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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治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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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治論文

  由于不同時期對于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關系的理解不一,加之立法主體不同,導致不同類型法律法規(guī)之間、同一類型法律法規(guī)不同時期之間,對于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關系的模式選擇和法條表述各不相同。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行政法治論文,供大家參考。

  行政法治論文篇一

  《 淺談中西方社會組織存在的客觀背景比較分析 》

  論文摘要 隨著世界范圍內“結社革命”的興起,對社會組織的研究日益深入,社會組織行政化、社會組織自治成為關注的焦點。任何一種現象都有其歷史淵源,我國社會組織的行政化也可以追溯到我國的社會政治、文化等歷史背景等方面,通過對我國與發(fā)達國家歷史背景的比較分析,可以找出我國社會組織行政化的歷史原因,探尋適合我國社會組織發(fā)展的道路。

  論文關鍵詞 社會組織 公民社會 自治 行政化

  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來,一場世界范圍內的“結社革命”興起,進入九十年代以后,轉型國家社會組織的發(fā)展也成為國際學術界關注的焦點。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社會組織也紛紛建立,我國社會組織在繁榮發(fā)展的同時均有一個通病——缺乏自主性和自治性,究其原因,與我國特定的政治、歷史文化傳統(tǒng)有關。

  一、社會組織概念的界定

  把所要研究問題的含義搞清楚,是研究一個問題的關鍵所在,特別是在涉及到國際比較分析時,同一個詞在不同的國家會有不同的含義,甚至會大相徑庭,與社會組織相類似的概念還有“第三部門”、“非營利組織”、“志愿組織”、“非政府組織”、“公民社會組織”等。

  “第三部門”是美國學者Leavitt針對以前人們把社會組織一分為二,非公即私,非私即公而提出來的,指的是處于政府和私營企業(yè)之間的社會組織;“非營利組織”強調的是組織的非營利性,即這些組織建立的初衷不是為了營利 ;“志愿組織”強調這些組織的運作與管理在很大程度上靠志愿者的志愿加入和工作投入 ;“非政府組織”是專指政府和私營企業(yè)以外的組織,而不包括政府組織以外的私營企業(yè);“公民社會組織”的外延更廣,英文是CivilSociety,概念比較模糊,是為了體現公民社會與政府的分立而提出來的,是與政府相對應的概念 ;社會組織,是指在政府和企業(yè)之外,向社會某個領域提供社會服務的組織。

  這些概念雖然名稱不同,內涵有不同的側重,外延也有一定的差異,但在基本含義上都是指處于政府組織和市場組織之間的一系列社會組織,是在“國家-社會-市場”三元分立框架下提出來的,對“國家-市場”二元理論的發(fā)展,其特征大都可以用組織性、民間性、非營利性、自治性、自律性、志愿性、公益性來形容。

  二、西方發(fā)達的公民社會和固有的自治傳統(tǒng)

  (一)個人本位與公民社會

  在西方社會,個人本位不同與中國傳統(tǒng)理解的自私自利,而是一種“倡導個人自由行為的社會理論” ,強調的是社會秩序要建立在保障個人權利平等的基礎上。基于個人本位的秩序邏輯,西方社會的“公”與“私”之間不是對立關系,而是眾“私”即“公”的關系,在此基礎上,西方社會的“公”與“私”觀念不是對立取舍的。“私人領域”強調了個人意志在法律規(guī)范下享有自主權,特別是從事經濟活動的自由,“公”則代表相對于統(tǒng)治者個人而言的國家、公共權力,因此,個人本位的秩序規(guī)則核心是如何制衡國家的或者其他各種特殊霸權的權力。在這種理念的指引下,國家與社會二元分化,私人領域的公民社會形成,成為獨立于國家的自治空間,進而為社會組織的發(fā)展提供了土壤。

  (二)自治傳統(tǒng)

  西方社會自古以來就有自治的傳統(tǒng),自治傳統(tǒng)對于民間組織的成立及其社會公益和社會公共服務提供了成長的土壤。例如美國的特殊環(huán)境形成了美國的鄉(xiāng)鎮(zhèn)自治傳統(tǒng),由于到達北美洲的人大多是來自于英國的公民,而這部分公民大多是受不了英國專制集權的壓迫或者宗教的迫害而來到美洲的,因此在美洲剛開始的時候他們選擇了自治的形式。托克維爾通過對美國社會的具體分析得出的結論是:“我確信公民的集體力量永遠會比政府的權力創(chuàng)造出更大的社會福利”,這種自治的源起形成了美國社會的自治傳統(tǒng)。

