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解除勞動合同法律問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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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偉1由 分享
論文摘要:勞動合同的解除關系著雙方當事人的重大利益,當然也最容易引起法律糾紛,在解除勞動合同的過程中涉及到很多法律問題,如何更好地注意和解決這些問題應當引起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高度關注。
論文關鍵詞:勞動合同;解除權;法律問題
1 解除勞動合同的基本概述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有雙方協(xié)議解除、勞動者單方面解除、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等。由于《勞動合同法》的定位是保護作為弱勢一方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立法者賦予了勞動者很大的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而對用人單位的單方面解除權進行嚴格限制,不論從勞動合同的建立、勞動合同的解除還是勞動合同解除去的經濟補償以及損害賠償?shù)鹊龋紵o一例外地體現(xiàn)了這一立法精神。對于雙方當事人協(xié)議解除合同相對比較簡單,只要雙方在不違背法律法規(guī)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不特定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的前提下自愿達成一致意見,那么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律不會進行過多的干涉,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一般不會引起法律糾紛。而對于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而言,因為勞動合同的雙方之間存在著利益上的沖突,所以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往往會發(fā)生很多法律糾紛,這也是利害關系人所應該重視的地方。
2 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從充分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fā),賦予了勞動者很大的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對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不存在太多的限制?!秳趧雍贤ā返?7條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另外,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只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條規(guī)定的適用前提是用人單位不存在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情況,在這個大前提下勞動者如果有意離開本工作單位,那么只需要完成相應的通知義務便可以達到目的。本條規(guī)定的勞動者的通知義務是為了給用人單位提供足夠的時間去應對因職位空缺所帶來的不便,使用人單位將勞動者辭職所造成的損害降低最低。
在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勞動者同樣有權利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guī)定了六種情況下的勞動者享有的解除權,它們分別是: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用人單位沒有及時履行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所制定的工作規(guī)章違反法律法規(guī),損害了勞動者得合法權益;因用人單位的過錯使得勞動合同無效的;如果用人單位存在以暴力、威脅、非法強制以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冒險作業(yè)等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等情況的,勞動者有權不事先通知用人單位而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以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本條法律規(guī)定與第37條相比更加具體,以列舉的方式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的若干情形,在特定的情況下法律直接賦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勞動合同的解除權屬于形成權,該權利的行使只要以通知的方式到達對方當事人即具有法律效力,而不以用人單位的同意為生效要件。在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之后還有權利去追究用人單位的侵權法律責任,并要求用人單位進行相應的損害賠償。
3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的單方面解除權被《勞動合同法》嚴格限制,只有在極為特殊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以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在實踐中用人單位需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確實存在著法定的解除事由,否則將很可能存在著侵權風險。《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六種情況下可以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以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這些情況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工作要求的;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造成惡劣影響的;勞動者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并且對本職工作造成重大影響的,或者在經過用人單位的提醒之后仍然拒不改正的;因勞動者的過錯造成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分析可知,以上六種情況中除了第一款存在客觀因素外勞動者均存在著嚴重的過錯,法律對過錯行為是進行消極評價的,因此在這些特定的情況下《勞動合同法》賦予了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用人單位一旦行使解除權便可以立即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系,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對用人單位所遭受損害的一種補償,如果勞動者確實因自己的不當行為給用人單位帶來了巨大的損害,那么用人單位在享有勞動合同解除權的同時也享有要求過錯勞動者進行損害賠償?shù)臋嗬?br/> 4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權的限制
《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權的嚴格限制不但從正面對適用解除權進行明確規(guī)定,而且從反面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若干情形,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勞動者因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公負傷而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產期、孕期、哺乳期;在該單位連續(xù)工作滿15年,并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在以上這些情況下勞動者在一定程度上喪失了勞動能力,處于更加不利的弱勢地位,因此法律通過特別規(guī)定來限制用人單位解除權的行使來加強對勞動者的法律保護,這一規(guī)定符合《勞動合同法》全面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精神。
論文關鍵詞:勞動合同;解除權;法律問題
1 解除勞動合同的基本概述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有雙方協(xié)議解除、勞動者單方面解除、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等。由于《勞動合同法》的定位是保護作為弱勢一方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立法者賦予了勞動者很大的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而對用人單位的單方面解除權進行嚴格限制,不論從勞動合同的建立、勞動合同的解除還是勞動合同解除去的經濟補償以及損害賠償?shù)鹊龋紵o一例外地體現(xiàn)了這一立法精神。對于雙方當事人協(xié)議解除合同相對比較簡單,只要雙方在不違背法律法規(guī)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不特定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的前提下自愿達成一致意見,那么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律不會進行過多的干涉,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一般不會引起法律糾紛。而對于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而言,因為勞動合同的雙方之間存在著利益上的沖突,所以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往往會發(fā)生很多法律糾紛,這也是利害關系人所應該重視的地方。
2 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從充分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fā),賦予了勞動者很大的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對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不存在太多的限制?!秳趧雍贤ā返?7條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另外,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只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條規(guī)定的適用前提是用人單位不存在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情況,在這個大前提下勞動者如果有意離開本工作單位,那么只需要完成相應的通知義務便可以達到目的。本條規(guī)定的勞動者的通知義務是為了給用人單位提供足夠的時間去應對因職位空缺所帶來的不便,使用人單位將勞動者辭職所造成的損害降低最低。
在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勞動者同樣有權利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guī)定了六種情況下的勞動者享有的解除權,它們分別是: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用人單位沒有及時履行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所制定的工作規(guī)章違反法律法規(guī),損害了勞動者得合法權益;因用人單位的過錯使得勞動合同無效的;如果用人單位存在以暴力、威脅、非法強制以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冒險作業(yè)等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等情況的,勞動者有權不事先通知用人單位而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以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本條法律規(guī)定與第37條相比更加具體,以列舉的方式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的若干情形,在特定的情況下法律直接賦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勞動合同的解除權屬于形成權,該權利的行使只要以通知的方式到達對方當事人即具有法律效力,而不以用人單位的同意為生效要件。在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之后還有權利去追究用人單位的侵權法律責任,并要求用人單位進行相應的損害賠償。
3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的單方面解除權被《勞動合同法》嚴格限制,只有在極為特殊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以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在實踐中用人單位需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確實存在著法定的解除事由,否則將很可能存在著侵權風險。《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六種情況下可以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以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這些情況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工作要求的;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造成惡劣影響的;勞動者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并且對本職工作造成重大影響的,或者在經過用人單位的提醒之后仍然拒不改正的;因勞動者的過錯造成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分析可知,以上六種情況中除了第一款存在客觀因素外勞動者均存在著嚴重的過錯,法律對過錯行為是進行消極評價的,因此在這些特定的情況下《勞動合同法》賦予了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用人單位一旦行使解除權便可以立即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系,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對用人單位所遭受損害的一種補償,如果勞動者確實因自己的不當行為給用人單位帶來了巨大的損害,那么用人單位在享有勞動合同解除權的同時也享有要求過錯勞動者進行損害賠償?shù)臋嗬?br/> 4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權的限制
《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權的嚴格限制不但從正面對適用解除權進行明確規(guī)定,而且從反面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若干情形,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勞動者因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公負傷而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產期、孕期、哺乳期;在該單位連續(xù)工作滿15年,并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在以上這些情況下勞動者在一定程度上喪失了勞動能力,處于更加不利的弱勢地位,因此法律通過特別規(guī)定來限制用人單位解除權的行使來加強對勞動者的法律保護,這一規(guī)定符合《勞動合同法》全面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