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天國的法律制度是怎樣的
太平天國是清朝后期的一次由農(nóng)民起義創(chuàng)建的農(nóng)民政權,也是中國歷史上最大規(guī)模的農(nóng)民戰(zhàn)爭。健全的法律系統(tǒng)是政權存在的根本下面是學習啦小編分享的太平天國的法律制度是怎樣的,一起來看看吧。
太平天國的法律制度介紹
太平天國革命是以“拜上帝會”為組織發(fā)動起來的。起先,以《十款天條》作為“拜上帝會”的教規(guī)和太平軍的軍律。道光三十年底(1851)金田起義之初,洪秀全曾發(fā)布五條紀律詔、遵守天條詔。咸豐二年(1852)永安建制,頒布了《天命詔旨書》、《太平禮制》、《太平條款》,刊印了《太平詔書》、《天條書》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咸豐三年二月(1853年3月)定都天京后,在東王楊秀清主持下,“立法安民”,頒布了《天朝田畝制度》、《太平刑律》(據(jù)傳有177條,今發(fā)現(xiàn)62條)等法律,建立了司法制度。
咸豐六年(1856)秋,天京內(nèi)亂,革命形勢也隨之逆轉。此后,上下猜忌,法紀松弛。咸豐九年(1859),干王洪仁玕特發(fā)布《立法制諠諭》,強調(diào)整頓和嚴肅法制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國家以法制為先,法制以遵行為要,能遵行而后有法制,有法制而后有國家,此千秋不易之大經(jīng),而尤為今茲萬不容已之急務也”①。并指出了“事權不一”,邀功爭爵的危害性。但因階級和時代的局限,這些都成了泡影。
除上述法律、詔令外,其他各王、侯、主將等所發(fā)布的諭令、告示、條例等,也具有法律效力。茲就其要者分述如下:
1.行政立法。
太平天國實行“以教率政”的政、教、軍合一的組織原則,從天王、各王、侯、軍師、丞相、檢點、指揮及至總制、監(jiān)軍、各級鄉(xiāng)官,都握有軍事、行政、宗教和司法等權力。太平天國設有女官,銜名與男官同,如女軍師、女檢點、女指揮、女等,其職權、地位也與男官平等。這在當時是個創(chuàng)舉。地方政權組織分為省、郡、縣三級,廢止了清朝道一級設置和直隸州、廳等機構。縣以下,設各級鄉(xiāng)官。依《天朝田畝制度》規(guī)定,縣按居民戶數(shù)分設若干軍,軍設軍帥,受監(jiān)軍領導。軍帥以下依次為師帥、旅帥、卒長、兩司馬、伍長,均按五建制。一伍長管五家(伍長家在內(nèi))。并規(guī)定“每家設一人為伍卒”。其目的是為將行政機構同軍事組織結合起來,以加強生產(chǎn)和適應戰(zhàn)爭的需要。所謂“有警則首領統(tǒng)之為兵,殺敵捕賊;無事則首領督之為農(nóng),耕田奉尚(上)”①。事實上鄉(xiāng)官的編制及所轄戶數(shù),多因當時環(huán)境和居民分布狀況等而多少不同。