  在德國也有自治的傳統(tǒng),德國鄉(xiāng)鎮(zhèn)行政的基礎是自治原則,即公民應當自行調整和管理地方事務。在德國地方自治是通過有獨立權利義務的公法團體來實現的,這些公法團體將市民組織起來,通過法律的授權行使地方自治權,管理地方的社會事務。西方的這種自治傳統(tǒng)為市民社會的成長奠定了基礎,同時為社會團體組織的建立創(chuàng)造了條件。

  (三)國家、市場、社會的三元社會結構模式

  現代的社會組織建立在國家、市場、社會三元社會結構模式的基礎上。市場經濟的發(fā)展使市場獨立于國家,人民在很大程度上享有經濟生活的自由,同時經濟的發(fā)展,使得人民的自主性增強,自由、競爭的意識加強,社會利益日益多元化,需求也日益多元化。隨著市民自由、民主、平等意識的增強,形成了以個人權利為出發(fā)點的權力制衡結構,對強大的國家權力形成了有效限制,要求國家權力的行使必須要符合公民的愿望,為保護公民權利,國家權力要受到制衡,不能肆意侵犯公民社會。公民社會對國家權力邊界的限定,形成了有限政府的理念,政府的權力要受到社會的有效限制,受社會監(jiān)督,政府的自身規(guī)模、職能、權力和行為方式均是有限的,不能無限擴張。

  三、我國傳統(tǒng)的國家本位與專制集權

  (一)國家本位傳統(tǒng)

  我國自古以來是國家本位的國家,即在個人與國家的關系上,把重點放在國家,個體與社會之間具有相互對立性、取此舍彼的“私”與“公”的關系。在中國的道德體系中,最推崇“公”而無“私”的精神。中國理性化政治的最高境界也是“天下為公”,實現“大同社會”。在這樣的倫理秩序下,個人品行修養(yǎng)的形成在于私與公的取舍過程,通過犧牲下一層的利益來服從上一層的要求,即“舍小家,保大家”,在這種理念下,個人被國家淹沒,社會被國家淹沒,不存在自由、自治的私人領域。

  雖然近代西方制度文化的傳入對我國社會的結構有一定的影響,但是由國家控制社會的觀念和官本位的傳統(tǒng)仍然滲透其中。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也沒有完全擺脫這種觀念的影響。為了應付國家剛成立的各種危機和保衛(wèi)來之不易的人民政權,國家對各項活動都進行了控制 。這種強有力的行政性政治整合,形成了我國國家統(tǒng)領社會的局面。

  (二)家族本位的專制集權

  相對于西方的自治傳統(tǒng)來說,我國一直以來是奉行中央大一統(tǒng)的傳統(tǒng),在我國幾千年的封建體制下,王權是至高無上和獨一無二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兵莫非王臣”。在王權掌握之內的領土范圍內地方幾乎沒有自治的權力,而是由各個家族組成的小的單位體,在這個單位體中有族長(家長),一個家族內個別重要人物的興衰關系著整個家族的興衰,我國古代刑罰中的族株,株連正是反映了我國家族制的特點。同時在家族之外,在國家之內又是皇上說了算,所有的家族又都是為王權而服務的,一個家族無論多龐大,人員多廣,最后還是服務于皇權。在此基礎上公民主要在家族范圍內進行各種活動,社會的各種公益活動也是通過皇權或者家族的形式進行,像西方那樣自由的公民社會是不存在。

