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個人年終獎要不要繳稅
年終獎的發(fā)放是上班族們辛苦的安慰,但是要不要繳稅的?大家都知道一般企業(yè)在年底都會給職工發(fā)放年終獎的,2017年也快要到年底了,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2017年個人年終獎要不要繳稅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2017年個人年終獎是否繳稅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規(guī)定,對于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
國稅發(fā)[2005]9號文件基本規(guī)定是:“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
2011年9月開始實施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按七級稅率計稅。如果年終獎在1.8萬、5.4萬、10.8萬、42萬、66萬和96萬這幾個臨界點上,會出現(xiàn)年終獎多發(fā)1元甚至1分錢,稅后收入反而減少的情況,最極端的是多給1元收入減少8萬多元。
2017年個人年終獎計稅方式
1、發(fā)放年終獎的當月工資高于3500元時,年終獎扣稅方式為:年終獎*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稅率是按年終獎/12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對應的稅率。
2、當月工資低于3500元時,年終獎個人所得稅=(年終獎-(3500-月工資))*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稅率是按年終獎-(3500-月工資)除以12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對應的稅率。
這里我們以一個示例進行計算演示:
小王在2013年12月工資6000元,同時領到2013年的年終獎20000元,當月所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如下:
1)當月工資個人所得稅=(6000-3500)*10%-105=145元
2)年終獎個人所得稅=20000*10%-105=1895元
當月個人所得稅總額=145+1895=2040元
由于單位發(fā)放給員工的年終獎形式不同,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也不盡相同。
一、員工當月的工資薪金超過「3500」元,再發(fā)放的年終獎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計算時,除以12找稅率,但計算稅額時,速算扣除數(shù)只允許扣除一次。
例一:趙某2013年1月工資5000,年終獎24000,無其它收入。
趙某工資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5000-3500)*3%=45元
趙某年終獎(24000)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
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即:24000/12=2000元,
再按其商數(shù)確定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shù)為105.
趙某年終獎24000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24000*10%-105=2295元。
趙某2013年1月份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340元。
二、員工當月的工資薪金不超過3500元,再發(fā)放的年終獎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但可以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其中“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以收入額扣除規(guī)定標準的免稅所得(如按規(guī)定繳納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后的數(shù)額。
例二:錢某2013年1月工資2000,年終獎24000,無其它收入。
錢某當月工資2000元,未超過費用扣除標準3500元,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錢某2013年1月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為3500-2000=1500元。
錢某年終獎24000元,先減除“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1500元)”,22500元為應納稅所得額。
22500除以12個月,即:22500/12=1875元,
再按其商數(shù)確定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shù)為105.
錢某年終獎24000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24000-1500)*10%-105=2145元。
錢某2013年1月份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145元。
年終獎怎么發(fā)可以少交稅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2005年發(fā)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文)的規(guī)定,年終獎金應繳稅計算標準為: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其中適用稅率為年終獎金除以12所對應“工資薪金”的稅率及速算扣除數(shù),由于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七檔稅率為3%、10%、20%、25%、30%、35%、45%,因此,對于大額年終獎而言,按照規(guī)定最高要適用高達45%的稅率,稅負成本巨大,企業(yè)的激勵效果減半。華稅律師認為,在年終獎的發(fā)放過程中,通過積極的稅務籌劃,不僅可以降低員工的稅負,還可以充分實現(xiàn)年終獎的激勵效果,企業(yè)應予以充分的重視,同員工溝通,并同員工一起實施籌劃方案。
根據(jù)國稅發(fā)〔2009〕121號,已經(jīng)停止“雙薪”所得按月薪單獨計稅的辦法。目前,企業(yè)薪酬結構中,如果仍然包括“雙薪制”的工資薪金所得,而且“雙薪制”的工資薪金與全年一次性獎金在同一個月份內發(fā)放的,可以將“雙薪制”工資與全年一次性獎金合并,統(tǒng)一按照國稅發(fā)〔2005〕9號文計算個人所得稅。如果“雙薪制”的工資薪金與全年一次性獎金不在同一個月份內發(fā)放,“雙薪制”的工資薪金應與所在月份工資收入合并后,計算個人所得稅;不再執(zhí)行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由于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一次性年終獎”的計稅方法只允許采用一次。所以,對于年終既有“雙薪”又有“年終獎”的公司而言,需要考慮以下兩個問題:(1)是否保留“雙薪制”;(2)如果保留的話,二則分配比例多少為佳,如何發(fā)放。華稅律師認為,這取決于員工第十三個月薪水的大小和年終獎的大小,具體取決于第十三月薪水在兩種情況下最終適用稅率的高低,如果第十三月薪水和當月薪水合并后適用的最終稅率小于同年終獎合并適用的稅率,則應分開分月發(fā)放,這樣雙薪承擔的稅負就較少,反之亦然,但是,這其中需要同時考慮到“盲區(qū)”的問題,綜合權衡。
我國現(xiàn)行的分稅制明確了中央和地方的財權,個人所得稅方面,是按照6:4在中央和地方之間進行分成,許多地區(qū)為了招商引資,針對地方留成部分實施了名目繁多的財政返還政策,由于中西部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差異巨大,西部地區(qū)尤其少數(shù)民族自治區(qū)更是力度空前。由此,以vc/pe為代表的投資公司,在發(fā)放大額年終獎的過程中,可以考慮在西部設立投資平臺,在享受區(qū)域性稅收優(yōu)惠的同時,可以積極爭取個人所得稅的財政返還,以降低實際的稅負成本。
然而,根據(jù)最新發(fā)布的《國務院關于清理規(guī)范稅收等優(yōu)惠政策的通知》(國發(fā)〔2014〕62號)等文件,目前,國務院正在針對三類地方稅收優(yōu)惠政策和財政返還政策進行清理:第一類與上位法相違背的一些稅收優(yōu)惠政策;第二類是未經(jīng)國務院批準的;第三類是超出稅收優(yōu)惠時間還在執(zhí)行的。華稅律師建議,企業(yè)在具體選用稅收政策的過程中需要進行審查,并同地方政府通過書面等形式予以明確,防范政策變更以及財政返還不能兌現(xiàn)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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