太平天國要求所有官兵熟記和嚴格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如《太平條規(guī)》規(guī)定:“要恪遵天令”;“要熟識天條,……及所頒行詔諭”;“要煉好心腸,……公正和儺(和睦),毋得包弊徇情,順下逆上”;“要同心合力,各遵有司約束,不得隱藏兵數(shù)及金銀器飾”;“不得……荒誤公事”;“不許謊言國法、王章”②,等等。如有違法,都要嚴格處理。此外,它還根據(jù)形勢發(fā)展和政權建設的需要,以法律規(guī)定了:(1)鄉(xiāng)官選舉制度。鄉(xiāng)官除了隨時隨地直接委任外,另一種是由群眾公舉。如《太平天國文書》記載:“凡鄉(xiāng)鄰熟識 之人,舉為鄉(xiāng)官,辦理民務”。并要求“所舉之人,必度其干事才能稱職者充當其任”①。(2)保舉制度。按《天朝田畝制度》規(guī)定:“凡天下每歲一舉,以補諸官之缺。”保舉要“列其行跡,注其姓名”。“舉得其人,保舉者受賞,舉非其人,保舉者受罰”。太平天國前期貫徹執(zhí)行這一制度是較為認真的。燕王秦日綱在稟奏中說:東王指示“凡保舉官員,必須查其平素歷練老成,精明靈變,然后傳該員前來,親自勘驗,觀其言語舉動,進退趨蹌,果堪勝任,再行保舉稟奏回朝,毋得徇情濫保。”②(3)保升奏貶制度(黜陟制度)。三年一次。“若有大功大勛及大奸不法等事”上下相互之間可隨時保升奏貶,不受三年的限制。凡所列“賢跡”或“惡跡”,都要有確實的事實和“憑據(jù)”,如果濫保濫奏或借機誣奏,要被革職或處罪。(4)考試制度。定都天京后開科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設文、武兩科。應試者不分性別、門第等,考中者即被錄用。并于所到之地出榜招賢。收攬各方人才。但是,這些有一定積極作用或進步性的制度,是同君主制(盡管與封建君主專制制度有所不同)、封官制、世襲制和嚴格的等級制度相伴隨著的。永安建制時,洪秀全即封有東、西、南、北、翼五王,并以詔令宣稱:一切功勛等臣,“大則封丞相、檢點……至小亦軍帥職,累代世襲”③。定都天京后,禮儀等級十分繁雜、森嚴。只有天王及幼天王洪天貴才能稱“萬歲”。“各王駕出,侯、丞相轎出,凡朝軍中大小官員如不回避,冒沖儀者,斬首不留。”④表現(xiàn)出濃厚的封建等級制的特色。 特別是后期,隨著太平天國政權的封建化,上述一些進步性的制度也都被棄置了。
2.土地立法。
太平天國定都天京后,頒布了《天朝田畝制度》。主要內(nèi)容是廢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均天下田給天下人同耕。它規(guī)定把全國土地按畝年產(chǎn)量的不同,分成“九等”,以戶為單位,按人口均分,“凡分田照人口,不論男婦,算其家人口多寡,人多則分多,人寡則分寡,雜以九等”①。16歲以上受田,得全分。15歲以下為未成年人,分田占成人的一半。并規(guī)定:“凡天下田,豐荒相通,此處荒則移彼豐處,以賑此荒處;彼處荒則移此豐處,以賑彼荒處”②,以實現(xiàn)“有田同耕,有飯同食,有衣同穿,有錢同使,無處不均勻,無處不飽暖”③的理想社會。這是一個以小農(nóng)平均主義思想為指導的徹底否定封建土地制度的方案。在反對地主階級土地占有制的斗爭中,“‘平均’地產(chǎn)的思想是正當?shù)暮瓦M步的”④,它反映了受盡封建剝削、壓迫的破產(chǎn)農(nóng)民的愿望。除此而外,“‘平均制’的其他一切東西都不過是思想上的幻影”⑤。事實上,太平天國并沒有按照上述規(guī)定分田,而是依據(jù)舊征收糧賦辦法來征收稅糧⑥。咸豐四年(1854),東王楊秀清等三王以“兵士日眾,宜廣積米糧,以充軍儲而裕國課”為由,特向天王奏準:在安徽、江西地區(qū)“曉諭良民,照舊交糧納稅”⑦。