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一審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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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一審的期限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的期限應該自受理后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有刑訴第126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可延長審判期限,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決定,可再延長1個月。
當庭宣告判決的,將判決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的期限應該自判決后的次日起5日以內。
人民檢察院在人民法院開庭時提出補充偵查建議后,進行補充偵查的期限應該自休庭后次日起1個月以內。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審理期限應該自收到補充偵查報告書后的次日起重新計算。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期限應該從受理后次日起20日內審結。
刑事案件一審的過程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進行下列工作:
(一)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二)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對于被告人未委托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或者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授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三)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
(四)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五)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刑事案件一審上訴的期限
刑事訴訟中規(guī)定上訴期限,旨在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必要的時間考慮、準備上訴,以更充分地行使上訴權,同時保障第二審程序及時、順利進行,并且使正確合法的第一審判決、裁定得到迅速執(zhí)行,錯誤的第一審判決、裁定得到及時糾正。
對于刑事訴訟上訴期限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做出了相關的規(guī)定。
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和抗訴案件,必須是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上訴和抗訴的期限,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計算。
第二百四十二條:對附帶民事判決或者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應當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訴、抗訴期限確定。如果原審附帶民事部分是另行審判的,上訴期限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期限執(zhí)行。
刑事案件一審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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