  (三)中國特定的社會結構決定我國社會組織的特性

  1.中國社會組織的存在來源于國家讓渡的空間

  西方公民社會的發(fā)展經歷了三個演變階段:首先是古希臘羅馬時期相對野蠻狀態(tài)的文明城邦;然后是16-17世紀資產階級貴族力爭國家分權;20世紀后葉以來國家、市場、公民社會三元分離的理念形成。我國與西方不同,我國沒有自治的傳統(tǒng),也沒有發(fā)達的公民社會,建國后改革開放前,對于剛成立的國家政權,為了保護來之不易的社會主義政權免受資本主義的腐蝕,我國政府對人民群眾進行最大限度的“保護”,國家行政管制權被應用到了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通過組織一體化等國家治理手段 ,一些社會組織的國家行政管制權被構造了出來,這些本不具有國家行政管制權的組織被賦予了政府的行政職能,行使著國家公權力,分享著國家的行政權。

  雖然改革開放以來社會自治的空間逐步擴大,但是這主要體現在個人活動空間的擴大,而國家權力的邊界并沒有界定。中國公民社會的形成是在經歷了國家與社會高度一體化的狀態(tài)后,隨著政府職能的轉型而逐漸從國家領域分離出來的社會空間。國家與社會關系的重塑過程是一個政府主動推動的過程,中國無論是市場經濟發(fā)展還是公民社會的產生都與國家主動讓渡空間相關。這決定了中國社會組織的一些特質:(1)中國的社會組織對政府的補充性強,分權性弱。中國社會組織的成立產生于政府讓位的空間,以補充滿足這些社會服務、需求為目的,公民的權利意識和權力制衡取向弱,這樣容易使這些社會組織偏離自己的使命。(2)在運作機制上,對政府的依賴性強,受政府的干預多。特別是一些官辦社團難以擺脫對政府的依賴,即使是民間社團也是常常由于生存原因尋求官方背景,社團行政化傾向明顯。(3)在功能上,社會組織執(zhí)行性強,自制性弱。中國社會組織很大一部分是官辦社團,再加上人事安排上的關系,社團在協(xié)助政府執(zhí)行部分管理職能的目的較多,而自主治理實現社團宗旨和社會公益的較少。

  2.我國特定社會結構下的社會組織

  從不同的角度劃分,我國社會組織有不同的分類,從與政府的關系來看,中國的社會組織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自上而下型、自下而上型、合作型三種類型,但是無論是那種類型,都來源于政府改革過程中,政府權力轉移而讓渡的空間,這就決定了我國社會組織嚴重缺乏自主性,行政化程度高。

  (1)在法律層面上,我國法律缺乏對政府權力和社會組織權利界限的認定。我國憲法規(guī)定了公民的結社自由權,這為社會組織成立的合法性確立了憲法依據。但是憲法作為根本大法,其直接適用性不強,往往需要通過具體的法律來把憲法具體化,而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與憲法又存在一定的差距,如對社會組織成立的審批制度,以及雙重管理體制的限制,將社團至于政府民政部門和業(yè)務主管部門的雙重管理體制下,決定了中國某些社會組織的“半官半民”性。

  (2)政府對社會組織資金支持方式的行政化。目前,我國社會組織資金來源依賴于政府的組織,一般采用政府財政撥款的形式,從而影響了社會組織的獨立性、活躍性??v觀世界上其他國家,政府對非營利部門的支持也是相當大的 ,這主要是由于這些國家相當一部分政府撥款是采用政府采購的形式,根據這些國家的實踐,政府采購是一種既能有效地提供政府財政支持,同時又不過多的干涉非營利部門內部事務的較好的機制。

  (3)我國社會組織高層人事權獨立性不足。社會組織主要負責人的人事任免權往往受到政府的干預,有一些社會組織干脆就是政府的某個職能部門在職能轉化中演變而來的,整套人馬還是原來政府部門的結構,甚至連級別也有相應的規(guī)定。

  (4)社會組織的獨立決策權不足,這是他們獨立性不足的表現。日常決策權放到了社會組織內部,但是重要的決策權還是在業(yè)務主管單位那里。大多數社會組織的理事會機制不健全,政府對其干涉的權力較大,并具有隨意性,這在自上而下建立的社會團體中表現尤其明顯。

  (5)政府在對社會組織賦權方面存在疑慮和困惑。社會組織認為政府管得太多、太死,賦權不足;而政府又認為將權力下放又不放心,或者說不甘心。這就存在著政府對社會組織自身運作的限制和干預和政府的社會職能轉換,對企業(yè)和社會的合理賦權問題。對于前者,政府應該采取更加開放的態(tài)度,使社會組織在法律范圍內能夠行使自我管理和自我運作的權力;對于后者,則政府應當區(qū)別對待,明確區(qū)分政府職能,分清楚哪些是政府管得多的,哪些是指由政府才能管的領域。