即照舊辦法直接向太平天國政府交糧納稅。這一改變,是時勢要求的必然。咸豐十年 (1860),太平軍攻占蘇州、常州等地,即令鄉(xiāng)官“按畝造花名冊,以實種作準,業(yè)戶不得掛名收租”①??藦蜔o錫后,“鄉(xiāng)官隨田派捐……各佃戶認真租田當自產(chǎn),故不輸租,各業(yè)戶亦無法想”②。實際上承認了農(nóng)民占有土地的權利。太平天國有的地方政府,還發(fā)給農(nóng)民田憑。“各鄉(xiāng)卒長給憑,……領憑后,租田概作自產(chǎn)”③。這可謂太平天國在當時歷史條件下所實行的一種耕者有其田的政策。此外,太平天國還在一些地方,直接設收清朝官僚、豪紳以及寺觀的土地歸太平天國所有,設典農(nóng)官管理。
但是,上述政策在有些地方并未認真貫徹執(zhí)行。特別是后期在蘇杭地區(qū),有主客觀原因。鉆入該地區(qū)軍政部門的地主、商人和反革命等,利用職權,發(fā)給地主田憑,令其“永遠收執(zhí)、取租辦賦”④。并設立租局,強迫農(nóng)民向地主交租,甚至派兵鎮(zhèn)壓農(nóng)民的抗租斗爭,從而使太平天國的土地法令部分地遭到破壞。
3.財經(jīng)立法。
圣庫制度和供給制度:太平天國依據(jù)“人無私財”原則,創(chuàng)立了一種以公有制為基礎的“圣庫”(《天朝田畝制度》稱“國庫”)制度和大體平均分配的供給制度。規(guī)定:凡參加拜上帝會的人,須將各人的財產(chǎn)交給圣庫,而每個人的生活用品全由圣庫發(fā)給。從天王至士兵,都不領俸錢。除肉食和服裝有差別外,米、鹽、油、用品、衣服等都按定量由圣庫供應。這一體現(xiàn)著平等平均思想的制度,曾吸引農(nóng)民群眾潮水般地涌向太平軍。隨著革命形勢的發(fā) 展,圣庫的物資來源已由參加起義人的捐獻,變?yōu)闆]收官府和地主豪紳的財產(chǎn)。為此,太平天國在進軍途中多次嚴令:所有繳獲的金銀財物都須繳歸圣庫,不得私藏。否則,“一經(jīng)察出,斬首示眾”①。這種制度當初對保證軍需和官兵生活,防止貪污搶掠,維護革命紀律起了很大作用。但是,太平天國定都天京后,企圖以法律形式將之推廣到社會,則脫離了社會發(fā)展的實際,不可能普遍實施;加之管理不善,特別是領導集團以身破法,私自擁有大量金銀財寶,享受特殊待遇,致使這種制度到咸豐五年(1855)后就很難維持下去了。
4.商業(yè)立法。
大平天國定都天京之初,曾下令取締商業(yè),將商賈的資本、物貨等收歸圣庫②。商民生活所需由圣庫按規(guī)定供應。這種辦法很難長期實行,遂改為:(1)允許“老兄弟”“出城買物”,即城外有貿(mào)易市場;(2)“人有愿為某業(yè)者,稟佐天侯給照,赴圣庫領本,貨利悉有限制”③。這種商店稱“天朝某店”,一律“不準私賣”,不準收售珠玉玩物④。此亦引起人們不滿,便改行自由貿(mào)易、由國家收稅的政策。“百般貿(mào)易俱可做,煙酒禁物莫私營。”⑤所謂“禁物”,系指鴉片、金銀玩物、食鹽之類。天京以外地方,看來實行自由貿(mào)易,但凡開設商店須向政府領取“商憑”(“印照”等)。“商憑”中載有必須遵守的條款。如“務須公平交易”,“不得奇貨自居,亦不得抬高市價”⑥等。 同時,主張同外國通商,但外商要遵守太平天國法令,嚴禁鴉片貿(mào)易。
5.刑事立法。
