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總承包合同范本(3)
pc總承包合同范本
14.11 索賠款項的支付
14.11.1 經協商確定的、或經仲裁裁定的、或法院判決的發(fā)包人應得的索賠款項,發(fā)包人可從支付給承包人的當月工程進度款或當期付款計劃表的付款中扣減該索賠款項。當支付給承包人的各期工程進度款中不足以抵扣發(fā)包人的索賠款項時,且合同約定了承包人提交履約保函時,可從履約保函中抵扣。當履約保函不足以抵扣時,或未約定履約保函時,承包人須另行支付該索賠款項。
14.11.2 經協商確定的、或經仲裁裁定的、或法院判決的承包人應得的索賠款項,承包人可在當月工程進度款或當期付款計劃表的付款申請中單列該索賠款項,發(fā)包人在當期付款中支付該索賠款項。當發(fā)包人未能支付該索賠款項時,且合同約定了發(fā)包人提交支付保函時,承包人有權從發(fā)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抵扣。當雙方未能約定支付保函時,發(fā)包人須另行支付該索賠款項。
14.12 竣工結算
14.12.1 提交竣工結算資料。根據12.1款的約定,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和完整的竣工資料被發(fā)包人認可后的30日內,承包人向發(fā)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
14.12.2 最終竣工結算資料。發(fā)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后的30日內,經審查并提出修改意見,協商一致后,由承包人自費修正,并提交最終的竣工結算報告和最終的結算資料。
14.12.3 結清竣工結算的款項。發(fā)包人在承包人按14.12.2款的約定提交了最終竣工結算資料的30日內,結清竣工結算的款項。結清后,發(fā)包人將承包人按14.2.1款約定提交的履約保函返還給承包人;承包人將發(fā)包人按14.2.2款約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還給發(fā)包人。
14.12.4 未能答復竣工結算報告。發(fā)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據14.12.1款約定提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的30日內,未能提出修改意見,也未予答復,視為發(fā)包人認可了該竣工結算資料作為最終竣工結算資料。發(fā)包人根據14.12.3款的約定,結清竣工結算的款項。
14.12.5 發(fā)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結算的款項
(1) 發(fā)包人未能按14.12.3款的約定,結清應付給承包人的竣工結算的款項余額,承包人有權從發(fā)包人根據14.2.2款約定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減該款項的余額。
合同未約定發(fā)包人按14.2.2款提交支付保函時,發(fā)包人從承包人提交最終結算資料后的第3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的貸款利率支付拖欠的竣工結算款項的余額及其利息。
(2)根據14.12.4款的約定,發(fā)包人未能在約定的30日內對竣工結算資料提出修改意見和答復,也未能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結算款項的余額,從承包人提交該報告后的第3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的貸款利率,支付拖欠承包人的竣工結算款項的余額及其利息。
發(fā)包人在承包人提交最終竣工結算資料的90日內,仍未支付,承包人可依據第16.3款爭議和裁決的約定解決。
14.12.6 未能按時提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fā)包人認可后的30日內,承包人未能向發(fā)包人提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按時結清,發(fā)包人要求承包人交付工程時,承包人須交付;發(fā)包人未要求交付工程時,承包人須承擔保管、維護和保養(yǎng)的費用和責任,不包括根據第9條工程接收的約定已被發(fā)包人使用、接收的單項工程和工程的任何部分。
14.12.7 承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結算的款項
(1) 承包人未能按14.12.3款的約定,結清應付給發(fā)包人的竣工結算中的款項余額,發(fā)包人有權從承包人根據14.2.1款約定提交的履約保函中扣減該款項的余額。
履約保函的金額不足以抵償時,從最終竣工結算資料提交之后的31日起,承包人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拖欠的竣工結算款項的余額及其利息。當承包人在最終竣工結算資料提交后的90日內仍未支付時,發(fā)包人有權根據第16.3款爭議和裁決的約定解決。
(2)合同未約定履約保函時,承包人從最終竣工結算資料提交后的第3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向發(fā)包人支付拖欠的余額及其利息。當承包人在最終竣工結算資料提交后的90日內仍未支付時,發(fā)包人有權根據第16.3款爭議和裁決的約定解決。
