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定額稅如何核定
個體工商戶定額稅如何核定
個體戶的稅收定額標準決定于當地當期稅收任務。那么個體工商戶定額稅具體是怎樣核定的?下面讓學習啦小編來告訴你個體工商戶定額稅的核定方法,希望能幫到你。
個體工商戶定額稅的核定
根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定期定額戶的經營規(guī)模、經營區(qū)域、經營內容、行業(yè)特點、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額,可以采用下列一種或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3.按照盤點庫存情況推算或者測算核定。4.按照發(fā)票和相關憑據核定。5.按照銀行經營賬戶資金往來情況測算核定。6.參照同類行業(yè)或類似行業(yè)中同規(guī)模、同區(qū)域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核定。7.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個體工商戶的基本信息
個體工商戶,是指有經營能力并依照《個體工商戶條例》的規(guī)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yè)經營的公民。《個體工商戶條例》第2條第1款規(guī)定:"有經營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yè)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的法律特征
個體工商戶是個體工商業(yè)經濟在法律上的表現(xiàn),其具有以下特征:
1.個體工商戶是從事工商業(yè)經營的自然人或家庭。自然人或以個人為單位,或以家庭為單位從事工商業(yè)經營,均為個體工商戶。根據法律有關政策,可以申請個體工商戶經營的主要是城鎮(zhèn)待業(yè)青年、社會閑散人員和農村村民。此外,國家機關干部、企事業(yè)單位職工,不能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yè)經營。
2.自然人從事個體工商業(yè)經營必須依法核準登記。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機關是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個體工商戶經核準登記,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后,才可以開始經營。個體工商戶轉業(yè)、合并、變更登記事項或歇業(yè),也應辦理登記手續(xù)。
3.個體工商戶只能經營法律、政策允許個體經營的行業(yè)。
個體工商戶定額稅的基本定義
定額稅,也稱“定額稅率”,是指對單位課稅對象按固定稅額征收的稅。定額稅計算簡便,適用于從量計征的稅種,一般對那些價格穩(wěn)定,質量和規(guī)格標準較統(tǒng)一的產品課征。
個體工商戶定額稅的特點
定額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和規(guī)定的單位稅額計算,稅率不受課稅對象價格升降變化的影響。價格提高,稅額不變,則稅負相應減輕;價格降低,稅額不變,則稅負相應提高。因此,在價格變動的情況下,往往導致稅額的頻繁調整。
定額稅不易反映課稅對象質的差別。有的商品量相同的質不同,價格相差很大,按量規(guī)定稅額,稅負不盡合理,必須按質分等定稅額,而為了分等,必須制定質量標準。
定額稅對于收入水平不同的納稅人是一種等量負擔政策,即稅額相等,實際稅率不等,收入越高,實際稅率越低。因此,根據合理負擔、適當調節(jié)的稅收政策,定額稅是不合理的。
但是對那些價格穩(wěn)定,質量和規(guī)格標準統(tǒng)一的產品,應盡量采用定額稅的形式,不僅因為定額稅計算簡便,更重要的在于:定額稅有利于企業(yè)改進包裝,提高售價而稅額不增,避免了從價征稅的缺點;定額稅還有利于促進企業(yè)提高產品內在質量。在優(yōu)質優(yōu)價、劣質劣價的情況下,稅額固定,優(yōu)質優(yōu)價的產品相應稅負輕,劣質劣價的產品相應稅負重。
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稅收管理
一、實行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的情形
個體工商戶及個人獨資企業(y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稅機關可以核定其定額,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管理(以下簡稱定期定額納稅人):
(1)經主管地稅機關認定和縣以上(含縣級,下同)地稅機關批準的生產經營規(guī)模小,達不到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設置賬簿標準的;
(2)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賬簿的;
(3)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4)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5)能準確計算收入,但不能正確核算成本、計算盈虧的;
(6)雖能提供成本費用的證明材料,但不能提供準確收入證明的;