刑律是太平天國法律的主要部分。它把打擊的重點首先指向代表封建勢力的清朝官員、豪紳、惡霸地主等,貶稱他們?yōu)?ldquo;妖”,堅決予以打擊,并把矛頭直指“滿妖咸豐”,指斥他“率人類變妖類”,必須誅戮①。
太平刑律視“反草通妖”(叛變通敵)和謀反為最嚴重的犯罪,規(guī)定:“如有被妖魔迷懞反草通妖,……即治以點天燈、五馬分尸之罪。”并誅殺通館通營;“凡有人私帶妖魔入城或妖示張貼謀反諸事,……定將此人點天燈。其知情不告者一概斬首不留。”②
為保護圣庫制度,刑律對私藏金銀和私自掠奪行為,也視為重罪,予以嚴懲。如規(guī)定:“凡私藏金銀……即是變妖,定斬不留”;“凡典圣庫、圣糧及各典官,如有藏匿盜賣等弊,即屬反草變妖,即治以點天燈之罪”;“凡假冒官員私打先鋒者,斬首不留”③。
依刑律,凡淫亂、強奸,即斬首示眾;無故殺害人、燒毀群眾房屋的、虜掠群眾財物的、私藏關憑等,均斬④。
嚴禁鴉片。最早制定的《十款天條》第7條規(guī)定:“吹(吸)洋煙……是犯天條”。咸豐二年(1852)在永安重頒《嚴禁違犯第七條詔》,規(guī)定:吸洋煙者“一經(jīng)查出,立即嚴拿斬首示眾,決無寬 赦”①。后來,洪秀全還專門發(fā)布《禁鴉片詔》。各地也張貼《告示》:“倘有販賣者斬,吸食者斬,知情不稟者一體治罪。”②當時嚴禁販賣吸食鴉片,不僅是向惡習挑戰(zhàn),而且是一種反對外國侵略者的愛國措施。
但是,太平刑律有些規(guī)定過于苛重,并帶有濃厚的封建等級制和落后迷信的東西。如對打架、飲酒、吸水旱煙、超過三周不能熟記《天條書》等,都列為大罪,處以死刑;屬下談及天王后宮后妃的名字、位次,以及見到后妃不低頭垂眼的,都處死刑。這種刑律加劇了內(nèi)部矛盾。
刑罰有枷、杖、死刑,沒有徒、流刑。死刑還沿用了古代一些酷刑,如點天燈、五馬分尸等。
6.婚姻家庭立法。
太平天國提倡男女平等。從起義開始,婦女就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權利,可以參軍打仗,出任文武職官,以至將帥,官階與男子平等。在有些城市設立“女營”、“女繡錦衙”等組織,吸收婦女參加和從事各種生產(chǎn)勞動。關于婚姻,提倡一夫一妻制,并以法律形式肯定“凡天下婚姻不論財”,廢除封建買賣婚姻及“一切舊時歪倒”。結婚,一般由鄉(xiāng)官發(fā)給“合揮”(結婚證書),在教士主持下舉行婚禮。允許寡婦再嫁。并嚴禁娼妓、納妾、買賣奴婢、纏足、溺嬰,要求“安老憐幼恤孤”,嚴格保護婦女的人身權。但離婚是不準的。
在家庭關系上,曾提倡禁欲主義。起義一開始,為防止淫亂, 規(guī)定:凡參加起義的男女都分別編入“男營”、“女營”,不許男子徑進“姊妹營”和“私相授受”。除諸王外,已婚者不許同居,未婚者不許婚配,違者嚴懲。定都天京后,企圖把這種辦法強行推向社會,因遭群眾反對,不得不在咸豐五年(1855)正式準許男女團聚婚配,全面恢復家庭生活。
太平天國婚姻家庭立法中,也有不少封建毒素。如官書《幼學詩》宣傳“妻道在三從,無違爾夫主”①等封建思想。法律規(guī)定,“凡婚姻必聽其師擇配,不得茍合”②。更為嚴重的是太平天國主要領導成員公然破壞他們提出的一夫一妻制,甚至假上帝之命實行一夫多妻制。這些也是太平天國領袖們擺脫不了封建帝王思想的表現(xiàn)。
7.外交政策。
