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39條規(guī)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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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39條規(guī)定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本條是關于因勞動者的過失而使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
本法在賦予勞動者單方解除權的同時,也賦予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權,以保障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但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解除權,隨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立法上嚴格限定企業(y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權。禁止用人單位隨意或武斷地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經一致協(xié)商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
1、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試用期為 個月;在試用期內學校及員工均有權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員工和其先前的工作單位合法解除勞動關系。
二、聘用崗位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乙方從事 崗位工作。
三、勞動時間
本合同簽訂人員為全職員工,實行固定工作制,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60小時。
四、薪資福利
1、聘用期內,甲方根據乙方的崗位職責與工作表現于每月號支付相應的工資,甲方不得無故克扣或拖欠乙方工資。
2、工資標準: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工資額定為試用期/月,轉正工資 元/月。
3、支付方式:甲方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乙方。
4、乙方享有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及甲方規(guī)定的其他假期。
5、甲方可根據自身情況,對薪資福利制度等內容進行調整,調整后本協(xié)議的雇傭報酬及福利待遇等按照調整后的最新規(guī)定執(zhí)行。
五、勞動紀律
1、乙方應遵守甲方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愛護甲方財產,遵守職業(yè)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職業(yè)技能。
2、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根據本單位規(guī)章制度予以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六、保密協(xié)議
1、乙方任職期間必須嚴格遵守甲方保密及競業(yè)限制相關規(guī)定,乙方必須對工作中所接觸到的甲方資料予以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不得使用甲方資料為除甲方外的其他任何人或單位謀取利益,損害甲方利益。(甲方資料包括但不限于:管理體系、運營體系、知識體系、各類手冊、規(guī)章制度、文件、教材、知識點、重點難點解析、教學講稿、PPT文稿、教案、例題、學員資料等。)
2、本協(xié)議的競業(yè)限制期為1年,即在本協(xié)議終止、期滿或解除后1年內,乙方必須仍然遵守本章第一條的約定。
七、合同的變更、終止與解除
1、本合同簽訂后,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內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確因需要變更合同時,由雙方協(xié)商一致,并在原合同基礎上簽訂變更協(xié)議,該協(xié)議作為附件,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協(xié)議繼續(xù)有效。
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解除或終止本合同,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①乙方試用期間被甲方認定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或乙方提供資料、證書等材料含有不真實信息的。
②在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執(zhí)行甲方教學計劃未能達到甲方要求的。
③甲方規(guī)章制度中規(guī)定的應當予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
④因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⑤嚴重違反甲方制度、嚴重失職損害甲方利益的。
⑥乙方患病或因工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愿或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⑦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換崗,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乙方解除本合同,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后方可離職,否則按自行離職處理。
4、有下列情形的,雙方可自行解除合同:
①試用期內;
②聘用合同期滿或甲乙雙方約定的聘用合同終止條件出現;
八、其他
1、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其他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后可對本合同進行修改或補充,補充協(xié)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并具有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的訂立程序是什么
勞動合同的訂立程序可以概括為以下兩個階段:
第一步,由用人單位提出要約邀請,尋找并確定勞動者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四個步驟:
(一)公布招工簡章或就業(yè)規(guī)則。公布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招工條件,二是錄用后的權利義務。涉及招工的工種或崗位、招收的名額、招收對象及條件、招工地區(qū)或范圍、錄用后的工資、福利待遇、勞動保護條件和應遵守的單位規(guī)章制度等。從法律角度看,招工簡章或就業(yè)規(guī)則具有要約的法律效力。
(二)自愿報名。勞動者根據招工條件結合自身的志愿愛好,自愿報名。根據我國勞動法規(guī)規(guī)定,單位招收職工,必須招收年滿16周歲的勞動者,特殊行業(yè)招收未滿16周歲未成年人時需要經過特殊審批。符合條件的勞動者自愿報名應招,是對公布內容的一種認可,表明愿意在此基礎上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訂立勞動合同。
(三)全面考核。用人單位對報名的應招人員可以進行德、智、體全面考核。具體考核內容可以根據生產或工作的性質和需要有所側重。例如,招收學徒工人,可以側重文化考核;招收技術工人,可以側重該工種的技能考核;招收繁重體力勞動者,可以側重身體素質的考核;招收初級技術工人。考核標準可以稍低;招收高級技術工人,考核標準可以稍高。
(四)擇優(yōu)錄用。用人單位對應招人員進行全面考核后,應嚴格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評判,不得徇私舞弊。對考核結果必須公開張榜,公布擇優(yōu)錄用人員,接受群眾監(jiān)督。
經過上述四個步驟,用人單位就能夠確定受要約人,即愿意接、受用人單位條件并與該單位協(xié)商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于是進人第二階段。
第二步,簽訂勞動合同
也即完成要約和承諾的全過程。經過上一階段,受要約人確定后,即由用人單位提出勞動合同的草案,勞動者如果完全同意,即視為承諾,勞動合同即告成立。如果勞動者對勞動合同草案提出修改意見或要求增加新的內容,應視為對要約的拒絕。雙方繼續(xù)經過新的要約一一再要約,反復協(xié)商,直至最終達成一致的協(xié)議。
勞動合同書應由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書面委托代理人與勞動者簽字(蓋章),并注明簽訂日期。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的勞動合同書一式兩份,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持一份。
勞動合同的簽訂其實可以直接的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但若是因為一些原因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話,也可以通過其他一些證明來進行佐證,就包括考勤記錄、工資條、工牌等等。當然,按照法律規(guī)定,單位沒有在規(guī)定時間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從第二個月開始就需要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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