14.12.8 竣工結算的爭議。發(fā)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后的30日內,對工程竣工結算的價款發(fā)生爭議時,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進行竣工結算審核,按審核結果,結清竣工結算的款項。對審核結果仍有爭議時,依據第16.3款爭議和裁決的約定解決。
第15條 保險
15.1 承包人的投保
15.1.1 按適用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和專用條款約定的投保類別,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險種類,其投保費用包含在合同價格中。在專用條款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險種類、保險范圍、投保金額、保險期限和持續(xù)有效的時間等。
(1)適用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及本專用條款約定的,由承包人負責投保的,依據工程實施階段的需要按期投保;
(2)在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新頒布的適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由承包人投保的強制性保險,根據13條變更和合同價格調整的約定調整合同價格。
15.1.2 保險單對聯合被保險人提供保險時,保險賠償對每個聯合被保險人分別施用。承包人代表自己的被保險人,保證其被保險人遵守保險單約定的條件及其賠償金額。
15.1.3 承包人從保險人收到的理賠款項,用于保單約定的損失、損害、傷害的修復、購置、重建和賠償。
15.1.4 承包人在投保項目及其投保期限內,向發(fā)包人提供保險單副本、保費支付單據復印件和保險單生效的證明。
15.2 一切險和第三方責任險
對于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無論應投保方是任何一方,其在投保時均將本合同另一方同時列為保險合同項下的被保險人。具體的投保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5.3 保險的其他規(guī)定
15.3.1 由承包人負責采購運輸的設備、材料、部件的運輸險,一承包人投保。此項保險費用已包含在合同價格中。除非專用條款中另有約定。
15.3.2 保險事項的意外事件發(fā)生時,在場的各方均有責任努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失、損害的擴大。
15.3.3 本合同約定以外的險種,根據各自的需要自行投保,保險費用由各自承擔。
第16條 違約、索賠和裁決
16.1 違約責任
16.1.1 發(fā)包人的違約責任。當發(fā)生下列情況時:
(1) 發(fā)包人未能履行5.1.1款、5.2.1款第(1)、(2)項的約定,未能按時提供真實、準確、齊全的工藝技術或(和)建筑造型、項目基礎資料和現場障礙資料;
(2) 發(fā)包人未能按13條的約定調整合同價格,未能按預付款、工程進度款、竣工結算約定的款項類別、金額和時間支付相應款項;
(3)發(fā)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約定的其他責任和義務。
發(fā)包人采取補救措施,并賠償因上述違約行為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當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竣工日期順延。發(fā)包人承擔的違約責任,并不能減輕或免除合同中約定的由發(fā)包人繼續(xù)履行的其他責任和義務。
16.1.2 承包人的違約責任。當發(fā)生下列情況時:
(1) 承包人未能履行第6.2款對其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部件進行檢驗的約定、7.5款施工質量與檢驗的約定,未能修復缺陷;
(2) 承包人經三次試驗仍未能通過竣工試驗、或經三次試驗仍未能通過竣工后試驗,導致的任何主要部分或整個工程喪失了使用價值、生產價值、使用利益;
(4) 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責任和義務;
(5) 承包人未經發(fā)包人同意、或未經必要的許可、或適用法律不允許轉讓的,將工程轉讓他人。
承包人采取補救措施,并賠償因上述違約行為給發(fā)包人造成的損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并不能減輕或免除合同中約定的由承包人繼續(xù)履行的其他責任和義務。
16.2 索 賠
16.2.1 發(fā)包人的索賠。發(fā)包人認為,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責任、義務,且根據本合同約定、與本合同有關的文件、資料的相關情況與事項,認為有權得到由承包人承擔的損失、損害和傷害的賠償,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其賠償責任時,發(fā)包人有權向承包人提出索賠。索賠依據法律及合同約定,并遵循如下程序進行:
