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買賣標準合同格式
煤炭買賣標準合同格式5篇
買賣合同的實質是以等價有償方式轉讓標的物的所有權,即出賣人移轉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方,買方向出賣人支付價款。你認為煤炭買賣合同怎么寫才優(yōu)秀呢?今天的小編給大家分享了煤炭買賣標準合同格式5篇,希望能幫到你。
煤炭買賣標準合同格式【篇1】
賣方:_______
買方:_______
一、收貨人名稱、發(fā)到站(港口)、品種規(guī)格、質量、交(提)貨時間、數(shù)量
二、交(提)貨方式:港口平倉交貨。
三、質量和數(shù)量驗收標準及方法:質量以上海__g檢驗結果為準。數(shù)量以大連__磅秤數(shù)為準。
四、煤炭單價及執(zhí)行期:4500千卡g平倉含稅價472元噸;一票制結算,賣方開具13%的增值稅發(fā)票。
五、貨款結算方式及結算期限:平倉前付貨款80%(電匯),余款在檢驗結果出來后,買方收到增值稅發(fā)票后____日內付清。
六、違約責任:
1、結算時在基準熱值50cag范圍內不做獎罰,若超出50cag范圍煤價每卡上浮或下浮__X噸。
七、解決合同爭議的方式:雙方協(xié)商不成,向買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買方:_______賣方: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煤炭買賣標準合同格式【篇2】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買賣雙方在平等互利、自愿一致的基礎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就_______年煤炭買賣具體事宜經友好協(xié)商,達成一致意見,共同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定義
1.1交貨點:指賣方完成交貨義務的地點,即買方指定的港口場地。(秦東)
1.2檢驗機構:指第6.1條指明的或買賣雙方另行確認的對煤炭品質進行檢驗的組織機構。
第二條煤炭品質
2.1煤炭產地:
2.2煤炭品種和質量規(guī)格:見表1
2.3對超出表1約定的其它品種,可作為本合同的執(zhí)行補充,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后,以《確認單》形式確認。
第三條數(shù)量及交貨期限
3.1數(shù)量:合同生效賣方供貨量為20-30萬噸/月,240-360萬噸/年。
3.2合作期限:合同簽訂起之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四條交貨方式和運輸
4.1交貨方式:賣方負責鐵路運輸,交貨點為買方指定港口的交貨地點。(港口菜單由買方負責)
4.1.1首批交貨時間:買方簽訂合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交貨數(shù)量、時間、地點以買方書面收貨確認通知為準。
4.1.2賣方負責及時辦妥煤炭到港手續(xù)。
4.2賣方負擔煤炭在到達、卸入買方指定場地前發(fā)生的一切費用。
4.3煤炭到達雙方確認場地后,賣方即完成交貨義務,已到場地的煤炭溢損及一切風險由買方承擔。
4.4當賣方煤炭中金屬及非金屬雜物造成港口裝卸作業(yè)困難或導致最終用戶價格調整或索賠時,賣方承擔全部責任和費用。
第五條價格
5.1結算價格=合同價格+質量調整價
5.2合同價格:質量項目符合表1中所述“煤炭規(guī)格”的煤炭到達買方規(guī)定場地全額一票含稅價格,按照列車到達當日秦皇島海運煤炭交易市場同期煤炭低位掛牌價平倉扣減港雜費下浮10元/噸,作為供方合同價格。
5.3質量調整價:
5.3.1發(fā)熱量調價(四舍五入保留兩位小數(shù)):
公式說明:Q1=實際發(fā)熱量(收到基低位),Q2=合同發(fā)熱量(收到基低位)。當Q1>(Q2-120)時,按公式(1)計算,當Q1≤(Q2-120),按公式(2)計算;當Q1≤(Q2-200)時,買方有權拒收或雙方協(xié)商解決。
Q1
公式(1)發(fā)熱量調價=合同價格x[------1]
Q2
1.5×(Q1-Q2)
公式(2)發(fā)熱量調價=合同價格x[--------------------]
Q2
5.3.2硫分調價:
當含硫量St,ad≤0.5%為合格,當含硫量St,ad>0.5%時,超0.1扣2元,當含硫量St,ad》0.8時,買方有權拒收。
5.3.3質量調整價為發(fā)熱量調價與硫分調價之和。質量調價方式如有變化,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后,另行簽訂補充協(xié)議。
第六條質量檢驗和數(shù)量檢測
6.1質量檢驗:
6.1.1由買方委托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檢驗機構對進港煤炭逐列進行采、制、化檢驗(列檢),并以檢驗結果作為結算依據(jù)。
6.1.2質量檢驗均須依據(jù)現(xiàn)行有效國家標準(GB),買賣雙方有到現(xiàn)場監(jiān)督的權利,但不能影響和干預第三方檢驗機構的獨立檢測。
6.1.3買方應要求第三方檢驗機構留取存查煤樣,存期為自卸車之日起至少30日。
6.1.4買方應在檢驗機構采樣完成之日后4個工作日內將列檢質量檢驗結果傳真至賣方。
6.2數(shù)量檢測:
6.2.1交貨數(shù)量:以實際交付數(shù)量為準。
6.2.2預結算數(shù)量:以鐵路大票標重為準。
