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層法院建立審判長聯席會有關問題的探討
論文關鍵詞:基層法院建立審判長聯席會問題探討
論文摘要:在法官逐漸走向職業(yè)化的進程中,基層法院面臨著與上三級法院不同的困難,特別是近年來,基層法院案件受案數不斷上升,新型疑難案件不斷增多,改革過程中出現的利益格局調整,使大量的矛盾和糾紛需要用法律手段進行解決,并且基層法院的法官素質現狀和后備力量的匱乏,使審判管理面臨著許多新問題。在現有條件下如何適應新形勢下的審判工作,審判資源的科學配置與合理使用至關重要。筆者在此,結合我院實施的審判長聯席會這一改革措施所遇到的問題和取得效果,發(fā)表一些淺見,做以下探討。
一、基層法院現有審判組織形式狀況
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guī)定》,以及審判長選任制的全面展開,基層法院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大多通過合議庭審理后徑行判決,實現了審與判的一致,領導簽批的行政化色彩逐漸減少,但部分疑難或合議庭成員存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仍需要通過主管院長提請,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是基層法院的最高審判組織,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審委會討論后形成的決議合議庭必須執(zhí)行,但在審判實踐中仍存在一些不足和亟待完善的地方。
(一)審判管理條塊分割。在基層法院大多是根據審判業(yè)務的不同,實行審判業(yè)務主管院長負責制。如一名主管院長負責管理一個以上幾個不等的審判庭,在審判業(yè)務上實行主管院長抓庭長、審判長層層把關,各自負責,這種管理模式的優(yōu)點是責權一致,權限集中,縱向管理,直接有力。缺點是在橫向上與其他主管業(yè)務部門聯系甚少,甚至“老死不相往來,”造成了審判員多年從事一項審判業(yè)務。審判員除工作變動,庭長除交流輪崗外,才能從事其他新的審判工作,工作變動后的法官在新的審判崗位需要將近幾年的新法規(guī)重新學起。近年來,全國統(tǒng)一司法考試中,有的法院參加考試的法官全軍覆滅,或通過者鳳毛麟角,除這些法官工作量大或學習準備不充分外,工作中審判業(yè)務單一,平時對法律知識積累少也是重要原因,這種條塊分割機制縮小了法官的法律視野,有些法官在同一崗位工作多年后,沒有壓力,成為了一名經驗型法官,缺少環(huán)境的支持和外來的壓力,很難成長為一名知識型,復合型的法官,更難以談及走向職業(yè)化。
?。ǘ┮呻y復雜案件使法官壓力過大。普通程序的案件由合議庭進行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guī)定》中對合議庭組成人員的人數沒有作出明確規(guī)定,但在實踐中,基層法院合議庭大多由三名法官或一名法官與兩名陪審員組成,如果再增加合議庭人員,按照基層法院現有人員編制也不現實。對于一些新型疑難、法律關系復雜、證據較多、事實難已查清的案件,在庭審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guī)定》中第九條的規(guī)定,合議庭評議案件應當在庭審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執(zhí)行這一規(guī)定,五日內查清法律、明晰事實,難度不能說不大。對于此類案件的審理,法官們卻常常感慨法官越來越難當,特別是現有司法理念的沖突,如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差距的認同,當事人訴訟能力強弱差距的存在,當事人舉證中行為責任與結果責任方面的審核與認定的技能,同時基層法院一名審判員又不能在一定時期僅辦一件或幾件案件的實際情形,實現“公正與效率”這一主題,使法官難以承受壓力之重。