(1) 發(fā)包人在索賠事件發(fā)生后的30日內,向承包人送交索賠通知。未能在索賠事件發(fā)生后的30日內發(fā)出索賠通知,承包人不再承擔任何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 發(fā)包人在發(fā)出索賠通知后的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說明索賠事件的正當理由、條款根據、有效的可證實的證據和索賠估算等相關資料;
(3) 承包人在收到發(fā)包人送交的索賠資料后,于30日內與發(fā)包人協商解決,或給予答復,或要求發(fā)包人進一步補充提供索賠理由和證據;
(4) 承包人在收到發(fā)包人送交的索賠資料后30日內未與發(fā)包人協商、未予答復、或未向發(fā)包人提出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被承包人認可。
(5) 當發(fā)包人提出的索賠事件持續(xù)影響時,每周向承包人發(fā)出索賠事件的延續(xù)影響情況,在該索賠事件延續(xù)影響停止后的30日內,發(fā)包人向承包人送交最終索賠報告和最終索賠估算。索賠程序與本款第(1)項至第(4)項的約定相同。
16.2.2 承包人的索賠。承包人認為,發(fā)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責任和義務,且根據本合同的任何條款的約定、與本合同有關的文件、資料的相關情況和事項,認為有權得到由發(fā)包人承擔的損失、損害和傷害的賠償及竣工日期延長,發(fā)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其賠償義務時,承包人有權向發(fā)包人提出索賠。索賠依據法律和合同約定,并遵循如下程序進行:
(1) 索賠事件發(fā)生后30日內,向發(fā)包人發(fā)出索賠通知。未在索賠事件發(fā)生后的30日內發(fā)出索賠通知,發(fā)包人不再承擔任何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除外;
(2) 承包人在發(fā)出索賠事件通知后的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發(fā)包人提交說明索賠事件的正當理由、條款根據、有效的可證實的證據和索賠估算資料的報告;
(3) 發(fā)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有關索賠資料的報告后,于30日內與承包人協商解決,或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 發(fā)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本款第(3)項提交的報告和補充資料后的30日內未與承包人協商、或未予答復、或未向承包人提出進一步補充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被發(fā)包人認可。
(5) 當承包人提出的索賠事件持續(xù)影響時,承包人每周向發(fā)包人發(fā)出索賠事件的延續(xù)影響情況,在該索賠事件延續(xù)影響停止后的30日內,承包人向發(fā)包人送交最終索賠報告和最終索賠估算。索賠程序與本款第(1)項至第(4)項的約定相同。
16.3 爭議和裁決
16.3.1 爭議的解決程序。發(fā)生爭議時,當事人首先采取協商方式和解;經協商無法和解或當事人表明不愿協商和解時,采取仲裁或訴訟解決索賠爭議。商定的仲裁機構的名稱和地點,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6.3.2 爭議不影響履約。發(fā)生爭議后,須繼續(xù)履行其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保持工程繼續(xù)實施。除非出現下列情況,任何一方不得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實施,
(1) 當事人一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經合同雙方協議停止實施;
(2) 仲裁機構或法院責令停止實施。
16.3.3 停止實施的工程保護。根據16.3.2款約定,停止實施的工程或部分工程,當事人按合同約定的職責、責任和義務,保護好與本合同工程有關的各種文件、資料、圖紙、已完工程,以及尚未使用的永久性工程的設備、材料和部件。
第17條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發(fā)生時的義務
17.1.1 通知義務。覺察或發(fā)現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的一方,有義務立即通知另一方。根據本合同約定,工程現場照管的責任方,在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時,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另一方全力協助并采取措施。需暫停實施的施工或工作,立即停止。
17.1.2 通報義務。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的48小時內,工程現場的照管方是承包人時,承包人須向發(fā)包人通報受害和損失情況。當不可抗力事件持續(xù)發(fā)生時,承包人每周向發(fā)包人和工程總監(jiān)報告受害情況。對報告周期另有約定時除外。