  行政法治論文篇二

  《 試析憲政視野下的檢察權研究 》

  論文摘要 檢察權是一項國家權力。我們在研究檢察權的性質時必須以憲政制度為基礎。本文通過憲政這個視角,在明確了三權分立政治模式下的檢察權屬性的基礎上著重分析了我國當前檢察權的性質,得出我國的檢察權是一項兼具司法權屬性和法律監(jiān)督權屬性的獨立的國家權力,并指出當前我國檢察體制中存在的問題,最后提出具體的改革設想。

  論文關鍵詞 憲政 檢察權 法律監(jiān)督權

  憲政的核心是以權力制約權力,其主要手段是通過權力分離實施相互制約。憲政層次上的國家權力的運行模式是以監(jiān)督制約為核心而構建和展開的。在憲政制度下,檢察權作為一項國家權力應當成為一種能夠制約權力的權力。從現代法治的視角分析,以憲政制度為基礎,將檢察權定位為法律監(jiān)督權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一、憲政視野下檢察權的屬性定位

  所謂憲政,就是指國家依據體現民主法治精神的憲法進行活動,以充分維護和保障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為目的,以科學規(guī)范國家權力的運作為保障的政治形態(tài)或政治過程。憲政體制的核心是以權力制約權力,其主要手段是通過權力分離實施相互制約,而檢察權就是一種能夠制約權力的權力。

  在三權分立的模式中,檢察權只能附屬于三權中某一項權力,不可能成為獨立于三權之外的另一項權力。本人認為,當今法治國家中的檢察權更應該成為一種獨立的權力,一種獨立于三權之外的權力,以實現對行政權和司法權的制約與監(jiān)督,保證法律的統(tǒng)一、正確實施,這也是當代憲政體制建設的客觀需求,并從本質上反映出檢察權為法律監(jiān)督權的特征。反過來,檢察權作為一種制約權力的權力要想在實踐中起到法律監(jiān)督的作用,從根本上就必定需要一種憲政體制的有力保障。只有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的憲法明確規(guī)定了檢察權的法律監(jiān)督的功能和地位,國家依據憲法進行活動,檢察權才能作為一種合法的獨立的權力對其他權力進行制約,以充分彰顯其法律監(jiān)督權的本質屬性。總之,憲政體制的建設與運行需要一種獨立的檢察權制度以達到權力的監(jiān)督與制約,而一種獨立有效的檢察權制度要想付諸于實踐并充分發(fā)揮其法律監(jiān)督的作用,就必需有一種以憲法為核心的憲政體制的法制保障。

  二、我國憲政制度下的檢察權屬性

  (一)我國憲法中規(guī)定的檢察權制度

  首先,我國《憲法》第129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jiān)督機關。”該條款從憲法的角度明確了檢察機關的性質,將人民檢察院定位為國家法律監(jiān)督機關。繼而,《憲法》第131條專門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從而保證了檢察機關在具體職權運作上的獨立性。再者,《民事訴訟法》第14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jiān)督。”第185條、186條、187條、188條確定了檢察機關對民事案件生效裁判活動的抗訴權?!缎淌略V訟法》則規(guī)定了檢察機關對刑事案件的公訴權、對刑事裁判活動的訴訟監(jiān)督權以及刑罰執(zhí)行的監(jiān)督權,還規(guī)定了對刑事案件的偵查監(jiān)督權,以及檢察機關對部分刑事案件的偵查權?!缎姓V訟法》第10條則規(guī)定了:“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jiān)督。第64條確定了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抗訴權。憲法及三大訴訟法對檢察權作出的上述規(guī)定,十分明顯地揭示了我國檢察權兼具司法權屬性和法律監(jiān)督權屬性。

  (二)我國檢察權的屬性定位

  1.檢察權的司法屬性

  我國憲法未將人民檢察院列入有關政府———行政權規(guī)定的“節(jié)”,也未將其列入有關人民代表大會———立法權規(guī)定的“節(jié)”,那么人民檢察院與人民法院就只能同屬于司法機關。豍