?。ㄈ徫瘯芾憩F狀存在弊端。我院審委會前年議案97件,去年議案116件,今年截止目前議案132件,呈逐年上升趨勢。其中刑事案件議案上升幅度不大,以民商事案件上升的數量較快,審委會工作量日趨加大,而審委會委員又多為兼職,審委會召開時間由過去每兩周一次改變?yōu)槊恐芤淮?,因審判需要可每周召開兩次。形成上述現象的原因,筆者認為首先疑難復雜、新型案件增多,確實需由審委會討論決議是產生這一現象重要原因;其次,現有審判組織管理辦法中尚無審委會議案準入制度,有些法院制定的審委會規(guī)則中將討論案件的范圍過于原則化,或權限上收的傾向。次之是主管院長與庭長把關不嚴,只聽匯報不閱卷宗或不參加庭審,只是簽批,使一些不認真鉆研法律、畏難情緒嚴重的審判員將案件進入了審委會議案環(huán)節(jié)。另外一個重要原因是《錯案追究制》的制定與落實?!度嗣穹ㄔ簩徟腥藛T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的執(zhí)行,以及現有執(zhí)法環(huán)境中案件受到行政干預,社會輿論等壓力使部分法官信心不足,稍有困難,便將案件推向審委會,采取了“孩子哭了就找娘”這種逃避責任的辦法,有的甚至將人情案、關系案也通過審委會來減少阻力,降低風險。上述現象的產生,使審委會議案的質量、效率大打折扣,同時也浪費了審判資源。
二、建立審判長聯席會的必要性
顧名思義,審判長聯席會是在那些各自本職工作中已被選任的審判長中選擇那些工作作風扎實、業(yè)務精通、能模范遵守審判紀律、且具有培養(yǎng)前途的法官,由他們組成一個法律知識互補,審判技能互相提高,審判經驗相互總結和交流的群體,由他們來打破條塊分割,審判業(yè)務單一格局,由他們提出的合理化建議和具有參考幫助的意見來減輕合議庭的壓力,使一些無需進入審委會議案環(huán)節(jié)的案件直接由合議庭進行裁判,使審委會議案質量和效率有所提高。
(一)有利于法官審判技能的全面提高
建立審判長聯席會使審判長們在審判實踐中得到真正的鍛煉,在實際操作中,案件的準備階段或參加庭審(旁聽)中,對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能夠主動思考,主動鉆研,對法律的理解和適用,對事實的認定,形成各自意見在聯席會上發(fā)表,給這些愛學習善鉆研的法官們表現機會的同時,也提高了他們綜合素質,這些法官沒有兼職審委會委員過多的行政事務,在他們成長時期給他們提供學習機會,讓他們集中精力獻身于法律事業(yè)。他們的學習和鉆研同時會影響和帶動一些年輕的法官,使法院學習氛圍更加濃厚。這種打破論資排輩的遴選機制,會使參加聯席會的法官增強使命感和責任感,更加努力工作。使未參加聯席會的法官樹立競爭意識,通過個人努力縮小差距,彌補不足,形成趕、超的良好形勢。同時,通過審判長聯席會上法官們的不同表現會發(fā)現優(yōu)秀人才,有利于培養(yǎng)優(yōu)秀的審判干部,并讓他們脫穎而出。
?。ǘ┯欣谔岣吆献h庭評議案件的質量
對新型、疑難、復雜的案件,合議庭需要審判長聯席會提供指導和幫助時,將那些公開審理的案件在庭審前后,自行選擇時間向審判長聯席會負責人聯系,由審判長聯席會負責人進行召集,對于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涉及隱私和商業(yè)秘密的案件只對存有爭議或難以認定的問題進行專題討論。由于審判長聯席會法官的參加,使案件的審理不但置于對社會的公開,同時又置于法院內部的公開,有利于公開促進公正。同時,在評議案件時,采取了集體智慧,不同法官提供的不同法律觀點,使信息共享,有利于合議庭最后形成科學、正確的合議意見。如我院審理的一件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由于案情事實難以認定,法律責任難以區(qū)分,合議庭評議時出現了三種意見,在進入審委會議案前,審判長聯席會的法官們不同的法律見解和法律適用的依據,以及證據認定的觀點,使合議庭成員分別對各自的意見進行重新審視,最后評議后形成一致意見,案件未進入審委會評議便得已審結。這種制度的實行使有的難度較大的案件在集思廣益情況下降低了難度、減少了壓力,更有利辦案效率的提高。
(三)有利于提高審委會議案質量
