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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怎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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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怎么分配

在生活中經常會遇到這些問題,彩禮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嫁妝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雖然這些可能不是我們的問題,但是又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下面給大家分享關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怎么分配,歡迎閱讀!

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怎么分配

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怎么分配

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即婚后個人財產。所謂婚后個人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后各自所有的財產和其它夫妻個人的特有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其他應當歸一方財產的,應包括夫妻一方從事職業(yè)、工作和業(yè)余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財產;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yī)藥生活補助費;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人身保險費、醫(y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章等;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

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彩禮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嫁妝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1、如果所收的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規(guī)定,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男女雙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的第5條規(guī)定,考慮財產的來源予以合理分割。

3、如果雙方婚姻持續(xù)時間短,并且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難的,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的第5條規(guī)定精神處理,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傾斜。

二、嫁妝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2021.1.1生效)明確規(guī)定,只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的,才視為確立夫妻關系。舉辦婚禮不能視作婚姻關系成立。

嫁妝算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要根據情況來判斷,如果是二人在領取結婚證之后購置并且雙方沒有對嫁妝的歸屬作出約定的,按照《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財產,除了法定和約定的屬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在領取結婚證之前購置并且雙方對該財產的歸屬沒有約定的,屬于一方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嫁妝根據上述原則分割。

但在司法實踐中,嫁妝一般視為女方的婚前財產,因此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女方為結婚購置的嫁妝,雖然是在結婚登記以后,舉行結婚儀式之前購買,但夫妻雙方沒有實際生活在一起,沒有共同的勞動和收入。購買財產的資金大多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親屬,少數也有夫妻一方婚前個人的收入。

在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對該類財產的歸屬一般不持異議,認為女方陪嫁的財產就是其個人財產,男方購置財產就是男方的財產。這樣處理起來也比較符合風俗習慣,當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可以證明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

1、證明有房產的,應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fā)票或出資證明;

2、證明有銀行存款并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開戶銀行名稱及銀行帳號;證明有股票并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開戶券商名稱及股東代碼、資金帳號;證明有車輛的,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

3、證明對方在公司擁有股權的,應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等;

4、證明一方有債權債務的,除提交借據以外,必須有相關的證據佐證;

5、證明夫妻雙方財產有約定的,必須提交協(xié)議書等相關的證據。

哪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1062條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注意:

(1)這里的“所得”是夫妻所得,包括夫妻共同所得、夫或妻一方所得, 如根據《民法通則意見》第43條規(guī)定,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償還。該條司法解釋明確了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雖然不是雙方共同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但所得收入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該解釋符合夫妻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的本意。 因此,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收入,應當認定為本條第2項“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在雙方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為夫妻共同財產。

(2)“所得”針對的是財產權利,而不是強調實際對財產取得占有。 如夫或妻中獎所得的財產,離婚時可能權利人并未實際占有,但這些未實際控制、占有的財產仍應認定為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同樣道理,如果一方的父母在婚前死亡,但是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才分割遺產,由于繼承是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故這筆遺產應屬于該方的婚前個人財產,而不應是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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