  首先,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為檢察權的司法性提供了前提條件。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為了維護人民代表大會作為一級國家權力的權威地位,國家權力往往要求在二級層面上進行細化,甚至一些具有相同運行特點的權力也被劃分為不同的相對獨立的國家權力。這種劃分有利于防止某種二級權力過于強大威脅一級權力。

  其次,檢察權的司法性是限制檢察權、維護現行憲政制度的需要。正如一些人所擔心的“誰來監(jiān)督監(jiān)督者”。因此,為了維護現行憲政制度,維護人民代表大會的權威地位,必須對檢察權進行限制,而檢察權原有的母體特性———司法性則正好適應了這一要求。司法性將檢察權限制在訴訟領域,使檢察權在訴訟領域與偵查權、審判權相互制衡,防止了檢察權的濫用。

  2.檢察權的法律監(jiān)督屬性

  檢察權“法律監(jiān)督”的定位主要是由我國的憲政制度決定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議制特征使其不能親自行使法律監(jiān)督權。因此就必須有一個專門的國家機關———檢察機關行使法律監(jiān)督職能。這既是維護人民代表大會權威地位、鞏固我國民主政治制度的需要,也是保護人權的需要。

  在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國家根本政治制度的前提下,檢察權應是也必須是法律監(jiān)督權。于是,國家通過一系列具體權力配置使我國檢察權在整體上呈現出法律監(jiān)督的屬性。除公訴權外,法律還賦予了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權、批準、決定逮捕權、刑事訴訟、民事審判和訴訟活動的監(jiān)督權。檢察權的這些具體的權力都是圍繞著法律監(jiān)督這一總的職能有機聯(lián)系、互為銜接的,體現了我國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jiān)督機關的職能屬性,也是與我國檢察機關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的法律地位和檢察權的本質要求相一致的??傊?,在我國憲法中,檢察權是一種獨立的國家權力,既是司法權,又是法律監(jiān)督權。它以司法性特征運作,發(fā)揮法律監(jiān)督的功能。

  三、我國現行檢察體制存在的問題及改革設想

  (一)現行檢察體制存在的問題

  1.對堅持黨的領導與司法獨立缺乏正確的認識

  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原則早已寫進了我國憲法,但在具體運作層面上,對堅持黨的領導與司法獨立的一致性缺乏正確認識,相關制度設計中對檢察機關如何在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的同時,又能堅決排拒個別黨組織特別是個別黨的領導干部對檢察業(yè)務的不當干預方面缺乏必要充分的制度保障。

  2.現行憲法和法律對檢察權的規(guī)定,削弱了法律監(jiān)督的權威

  1982年《憲法》第129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jiān)督機關。”該條款從憲法的角度明確了檢察機關的性質,將人民檢察院定位為國家法律監(jiān)督機關,但是沒有對“法律監(jiān)督”的含義具體化。

  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及相關法律對檢察權范圍進行了限制和壓縮,即僅限于公訴權、職務犯罪的偵查權、刑事訴訟及執(zhí)行監(jiān)督等幾大職能。這與憲法明確將檢察機關定位于法律監(jiān)督機關的地位不符,導致檢察權性質和職能的不統(tǒng)一。

  3.檢察機關與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之間的權力配置關系不盡完善

  國家權力機關對檢察機關擁有人事任免權、監(jiān)督檢查權和重大問題決定權。由于立法在有關權力配置上不盡科學,再加上某些難以排除的非理性因素的介入,致使檢察機關在國家權力配置關系中處于難以獨立的弱勢地位,并最終導致檢察權獨立行使的憲法原則難以真正貫徹。

  (二)現行檢察體制的改革設想

  鑒于現行憲法已經將檢察權的實質定位為法律監(jiān)督權,在新形勢下檢察機關若要發(fā)揮更大更積極的作用,就應該在憲法規(guī)定的框架內進行必要的改革,以適應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制度,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憲政體制。

  具體而言,在憲法規(guī)定的基本框架內,我們要建立一系列機制來確保檢察機關法律監(jiān)督的本質職能,將法律監(jiān)督具體化并付諸于實踐,從多方面切實保障檢察權行使的獨立性。