6.2.3結算數(shù)量:以列車到達港煤炭進港過衡單數(shù)量為準,并以此作為結算數(shù)量。對由于港口計量設備原因等導致的結算數(shù)量偏差或爭議,雙方可按季度對存疑數(shù)量進行溢損核對并協(xié)商調整處理。
6.3在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由于非買賣雙方原因發(fā)生的質量、數(shù)量漏檢情況,買賣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進行處理:
6.3.1漏檢列質量按漏檢品種進港旬度賣方交付買方煤炭的加權平均質量進行結算。
6.3.2漏檢列數(shù)量按當旬其余已過衡列的平均盈虧噸數(shù)量結算,如當旬已過衡列不足3個列,則按進場時間向前就近取車補足三列(同一交貨品種),并按此三列平均盈虧噸數(shù)量結算。
6.4買賣雙方有權對交貨港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提出異議,異議最遲應在檢驗證書出具后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
6.5買方或賣方收到另一方的書面異議后,應立即申請原檢驗機構對煤炭的樣品進行復驗,并將復驗結果通知另一方。如復驗結果差異在合理范圍內(120千卡/千克),原檢驗結果仍為結算依據(jù),除非一方在復檢結果出具后3個工作日內提出仲裁檢驗要求。
6.6如一方提出仲裁檢驗要求,買賣雙方應共同委托一家獨立的第三方權威檢驗機構對仲裁樣品進行檢驗。如仲裁檢驗結果與原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差異在合理范圍內(120千卡/千克),則仍以原檢驗機構的原檢驗結果作為結算依據(jù),仲裁檢驗費用由提出仲裁方承擔;如仲裁檢驗結果與原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不同且誤差超出合理范圍,則以仲裁檢驗機構出具的品質證書作為結算依據(jù),仲裁檢驗費用由委托煤炭質量檢驗機構的一方承擔。
第七條結算與貨款支付:
7.1結算及付款方式:憑火車大票和軌道衡付60%的煤款,余款在曹妃甸港第三方檢驗機構的化驗結果及增值稅票付清余款。
第八條違約責任
8.1買賣雙方應嚴格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義務或履行本合同義務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和賠償守約方損失等違約責任。
8.2如賣方收到買方的信用證后15日內賣方仍然不能為買方發(fā)出一列煤炭,賣方支付買方的3%保證金視為違約金,買方不予返還,并追究相關損失,并有權撤銷信用證。
8.3賣方向買方煤炭供應量不低于10萬噸/月,如果賣方供應量低于10萬噸/月,數(shù)量差額部分賣方按5元/噸向買方支付違約金。
第九條不可抗力事件
9.1由于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zhàn)爭以及其他不能預見并且對其發(fā)生或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直接影響到本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約定的條件履行,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在15日內書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交由當?shù)毓C機關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的有效證明。
9.2在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范圍內,當事人可免除履行本協(xié)議的責任。
9.3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續(xù)時間超過180日,任何一方均可提前30日書面通知對方解除本合同。
第十條爭議的解決
10.1凡因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而發(fā)生的爭議,買賣雙方應友好協(xié)商解決。
10.2協(xié)商不成,可向合同簽約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生效及其它
11.1本合同經買賣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正本一式伍份,賣方執(zhí)貳份,買方執(zhí)叁份。
11.3本合同未盡事宜,合同雙方可另簽補充協(xié)議。
甲方(供方):_______乙方(需方):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
法定或委托人簽字:_______法定或委托人簽字:_______
地址:_______ 地址: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
賬號:_______賬號:_______
稅號:_______稅號: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煤炭買賣標準合同格式【篇3】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一、產品名稱、型號、數(shù)量、金額、總金額:
二、礦方定期定時對煤碳質量進行化驗,確保質量合格。
三、礦方不負責運輸,由需方自行解決運輸問題。
