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浙江最低工資標準
我國在經(jīng)濟發(fā)展上有了較大的進步,我國社會主要矛盾也已經(jīng)變成人民對美好生活的追求和不平衡不充分發(fā)展之間的矛盾,為了實現(xiàn)人民過上美好的生活,也必須要設置最低工資,這樣才符合國家的發(fā)展之道。下面是小編給大家?guī)淼?022浙江最低工資標準,希望能夠幫到你喲!
2022浙江最低工資標準
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最低工資規(guī)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的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省政府決定:從2021年8月1日起,將我省最低月工資標準調整為2280元、2070元、1840元三檔,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調整為22元、20元、18元三檔。
請各設區(qū)市根據(jù)所轄縣(市、區(qū))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水平,選擇確定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予以公布,并報省人力社保廳備案。
本通知發(fā)布后,《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浙政發(fā)〔2017〕43號)同時廢止。
員工工資外收入包括哪些
職工工資外收入是指職工在工資總額以外從本單位內及單位外得到的各種現(xiàn)實和實物。職工工資外收入主要包括:
1、保險福利費用:指各單位在工資總額以外實際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個人的勞動保險和保險福利。包括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各種非工資性補貼、實行醫(yī)療制度改革的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個人的醫(yī)療費等。
2、勞動保護費用:指職工從單位得到的由勞動保護費開支的保健食品待遇、解毒劑、清涼飲料、夏季冷飲費等等。
3、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包括:創(chuàng)造發(fā)明獎、合理化建議獎、運動員名次獎、稿費、講課費、第二職業(yè)收入等。
4、實物折款:指職工個人從單位內外得到的,按規(guī)定未列入工資總額和保險福利費用的各種實物折款。
5、財產(chǎn)性收入:包括職工個人從銀行和企業(yè)獲得的存款利息、債券利息、股息和股金分紅等。
6、轉移性收入:包括職工從職工以外其他階層人員中得到的贈送收入、親友搭伙費、遺產(chǎn)收入、捐贈收入等。
7、其他收入:包括實行租賃經(jīng)營單位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職工誤餐補貼、出國人員治裝費、出差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等。
而年終獎卻是不包括在員工基本工資里面的,這也就有些單位有年終獎而有些卻沒有年終獎。而要是員工對自己的工資收入有疑問的話,需要先與單位人事部門進行溝通,若無法處理的話,再通過其他法律途徑進行處理。
工資薪金的范圍有哪些
1、 工資薪金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2、工資薪金六個部分組成:
(一) 計時工資;
(二) 計件工資;
(三) 獎金;
(四) 津貼和補貼;
(五) 加班加點工資;
(六) 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3、國家統(tǒng)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的規(guī)定》
第五條 計時工資是指按計時工資標準(包括地區(qū)生活費補貼)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 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
(二) 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崗位)工資;
(三) 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
(四) 運動員體育津貼。
第六條 計件工資是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 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準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二) 按工作任務包干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三) 按營業(yè)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第七條 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jié)支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 生產(chǎn)獎;
(二) 節(jié)約獎;
(三) 勞動競賽獎;
(四) 機關、事業(yè)單位的獎勵工資;
(五) 其他獎金。
第八條 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一) 津貼。包括: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年功性津貼及其他津貼。(二) 物價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第九條 加班加點工資是指按規(guī)定支付的加班工資和加點工資。
第十條 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
(一) 根據(jù)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因病、工傷、產(chǎn)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zhí)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二) 附加工資、保留工資。
第三章 工資總額不包括的項目
第十一條下列各項不列入工資總額的范圍:
(一) 根據(jù)國務院發(fā)布的有關規(guī)定頒發(fā)的創(chuàng)造發(fā)明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獎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
(二) 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
(三) 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四) 勞動保護物各項支出;
(五) 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六) 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七) 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yè)工作職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補償費用;
(八) 實行租賃經(jīng)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
(九) 對購買本企業(yè)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
(十) 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yè)支付的醫(y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等;
(十一)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以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xù)費或管理費;
(十二)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fā)包費用;
(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yè)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十四)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