17.2 不可抗力的后果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損失、損害、傷害所發(fā)生的費用及延誤的竣工日期,依據如下約定,
(1) 永久性工程及其設備、材料、部件等損失、損害,由發(fā)包人承擔;
(2) 受雇人員的傷害,分別按照各自的雇用合同關系負責處理;
(3) 承包人的機具、設備、財產和臨時工程的損失、損害,由承包人承擔;
(4) 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承包人的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5) 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后,因一方遲延履行合同約定的保護義務導致的延續(xù)損失、損害,由遲延履行義務的一方承擔相應責任及其損失;
(6) 發(fā)包人通知恢復建設時,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的20日內、或雙方根據具體情況約定的時間內,提交清理、修復的方案及其估算,以及進度計劃安排的資料和報告,經發(fā)包人確認后,所需的清理、修復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謴徒ㄔO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第18條 合同解除
18.1 由發(fā)包人解除合同
18.1.1 通知改正。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履行其職責、責任和義務,發(fā)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在合理的時間內糾正并補救其違約行為。
18.1.2 由發(fā)包人解除合同。發(fā)包人有權基于下列原因,以書面形式通知解
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在發(fā)出解除合同通知15天前告知承包人。發(fā)包人解除合同并不影響其根據合同約定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
(1)承包人未能遵守14.2.1款履約保函的約定;
(2)承包人未能執(zhí)行18.1.1款通知改正的約定;
(3)承包人未能遵守3.8.1款至3.8.4款的有關分包和轉包的約定;
(4)承包人實際進度明顯落后于進度計劃,發(fā)包人指令其采取措施并修正進度計劃時,承包人無作為;
(5)工程質量有嚴重缺陷,承包人無正當理由使修復開始日期拖延達30天以上;
(6)承包人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明顯表明不履行合同;
(7)根據8.6.2款第(4)項(或)和10.8款的約定,未能通過的竣工試驗、未能通過的竣工后試驗,使整個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和)工程喪失了主要使用功能、使用功能、生產功能;
(8)承包人破產、停業(yè)清理或進入清算程序,或情況表明承包人將進入破產或(和)清算程序。
發(fā)包人不能為另行安排其他承包人實施工程而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作。發(fā)包人違反該約定時,承包人有權依據本項約定,提出仲裁或訴訟。
18.1.3 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工作。在解除合同的30日內或雙方約定的時間內,承包人完成以下工作:
(1) 除了為保護生命、財產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須執(zhí)行的工作外,停止執(zhí)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
(2)發(fā)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為本工程編制的設計文件、技術資料及其他文件移交給發(fā)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資料文件中,銷毀與發(fā)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關的數據及資料的備份;
(3) 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負責已運抵現場的永久性工程物資。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運抵現場的永久性工程物資的保管、維護和保養(yǎng);
(4)移交相應實施階段已經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設計文件、圖紙、資料、操作維修手冊、施工組織設計、質檢資料、竣工資料等;
(5)向發(fā)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執(zhí)行情況說明。其中包括:承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物資(含現場保管的、已經訂貨、正在加工的、運輸途中的、運抵現場尚未交接的),發(fā)包人承擔解除合同通知之日之前發(fā)生的、合同約定的此類款項。承包人有義務協助并配合處理與其有合同關系的分包人的關系;
