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租車合同(2)
長期租車合同
3.1.8如租賃車輛在租賃期間報廢的,甲方應向乙方正常支付租金直至乙方獲得保險公司賠款。
3.1.9每個保險年度內,如租賃車輛發(fā)生保險理賠,則下一年度乙方投保車險時同等保險費的上漲部分,由甲方承擔,具體金額以相應的保單為準。合同期限的最后1年內如發(fā)生保險理賠(不論理賠金額大小),甲方同意選擇:□最后一次租賃費用結算時支付相當于該租賃車輛當年所投保車險費用的50%的費用,或■租賃期滿后乙方無需返還押金,直至甲方按保單足額支付下一年度車險上漲的費用后按合同約定予以返還。
3.2盜搶
租賃車輛被盜搶時,甲方應在發(fā)現后立即向公安部門報案并通知乙方,并協助乙方辦理相關手續(xù)。
3.2.1如因甲方未能及時報案、通知乙方或未提供必要的相關證明,導致保險公司拒賠或不足額理賠的,甲方應承擔保險公司拒賠或不足額賠付部分的損失。
3.2.2在甲方承租車輛期間,如車輛被盜搶,甲方應向乙方支付正常租金直至向乙方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立案證明之日。
3.2.3如甲方涉嫌參與盜搶或報假案等違法活動,乙方有權立即終止本合同、收回全部租賃車輛,并要求甲方賠償乙方全部直接和間接的經濟損失,并按本合同第5.1條約定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3.2.4如因乙方原因導致車輛被盜搶,甲方有權利要求乙方賠償甲方直接經濟損失。
4.不可抗力
4.1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等自然災害、交通意外、罷工、騷動、暴亂及戰(zhàn)爭等任何無法預見、無法克服、無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4.2由于政府部門原因,或車輛減產或停產,或車輛供應商延遲交付等,致使乙方不能按時交付合同約定的車輛的,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應提供給甲方類似車型的替代車輛。
4.3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雙方應立即進行友好協商決定如何繼續(xù)履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xù)履行合同的能力的,則適用本合同關于合同終止的規(guī)定。
5. 違約責任
5.1如果甲方發(fā)生6.1條所述情形,或乙方發(fā)生6.2條所述情形,則該方應向對方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的車輛租賃費用〓20%的違約金。
5.2除重大政策性變化、政府調用或不可抗力事項及本合同約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無權中途自行變更或終止合同,否則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相當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車輛租賃費用〓20%的違約金。
5.3甲方逾期支付租金、費用及押金的,應每日按照應付而未付金額〓3‰計付滯納金直至應付而未付費用實際付清之日為止。
5.4如本合同中止,解除或終止,甲方應于2日內歸還租賃車輛,否則將按日承擔日租金(計算公式:月基本租金/30)的200%的罰金,直至將車輛歸還乙方為止。
5.5任何一方發(fā)生違約行為,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因此受到的損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損失,守約方向其他第三方的賠償金額等。
6. 合同的解除、終止與續(xù)簽
6.1雙方同意在以下情形下,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立即收回租賃車輛(時間及地點不受限制),并有權在甲方支付的押金中直接扣除5.1條約定的違約金:
6.1.1甲方在訂立合同或合同履行中提供虛假信息或證照,嚴重影響本合同的正常履行的;
6.1.2未經乙方許可,甲方拖欠租金或其他費用超過20個工作日的;
6.1.3因可歸責于甲方的事由致使乙方車輛毀損、被行政處罰等導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或致使乙方遭受其他嚴重經濟損失的;
6.1.4甲方轉賣、抵押、質押、轉借、典當、轉租租賃車輛或確有證據證明甲方存在上述意圖的;
6.1.5甲方利用或有意圖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或確有證據證明甲方從事其他超越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法律權利的活動的。
6.2經國家認定的專業(yè)檢測機構鑒定,租賃車輛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且乙方拒絕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內更換車輛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擔5.1條約定的違約金。
7. 聯系方式
除非雙方另有書面約定,聯系人和聯系方式如下:
甲 方:
聯 系 人:
電 話:
地 址:
乙 方:
聯 系 人: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聯系郵編:
開 戶 行:
賬 號:
8. 合同的解釋、變更及爭議的解決
8.1本合同以及所有附件、附表構成雙方之間的完整合同,并替代先前雙方就本合同事項達成的任何書面或口頭協議、承諾、陳述、諒解和談判。
