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石買賣合同_砂石買賣合同范本(3)
9.2 乙方的違約責任:
9.2.1 未按合同約定的數量、質量或技術標準交付砂石料,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并按合同總額的 %承擔違約金;若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9.2.2 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供應量滿足甲方施工需要或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進行供料,延誤甲方工期或影響施工的,承擔因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9.2.3 未按合同約定時間(期間)交付砂石料,每延期一天,承擔延期交付部分價款總額萬分之 的違約金,最高不超過合同總價款的百分之 ;在甲方催告后 日內,仍不能按期供應,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乙方若提前交付砂石料,甲方有權拒收。
9.2.4 未按合同約定將砂石料運至交付地點,視為未交付,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造成的損失。
9.3 當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的損失時,違約方還應承擔守約方受到的損失。
10 合同變更
10.1 甲方變更所需砂石料的品種、質量、數量、規(guī)格、運輸方式、交付地點等事項時,應提前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則,乙方仍可按照原約定供貨。
10.2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乙方不能按合同約定向甲方交付砂石料時,應在情況發(fā)生之日起 日內書面通知甲方,除因甲方的原因外,乙方應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0.3 雙方應對合同變更的相關事宜另行訂立補充協議。
11 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的范圍包括:(寫明不可抗力的具體事件,明確寫上,并參照當地相關部門發(fā)布的范圍確定) 。
11.2 一方如因不可抗力無法履行合同時,應及時通知對方并采取有效措施將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
11.3 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當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另一方認為合同沒有履行必要的有權解除本合同,但不能免除遲延方的違約責任。
12 爭議的解決方式
12.1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選擇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向甲方法人注冊登記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2)向 (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原則上為本單位所在地仲裁機構)。
12.2本合同關于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具有最高的效力,雙方以后發(fā)生的補充合同、會議紀要、來往函件、發(fā)料單、結算單等涉及到爭議解決方式的,均不得對抗此約定。
13 其他約定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期內,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二份(可根據需要增加合同數量),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如經公證或鑒證,應送公證或鑒證機關留存一份)。
14 補充條款:
甲 方(公 章): 乙 方(公 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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