  1.正確認識堅持黨的領導與檢察權獨立的關系

  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與堅持黨對司法機關的領導是一致的。黨對檢察機關的領導是政治領導,主要是政治立場、政治原則和政治方向上的領導,具體體現為黨的方針政策和政治思想工作上的領導。其目的是在檢察系統(tǒng)中發(fā)揮一種政治上的導向和凝聚作用。總之檢察機關在政治上要接受黨中央和當地黨委的領導,但在檢察業(yè)務上和行政工作上要保持相對獨立。

  2.正確配置檢察機關與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之間的權力關系

  取消日常檢察業(yè)務中在個案的處理上向同級人大會報告的制度。人大對個案的監(jiān)督范圍應當僅限于帶有瀆職性質的重大違法案件,并且應以立法形式對有關問題作出必要規(guī)定。通過立法賦予檢察機關提起違憲審查的權力并規(guī)定具體的權力運作程序。人民檢察院的業(yè)務建設、正常運轉經費和薪金全部由國家財政負責,避免地方行政機關通過財政干預檢察機關。取消行政機關下設的政法委員會,以杜絕其因協(xié)調檢察機關辦案而對檢察權構成干預,或者保留政法委員會,但應將其職能轉向為政府機關中單純宣傳法制、監(jiān)察行政法規(guī)貫徹落實情況的部門。

  以憲政為視角,將檢察權的屬性界定為法律監(jiān)督權,完善和健全檢察權的法律監(jiān)督職能,是現代國家走向民主法制的必經之路,也是實現全社會公平正義的有力保障。相信隨著司法體制改革的深入展開,我國的檢察體制會逐步得到完善,檢察權必將作為獨立的國家權力在實踐中發(fā)揮法律監(jiān)督的職能??傊?,在以憲法為核心的憲政體制下,檢察權應是一種獨立的國家權力,一種獨立的法律監(jiān)督權。

  行政法治論文篇三

  《 試析新形勢下加強高校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規(guī)范 》

  論文摘要 在高校的教育教學中,不僅應當重視對學生們的知識技能提高做足功夫,而且應當真正做到讓他們在學成知識的同時學到面對知識產權受到損害時要付諸于法律手段,這些不僅是對自身成果發(fā)揮能量的保證,也一定會是對高校大學生學有所成的一種保障。知識產權普及教育課程和內容,可根據不同專業(yè)提出相同和不同的要求。本文主要是對新形勢下加強高校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規(guī)范進行研究。

  論文關鍵詞 高校 知識產權保護 法律規(guī)范

  很多時候我們更愿意看到一個具有法律意識的人,因為他能為我們提供正面的東西,進而推動事物的發(fā)展,而知識產權保護僅僅只是一種義務,它是一個永無止境的過程,但法律意識卻是需要在一個特定是時間段,由環(huán)境等因素去塑造,一旦塑造,變漸漸成型,慢慢朝一個方向發(fā)展。在高校校園的環(huán)境里,正是培養(yǎng)這個知識產權保護的最好時機。知識產權公共課程應當從本科生的選修課程提升為全國所有非知識產權專業(yè)全部本科生和研究生的限選課程以至必修課程。并要針對當前知識產權的焦點、熱點問題,組織國內外專家作專題報告。例如,同濟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面向同濟大學全校本科生開設的公共選修課有:知識產權法、專利法、科技法;面向法律系開設的課程有:知識產權法、著作權法、商標法;面向藝術設計系開設的課程是專利法;面向土木工程學院開設的課程是知識產權法;面向繼續(xù)教育學院開設的課程是知識產權法。

  一、高校知識產權保護勢在必行

  (一)建設和諧文明校園的重要前提

  和諧文明的校園環(huán)境,不僅僅只是開展教學工作的順暢和高效與師生的文明禮儀謙讓,同時也應該是重視了知識產權的保護,發(fā)展和塑造了人的內心和諧文明,以人為本,注重了個人對整體的影響和發(fā)揮的作用。學生是校園整體中的重要一環(huán),也是校園存在的前提,在建設和諧文明校園中,高校知識產權的保護是不可忽視的重要方向,而我們不斷加強學生和教師知識產權保護的意義,必然要努力加快他們的申請專利。所以,在建設和諧文明校園的時代要求下,我們對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建設力度和關注程度,必然影響著我們建設和諧文明校園的成就,是建設和諧文明校園的重要前提。