四、購煤合同以預付款的方式進行開票,并加蓋財務公章方可有效。
五、貨物以散裝行式,不進行規(guī)格包裝。
六、礦方不得延期發(fā)貨,如遇自然災害或重大事故與需方共同協(xié)商。
七、本銷售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自行協(xié)商,補充協(xié)議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年___月___日
煤炭買賣標準合同格式【篇4】
甲 方(供方):____________
乙 方(需方):____________
為明確各方權利與義務,供需雙方在平等互利,自愿一致的基礎上就煤炭購銷事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經友好協(xié)商,達成一致意見,共同簽訂煤炭購銷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
一、煤炭品種質量明細表
二、煤質調價
2.1 以表1品種的“發(fā)熱量”為基準,實際交貨熱值每增減1 kcal/kg,價格增減(品種合同價格/基準發(fā)熱量)元/噸,同比例獎罰。若實際交貨值低于基準值200 kcal/kg以上,則超過200 kcal/kg以上部分,每降低1 kcal/kg雙扣或拒收(小數(shù)點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
2.2 以表2品種的“硫分”范圍為基準,實際交貨硫分符合規(guī)定范圍,價格不作調整,實際交貨“硫分”大于0.8%時,每超過0.1每噸扣2元,實際交貨“硫分”大于1.0%時乙方有權拒收或雙方價格另議。
2.3 除2.1和2.2條款明確的煤質調價指標,其它指標均不作為調價的依據(jù)。如發(fā)生超出2.1和2.2條款所述煤質范圍的偏差,甲、乙雙方協(xié)商解決。
三、合同價格:
3.1 一票含稅平倉價495元/噸(全額一票增值稅),做為本合同煤炭結算基準價。
四、交貨地點、方式及所有權的轉移
4.1 交貨地點:京唐港或塘沽港。
4.2 交貨方式:裝船港離岸平倉交貨。
4.3 貨物所有權自甲方收到乙方貨款時發(fā)生轉移,收貨單位以需方提供為準。
五、數(shù)量、質量的確認
5.1 數(shù)量確認:以裝貨港港口過磅單數(shù)量為準。
5.2 質量驗收:
5.2.1 由甲、乙雙方認可的裝船港具有資質的第三方(SGS)或華夏力鴻檢驗機構進行船采檢驗為準,并以船采 檢驗報告為準、并以此作為結算依據(jù)。
5.2.2 甲、乙雙方有現(xiàn)場監(jiān)督的權利,但不能影響和干預第三方(SGS)檢驗機構單位采、制、化工作在“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下獨立進行。
5.2.3 甲方應在受載煤船從裝船港離岸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質量檢驗結果傳至乙方。甲、乙雙方如對數(shù)量、質量檢驗結果存有異議??稍谑茌d煤船從裝船港離岸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雙方共同委托雙方認可的權威檢驗機構(SGS)進行復檢,并以此作為最終結算依據(jù),逾期視為對質量檢驗結果無異議。復檢費用由與最終檢驗結果偏差較大的一方按照第三方(SGS)檢驗機構收費標準承擔。若偏差相同,則復檢費用由提議方承擔。偏差70大卡以內還遵守原檢驗結果。
六、運輸調度
6.1 海運承運單位由乙方指定。乙方應在裝船前7日內向甲方提供船期計劃,并在受載煤船到達裝船港前3天通知甲方船期動態(tài)預報。
七、結算及付款
7.1 乙方以傳真等方式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船務合同并加蓋公章確認后,本合同生效。
7.2合同簽訂后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船名(航次)辦理下水單,乙方見下水單付80%貨款,待第三方化驗報告和水尺單出來后,甲乙雙方核算無誤后結清余款甲方開出全額增值稅發(fā)票給乙方,一船一結算,以此類推。
7.3 結算數(shù)量以噸為單位,保留至個位數(shù)。以質計價時,發(fā)熱量以kcal/kg計價,保留至個位數(shù)。結算單價以元為單位,保留兩位小數(shù)。
7.4 港口建設費由甲方承擔,裝船前港口所有費用由甲方承擔。
八、違約責任
8.1因乙方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方式、數(shù)量及船舶適航性抵港裝船,造成合同不能執(zhí)行,或者甲方辦理下水單后乙方不能按合同規(guī)定期限付款,超過付款期限兩個工作日仍未完成本合同規(guī)定付款的,均視為乙方違約賠償給甲方。以上違約賠償金定為總貨款的`5%。同時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8.2如乙方提供有效船務合同后的兩個工作日內,甲方不能辦理好下水手續(xù),或者乙方船到甲方指定港口沒有按時裝船,均視為甲方違約賠償給乙方。以上違約賠償金定為總貨款的5%。同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九、不可抗力
9.1 如在甲、乙雙方履行合同期間及區(qū)域內因發(fā)生不可抗力(如戰(zhàn)爭、封鎖、騷亂、沉船、 鐵路及航道阻塞以及火災、水災、惡劣天氣等自然災害)使合同無法正常履行時,雙方毋須 對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負責。