8.2 本合同有效期內,任何一方給予對方任何寬限或延緩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均不影響、損害或限制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規(guī)而享有的一切權益,也不視為該方對本合同項下任何權利、權益的放棄。
8.3 雙方因本合同的解釋、履行發(fā)生爭議的,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雙方同意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9. 其他
9.1鑒于雙方的友好合作,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存續(xù)期間,甲方員工注冊成為乙方個人會員使用乙方個人自駕服務時,將享受乙方白金卡會員待遇。具體自駕服務使用規(guī)范,可另行協商解決。
9.2甲方知悉且同意,乙方與其關聯公司可共同提供本合同項下服務,乙方或其關聯公司中任意一方履行本合同項下約定應由乙方履行之義務的,應視為乙方完全履約。乙方關聯公司的履約行為由乙方按合同約定承擔責任。
10. 合同生效及效力
10.1本合同的有效期為 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具體期限自標的車輛實際交付之日起計算。期滿后自動續(xù)展,每次續(xù)展期限為一年,除非任何一方在期滿前提前30天書面通知不再續(xù)展,或者本合同依據法律或合同約定提前終止的。
10.2本合同自雙方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
10.3本合同的所有補充條款及附件均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補充條款和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打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0.4本合同壹式貳份,雙方各執(zhí)壹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簽署:
甲方:(蓋章)日期:
乙方:(蓋章)日期:
長期租車合同范文三
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
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就汽車長期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 租賃標的、租期、租金及支付方式
1.1 詳見本合同附件的補充協議
二、 出租方權利和義務
2.1 出租方應保證租賃車輛車況良好、設備齊全且性能正常,并應提供車輛之行駛證、年檢合格證、養(yǎng)路費及保險單復印件等有效證件,且保證該等證件在租期內合法有效。
2.2 出租方負責定期年檢及《車輛使用手冊》規(guī)定的定期保養(yǎng)。
2.3 出租方負責對租賃車輛在使用中發(fā)生拋錨或故障提供24小時全國救援服務平臺,其中對于租賃車輛由于本身質量問題而發(fā)生的故障,出租方有義務免費進行施救。其他故障由出租方施救的,承租方須自行承擔費用。如經施救后車輛仍無法正常行駛的,承租方可直接將車輛交給出租方指定的救援商,若故障地點位于承租方租車門店以外的城市,承租方須另行支付異地還車費。
2.4 出租方應協助處理在租賃期內的車輛保險事故及車輛維修工作。
2.5 出租方保留隨時檢查車輛停放、行駛情況的權利。
三、 承租方權利和義務
3.1 承租方應在各種隨車證件有效期到期前的合理時間內到出租方辦理更換或蓋章手續(xù),承租方如不及時履行上述義務,被有關部門查處罰款或扣押的,處罰等費用由承租方承擔,且租金照常計算。如發(fā)生遺失車牌或各種隨車證件的,承租方須承擔所有補辦費用,且車輛停駛期間的租金照常計算。承租方應正確使用車輛,按時配合年檢及《車輛使用手冊》規(guī)定的定期保養(yǎng),否則須承擔一切責任,包括但不限于原因無法判定的責任及損失。
3.2 承租方自行承擔租期內租賃車輛的燃油費用及過路、過橋、停車等費用。承租方應按租賃車型所規(guī)定的油耗標準加注燃油(油耗標準參見《車輛使用手冊》),并將車輛停放于有專人看管的專業(yè)停車場所;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承租方承擔(保險賠付范圍內的除外)。
3.3 承租方承擔租賃期間的責任及損失,包括但不限于交通違章、違法肇事、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引起的一切人員、財產及罰款責任以及因此給出租方造成的損失等。(保險賠付范圍內的除外)
3.4 承租方承擔非因出租方原因導致租賃車輛被第三方扣押的全部責任。
3.5 承租方不得擅自拆動車輛里程表,如發(fā)現有拆動現象,應按總租賃期規(guī)定里程的三倍里程數支付超公里金額。承租方不得擅自改裝車輛(封車標損壞即視為承租方擅自改裝車輛),包括但不限于加裝設備或拆卸、更換原車設備及零件等,否則須承擔一切責任及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原因無法判定的責任及損失。
四、 車輛歸還及續(xù)租
4.1 車輛租賃期滿或本合同終止、解除后,應按雙方約定的時間和地點,將車輛及其裝備(若有)和各種證件交還出租方;還車時車況的確認以《驗車單》為準。如還車時車輛存在損壞現象或設備、證件不全的,承租方須照價賠償(標準參見還車時出租方門店公示價格);承租方亦可選擇到出租方指定維修場所自行修理、補齊設備、證件等,出租方自車輛及其設備、證件完好歸還之日起停止計算租金。
4.2 承租方應按時歸還車輛,如有延遲,出租方可依照日租金的300%按日收取違約金。
4.3 承租方需續(xù)租車輛的,須在車輛租期屆滿前十五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出租方,否則,出租方有權拒絕續(xù)租。雙方續(xù)租車輛,須重新簽訂《補充協議》,并按出租方要求重新辦理車輛交接、驗車等手續(xù)。