太平天國奉行獨立自主平等的外交政策。咸豐三年(1853),太平天國在答復英使文翰的信中公開宣布:“天下為一家,四海之內(nèi)皆兄弟也。彼此之間既無差別之處,焉有主從之分”。“無論協(xié)助我天兵殲滅妖敵,或照常經(jīng)營商業(yè),悉聽其便”③。咸豐四年在另一答復中又指出:不但允許英國通商,“萬國亦許往來通商,但通商者務要凜遵天令”,即要遵守太平天國的法律法令,并到指定地點辦理,嚴禁鴉片貿(mào)易,“害人之物為禁”④。當外國侵略者居心叵測地向洪秀全兜售他們幫助太平天國打清朝,但要求 事成之后“平分土地”的陰謀時,洪秀全斷然地說:“事成平分,天下失笑;不成之后,引鬼入邦”①,堅決拒絕了外國侵略者的利誘。當外國侵略者撕下“中立”的假面具,幫助清朝軍隊進攻時,太平天國就英勇地堅決地予以反擊,曾打得侵略者“屢受挫敗”,“斂兵不動”;武裝到牙齒的“洋槍隊”,被打得幾乎全軍覆沒;法國蒲魯特和美國的華爾,也在戰(zhàn)爭中被擊斃。這充分表明了中國人民英勇抗擊外國侵略者的愛國主義精神。但由于歷史條件和階級的局限性,太平天國的領袖們在很長一個時期內(nèi),對外國侵略者的本性認識不清,看不到他們聯(lián)合封建統(tǒng)治者以壓榨中國人民和絞殺革命的罪惡陰謀,因而對之缺乏應有的警惕,結果吃了大虧。
司法制度
太平天國司法由各級官員兼理。天王為最高裁判者,王、侯、丞相等都行使審判權,各王府還設有刑部尚書、典刑、典牢等專職官員,負責具體的司法工作。在地方,總制和監(jiān)軍都兼理“獄訟”。各級鄉(xiāng)官也有權“催科理刑”,“悉設公堂刑具”。②
定都天京后,有了一定的訴訟程序?!短斐锂€制度》曾規(guī)定:“各家有爭訟,兩造赴兩司馬,兩司馬聽其曲直。”如果不服,由上級鄉(xiāng)官逐級審理。如“既成獄辭”,軍帥須逐級上報,直至天王,天王命軍師、丞相、檢點及典執(zhí)法等詳核其事,如無出入,再 由這些人報請?zhí)焱踅抵贾鲾?,或生或死,或予或奪,軍師遵旨處決。這種不分案件性質難易和審級的繁瑣程序,不可能也無必要完全按其進行。據(jù)有關著述記載,“刑人必問供”,具稟侯王,經(jīng)天王批準,由翼王(石達開)交翼殿刑部尚書蓋印,“赴天牢提人處決”①。在地方,一般案件都由郡的長官總制決定。
太平天國在官署“大門走廊內(nèi)置大鼓兩面,凡受害伸冤或要申訴的人均可自由擊鼓,要求首長主持公道”②。起訴手續(xù)簡便,凡有“入告者,隨即坐堂,聽審頗明允,……不索訟費”③。審理案件,一般都公開進行,允許人們旁聽。據(jù)目擊者記載:“這些法庭毫無例外地是最嚴格最公正的。令人憎惡的場面,清朝衙門的……如施于原告、被告、犯人的酷刑之類,全被廢除。原被告兩造及證人全都當面對證。”重視調(diào)查證據(jù)。“囚犯和訴訟人全都具有依法進行辯護的權利”④。公正判處,“所有的審判全都以是非曲直為準則,而不拘囿于條文,因此很少發(fā)生歐洲法庭中因法律上的專門術語及詭辯經(jīng)常所導致的顯然不公正的現(xiàn)象”⑤。
在處理重大案件時,一般要召集群眾大會或發(fā)布文告,說明罪犯所犯罪行及為什么懲罰,有時還讓罪犯當眾坦白認罪,以教育群眾。
太平天國有時也秘密審訊,甚至假借天父下凡審判。這是落后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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