(6)經發(fā)包人批準,承包人將其與被解除合同或被解除部分工作相關的和正在執(zhí)行的分包合同及相關的責任和義務轉讓至發(fā)包人或(和)發(fā)包人指定方的
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永久性工程物資,以及相關工作;
(7)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繼續(xù)履行其未被解除的合同部分工作;
(8)在解除合同的結算尚未結清之前,承包人不得將其機具、設備、設施、周轉材料、措施材料撤離現場或(和)拆除。除非得到發(fā)包人同意。
18.1.4 解除日期的結算資料
根據18.1.2款的約定,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作的通知后,發(fā)包人立即與承包人商定已發(fā)生的工程款項,包括:14.3款的預付款、14.4款的工程進度款、13.7款的合同價格調整的款項、14.5款的保修金額暫扣的款項、16.2.款的索賠款項、本合同補充協議的款項,及合同任何條款約定的應增減的款項。經協商一致,作為解除日期的結算資料。
18.1.5 解除合同后的結算
(1)根據18.1.4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結算資料,結清雙方應收應付款項的余額。此后,發(fā)包人將承包人根據14.2.1款約定提交的履約保函返還給承包人,承包人將發(fā)包人根據14.2.2款約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還給發(fā)包人。
(2)合同解除時,仍有未被扣減完的預付款,發(fā)包人根據14.3.3預付款抵扣的約定扣除,此后,將約定提交的預付款保函返還給承包人。
(3)發(fā)包人尚有其他未能扣減完的應收款余額,有權從14.2.1款約定的承包人提交的履約保函中扣減,此后,將履約保函返還給承包人。
(4)發(fā)包人按上述約定扣減后,仍有未能收回的款項時,或合同未能約定提交履約保函和預付款保函時,仍有未能扣減應收款項的余額時,可扣留與應收款價值相當的承包人的機具、設備、設施、周轉材料等作為抵償。
18.1.6 承包人的撤離
(1) 全部合同解除的撤離。按18.1.5款第(4)項的約定,承包人有權將未被因抵償扣留的機具、設備、設施等自行撤離現場。并承擔撤離和拆除臨時設施的費用。發(fā)包人為此提供必要條件。
(2) 部分合同解除的撤離。承包人接到發(fā)包人發(fā)出撤離現場的通知后,將其多余的機具、設備、設施等自費拆除并自費撤離現場(不包括根據18.1.5款第
(4)項約定被抵償的機具等)。發(fā)包人為此提供必要條件。
18.1.7 解除合同后繼續(xù)實施工程的權利。發(fā)包人可繼續(xù)完成工程或與其他承包人繼續(xù)完成工程。發(fā)包人有權與其他承包人
使用已移交的永久性工程的物資,及承包人為本工程編制的設計文件、實施文件及資料,以及使用根據18.1.5款第(4)項約定扣留抵償的設施、機具和設備。
18.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8.2.1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谙铝性颍邪擞袡嘁詴嫘问酵ㄖl(fā)
包人解除合同,但在發(fā)出解除合同通知15天前告知發(fā)包人:
(1)發(fā)包人延誤付款達60天以上,或根據4.6.4款承包人要求復工的約定的情況時;
(2)發(fā)包人實質上未能根據合同約定履行其義務,影響承包人實施工作停止30天以上;
(3)發(fā)包人未能按14.2.2款的約定提交支付保函;
(4)出現第17條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繼續(xù)履行合同主要義務已成為不可能或不必要;
(5)發(fā)包人破產、停業(yè)清理或進入清算程序、或情況表明發(fā)包人將進入破產或(和)清算程序,或發(fā)包人無力支付合同款項。
發(fā)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據本款第(1)項、(2)項、(3)項解除合同的通知后,發(fā)包人隨后給予了付款,或同意復工、或繼續(xù)履行其義務、或提供了支付保函時,承包人盡快安排并恢復正常工作。因此造成關鍵路線延誤時,竣工日期順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18.2.2 承包人發(fā)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停止和進行的工作如下:
(1)除為保護生命、財產、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須執(zhí)行的工作外,停止所有進一步的工作;
(2)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承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物資(包括現場保管的、已經訂貨的、正在加工制造的、正在運輸途中的、現場尚未交接的)。在未移交之前,承包人有義務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永久性工程物資的保管、維護和保養(yǎng);
