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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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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條例一般指針對某一項目、團體制定的規(guī)則,使其有條不紊的進行的一種方法。下面小編為大家分享昆明市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昆明市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屠宰、加工、運輸、經營生豬和生豬產品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

  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但農村地區(qū)個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qū),可以設立僅限于向當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的小型生豬屠宰場。

  第四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生豬屠宰管理工作責任制,并將生豬屠宰管理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市畜牧獸醫(y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生豬屠宰行業(yè)的規(guī)劃、指導、協(xié)調、監(jiān)督等工作;縣(市、區(qū))畜牧獸醫(yī)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qū)內生豬屠宰行業(yè)的管理工作。

  商務、衛(wèi)生、工商、規(guī)劃、國土資源、環(huán)境保護、質量技術監(jiān)督、食品藥品監(jiān)督、公安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等行政管理部門及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構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經營的相關管理工作。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xié)助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構做好本轄區(qū)內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經營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生豬屠宰廠(場)的設立,實行統(tǒng)一規(guī)劃、合理布局、適當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眾、保護環(huán)境、清潔衛(wèi)生的原則。

  第六條 本市實行生豬屠宰廠(場)分級管理制度。

  生豬屠宰廠(場)應當向機械化、規(guī)?;藴驶较虬l(fā)展,實行質量控制體系認證。

  鼓勵生豬屠宰廠(場)、養(yǎng)殖場、養(yǎng)豬合作社等實施產銷一體化和品牌戰(zhàn)略,提高肉品品質。

  第七條 從事生豬屠宰、生豬產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構的監(jiān)督和檢查,并配合做好生豬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等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了解生豬產品安全信息,對生豬屠宰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市、縣(市、區(qū))畜牧獸醫(yī)行政主管部門對舉報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生豬屠宰廠(場)的設立

  第九條 本市生豬屠宰廠(場)的設立,應當符合云南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guī)劃和昆明市生豬屠宰行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

  昆明市生豬屠宰行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由市畜牧獸醫(yī)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 生豬屠宰廠(場)的選址,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不得在自然保護區(qū)、風景名勝區(qū)、飲用水源保護區(qū)、文物保護區(qū)、軍事設施、電力設施、通信設施等保護范圍內,并符合滇池保護的相關要求;

  (二)遠離有毒、有害場所;

  (三)與醫(yī)院、學校、幼兒園、居民區(qū)等直線距離在500米以上;

  (四)尊重少數民族的生活習俗,與回族等民族聚居區(qū)及所涉及的宗教活動場所直線距離在500米以上;

  (五)不得妨礙或者影響周邊居民生活和公共場所的活動。

  第十一條 鄉(xiāng)(鎮(zhèn))生豬屠宰廠(場)的設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標準的水源、充足的光照和良好的通風條件;

  (二)有與屠宰規(guī)模相適應及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待宰間、屠宰間和生豬屠宰設備;

  (三)有檢驗設備、消毒設施和消毒藥品;

  (四)有對生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和符合環(huán)保要求的污染物防治及處理設施;

  (五)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標準、規(guī)范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生豬屠宰廠(場)的設立,除具備本條例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屠宰規(guī)模相適應及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隔離間、急宰間、檢疫檢驗室;

  (二)有依法取得專業(yè)培訓合格證書的屠宰技術人員;

  (三)有經考核合格,與屠宰規(guī)模相適應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

  第十三條 負責供應昆明中心城區(qū)生豬產品的生豬屠宰廠(場),除具備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肉品冷卻間和專用運載工具;

  (二)實行封閉式屠宰。

  第十四條 申請設立生豬屠宰廠(場),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的縣(市、區(qū))畜牧獸醫(y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受理部門接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由市畜牧獸醫(yī)行政主管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報市人民政府按照程序批準。

  第十五條 申請設立生豬屠宰廠(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和申請人身份證明;

  (二)生豬屠宰廠(場)設計方案、工藝流程及地形圖、總平面圖、設備布局平面圖等資料;

  (三)有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guī)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 生豬屠宰廠(場)建成竣工后,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畜牧獸醫(yī)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由市人民政府頒發(fā)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同時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七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將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懸掛于廠(場)區(qū)的顯著位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借、轉讓、冒用、涂改、偽造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標志牌。

