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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管理規(guī)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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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管理規(guī)定

   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第一條為了懲處金融違法行為,維護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風險,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金融機構違反國家有關金融管理的規(guī)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處罰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未作處罰規(guī)定或者有關行政法規(guī)的處罰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依照本辦法給予處罰。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和經營金融業(yè)務的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

  第三條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但是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由國家外匯管理機關決定。

  本辦法規(guī)定的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由所在金融機構或者上級金融機構決定。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依照本辦法受到開除的紀律處分的,終身不得在金融機構工作,由中國人民銀行通知各金融機構不得任用,并在全國性報紙上公告。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依照本辦法受到撤職的紀律處分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在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得在任何金融機構擔任高級管理職務或者與原職務相當?shù)穆殑?,通知各金融機構不得任用,并在全國性報紙上公告。本辦法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金融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負責人,包括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副行長、主任、副主任;信用合作社的理事長、副理事長、主任、副主任;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機構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等。第四條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離開該金融機構工作后,被發(fā)現(xiàn)在該金融機構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有關金融管理規(guī)定的,仍然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金融機構設立、合并、撤銷分支機構或者代表機構的,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金融機構擅自設立、合并、撤銷分支機構或者代表機構的,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六條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一)變更名稱;(二)變更注冊資本;(三)變更機構所在地;(四)更換高級管理人員;(五)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其他變更、更換情形。金融機構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四)項所列情形的,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七條金融機構變更股東、轉讓股權或者調整股權結構的,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涉及國有股權變動的,并應當按照規(guī)定經財政部門批準。未經依法批準,金融機構擅自變更股東、轉讓股權或者調整股權結構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八條金融機構不得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金融機構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的,責令停業(yè)整頓,并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該金融機構的經營金融業(yè)務許可證;構成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金融機構不得超出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業(yè)務范圍從事金融業(yè)務活動。金融機構超出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業(yè)務范圍從事金融業(yè)務活動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該金融機構停業(yè)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yè)務許可證;構成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金融機構的代表機構不得經營金融業(yè)務。金融機構的代表機構經營金融業(yè)務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撤銷該代表機構。

  第十一條金融機構不得以下列方式從事賬外經營行為:

  (一)辦理存款、貸款等業(yè)務不按照會計制度記賬、登記,或者不在會計報表中反映;(二)將存款與貸款等不同業(yè)務在同一賬戶內軋差處理;(三)經營收入未列入會計賬冊;(四)其他方式的賬外經營行為。金融機構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該金融機構停業(yè)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yè)務許可證;構成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fā)放貸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不得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統(tǒng)計報告。?金融機構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統(tǒng)計報告的,給予警告,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該金融機構停業(yè)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yè)務許可證;構成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金融機構不得出具與事實不符的信用證、保函、票據(jù)、存單、資信證明等金融票證。金融機構弄虛作假,出具與事實不符的信用證、保函、票據(jù)、存單、資信證明等金融票證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對違反票據(jù)法規(guī)定的票據(jù),不得承兌、貼現(xiàn)、付款或者?保證。?金融機構對違反票據(jù)法規(guī)定的票據(jù),予以承兌、貼現(xiàn)、付款或者保證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造成資金損失的,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對違法票據(jù)承兌、付款、保證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辦理存款業(yè)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提高利率或者變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二)明知或者應知是單位資金,而允許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三)擅自開辦新的存款業(yè)務種類;(四)吸收存款不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客戶范圍、期限和最低限額;(五)違反規(guī)定為客戶多頭開立賬戶;(六)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其他存款行為。金融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該金融機構停業(yè)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yè)務許可證。

  第十六條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業(yè)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關系人發(fā)放信用貸款;(二)向關系人發(fā)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yōu)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三)違反規(guī)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發(fā)放貸款;(四)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其他貸款行為。金融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該金融機構停業(yè)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yè)務許可證;構成違法向關系人發(fā)放貸款罪、違法發(fā)放貸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從事拆借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拆借資金超過最高限額;(二)拆借資金超過最長期限;(三)不具有同業(yè)拆借業(yè)務資格而從事同業(yè)拆借業(yè)務;(四)在全國統(tǒng)一同業(yè)拆借網(wǎng)絡之外從事同業(yè)拆借業(yè)務;(五)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其他拆借行為。金融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暫?;蛘咄V乖擁棙I(yè)務,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不得違反國家規(guī)定從事證券、期貨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不得為證券、期貨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提供信貸資金或者擔保,不得違反國家規(guī)定從事非自用不動產、股權、實業(yè)等投資活動。金融機構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該金融機構停業(yè)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yè)務許可證;構成非法經營罪、違法發(fā)放貸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金融機構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有關現(xiàn)金管理的規(guī)定,不得允許單位或者個人超限額提取現(xiàn)金。金融機構違反中國人民銀行有關現(xiàn)金管理的規(guī)定,允許單位或者個人超限額提取現(xiàn)金的,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有關信用卡管理的規(guī)定,不得違反規(guī)定對持卡人透支或者幫助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套取現(xiàn)金。金融機構違反中國人民銀行有關信用卡管理的規(guī)定,對持卡人透支或者幫助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套取現(xiàn)金的,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一條金融機構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guī)定。金融機構違反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規(guī)定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二條金融機構不得占壓財政存款或者資金。金融機構占壓財政存款或者資金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協(xié)助稅務機關、海關辦理對納稅人存款的凍結、扣劃金融機構違反前款規(guī)定,造成稅款流失的,給予警告,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妨害公務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經營外匯業(yè)務的金融機構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規(guī)定。經營外匯業(yè)務的金融機構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guī)定的,依照外匯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經營外匯業(yè)務的金融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大額購匯、頻繁購匯、存取大額外幣現(xiàn)鈔等異常情況不及時報告;(二)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國際收支申報。經營外匯業(yè)務的金融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商業(yè)銀行不得為證券、期貨交易資金清算透支或者為新股申購?透支。?商業(yè)銀行為證券、期貨交易資金清算透支或者為新股申購透支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商業(yè)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七條財務公司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規(guī)模發(fā)行財務公司債券;(二)吸收非集團成員單位存款或者向非集團成員單位發(fā)放貸款;(三)違反規(guī)定向非集團成員單位提供金融服務;(四)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

  財務公司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財務公司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該財務公司停業(yè)整頓,對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擅自發(fā)行股票、公司企業(yè)債券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信托投資公司不得以辦理委托、信托業(yè)務名義吸收公眾存款、發(fā)放貸款,不得違反國家規(guī)定辦理委托、信托業(yè)務。信托投資公司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信托投資公司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暫停或者停止該項業(yè)務,對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金融機構繳納的罰款和被沒收的違法所得,不得列入該金融機構的成本、費用。

  第三十條對中國人民銀行所屬從事金融業(yè)務的機構的金融違法行為的處罰,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依照國家有關證券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執(zhí)行,不適用本辦法。對保險違法行為的處罰,依照國家有關保險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執(zhí)行,不適用本辦法。

  刑法有關條款

  第一百五十九條 公司發(fā)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guī)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shù)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一條 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六十七條 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七十九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發(fā)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yè)債券,數(shù)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六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向關系人發(fā)放信用貸款或者發(fā)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yōu)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造成較大損失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造成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fā)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八十八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guī)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jù)、存單、資信證明,造成較大損失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九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jù)業(yè)務中,對違反票據(jù)法規(guī)定的票據(jù)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shù)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guī)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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