(3)移交已經付款并已經完成和尚待完成的設計文件、圖紙、資料、操作維修手冊、施工組織設計、質檢資料、竣工資料等。應發(fā)包人的要求,對已經完成但尚未付款的相關設計文件、圖紙和資料等,按商定的價格付款后,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提交給發(fā)包人。
(4)向發(fā)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執(zhí)行情況說明,由發(fā)包人承擔其費用。
(5)應發(fā)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將分包合同轉讓至發(fā)包人或(和)發(fā)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其物資,以及相關工作;
(6)在承包人自留文件資料中,銷毀發(fā)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其相關的數據及資料的備份。
18.2.3 解除合同日期的結算資料
根據18.2.1款的約定,發(fā)包人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即商定已發(fā)生的工程款項,包括:14.3款預付款、14.4款工程進度款、13.7款合同價格調整的款項、14.5款保修金額暫扣與支付的款項、16.2款索賠的款項、本合同補充協議的款項,及合同任何條款約定的增減款項,以及承包人拆除臨時設施和機具、設備等撤離
到承包人企業(yè)所在地的費用(當出現18.2.1款第(4)項不可抗力的情況,撤離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經協商一致,作為解除日期的結算資料。
18.2.4 解除合同后的結算
(1) 根據18.2.3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結算資料,結清解除合同雙方的應收應付款項的余額。此后,承包人將發(fā)包人根據14.2.2款約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還給發(fā)包人,發(fā)包人將承包人根據14.2.1款約定提交的履約保函返還給承包人。
(2) 合同解除時發(fā)包人仍有未被扣減完的預付款,根據14.3.3預付款抵扣的約定扣除,此后,發(fā)包人將預付款保函返還給承包人。
(3) 承包人尚有其他未能收回的應收款余額,有權從14.2.2款約定的發(fā)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減,此后,承包人將支付保函返還給發(fā)包人。
(4) 承包人尚有其他未能收回的應收款余額,合同又未約定發(fā)包人按14.2.2款提交支付保函,且發(fā)包人未能支付時,發(fā)包人根據18.2.3款的約定,經協商一致的解除合同日期結算資料后的第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拖欠的余額和利息。發(fā)包人在此后的60日內仍未支付,承包人有權根據第16.3款爭議和裁決的約定解決。
(5)承包人尚有根據18.1.4款解除合同日期結算資料中未能付給發(fā)包人的付款余額,發(fā)包人有權根據18.1.5款約定的解除合同后的結算中的第(2)項至第(4)項進行結算。
18.2.5 承包人的撤離。承包人在合同解除后,除為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其他物資、機具、設備和設施,全部撤離現場。
18.3 合同解除后的事項
18.3.1 合同解除后,由發(fā)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結算、及結算后的付款約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結算工作結清。
18.3.2 解除合同的爭議。合同一方對解除合同、或對解除日期的結算資料有爭議,采取友好協商解決。經友好協商仍存在爭議、或有一方不接受友好協商時,根據16.3款爭議和裁決的約定解決。
第19條 合同生效與終止
19.1 合同生效。在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合同生效條件滿足之日生效。合同正本、合同副本的份數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9.2 除本合同第11.1款質量保修責任書的約定外,合同雙方已履行了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已結清,本合同即告終止。
19.3 合同雙方在合同終止后,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20條 補充條款
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行業(yè)規(guī)定,結合工程實施情況,經協商一致后,
可對本通用條款的內容,在專用條款中具體約定、補充或修改。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
第三部分 專用條款
第1條 一般規(guī)定
1.1 定義與解釋
根據本合同工程的特點,補充約定的其他定義:
1.3 語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漢語外,還使用 語言。
1.4 適用法律
合同雙方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
