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的立法依據
《安全生產法》的公布實施,是我國安全生產領域影響深遠的一件大事,是安全生產法制建設的里程碑,它標志著我國的安全生產工作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安全生產法的立法依據,希望大家喜歡!
安全生產法的立法依據
《安全生產法》是我國勞動法的一個分支,而勞動法又是我國整個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部門法,它的基本原則又是依據我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憲法》確定的。
《憲法》中有關勞動的原則規(guī)定,當然也是勞動法基本原則確立的依據。因此,《憲法》中有關勞動關系的原則規(guī)定和《勞動法》中有關勞動保護方面的原則規(guī)定,是制定《安全生產法》的基本原則。
根據我國《憲法》的規(guī)定,制定《安全生產法》的基本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二點:
是在發(fā)展生產的基礎上,改善勞動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勞動保護。這項原則充分反映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guī)律的要求。
一方面,勞動者的勞動條件要隨著生產的發(fā)展而逐步加以改善;
另一方面,勞動條件的改善必須建立在發(fā)展生產的基礎上。這兩個方面是相互聯系,不可分割的。采礦作業(yè)比較特殊,作業(yè)環(huán)境惡劣、條件差,井下巷道狹窄、潮濕,機械設備、電氣設備多,受冒頂、水、火、瓦斯爆炸等危害的威脅,還遭受粉塵、有毒有害物質的危害。如果沒有必要的防護措施,就會使勞動者沒有安全保障,也會損害勞動者的健康。
《安全生產法》正是基于上述原則而制定的。按照“三方原則”,確定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從業(yè)人員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安全生產中的職責,是《安全生產法》的一個主要特點。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名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中引用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治安管理處罰法” 。
安全生產法的基本法律制度
作為一部安全生產大法,《安全生產法》確立了對各行業(yè)和各類生產經營單位普遍適用的7項基本法律制度:
1.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制度。這項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體制、各級人民政府和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各自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安全監(jiān)督管理人員職責、社區(qū)基層組織和新聞媒體進行安全生產監(jiān)督的權利和義務等。
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保障制度。這項制度主要包括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管理機構及其人員配置、安全投入、從業(yè)人員安全資質、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建設工程“三同時”、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峻工驗收、安全技術裝備管理、生產經營場所安全管理、社會工傷保險等。
3.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責任制度。這項制度主要包括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資質及其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4.從業(yè)人員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制度。這項制度主要包括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yè)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5.安全中介服務制度。這項制度主要包括從事安全評價、評估、檢測、檢驗、咨詢服務等工作的安全中介機構和安全專業(yè)技術人員的法律地位、任務和責任。
6.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這項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安全生產責任的確定和責任形式,追究安全責任的機關、依據、程序和安全生產法律責任。
7.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理制度。這項制度主要包括事故應急預案的制定、事故應急體系的建立、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的原則和程序、事故責任的追究、事故信息發(fā)布等。
安全生產法的立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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