  第三章 屠宰和檢疫檢驗管理

  第十八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采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肉品質量追溯制度。如實記錄活豬進廠(場)時間、數量、產地、供貨者、屠宰與檢驗信息及出廠(場)時間、品種、數量和流向,并及時向畜牧獸醫(yī)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屠宰信息。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條 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構依法負責生豬屠宰廠(場)的檢疫工作,不得實行廠(場)外檢疫。

  第二十條 生豬屠宰廠(場)屠宰生豬應當符合操作規(guī)程和技術要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屠宰未經檢疫或者經檢疫不合格的生豬;

  (二)屠宰死豬;

  (三)使用對人體有害的物質;

  (四)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生豬屠宰廠(場)應當建立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肉品品質檢驗與生豬屠宰同步進行,對肉品品質檢驗結果及處理情況進行登記,并將檢驗結果上傳質量追溯系統(tǒng)平臺,檢驗結果記錄保存期限為2年。

  經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標志,方可出廠(場)。經檢驗不合格的,在肉品品質檢驗人員的監(jiān)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理,處理情況記錄保存期限為2年。

  屠宰的淘汰種豬及晚閹豬不得上市鮮銷。

  第二十二條 生豬屠宰廠(場)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屠宰的生豬應當附有產地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構出具的檢疫合格證明和免疫標識;

  (二)屠宰的生豬產品應當離地存放,胴體不得帶有血、毛、糞、污物、有害腺體及病變組織;

  (三)檢疫合格的生豬產品,經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構加蓋驗訖印章,并具備檢疫合格證;

  (四)檢疫不合格和未經檢疫的生豬產品不得出廠(場);

  (五)病害肉類在動物衛(wèi)生檢疫員監(jiān)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

  (六)確保無害化和環(huán)保處理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轉并達標排放。

  第二十三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經檢疫、檢驗不合格的生豬及生豬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費用和損失,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給予補助。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生豬及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

  第四章 生豬產品流通管理

  第二十五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生豬產品召回制度。發(fā)現其生產的生豬產品不安全時,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生豬產品,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并向當地畜牧獸醫(yī)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召回的生豬產品應當采取無害化處理措施,防止再次流入市場。

  第二十六條 經檢疫、檢驗合格并附有生豬屠宰憑證的生豬產品,方可用于食品經營、加工。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收購、加工、銷售下列生豬產品:

  (一)未經定點的生豬屠宰廠(場)屠宰的;

  (二)未經檢疫、檢驗或者經檢疫、檢驗不合格的;

  (三)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

  第二十七條 商場、超市、農貿市場等開辦單位應當建立生豬產品上市的相應管理制度,配備專職人員對進入市場的生豬產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有禁止銷售的生豬產品,應當予以封存,并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賓館、飯店、學校、集體伙食單位等應當使用經檢疫、檢驗合格并附有生豬屠宰憑證的生豬產品。

  第二十九條 運輸生豬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衛(wèi)生、動物防疫等要求,做到安全無害,清潔衛(wèi)生。不得將生豬產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第三十條 對進入本市銷售生豬產品的生豬屠宰廠(場)實行備案管理制度。具體備案辦法由市畜牧獸醫(yī)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一條 生豬屠宰管理執(zhí)法人員在執(zhí)法時應當出示有效的執(zhí)法證件。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已有法律責任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部門予以取締,沒收生豬、生豬產品、屠宰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單位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

  (二)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構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屠宰的生豬產品未離地存放,胴體帶有血、毛、糞、污物、有害腺體及病變組織;

  (二)無害化處理設施及設備不正常運轉。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未經備案登記進入本市銷售生豬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 屠宰的淘汰種豬及晚閹豬上市鮮銷,由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沒收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由畜牧獸醫(yī)行政主管部門對批發(fā)淘汰種豬及晚閹豬生豬產品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畜牧獸醫(yī)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生豬屠宰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生豬產品,是指生豬屠宰后未經加工的胴體、肉、脂、臟器、血液、骨、頭、蹄、皮。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管理條例一般指針對某一項目、團體制定的規(guī)則,使其有條不紊的進行的一種方法。下面小編為大家分享昆明市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昆明市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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