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誹謗罪的認定方法有哪些
在生活中,受到誹謗的事情越來越多,那么,我們該如何最誹謗罪進行認定呢?認定的方法有哪些呢?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能幫到你們。
誹謗罪的認定方法
(一)本罪與治安違法行為、民事侵權行為的界限
構成誹謗罪的誹謗行為,必須是情節(jié)嚴重的,而違反治安行政法規(guī)的誹謗行為,必須局限于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民事性質的名譽侵權行為,不僅在違法程度上輕于誹謗犯罪行為以及違反治安行政法規(guī)的誹謗行為,而且還具有以下不同:
1、誹謗罪散布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如果散布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有損于他人人格、名譽,但不構成誹謗罪。而名譽侵權行為,即使所述的內容是真實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公開了將有損于他人人格、名譽,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甚至敘述的事實愈真實,愈會加重侵權的程度。比如,為毀損他人名譽而揭人隱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權性質越為惡劣。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guī)定,泄露并宣揚他人隱私,給他人名譽造成不良影響的,是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不構成誹謗罪。
2、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而在名譽侵權行為中,法人、團體、組織可以成為受害者。如:散布虛假消息,誣說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當?shù)母偁幨侄胃憧鍖Ψ?。這種行為即使造成了嚴重后果,只能構成損害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罪,而不構成誹謗罪。
3、主觀過錯要求不同。誹謗犯罪行為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而名譽侵權的主觀過錯包括過失行為。此外,即使善意的檢舉、揭發(fā)、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二)本罪與侮辱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所侵犯的客體,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譽。不同之處主要在于:
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進行,而誹謗則必須是捏造事實;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為,而誹謗則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當著被害人的面進行的,誹謗則是當眾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
誹謗罪的相關證據(jù)
1、口供
2、錄音
3、書面證據(jù)
4、如果情況嚴重,建議聘請律師從專業(yè)角度收集誹謗罪證據(jù)。
誹謗罪自訴案件的特征
1、從訴訟程序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有能力依靠自己的力量承擔訴訟。
2、從犯罪客體來看,主要是侵犯公民個人權益方面的犯罪,比如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名譽權、婚姻自主權等。
3、從起訴對象看,自訴案件多數(shù)是性質不太嚴重,給社會造成的危害相對于公訴案件較小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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