(7)發(fā)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地稅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8)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二、典型調查
為確保稅款核定的公平、公正,在每個核定期間,主管地稅機關都會按實行定期定額納稅人的經營行業(yè)、區(qū)域選擇不低5%的數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額納稅人,對其經營、所得情況進行典型調查,填制有關表格。
典型調查是稅務機關評估定額核定是否公平、公正的一項重要措施,每一名定期定額納稅人都有可能成為稅務機關的典型調查對象。我們需要您的配合,才能更好地公正核定稅額,公平個體工商戶的稅負。
三、核定程序
(一)自行申報
定期定額納稅人按照主管地稅機關要求,領取并填報《定期定額納稅人自行申報(申請變更)納稅定額表》,并提供有關的成本費用支出憑證和其他證明材料。這是納稅人維護自身權利的一項重要手段,您應當按要求準確填表及提供相關資料,以便主管地稅機關能夠更—詳細地了解您的經營和所得情況。如果您未按規(guī)定申報定額和提供資料,也不影響稅務機關根據實際調查情況核定您的稅收定額。
(二)核定定額
主管地稅機關根據定期定額納稅人自行申報情況將其按行業(yè)、地域、規(guī)模進行合理分類,參考典型調查結果,根據納稅人的經營規(guī)模、經營區(qū)域、經營內容、行業(yè)特點、管理水平等因素,采用稅法規(guī)定的辦法,初步核定定額,并計算出應納稅額。具體的核定方法是:
(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3)按照盤點庫存情況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4)按照發(fā)票和相關憑據核定;
(5)按照銀行經營賬戶資金往來情況測算核定;
(6)參照同類行業(yè)或類似行業(yè)中同規(guī)模、同區(qū)域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核定;
(7)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當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定額時,主管地稅機關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三)定額公示
主管地稅機關應當將核定定額的初步結果在辦稅服務廳內公示。有條件的地方還可以同時在區(qū)、街、鄉(xiāng)鎮(zhèn)、集貿市場等政府機構所在地或納稅人集中地公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jiān)督。在公示期間,您可以通過公示提供的渠道、方式發(fā)表對主管地稅機關定期定額核定情況的任何意見,稅務機關應當審核并向您反饋情況。
稅務機關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定期定額納稅人姓名、經營地址、行業(yè)類別、地稅機關初步核定的定額、應納稅額、核定日期、定額執(zhí)行期、稅收管理員、地稅機關監(jiān)督電話等。
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
(四)上級核準
公示結束后,主管地稅機關根據公示意見確定定額,及時將核定情況上報縣以上地稅機關審批。
(五)下達定額
主管地稅機關根據縣以上地稅機關審核確認的核定結果,填寫《核定(調整)定額通知書》,下達定期定額納稅人執(zhí)行。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在收到《核定(調整)定額通知書》時,要認真審核核定的經營和所得情況,以及按標準計算的稅款,核對無誤后在《送達回證》上簽收。
即使您的核定定額未達到營業(yè)稅起征點,主管地稅機關也會向您下達《核定(調整)定額通知書》。
(六)公布定額
主管地稅機關將最終確定的定額和應納稅額情況在定額執(zhí)行期間,應當在辦稅服務廳長期公示,同時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區(qū)、街、鄉(xiāng)鎮(zhèn)、集貿市場等政府機構所在地或納稅人集中地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
公示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定期定額納稅人姓名、經營地址、行業(yè)類別、地稅機關最終確定的定額、應納稅額、核定日期、定額執(zhí)行期、稅收管理員、地稅機關監(jiān)督電話等。
需要您注意的是:
安徽省地稅局規(guī)定,在稅務機關初步核定定額后,要求各主管地稅機關就定額核定情況廣泛征求群眾意見,開展集體評議。即主管地稅機關初步核定的定額,必須經過分行業(yè)或分地域成立的定額民主評議小組對其公正性、公平性進行評議,您可以通過評議代表陳述您的意見。
定額民主評議小組由當地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定期定額納稅人代表、工商聯(lián)代表、個私協(xié)會代表、行業(yè)協(xié)會代表、協(xié)護稅人員、稅收管理員等組成。
主管地稅機關召開定額評議會,由定額民主評議小組成員對初步核定定額進行集體評議,聽取各方意見,做好會議記錄,并將評議結果填人《定期定額納稅人自行申報(申請變更)納稅定額表》。
四、重新核定與定額調整
(一)重新核定
如果定期定額納稅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重新核定其定額:
(1)對地稅機關核定定額提出異議的;
(2)定期定額納稅人自行申報生產經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導致原核定定額難以執(zhí)行的;
(3)主管地稅機關在日常管理中有依據認定定期定額納稅人生產經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導致原核定定額難以執(zhí)行的。
納稅人對定額有異議,或者生產經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原定額難以執(zhí)行的,應當在接到《核定(調整)定額通知書》或生產經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之日起30日內,主動到主管地稅機關領取并填報《定期定額納稅人自行申報(申請變更)納稅定額表》,提供能夠說明其生產經營真實情況的證明資料,申請重新核定應納稅款。主管地稅機關應當自接到《定期定額納稅人自行申報(申請變更)納稅定額表》之日起30日內書面答復。
(二)定額調整
1.經營性調整
主管地稅機關依法認定定期定額納稅人經營額或所得額連續(xù)3個月超過或低于原核定定額20%幅度的,按重新核定的定額下達《核定(調整)定額通知書》。
2.法規(guī)性調整
由于稅收法律法規(guī)發(fā)生變化,定期定額納稅人的原核定定額不變,但應納稅額應做出統(tǒng)一調整的,主管地稅機關可依據原核定的定額,直接調整應納稅額,重新下達《核定(調整)定額通知書》,并以適當形式進行批量公布。
五、相關稅務管理
(一)納稅申報
定期定額納稅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納稅申報,足額繳納稅款。具體如下:
(1)定期定額納稅人實行申繳合一的簡易申報制度,即在按照主管地稅機關確定的應納稅額和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稅款時,視同同步辦理了申報手續(xù)。
(2)定期定額納稅人經主管地稅機關批準,可以選擇直接申報、數據電文申報、郵寄申報等納稅申報方式申報繳納稅款。納稅人申報方式一經確定,至少在一個定額執(zhí)行期內不予更改。
(3)對經營地點偏遠、繳納稅款數額較小,或者地稅機關征收稅款有困難的定期定額征收管理的個體工商戶,地稅機關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予以簡并征期。納稅人可以在簡并征期稅款納稅期限內,申報繳納稅款。簡并征期的期限由主管地稅機關根據納稅人實際情況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個定額執(zhí)行期。
(4)定期定額納稅人在定額執(zhí)行期結束后30日內,應當以該期每月實際發(fā)生的經營額、所得額向地稅機關申報,申報額超過定額的,按申報額繳納稅款;申報額低于定額的,按定額繳納稅款。但是如果納稅人當期發(fā)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20%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申報期限內向地稅機關申報并繳清稅款。
享受稅收優(yōu)惠政策和不達起征點的定期定額納稅人,要按規(guī)定向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二)稅控比對
定期定額納稅人發(fā)生定額與發(fā)票開具金額或稅控收款機記錄數據比對后,超過定額的經營額、所得額,以及在地稅機關核定定額的經營地點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其應繳納的稅款應當向地稅機關辦理相關納稅事宜。
(三)委托代征
1.委托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劃繳稅款
為了方便定期定額納稅人繳納稅款,地稅機關還開通委托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稅款劃繳服務。定期定額納稅人可以向地稅機關書面報告開戶銀行及賬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通此項服務。在申報繳納期限內,如果定期定額納稅人賬戶內存款足以按期繳納當期稅款,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會依據協(xié)議自動將您的稅款繳入國庫。
對于您的完稅憑證,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領?。?/p>
(1)到地稅機關領取;
(2)到地稅機關委托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領取;
(3)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采取郵寄送達;
(4)委托有關單位送達。
在申報期限內,如果定期定額納稅人存款余額低于當期應納稅款,致使當期稅款不能按期入庫的,地稅機關按逾期繳納稅款處理。
2.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代征
縣以上地稅機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依法委托有關單位代征稅款。您在委托代征單位向您征收稅款時,應當注意要求他出具與地方稅務局簽訂的《委托代證證書》,并確定自己的稅收是在其受托代征的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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