1.5 標準、規(guī)范
1.5.1 本合同適用的標準、規(guī)范(名稱):
1.5.2 發(fā)包人提供的國外標準、規(guī)范的名稱、份數和時間:
1.5.3 沒有成文規(guī)范、標準規(guī)定的約定:發(fā)包人的技術要求及提交時間: 研發(fā)試驗(或培訓)協議(名稱),作為合同附件。
1.7 保密事項
1.簽訂的商業(yè)保密協議(名稱):,作為本合同附件。
2.簽訂的技術保密協議(名稱):,作為本合同附件。 承包人提交實施方法的時間:
第2條 發(fā)包人
2.2 發(fā)包人代表
發(fā)包人代表的姓名: ;
發(fā)包人代表的職務: ;
發(fā)包人代表的職責:
2.3 監(jiān)理人
2.3.1 工程總監(jiān)理姓名:
監(jiān)理的范圍: 監(jiān)理的內容:
監(jiān)理的職權:
監(jiān)理的權限:
2.4 安全保證
2.4.1 承包人接受發(fā)包人委托辦理事項的協議(名稱):
2.4.3 發(fā)包人涉及建筑主體及承重結構變動、或涉及重大工藝變化的裝修工
程的委托合同(名稱): ,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3條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義務和權力
3.1.3 經合同雙方商定,承包人應提交的報表類別、名稱、要求、報告期、提交的時間和份數:
3.2 項目經理
3.2.1 項目經理姓名:項目經理職責: 項目經理權限: 因擅自更換項目經理或項目經理兼職其他項目經理的違約約定:
3.8 分包
3.3.1 分包約定
約定的分包事項和分包人長名單:
第4條 進度計劃、延誤和暫停
4.1 項目進度計劃
4.1.1 承包人提交項目進度計劃的份數和時間:4.3 采購進度計劃
4.3.2 采購開始日期。工程物資采購及開始日期的約定:4.4 施工進度計劃
4.4.1 施工進度計劃(以表格或文字表述)
提交關鍵單項工程施工計劃(名稱): 提交關鍵分部分項工程施工計劃(名稱):
4.5 誤期賠償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誤,每延誤1天的誤期賠償金額為合同協議書的合同價格的 %、累計最高賠償金額為: %。
第5條 技術與設計
5.1 生產工藝技術、建筑藝術造型
5.1.1 承包人提供的生產工藝技術或建筑藝術造型
工程試運行考核保證值或(和)使用功能的說明如下:
(或,以下一段,替換上一段)各單項工程試運行考核保證值或(和)使用功能
說明,分別如下:
5.1.2 發(fā)包人提供生產工藝技術或建筑藝術造型
由發(fā)包人承擔的工程試運行考核保證值或(和)使用功能說明如下:
(或,以下一段,替換上一段)由承包人承擔的各單項工程試運行考核保證值或
(和)使用功能說明,分別如下:
5.2 設計
5.2.1 發(fā)包人的義務
(1)提供項目基礎資料。發(fā)包人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的類別、內容、份數
和時間:
(2)提供現場障礙資料。發(fā)包人提供的現場障礙資料的類別、內容、份數
和時間:
5.2.2 承包人的義務
(1) 經合同雙方商定,發(fā)包人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現場障礙資料的如下
部分,可按本款中約定的如下時間期限,提出進一步要求
5.2.4 操作維修手冊。提交的份數和最終提交期限:
5.2.5 設計文件的份數和提交時間
初步設計階段設計文件的份數和提交時間:
技術設計階段設計文件的份數和提交時間:
施工圖設計階段設計文件的份數和提交時間:
5.3 設計階段審查
5.3.1 設計審查階段及審查會議時間
本工程的設計階段(名稱):
設計審查階段及其審查會議的時間安排: 規(guī)劃設計階段設計文件的份數和提交時間:
第6條 工程物資
6.1 工程物資的提供
6.1.1 發(fā)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設備、材料和部件
類別、估算數量或(和)規(guī)格清單:
6.1.2 承包人提供永久性工程的設備、材料和部件
類別、估算數量或(和)規(guī)格清單:
6.6 工程物資保管與剩余
6.6.1 工程物資保管
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資的類別和估算數量: 承包人提交保管、維護方案的時間: 由發(fā)包人提供的庫房、堆場、設施及設備:
第7條 施工
7.1 對發(fā)包人的義務
7.1.1 提供基準坐標資料
提供的基準坐標資料的內容和時間:
7.1.3 進場條件和進場日期
承包人的進場條件: 承包人的進廠日期:
7.1.4 臨時用水電等提供和節(jié)點鋪設
發(fā)包人提供給臨時水、電等類別和取費單價:
7.1.10 由發(fā)包人履行的其他義務:
7.2 對承包人的義務
7.2.2 施工組織設計
提交工程總體施工組織設計的份數和時間: 需要提交主要單項工程、分部分項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的名稱、份數和時間: 7.2.3 提交臨時占地資料
提交臨時占地資料的時間:
7.2.4 提供臨時用水電等資料
承包人需要水電等品質、正常用量、高峰量和使用時間: 發(fā)包人能夠滿足施工臨時用水、電等類別和數量: 水電等節(jié)點位置資料的提交時間:
7.2.13 由承包人履行的其他義務:
7.4 人力和機具資源
7.4.1 人力資源計劃一覽表的格式、內容、份數和提交時間:。 人力資源實際進場的報表格式、份數和報
