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論文
產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論文
產品召回是指生產商將已經送到批發(fā)商、零售商或最終用戶手上的產品收回。產品召回的典型原因是所售出的產品被發(fā)現(xiàn)存在缺陷。 產品召回制度和一般的三包產品退換貨是兩個概念。三包產品退貨換貨是針對個體消費者,而且不能說明產品本身有任何問題;而產品召回制度則是針對廠家原因造成的批量性問題而出現(xiàn)的處理辦法。其中,對于質量缺陷的認定和廠家責任的認定是最關鍵的核心。 在發(fā)達國家,產品召回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自愿認證,強制召回”,一種是“強制認證,自愿召回”。目前,中國還沒有全面實行產品強制召回制度。以下是今天學習啦小編就為大家精心準備的:產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閱讀:
產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全文如下:
【摘 要】本文首先介紹了法律召回制度的一般性概念,然后圍繞召回的方式和主體以及對象及懲罰措施等方面,為我們學習產品質量法提供了基礎。本文的重點是分析我國產品質量現(xiàn)狀,然后為我們以后完善產品質量法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鑒。
【關鍵詞】產品; 召回制度。
一、產品召回制度的法理基礎。
( 一) 產品召回的概念。
產品召回是指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為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避免安全隱患,監(jiān)督生產者,而對缺陷產品召回并對其改造的制度。
( 二)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與產品召回制度與他的關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圍繞消費者的生活需求,規(guī)定了一些基本的權利和義務。并且規(guī)定了生產者應該遵循的義務,而且基本上涉及了方方面面。不僅在規(guī)定消費者的權利和義務方面比較具體,而且規(guī)定了生產者的一些義務。有利于消費者權利的實現(xiàn)。
在產品損害責任的承擔方面,對其做了詳細的規(guī)定,便于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很好的操作。
首先,這兩者之間的關系密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出臺其主要目的是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其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有一些有關產品質量法律問題的規(guī)定。對于正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其中第 18 條第 2 款規(guī)定了如果產品存在缺陷,即使消費者使用了正確的方法,該種產品仍然可能對消費者的人身或財產安全造成損害的,應該采取相應的措施,制止這種侵害。生產者向相關部門報告此項問題。該條規(guī)定產品質量問題比較籠統(tǒng),但也體現(xiàn)了產品質量法的一些本質的特征。
這兩者之間并不矛盾,二者互為補充。
二、產品召回制度的理論依據(jù)。
( 一) 經濟學理論。
市場經濟是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fā)揮基礎性作用的經濟體制。
在現(xiàn)代經濟中,由于買方市場的形成,消費需求多樣化,消費終于取得了決定生產的主導地位,與此相對應,消費者取代生產者成為引導資源配置的最重要的行為主體。
( 二) 法哲學理論。
召回制度是尊重人權的體現(xiàn),目的在于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相對意義上的正義允許人們實現(xiàn)一種有差別的公平和公正,而不是絕對的公正。使得最大多數(shù)人的利益得到實現(xiàn)。照顧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承認這種差別的同時如何使得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到實現(xiàn)。是我們要達到的真正目的。
三、產品召回的義務主體與對象。
( 一) 召回的義務主體。
產品召回的研究問題上需要重點考慮產品的召回義務主體。
義務主體主要是指因缺陷產品造成消費者的損失的責任承擔主體。筆者認為,產品缺陷在進入流通領域之前由產品生產者承擔召回責任。如果僅僅將產品缺陷責任歸于生產者,也是不合理的。
