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殯葬管理規(guī)定
1999年9月21日濟南市人民政府頒布了《濟南市殯葬管理辦法》,下面學習啦小編給大家分享關于濟南市殯葬管理規(guī)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幫助。
濟南市殯葬管理規(guī)定如下
第一條 為加強殯葬管理,深化殯葬改革,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jù)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建設殯葬設施,從事殯殮、骨灰安置及殯葬用品制作、經營等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殯葬管理工作實行全面推行火葬,革除喪葬陋俗,節(jié)約殯葬用地,尊重少數(shù)民族喪葬習俗的原則。
少數(shù)民族自愿改革喪葬習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四條 濟南市民政局是本市殯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市殯葬管理處受市民政部門委托具體負責全市殯葬管理工作。
縣(市、區(qū))民政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內的殯葬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衛(wèi)生、規(guī)劃、土地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民政部門做好殯葬管理工作。
第五條 殯葬設施的建設必須符合城鎮(zhèn)規(guī)劃和土地利用規(guī)劃。建設殯葬設施應當按下列規(guī)定報經民政部門審查同意后,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其它手續(xù):
(一)建設公墓由市民政部門審核后報省民政部門審批;
(二)建設殯儀館(火葬場)由市民政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三)建設骨灰堂、殯儀服務站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所在地縣(市、區(qū))民政部門審批;
(四)在市區(qū)內設置公益性墓地,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報所在區(qū)民政部門審核后,由市民政部門審批;其他公益性墓地,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市)民政部門審批,市民政部門備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
第六條 不得將公益性墓地的墓穴出售給當?shù)卮迕褚酝獾钠渌藛T,不得利用墓穴從事經營活動。
第七條 禁止在下列地區(qū)建造墳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qū)和文物保護區(qū);
(三)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qū);
(四)鐵路、公路主干線兩側;
(五)城市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規(guī)劃建成區(qū)及村鎮(zhèn)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
禁止建立宗族墓地。
第八條 墓穴占地單穴不得超過1平方米,雙穴不得超過1.2平方米,墓碑高不超過0.8米;少數(shù)民族土葬墓穴占地不得超過4平方米,墓碑高不超過1米。
第九條 在公墓內安葬骨灰,當事人應當與公墓主辦單位簽訂骨灰安葬協(xié)議,并一次性交納有關費用。繳費期按年計算,最長不超過20年,期滿仍需保留墓穴、骨灰存放格位、骨灰塔塔位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辦理繼續(xù)使用手續(xù);逾期不辦理的,按無主墓處理。
第十條 在本市死亡的,遺體應當在本市火化,禁止私自土葬;因特殊原因需要將遺體運出本市的,應當經市殯葬管理處批準。
第十一條 死者有親屬的,親屬是喪事承辦人;死者沒有親屬的,其生前所在單位或者臨終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員會是喪事承辦人。
喪事承辦人應當在死亡者死亡后三日內到省市衛(wèi)生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醫(yī)療機構或公安機關辦理死亡證明手續(xù),并通知殯儀館(火葬場)接運遺體;涉及醫(yī)療事故死亡的,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
無名、無主遺體由公安部門通知殯儀館(火葬場)接運。
第十二條 殯儀館(火葬場)應當使用專用工具接運遺體并對遺體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防止污染環(huán)境。
第十三條 殯儀館(火葬場)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遺體的接運、冷藏、防腐、整容、設立告別廳等殯葬經營服務。
第十四條 遺體應當在殯儀館(火葬場)存放,存放時間一般不超過三日,傳染病遺體和腐爛遺體應當立即火化。喪事承辦人自遺體運至殯儀館(火葬場)之日起三日內不辦理火化手續(xù)的,殯儀館(火葬場)應當書面通知喪事承辦人限期辦理;逾期仍未辦理的,殯儀館(火葬場)根據(jù)
隸屬關系報民政部門批準后火化遺體,并通知喪事承辦人領回骨灰。遺體存放、火化等費用,由喪事承辦人或有關單位負擔。
因特殊情況需延期火化的,喪事承辦人或有關單位應與殯儀館(火葬場)簽訂書面協(xié)議。
第十五條 殯儀館(火葬場)應當根據(jù)死亡證明火化遺體;遺體火化后,向喪事承辦人出具火化證明。
無名遺體火化后六個月內仍無人認領骨灰的,可由殯儀館(火葬場)自行處理。
第十六條 提倡文明節(jié)儉辦理喪事活動。辦理喪事活動或掃墓需用的花圈,可以在殯儀館(火葬場)、陵園內租用。
辦理喪事活動禁止拋撒、焚燒紙人、紙馬、紙錢等封建迷信祭品。
第十七條 提倡和鼓勵采用深埋、植樹葬等不保留骨灰、不設紀念性標志的安置方式。喪事承辦人要求設置紀念性標志的,標志高不得超過0.3米,寬不得超過0.15米,所需費用由喪事承辦人承擔。
禁止使用棺木安葬骨灰和亂埋、亂葬骨灰。
第十八條 購買公墓墓穴、骨灰存放格位、骨灰塔塔位時,應當出具火化證明,并簽訂購買合同。購買者應當按穴號、塔位安葬,不得隨意變更位置、改變樣式、擴大基地和增加其他設施。
墓穴、骨灰存放格位、骨灰塔塔位不得轉讓。
第十九條 制作壽衣、骨灰盒、遺體包裝物、墓用石制品及其他殯葬用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市、區(qū))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后報市民政部門,市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批,符合條件的,發(fā)給《殯儀服務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給予書面答復。
銷售壽衣、遺體包裝物等殯葬用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市、區(qū))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報市民政部門備案??h(市、區(qū))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批,符合條件的,發(fā)給《殯儀服務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給予書面答復。
取得《殯儀服務許可證》的,應當?shù)焦ど绦姓芾聿块T申領營業(yè)執(zhí)照后,方可營業(yè)。
第二十條 《殯儀服務許可證》實行年度審驗制度。未經審驗或經審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xù)從事殯葬用品的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 禁止制作、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準,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的;
(二)制作、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
其中第(一)項除按前款規(guī)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責令其恢復原狀。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強制執(zhí)行,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一)在公墓和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的;
(二)建立宗族墓地的;
(三)將應當火化的遺體私自土葬的。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由民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二款和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由民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 殯葬管理部門執(zhí)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華僑、港澳臺同胞死亡后回本市安葬的,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5月28日發(fā)布的《濟南市殯葬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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