9.2 發(fā)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應第一時間將詳情通知對方,并有義務盡量將 損失降到最低。
9.3 不可抗力解除后,甲、乙雙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雙方應本著 相互諒解、互惠互利原則協(xié)商確定。
十、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在執(zhí)行本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的爭執(zhí),應本著友好合作的精神協(xié)商解決。若30 天內雙方協(xié)商不能達成一致,可向簽約地所轄法院提起訴訟。 同的其他條款。
十一、合同生效、有效期
11.1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蓋章簽字后生效,有效期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十二、其他約定事項
12.1 在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甲、乙雙方均有權對本合同提出書面修改意見,對此雙方應本著相互解決合作的精神進行協(xié)商,在雙方未就修改意見達成一致及制作書面文件作為本合同有效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見不視為成立。
12.2 一旦甲、乙雙方就修改意見達成一致,應以補充協(xié)議形式經雙方加蓋合同章確認,視為本合同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兩份,傳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煤炭買賣標準合同格式【篇5】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雙方經友好協(xié)商,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對煤炭買賣事宜達成協(xié)議如下:
第一條 煤炭品名和數(shù)量
1.1煤炭品名: 煤。
1.2數(shù)量: 萬噸
第二條 交貨方式
2.1 到站交貨
2.2發(fā)站:
2.3到站:
2.4收貨人:
第三條 質量要求
3.1煤炭的質量要求:乙方所提供的煤炭應當符合甲方提出的如下要求:
收到基全水分 Mt ≤38.00%t
收到基代位發(fā)熱量 Qnet,ar ≥3300kcal/kg
收到基揮發(fā)份 Var ≥20.00%
收到基全硫 St,ar ≤1.00%
3.2所供應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會對卸輸煤設施和、煤炭制粉系統(tǒng)及燃煤設備造成意外損壞的物質。
第四條 數(shù)量確定和質量檢驗
4.1數(shù)量確定
以 軌道衡檢斤數(shù)量為準。
4.2質量檢驗
以煤炭到站時烏海煤炭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化驗結果為結算依據(jù)。如乙方對化驗結果有異議時,雙方可以協(xié)商解決。
第五條 煤炭價格
5.1標準價格:指煤炭質量標準完全符合要求的全額含增值稅一票價格。乙方向甲方銷售煤炭的標準價格為元/噸。價格隨行就市,具體價格由雙方協(xié)商后雙方簽定的合同補充協(xié)議為準。
5.2結算價格:指煤炭到港全額含增值稅一票價格。
5.3基本價格
5.3.1當?shù)臀话l(fā)熱量Qnet,ar ≥3300kcal/kgjf ,按照下式計算:
基本價格=(實際結算低位發(fā)熱量×0.104元/兆卡)元/噸。
5.3.2.當?shù)臀话l(fā)熱量Qnet,ar ≤3300kcal/kgjf,按照下式計算:基本價格=(實際結算低位發(fā)熱量×0.102元/兆卡)元/噸。
5.4質量調整價
5.4.1當收到基揮發(fā)份 20。00%時,第降低1%減價錢元/噸。不足1%按比例計算。
第六條 煤款結算方式和結算期限:
以銀行匯票、本票、支票、銀行承兌匯票進行結算。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如甲乙雙方在采、制樣過程中弄虛作假,另一方有權對責任方做出任何制裁。
第八條 不可抗力
因地震、雷電、火災、水災、臺風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導致一方不能履行合同,受影響一方應立即通知對方當事人,并積極采取補救措施,在受不可抗力影響的范圍內,有關當事人可免除其責任。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9.1因對本合同條款解釋不一致、違約、終止而引起的爭議、糾份或索賠應能過雙方友好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依法向紅山區(qū)人民法院起訴。
9.2爭議解決期間除涉及爭議的條款外,雙方應繼續(xù)履行本合同的其它條款。
第十條 生效與期限
10.1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
10.2本合同履行地為烏海。
10.3本合同一式兩份,男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10.4本合同未盡事項,雙方可以簽訂補充協(xié)議。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