累。公司股東抽逃出資將損害員工的切身利益,破壞社會生產的鏈條。
禁止抽逃出資是維持市場經濟的必備手段。無法查實股東出資,一些自然人假借公司名義騙取他人的財物行為,把公司作為惡意牟利的工具。
3.抽逃出資的動向
股東始終控制著出資,公司成立后出資仍由股東使用。抽逃出資包括抽出資金和逃避義務。股東對公司負責,不得損害公司的利益。個人出資成為公司財產后,股東個人不得利用資金行使與公司無關的業(yè)務。
抽逃一般是抽出資金比例較大的行為,較長時間無法補足的情況。股東將資金全部支付個人債務,出資明顯不能收回。為了公司利益偶爾動用注冊資金,在短期內返還的,一般不屬于抽逃出資行為。
抽逃出資是從固定的賬戶中轉移出去的,所以容易察覺。工商行政部門可以對抽逃出資行為的行為人進行罰款。
罪名構成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發(fā)起人或者股東。所謂公司發(fā)起人是指依法創(chuàng)立籌辦股份有限公司事務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是不確定的社會公眾,不僅人數(shù)多,且相互間關系非常松散,并有隨股票轉讓的可變性,所以,創(chuàng)設股份有限公司時,不可能存在全體股東共同協(xié)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況。必須有一些人或單位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籌辦創(chuàng)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做的各項事務,如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省政府報批、制訂公司章程、舉行創(chuàng)立大會、公告招股說明書、簽訂承銷協(xié)議等等。這些人和單位就是公司發(fā)起人。根據公司法的規(guī)定,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fā)起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發(fā)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前者包括中國人、外國人或者海外僑胞;后者既包括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國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也包括到中國投資設廠的外國法人以及其他經濟組織。2、發(fā)起人應當5人以上。3、發(fā)起人中必須過半數(shù)的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如果是國有企業(yè)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fā)起人可少于五人,但應當采取募集設立方式。所謂股東是指公司的出資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其資格在一般情況下都沒有限制,根據公司法規(guī)定,自然人、法人、國家都可以依法成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即公司的出資人,依公司法規(guī)定,公民、法人、國家以及外商投資者均可以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但當國家成為股東時,應通過授權投資的部門或者機構進行,公司法第20條第2款即對此明確規(guī)定:“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可以單獨投資設立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即故意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對于由于某種過失造成虛假出資的,不應作為犯罪處理。例如對非貨幣出資的評估出現(xiàn)一些誤差造成的虛假出資等。這是因為貨幣以外的財產價值不能自我表現(xiàn),且經常在變動中,有些工業(yè)產權和非專利技術本身的使用價值和經濟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由于種種原因造成評估誤差較難避免,只要不是故意的,都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
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侵犯了國家公司資本管理制度。為了穩(wěn)定公司的注冊資本及其正常運作,國家特地通過公司法對中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方式、額度、轉移出資或抽回股本的原則作了規(guī)范性規(guī)定,以實現(xiàn)國家對《公司法》規(guī)定的各類公司的監(jiān)督管理。公司股東或發(fā)起人虛假出資,會在事實上使公司的注冊冊資本大大低于其登記注冊的資本甚或陷于虛無,從而使公司成為在事實上沒有權利能力或責任能力的空殼子公司;而擅自抽逃公司出資或股本的行為,實質上是對其他股東的擅自單方解約,這種單方解約的當然后果也是注冊資本的減少,并易導致公司因難以正常運營而終止。由于公司是當前中國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主要商事主體,因而公司的注冊資本、股本及其設立與終止是否穩(wěn)定,對穩(wěn)定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交易秩序極為重要。惟其如此,廣義看,本罪的被害人除依法認足并繳足出資或股金的公司的其他股東、發(fā)起人外,還包括受到欺詐的公司的債權人及其與公司發(fā)生經濟往來的公司的客戶單位、用戶單位、合作單位等社會上特定的、不特定的公司合約相對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