五、 車輛維修
5.1 車輛出現異常后,承租方應第一時間通知出租方,到出租方指定的維修場所進行修理,車輛停駛期間的租金照常計算。
5.2 承租方不得隱瞞租賃期內車輛發(fā)生的任何異常及損壞情況,不得自行對車輛進行維修或對車輛的部件進行調整,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及責任由承租方承擔(包括但不限于因此造成的擴大損失等)。
六、 車輛保險
6.1 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的車輛都已投保了車輛保險。
6.2 承租方不得隱瞞租賃期內車輛發(fā)生的任何事故,須在第一時間于事故發(fā)生現場向當地公安交通主管部門及保險公司報案,通知出租方,并及時向出租方提供相關資料,以便出租方協助處理保險理賠事宜。因承租方未及時采取上述措施或操作不當而導致保險公司拒賠或其它損失的,一切責任由承租方承擔。
6.3 車輛被盜、被搶的,自公安部門立案之日起,停止計算租金,該車輛的租期終止。車輛報廢的,自車管部門出具報廢證明之日起,停止計算租金,該車輛的租期終止。如之后發(fā)生保險公司全部或部分拒絕理賠的,拒絕理賠部分由承租方承擔,承租方該項賠付義務不因雙方合作的終止而滅失。
6.4 車輛發(fā)生盜搶或報廢后,如承租方繼續(xù)租用出租方車輛的,原車輛押金及剩余部分的租金可自動轉移至新租用車輛。
七、 違約責任
7.1 經國家規(guī)定的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認可的專業(yè)檢測機構認定租賃車輛達不到標準的,且出租方拒絕在承租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內替換車輛的,承租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7.2 承租方有下列行為的,出租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強行收回租賃車輛:
7.2.1承租方提供虛假信息;
7.2.2承租方將租賃車輛轉借、轉租、出售、抵押、倒賣及從事營利性營運,從事有違法律和國家政策的活動,或利用車輛從事不符合其功能的運輸;
7.2.3從事其它有損出租方車輛所有權的行為。
7.3 若承租方未能履行其付款義務,每逾期一日,應按拖欠款項的1%向出租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15日或累計逾期超過45日的,出租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強行收回車輛,承租方須支付未付款項。
7.4 發(fā)生7.1-7.3所述單方解除合同情形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總租金35%的違約金或總合同期租金30%的違約金,二者取高者計。
7.5 除7.1所述情形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無論車輛是否交接起租),承租方不得單方解除合同(含補充協議)。否則,承租方應當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總租金35%的違約金或總合同期租金的30%的違約金,二者取高者計。
八、 不可抗力
8.1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現象、戰(zhàn)爭、罷工、火災、政府行為等)發(fā)生而導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遇不可抗力一方可免除責任,但必須在不可抗力發(fā)生后或恢復通訊后的24小時內書面通知對方。未履行書面通知的,不可免除責任。如不可抗力情形發(fā)生,且只與付款義務相關的,僅可延期付款,不得免除付款義務。
8.2 本合同履行地、租賃車輛的采購地及運輸在途地發(fā)生不可抗力的,均適用本條款。因政府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法規(guī)的出臺等)直接導致出租方的采購或運營成本增加的,出租方可合理調整租金,但須向承租方出具政策依據。
九、 爭議的解決
9.1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有關本合同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出租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十、 全部合同
10.1 本合同所指車輛本身質量問題,以汽車生產廠家的檢測和相關診斷證明為準。
10.2 本合同所指保險賠付范圍,參照保險公司條款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
10.3 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10.4 本合同附件為《補充協議》、《車輛交接單》、《驗車單》、保險單復印件及承租方資質(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
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10.5 對本合同的任何修改,雙方須簽訂書面補充協議。
10.6 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如中英文版本有任何的不一致或沖突,將以中文版本為準。
出租方:授權代表人:
日期: 承租方: 授權代表人: 日期:
地址: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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