告期:
7.4.2 主要機具計劃一覽表的格式、內容、份數和提交時間: 。主要機具實際進場的報表格式、份數和報告期:
7.5 質量與檢驗
7.5.1 質檢部位與參檢方
三方參檢的部位、標準及表格形式:
兩方參檢的部位、標準及表格形式:
承包人自檢的部位、標準及表格形式:
第三方檢查的部位、標準及表格形式:
7.6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部位
7.5.1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需要質檢的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部位的分類、部位、質檢內容、標準、表格
和參檢方的約定:
7.8 健康、安全、環(huán)境
7.8.1 健康、安全、環(huán)境管理
提交健康、安全、環(huán)境管理計劃的份數和時間:
第8條 竣工試驗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試驗。(或選)本合同工程不包含竣工試驗。(不選擇的
用筆劃掉)
8.1 竣工試驗的義務
8.1.1 承包人的一般義務
(1) 竣工試驗方案
提交竣工試驗方案的份數和時間:第9條 工程接收
9.1 工程接收
9.1.1 按單項工程或(和)按工程接收
(1)按單項工程或(和)工程接收
按工程接收的日期: (或,以下一段,替換上一段)
按單項工程接收的順序和日期分別為: (或,以下一段,替換上一段)
(2)本工程不存在竣工試驗
按工程的接收日期為: (或,以下一段,替換上一段)
按單項工程接收的順序和日期分別為:
9.1.2 接收工程提交的資料
提交竣工試驗資料的類別、內容、份數和時間:
第10條 竣工后試驗
10.1 責任與義務
10.1.1 發(fā)包人的義務
(6) 其他義務和工作: 10.1.2 承包人的義務
(2) 提交給發(fā)包人的竣工后試驗方案的份數和時間:
(7) 其他義務和工作: 10.2 竣工后試驗程序
10.2.5竣工后試驗日期的通知
單項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試驗開始日期: 10.3 竣工后試驗及試運行考核
10.3.3 試運行考核
(3)試運行考核周期: 小時(或天、周、月、年)
10.6 未能通過考核
(1)未能通過試運行考核的賠償
1)承包人提供生產工藝技術或建筑設計未能通過試運行考核的賠償
單項工程的賠償金額(或賠償公式)分別為: (或,以下一段,替換上一段)
工程的賠償金額(或賠償公式):
2)發(fā)包人提供生產工藝技術或建筑藝術造型未能通過試運行考核的賠償
承包人承擔相關責任的賠償金額(或賠償公式)分別為: 10.7 考核驗收證書
10.7.1本合同按工程頒發(fā)竣工后試驗及考核驗收證書。
(或,以下一段替換上一段)
本合同按單項工程和工程頒發(fā)竣工后試驗及考核驗收證書。
第11條 質量保修責任
11.2 質量保修金額
11.2.1 質量保修金額
質量保修金額為合同協議書的合同價格的: %。
質量保修金額的暫扣方式:
第12條 工程竣工驗收
12.1 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
12.1.1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
竣工驗收報告的格式、份數和提交時間: 完整竣工資料的格式、份數和提交時間:
第13條 變更和合同價格調整
13.2 變更范圍
13.2.6其他變更
根據本工程特點,商定的其他變更范圍: 13.5 變更價款確定
對每項變更價款的計算方法約定:
第14條 合同總價和付款
14.2 擔保
14.2.1 履約保函
承包人不提交履約保函。
(或,以下一段,替換上段)
提交履約保函的格式、金額和時間:
14.2.2 支付保函
發(fā)包人不提交支付保函。
(或, 以下一段,替換上一段)
提交支付保函的格式和提交時間: 14.2.3 預付款保函
承包人不提交預付款保函。
(或, 以下一段,替換上一段)
提交預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額和時間: 14.3 預付款
14.3.1 預付款金額
預付款的金額為: 14.3.3 預付款抵扣
預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時間安排: 14.4 工程進度款
14.4.1工程進度款
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條件和支付時間: 14.4.2其他進度款
其他進度款有:
14.5 質量保修金額
14.5.2 質量保修金額的支付
質量保修金保函的格式、金額和時間: 14.6 按月工程進度申請付款
按月付款申請報告的格式、內容、份數和提交時間: 14.7 按付款計劃表申請付款
付款期數、每期付款金額、每期需達到的主要計劃形象進度和主要計劃工程量進度:
付款申請報告的格式、內容、份數和提交時間:
第15條 保 險
15.1 承包人的投保
15.1.1 合同雙方商定,由承包人負責投保的保險種類、保險范圍、投保金額、
保險期限和持續(xù)有效的時間:
15.2 一切險和第三方責任
土建工程一切險的投保方及對投保的相關要求: 安裝工程及竣工試驗一切險的投保方及對投保的相關要求: 第三者責任險的應投保方及對投保的相關要求:
第16條 違約、索賠和裁決
16.3 爭議和裁決
16.3.1 商定的仲裁機構(名稱)和地點:第18條 合同生效與終止
18.1 合同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