  各高校都致力于發(fā)展自身的校園和諧文明環(huán)境,大力的開展和鼓勵學生們參加各種促進校園和諧文明進步的活動,并在各高校之間加強交流,借鑒重要經驗措施,結合自身特點和優(yōu)勢,注重發(fā)展自身的校園氛圍,把學生作為展示自身成果的重要環(huán)節(jié)??梢?,知識產權保護在我們建設和諧文明校園中的重要性,而高校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規(guī)范更是其重中之重。

  (二)高校人才培養(yǎng)精髓的重要體現

  高校不僅僅是技能的培養(yǎng),更是其素質的塑造。一個技能過硬素質平庸的人才,固然能為社會發(fā)展提供必要的推力,卻無法將他的貢獻不斷擴大和發(fā)展,而一個技能過硬素質優(yōu)秀的人才,必然能為社會發(fā)展提供無限的推力和不斷創(chuàng)造更多的價值。無論大學給了他們多么高超的學識和技能,倘若他們在現在和將來不能以誠信塑造自我,就無法在人群中樹立起值得信任的人格形象。作為培養(yǎng)專業(yè)技能型人才的高校,更應該注重對人才的知識產權法律的培訓,努力為社會發(fā)展進步提供更高質量的人才類型,而不是目光短淺,只是現實需求。樹立全新的人才理念,在有技能的基礎上,加上有素質,在培養(yǎng)過程的開拓新思路,重視全方位的培養(yǎng)塑造,體現所培養(yǎng)人才的全新的精髓實質。

  高校正處在快速發(fā)展的大好時機下,知識產權保護是勢在必行,當前一些高校仍然存在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意識不強,當自己的知識產權受到侵犯時,不能及時地訴諸于法律途徑,使得自己的成果反而成為了他人的,特別像一些發(fā)明專利,可能是花了很長時間才得到的成果,遭到他人剽竊。

  (三)展示院校品牌的首張名片

  一個有著優(yōu)秀的人,必然是有著正確職業(yè)素養(yǎng)和人生觀、價值觀的人,高校所培養(yǎng)的未來職業(yè)人,如果是一個有著法律保護意識的人,必然受到社會和企事業(yè)單位的肯定和青睞,是打造院校品牌、打響院校名氣的直接途徑。知識產權保護法律規(guī)范的構建,不是單純的僅僅為了名聲,而是以此為契機,不斷發(fā)展,不斷進步。我們無法短期的眼光去評價,而應當是以更長遠的眼光去等待,它的價值一定是巨大的,對一個院校的發(fā)展肯定是利大于弊的。

  二、新形勢下高校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規(guī)范缺失

  (一)高校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意識淡薄

  在高校的相關科技人才和管理人員,需要樹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建立保護知識產權相關的制度,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相對落后,由此高校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要落實好,高校應該把這個問題專門部門來進行管理,特別是針對科技人才和管理人員的一些專利發(fā)明,技術資料,教學資源等等,可以說當前高校大部分在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上都顯得很淡薄,究其原因:首先,由于有形資產價值取向,使得經濟價值取向高于其他利益,從而引起高校對自身的利益權利保護不夠;其次,高校在宣傳方面做的不夠,一些教職工對知識產權保護認識還存在很表面的程度,一些具體的法律程序都一知半解,這給他們維權和申請知識產權保護帶來了很大的影響,特別是對知識產權法知曉太少。再次,很多科技人才和管理人員的知識產權保護上能力缺失,特別是科技人才的專利文獻不能將自己的知識文獻很好地結合起來,不能起到專利和知識經濟結合的目的。

