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苗人的“春嬉”禮儀
跳月,是苗人的樂事,可以說是民俗學上所謂"春嬉"的一種,實際上是青年男婦擇配盛會。
跳月是苗人春嬉擇偶的盛會,在他們是一個極重大的日期。舉行的時間,以促春季為多,但也有在其它的春秋佳日舉行的。會中青年男女,酣歌狂舞,各選所歡,以成姻好。但這不是婚姻的開始;故此與其說是婚姻的禮式,不如說是求愛的喜劇。因為議婚、行聘、成婚、同居種種手續(xù)和禮節(jié),都在跳月之后。
"苗族"一語,在過去是一個頗為籠統(tǒng)的名詞,舊時用來泛指南方與漢族異類的種族。故"苗族"一語,并不專指某一少數(shù)民族,它有時將壯、瑤、彝、仡佬等西南民族,也都包括在內(nèi)。因此,廣義的"苗人"散布甚廣:長江以南,自湖南、江西、湖北的一部分,以至四川、云南、貴州、西藏、廣西、廣東一直到緬甸、越南、老撾邊境,都有他們的蹤跡,尤以兩廣、云、貴四省,為其繁殖的中心。過去,他們在這些區(qū)域內(nèi),自成部落,不與漢族往來;或與漢人錯雜而居,風俗習慣,彼此間有或顯或晦的相關影響。詳細的考察他們的禮俗,正確地記錄下來,是研究中國文化史,尤其是研究中國民俗的一件極為重要的工作。
下面引述的苗人跳月的材料,其作者大都是清代的漢人。
在《續(xù)文獻通考》里,有幾句簡括的話,可以拿來當作跳月的總述:
苗人休春,刻木為馬,祭以牛酒。老人之馬箕踞。未婚男女,吹蘆笙以和歌詞,謂之跳月。
清人陳鼎,以漢人幼年流落滇黔,習見苗戀的民情風俗。即長,又娶士司苗女為妻。著有《黔游記》及《滇黔士司婚禮記》二書,關于跳月的風俗,都有記載。后者所記如下:
仲家,牯羊苗,黃毛仡佬,白倮倮,黑倮倮(倮倮是彝族的舊稱)五種苗,以跳月為配婚者,皆不混。跳月為婚者,元夕立標于野,大會男女。男吹蘆笙于前,女振金鐸于后,盤旋跳舞,各有行列。謳歌互答,有洽于心即奔之。越月送母歸家,然后遣媒妁請聘價等。既成,則男就于女。必生子然后歸夫有。周禮暮春之會,大會男女,過時者奔之銖禁,不及時者忽各市地。今此五苗,無論過時與不及時者皆奔,殆其流弊歟。
這里說跳月的時間在元夕,與別的地方在仲春或暮春舉行的不同。但時期盡可因地而異,而其中心的事實,則沒有兩樣。作者拿周禮暮春大會男女對話與苗俗相比,自是很有識見之言,但末了斥為"流弊",則未免有點偏見,這一點下面還要詳細討論,現(xiàn)在暫且擱開,再旁述些事實。
清朝黃元治的《黔中雜記》,也有述及黔中苗人的風俗,雖未明解是跳月,但與上面所述的中心事實正同,可斷為同屬一類。其說云:此間的人"無婚娶禮,女子踏歌,男子蘆笙和之,音調(diào)諧則配"。他說苗人,"無婚娶禮"是大大的誤解,殊不知踏歌唱和,諧協(xié)則合,便是婚娶的準備,兩情既洽,然后告之父母,依禮成婚,其手續(xù)與漢族雖不盡同,卻有點相似,何謂之強迫一對未曾見面的男女相結合,完全不顧當事者的意志感情,而苗人則任青年男女自由選擇罷了。
方亨咸亦清朝人,所著《苗俗紀聞》,記苗人的婚俗,比黃元治較詳,卻沒有因種族成見誤解。他記貴州苗族的習俗說:
其媒也,無媒妁。男子壯而無室者,以每年六月六日,干將蹉,悉登山四望。吹樹葉呦呦聲,則知馬郎至矣。未婚之女,群往從之。任自相擇配,先合而后議婚。視女之好惡。以定聘之高下,聘無幣帛,為牛若干。父母不受聘,聘歸舅氏,云還娘錢,如女多,以一婚舅家,舅則不復取聘矣?;楹蟛煌瑢嬏帲ㄋ芥?,俟孕而乳,始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