現有的審委會制度帶有很強的行政式指令和論資排輩的傾向,而審委會委員的科學遴選制度尚未建立,特別是涉及法官級別的評定,使審委會委員行政化色彩更濃。如黨組成員、庭長才能有資格被任命為審委會委員,這種人員組成結構,導致了有的審委會委員在審委會召開時才詳細的閱讀審理報告,了解案情,有的審委會委員身兼數職,投入審委會精力十分有限,因此議案發(fā)表觀點時缺少依據和說服力,議案質量自然難以提高。為了使現有的審委會委員能夠盡早進入角色,在了解案情形成自己認識、判斷后,聽取合議庭意見的形成至關重要,而審判長聯席會中持否定和支持的意見,大多有明確的依據和觀點,會使審委會委員在議案時提高效率,并重新在這些觀點中進行科學篩選和迅速梳理,使審委會不走過場,案件質量自然就會提高。同時,審判長聯席會中法官們不同的法律觀點自然會開闊審委會委員的思維空間,更新司法理念,本身也是互相學習的過程,同時針對不正確的觀點要及時提出糾正,促進執(zhí)法的統(tǒng)一。由于審判長聯席會的作用,必然會減輕審委會壓力,使審委會能夠集中研究審判規(guī)律、總結審判經驗、審判改革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問題,能進一步促進審委會作用的全面發(fā)揮。
三、建立審判長聯席會應正確處理好四個關系
審判長聯席會這一新生事物,其存在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但如何用發(fā)展的觀點去正確認識它,用改革的胸懷對待它,必須統(tǒng)一認識,其正確與否,科學與否,都要通過實踐進行檢驗,用效果去衡量,符合審判規(guī)律的要進一步完善,違背現實的要及時修正。因此,在沒有法律定位的階段,如何進一步發(fā)展,進一步完善管理,加強科學有效監(jiān)督顯得至關重要。筆者認為在現階段要正確處理以下四個關系。
?。ㄒ唬┮_處理好審判長聯席會與干部管理的關系
審判長聯席會應是動態(tài)的管理,其選拔機制堅決杜絕領導指定行政任命式的辦法,應將全面考察其審判業(yè)績、職業(yè)操守等作為重點,做好民主推薦和組織考察,入口要精而嚴,要嚴格執(zhí)行法律規(guī)定的回避制度,由主抓隊伍建設的院長擔任審判長聯席會的召集人,對每名參加聯席會的法官表現做好認真記錄和考察,使聯席會始終納入法官管理之中,考察好參加聯席會每名法官的現實表現,對沒有作用或作用不大的法官及時調整,打破論資排輩的機制,讓法律理論功底深厚,政治素質好的法官及時加入。同時會同政工和紀檢部門做好年終考核,建立審判長聯席會會議記錄,使審判長聯席會成為培養(yǎng)專家型、復合型審判干部的人才庫。
?。ǘ┮_處理好審判長聯席會與審委會的關系。
審委會是法院最高的審判組織,因此,對審委會委員參加審判長聯席會的人數要加以限制,其參加人數不宜超過五分之一,不能將審判長聯席會搞成審委會準備會,厚此薄彼,削弱審委會的最后決定和把關作用。
?。ㄈ┮_處理好審判長聯席會與合議庭的關系。
合議庭是法院的審判組織,是法官獨立審判工作的重要保證。合議庭與審判長聯席會的關系是咨詢與被咨詢的關系,審判長聯席會對案件僅有建議權,合議庭的獨立性應保持在有全面介紹案情和不全面介紹案情的權利,有選擇審判長聯席會和不選擇審判長聯席會提供幫助的權利,審判長聯席會在合議庭評議前后都無權知道合議庭意見是否形成,或形成意見過程,審判長聯席會的意見既可一種意見,也可多種意見,其目的僅是為合議庭最后評議時提供參考,對合議庭的獨立性不能有任何影響。隨著法官助理制度的實施,無論是審判長、法官助理、書記員按何種比例組合,審判長聯席會與合議庭的關系,都將是相互獨立的關系,審判長聯席會中的法官與合議庭中的法官都有可能存在幫助與被幫助的關系,同時也能促進同志間的團結,形成集體合力。
(四)正確處理好審判長聯席會與審判紀律的關系
審判長聯席會的法官要嚴格執(zhí)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如有不能保守審判秘密等違反紀律的行為,要依據規(guī)定嚴格執(zhí)行。對案情特殊的,要針對某一爭議問題采取分組討論,形成意見后供合議庭評議時參考,以避免違反審判紀律等問題的發(fā)生。同時要建立長聯席會的自律機制,加大監(jiān)督力度,與個人獎懲、干部選拔任用掛鉤,真正將法官職業(yè)道德、職務行為規(guī)范溶化于自身,成為自覺的意識和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