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代理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項
銷售代理合同是指代理人為委托人銷售某些特定產(chǎn)品或全部產(chǎn)品的代理,對價格、條款及其他交易條件可全權處理與委托人簽訂的合同。目前我國大部分的商品銷售都是代理銷售的模式,那么商品代理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呢?下面跟小編一起去看看吧!
一、 商品代理合同注意事項
1、在簽訂合同之前,首先要考量與之合作的法人或自然人資信情況到底過不過關,符不符合整個企業(yè)發(fā)展的目標,是否有可能成為將來與之長期合作的伙伴一樣。
資信調查可以分為好幾個部分,首先企業(yè)的基本情況必不可少,如公司的注冊資本,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稱,股東情況,公司發(fā)展期間的變更情況等,這些資料看似簡單,但意義重大。注冊資本可以讓我們了解公司承擔責任的能力到底有多大;住所地可以讓我們知道公司在哪個地方注冊;法定代表人讓我們知道這家公司的老大是誰,誰最有話語權;公司的名稱可以從中也可以了解它是一家什么性質、什么規(guī)模的企業(yè),到底是中外合資還是外商獨資,到底是全國性的企業(yè)還是地方性的企業(yè),到底是股份制企業(yè)還是有限責任公司,到底是母公司還是子公司,到底是分公司還是總公司,公司性質的不同直接導致起訴的主體不同;
2、在合同落款部分,我們總會設計一個經(jīng)辦人簽字一欄,這個經(jīng)辦人就是法律術語中的代理人。
代理人根據(jù)代理權限的不同可以分為一般代理人,無權代理人,表見代理人。一般代理又稱全權代理,是指代理權未經(jīng)特別限制,代理人可以實施的法律上規(guī)定其可實施的一切代理行為的代理;無權代理最簡單,就是指沒有代理權,最難弄的是表見代理,它實際上是廣義無權代理的一種,但他卻有本事讓第三人足以信任他有代理權。比如一個經(jīng)常與你們聯(lián)系的經(jīng)辦人在離開公司后,繼續(xù)與你們簽訂合同,這就形成了表見代理。表見代理需要被代理公司的追加,否則那我們只能去找那個表見代理人去承擔責任,所以代理權限的不同最終導致的是承擔責任的主體及能力的不同。
我們在與經(jīng)辦人接觸過程中尤其要重點了解三方面情況:
(1)經(jīng)辦人是否有代理權;
(2)其被授權的代理權限的范圍是怎樣的,是直接過來談判,可以簽合同,還是可以直接出錢拿貨的;
(3)經(jīng)辦人的代理權性質是否正當,能否達到兩家公司最終想要實現(xiàn)的目標,建議讓對方公司出具經(jīng)辦人的代理權書,以此留下寶貴的書面證據(jù),為以后紛爭減少不必要的麻煩。
我們企業(yè)不妨也可以嘗試這方面的工作,這不僅能體現(xiàn)一個公司的正規(guī)化,同時也能避免法律風險,需要提醒的是,在合同的履行的過程中,始終明確經(jīng)辦人的代理權限,在沒有公司蓋章僅有經(jīng)辦人簽字的書面材料就違背了代理人的代理原則。
3、條款制定
商品代理合同的注意事項之三,買賣合同中我們最為關心的當然是產(chǎn)品、價格和違約責任幾方面。但事實上,一些細節(jié)問題,諸如交貨地點時間、付款時間、質量標準、驗貨方式、損耗承擔乃至于簽約時間地點等都可能成為日后引起糾紛的因素,也可能成為訴訟中爭議的焦點。譬如在目前的買賣合同中我們習慣對付款方式采用3、3、3、1的方式,即“合同生效后即付30%定金,xx到貨后付30%,主體設備到貨后即付30%,余下10%在一年設備質量期滿后一個月內(nèi)付清?!边@就意味著,只要貨到,無論是否安裝調試,是否合格,我們都應立即付清90%的貨款,余下的10%也需要在未來的一個月內(nèi)無條件付清。這樣的約定,顯然是沒有考慮到市場經(jīng)濟的反復多變,對我們十分不利。因此,合同細節(jié)問題不可以忽略,磋商這些細節(jié)時,要充分考慮到行業(yè)特點以及各種可能出現(xiàn)的履約障礙。所以設備進場后必須經(jīng)使用才能確認其質量,那么付款期限就不能僅以貨到為條件,而必須與確認產(chǎn)品質量相掛鉤。
3、在法律界有這樣一個共識。
沒有位違約條款的合同是沒有保障的合同。但同時又帶來另一個現(xiàn)實的問題,即賠償責任。賠償責任與違約責任是兩個不同的法律責任,違約責任具有懲罰性,是指公司履行人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其義務所對應和承擔的責任;賠償責任具有補償性,是指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一方對另一方造成損失應承擔的責任。違約責任與賠償責任在合同中是可以并列存在的,但如何去約定違約責任與賠償責任的責任標準卻是我們經(jīng)常會忽視的問題。我們在簽訂合同時習慣的做法總是:“如果有一方違約,則應承擔違約責任。”這樣的約定等于沒有約定,如果對方違約最終無法裁量到底要承擔多大的責任。如果對方有任意一筆付款義務未履行,則應承擔合同總額百分之多少的違約責任。白底黑字,清除條款,還怕約束不了他。所以,違約責任標準的明確對保護自身利益、促使合同正確履行都具有深遠意義。
5、 如果公司在合同管理及制作方面完善的情況下,可以適當考慮采用格式合同。
但對于格式合同要努力揣測其每個條款的準確性,因為一旦引起爭議,風險性較大;對于合同的生效,習慣的做法必須是在簽字蓋章同時具備的情況下才能生效,其實大可不必,因為在法律上蓋章與簽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國人重蓋章、老外重簽字,所以不妨把它改寫成簽字或蓋章后合同生效;
聯(lián)系方式的確認,如地址、電話、傳真、電子郵箱等,這些細節(jié)對于文件送達的生效具有重大意義,在合同中約定,文件送達的生效時間即以我方發(fā)送至上述聯(lián)系方式為準;
(1)注意到了不可抗力的重要性,在合同中,該條款很重要;
(2)付款方式同樣也應重視,該行為直接關系到企業(yè)的經(jīng)濟利益,是現(xiàn)匯還是承兌匯票,學問很大,相信在座的各位一定比我更了解;
二、訴訟代理合同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主要有:協(xié)商、調解、仲裁、訴訟等。
1、協(xié)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xié)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xié)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yè)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入?yún)f(xié)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jù)合同中規(guī)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fā)生后達成的仲裁協(xié)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xié)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愿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三、如何選擇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怎么選擇
仲裁與訴訟制度各有優(yōu)劣勢,二者形成相互補充的狀態(tài),也構成了我國基本的法律裁判程序。因此,當事人可以根據(jù)自身的具體情況來選擇糾紛的解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