因為產品進入流通領域之后,可能出現(xiàn)銷售者未盡到自身的義務,而造成消費者安全隱患的。如果我們把所有的責任歸于生產者明顯違背了公平正義的原則。如果誰能夠在一定意義上消除危險,卻沒有采取措施,誰就承擔相應的責任。就生產者自身而言,嚴把質量關從源頭上杜絕安全隱患,從而有效防止了安全事故的發(fā)生。
另一方面產品投入流通領域以后,銷售者應注意流通環(huán)節(jié)的檢驗義務。如果經營者在銷售環(huán)節(jié)出現(xiàn)了問題,也要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
( 二) 召回的對象。
從各國的召回制度看,被召回的產品不是假冒偽劣產品,也不是質量不合格的產品,而是有缺陷的產品,那么落腳點就在“缺陷”和“產品”上面。要完善我國的產品召回制度,首先要解決兩個問題: 一是明確產品召回制度中的“產品”范圍; 二是統(tǒng)一“缺陷”的認定標準。
產品質量法的產品所涵蓋的具體范圍不包括平常的農產品。;產品質量法也沒有將服務列為其具體調整的范圍。但服務的經營者提供的產品受其規(guī)范。
四、我國的現(xiàn)狀以及我們應該如何不斷改進。
我國產品質量法中的缺陷具體是指產品對人身或財產造成的損害。如果我國有具體的行業(yè)或國家參照標準的,采取相應的標準予以調整。具體的標準規(guī)范為我們提供了可行的參考價值。
我國對于產品缺陷的定義規(guī)定有些籠統(tǒng),可操作性不強。而關于如何確定產品存在的缺陷標準一方面是指產品不符合其對應的行業(yè)標準或國家標準,而對人身或財產造成的損害。若產品符合其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能否在造成損害時,消費者向生產者要求賠償責任。
筆者建議,我國建立產品召回制度的時候,要統(tǒng)一缺陷產品的認定標準。應當將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危險作為判斷標準。
五、產品召回的方式。
( 一) 產品召回方式的具體規(guī)制與分析。
盡管各國對召回的方式種類很多但基本上都能歸為是自愿的召回還是強制的召回。
美國的召回方式為自愿召回為主的方式,也就是由企業(yè)自主的對這部分產品進行召回,而不需要政府或相關部門對其強制。
而一些歐洲國家采用強制認證的原則下,進行自愿召回,這種方式生產者的主動性不占主導地位,而由政府占主導地位。
我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guī)定》第 9 條規(guī)定了缺陷產品的召回有兩種主要方式,主要是生產者主動召回和主管部門強制召回。生產者在發(fā)現(xiàn)產品有缺陷時,可以通過自己召回,也可以通過由主管該企業(yè)的部門通知其召回的方式。一些消費者在發(fā)現(xiàn)問題的時候反映產品存在的缺陷,或者一些相關的主管部門通知其存在缺陷,可召回計劃在主管部門備案后,按照法定的程序實施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制造商明知汽車存在缺陷,仍然通過欺詐、隱瞞的手段,而不將其召回或者以不合理的方法來處置這部分汽車,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來強制其召回。
( 二) 通過合理方式完善我國的產品召回。
現(xiàn)有的方式為自愿召回與強制召回相結合。當企業(yè)不召回時,如果目前的督促手段對違法者起不到提示的作用,利益損害得不到最及時的救濟,也不利社會的公共利益的保護。但如果政府強制召回介入的因素太多對市場經濟體制的發(fā)展是不利的。而且不利于搞活市場經濟,激發(fā)其內在的因素。借鑒發(fā)達國家發(fā)展比較成熟的召回方式,“強制認證,自愿召回”式和“自愿認證,強制召回”的方式,采取的都是認證與召回相結合的方式。
( 三) 我國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應注意的兩個問題。
1、適用的條件。
懲罰性賠償制度的責任主體應該是生產者和消費者,生產者或銷售者在主觀方面存在故意或者過失。通常實施了有損于消費者的行為。而且對其使用做出了嚴格的規(guī)定。必須在消費者提起有關賠償性訴訟時才可以使用。
2、賠償金額的確定。
在確定懲罰性賠償數(shù)額時,應當從下面一些要素進行分析:
( 1) 生產者和消費者主觀方面有無故意或者過失的程度;( 2) 該產品的缺陷造成了實際的人身或財產的損害,還應考慮受害者的精神損失;( 3) 企業(yè)的財務狀況。
【參考文獻】
[1]博登海默。 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M]。 華夏出版社,1987.
[2]史際春,鄧峰。 經濟法總論[M]。 法律出版社,1998.
[3]劉靜。 產品責任論[M]。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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