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罪的相關法律條例規(guī)定
在生活中,由于賭博而導致犯罪的案例很多,因此,在法律上對賭博罪也有相關的規(guī)定。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賭博罪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希望能幫到你們。
賭博罪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
(2005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49次會議、2005年5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34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5]3號
為依法懲治賭博犯罪活動,根據(jù)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就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guī)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shù)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shù)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shù)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第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wǎng)絡上建立賭博網(wǎng)站,或者為賭博網(wǎng)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guī)定的"開設賭場"。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qū)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 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wǎng)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第五條 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一)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
第六條 未經國家批準擅自發(fā)行、銷售彩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 通過賭博或者為國家工作人員賭博提供資金的形式實施行賄、受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賄賂犯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八條 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于賭資。通過計算機網(wǎng)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shù)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wǎng)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shù)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賭資應當依法予以追繳;賭博用具、賭博違法所得以及賭博犯罪分子所有的專門用于賭博的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應當依法予以沒收。
第九條 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
賭博罪與開設賭場罪的區(qū)別
一、聚眾賭博中對參賭人數(shù)及賭博資金大小有明確規(guī)定。
最高法、最高檢的《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guī)定: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shù)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shù)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shù)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只要具備上述四種情形之一的就是“聚眾賭博”;而開設賭場中對參賭人數(shù)及賭資大小沒有規(guī)定。
二、聚眾賭博的規(guī)模一般較小,賭頭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際關系在小范圍內組織他人參賭。
在每一次聚眾賭博行為中其成員相對固定,同時賭頭也參與賭博;而開設賭場具有一定的規(guī)模,參賭的人員眾多,內部有嚴密的組織和明確的分工,有賭場服務人員在賭場內負責收費、記賬、發(fā)牌或洗牌,在賭場附近有專人望風,防止公安人員“抓賭”,參賭人員由賭徒介紹或熟人帶路,專人接送才能進入賭場參賭。賭場的經營者一般不參與賭博。
三、聚眾賭博的時間一般具有臨時性、短暫性的特點。
一般情況下,組織參賭人員在一次賭博結束后,下一次賭博又須再次組織;而開設賭場的時間具有持續(xù)性和穩(wěn)定性特點,即賭場在一定持續(xù)長的時間內連續(xù)、不間斷地為賭博人員開放,只要在其時間內、賭博人員來到賭場均能進行賭博活動。
四、聚眾賭博的賭博方式一般由參賭人員臨時確定;而開設賭場的賭博方式具有多樣性,一般由經營者事先設定,提供籌碼,有時還有一定的賭博規(guī)程。
五、賭具的提供,聚眾賭博中的賭具有時由召集者提供。
有時由參賭者自帶;而開設賭場中的賭具一般由賭場提供,如以老虎機進行賭博的,老虎機就是由賭場經營者提供。
賭博罪追訴期的規(guī)定
1、賭博為治安案件時,追訴期限為六個月。
法律依據(jù):《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125號)第一百三十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fā)現(xiàn),其他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fā)現(xiàn)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2、賭博構成犯罪時,追訴期限為五年。
法律依據(jù):《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賭博罪;開設賭場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y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賭博罪犯罪構成要件
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yè)的行為。從犯罪構成要件上來看,賭博罪包含以下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賭博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賭博不僅危害社會秩序,影響生產、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誘發(fā)其他犯罪的溫床,對社會危害很大,應予嚴厲打擊。
(二)客觀要件
賭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yè)的行為。所謂聚眾賭博,是指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這種人俗稱“賭頭”,賭頭本人不一定直接參加賭博。所謂以賭博為業(yè),是指嗜賭成性,一貫賭博,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來源,這種人俗稱“賭棍”,只要具備聚眾賭博或以賭博為業(yè)的其中一種行為,即符合賭博罪的客觀要件。
(三)主體要件
賭博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賭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并且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以營利為目的并不是說行為人一定要贏得錢財,只要是為了獲取錢財,即使實際上未能贏得錢財甚至輸了錢,也不影響行為人具備賭博罪的主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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