  (二)缺乏健全統(tǒng)一的知識產權管理體制

  高校的知識產權保護法的內容老套、滯后,缺乏時代性。并且知識產權內容界定不清,內容設置與法律保護是融合在一起的。很多知識產權的內容并不能與時代相結合,不能解決當前存在的一些問題。知識產權內容達不到理想狀態(tài)。知識產權在管理層面也不能得到很好的重視,目前大部分高校的知識產權和科研成果大部分都是科研處管理,但管理特別零散,不系統(tǒng),特別是知識產權轉讓時,并沒有相關的制度是由本人簽訂知識產權轉讓技術合同,還是院系領導,這些問題高校都沒有明確的制度規(guī)范,使得管理不到位,使知識產權和科研成果流失,而找不到追究責任的人。

  (三)缺乏統(tǒng)一的、操作性較強的知識產權保護條例或管理辦法

  不少教師因為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使得自己用了很長時間才完成的專著、論文和發(fā)明專門等科技成果被其他人通過不正當的方式在不支付知識產權轉讓費的情況下進行盜取和剽竊,有教師甚至認為打官司比較麻煩,就不去追究,這樣就助長他人不正之風。在進行知識產權的管理過程中,由于一些截然相反的價值觀念、制度安排等異質性因素導致學校在對科研成果、技術進行評估時,致使了各種各樣的問題產生。所以,我認為當代高校知識產權法律規(guī)范缺失行為的發(fā)生可以從這種社會轉型特殊時期普遍存在的社會失范上尋找原因,即是學校、個人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效果缺乏合力。

  三、加強高校知識產權保護法律規(guī)范的建議

  隨著科學技術的迅猛發(fā)展,人類的知識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長、集成并向更廣大的范圍傳播和轉化,知識財富已成為推動經濟發(fā)展的主要因素。無論發(fā)達國家還是發(fā)展中國家,都需要詳細而周密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來確定產權的歸屬,有效地解決糾紛。

  處于時代前列,參與世界競爭的我國高校,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已成為不容回避的問題。我們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建立與完善高校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體系、模式和制度:

  (一)加強知識產權法律知識的宣傳與教育

  我國教育部曾于1999年通過并發(fā)布了《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guī)定》,這需要高校要在廣大教職工、學生之間進行宣傳、培訓,讓增強他們維護自己知識產權的權益,同時高??蛇M行一系列地的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講座,聘請國內外在這方面有很多建樹的學者進行講學,真正把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宣傳工作落實到實處,讓教職工和學生能夠真正了解維權的方法和手段,為學校營造一種和諧、誠信、尊重知識、依法維權的氛圍??梢哉f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意識要無時無刻不滲透到高校學術和教學中。

  (二)加強領導與管理,建立健全統(tǒng)一的知識產權管理體制

  在高校知識產權管理中,高校要起著主導地位,高校要成立專門負責知識產權保護、轉讓等相關部門,讓學校的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都不能出現流失,要充分考慮到廣大教職工和學生的利益,鼓勵他們進行技術創(chuàng)新,提高他們的積極性,同時讓他們簽訂承諾書,以屬于高校知識產權的無形資產不能私自進行轉讓和交易,要重視自身合法的權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要明確自己的職責,不能為了個人利益,進行私下交易,在沒有經過著作者,專利擁有者,技術持有者的同意而進行無償地賣給他人,造成不必要地流失和對知識產權擁有者本人的不尊重。因此,高校除了建立相關部門外,還要引入監(jiān)督機制,讓高校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工作邁上新臺階。

  (三)學校應重視科研成果的產業(yè)化,加強技術資產的評估工作

  在研究與開發(fā)上做到增加投入與提高產出相結合,產出的成果應當擁有自主的知識產權,努力實現智力成果權利主體明晰,市場活動規(guī)范。在科研成果的管理上,增大科技獎勵幅度,鼓勵擁有個人股份,做到成果鑒定和專利申請相結合,并逐步淡化成果鑒定,強化專利保護意識和市場競爭意識,與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慣例接軌。由于科學技術是生產力,智力成果只有最大限度地轉化為產品和商品,才能充分體現其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為此,必須對校有技術資產,特別是重大專利技術或技術成果進行評估,強化技術價值審定環(huán)節(jié),做到心中有數,重點推廣,在企業(yè)發(fā)展和實驗室建設之間建立起必要的橋梁和紐帶。我們相信高校作為知識產權的重要創(chuàng)造源地,只要高度重視、加強管理、依法辦事、合理利用,一定會對推動我國科技進步、經濟振興作出應有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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