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象棋協會裁判員管理辦法
中國象棋協會裁判員管理辦法
中國象棋是一個古老的而富有智慧的游戲,其中關于象棋協會裁判的管理你了解嗎?下面是有中國象棋協會裁判員管理辦法,歡迎參閱。
中國象棋協會裁判員管理準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保證象棋競賽公平、公正、有序進行,規(guī)范象棋競賽裁判員資格認證、培訓、考核、注冊、選派、處罰等監(jiān)督管理工作,根據國家體育總局競體司《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和中國象棋協會章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象棋競賽裁判員(以下簡稱裁判員)實行分級認證、分級注冊、分級管理。中國象棋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象棋行政管理部門或同級地方象棋協會(以下簡稱地方協會)負責本地區(qū)象棋相應等級裁判員的資格認證、培訓、考核、注冊、選派、處罰等(以下簡稱資格認證)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象棋裁判員的技術等級分為國家級、一級、二級、三級。獲得世界象棋聯合會和亞洲象棋聯合會有關裁判資格認證者,統稱為國際級裁判員。
國家體育總局棋牌運動管理中心對全國(不含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各級象棋裁判員的管理工作進行監(jiān)督管理。各級地方政府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qū)相應等級裁判員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協會負責象棋項目各級裁判員的資格認證等工作的管理,具體負責對象棋國家級裁判員進行資格認證等管理工作,負責對象棋一級以下裁判員的資格認證等工作進行監(jiān)管。
第五條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象棋行政管理部門或地方協會負責本地區(qū)象棋項目一級以下裁判員的資格認證等管理工作。并可授權符合條件的地、市、縣體育行政部門或同級地方協會進行二級、三級裁判員的資格認證等管理工作。
第六條 解放軍體育主管部門、全國行業(yè)體育協會負責本系統、本單位象棋運動項目的一級以下裁判員的資格認證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裁判員委員會
第七條 本協會成立裁判員委員會(以下簡稱裁委會)。裁委會在本協會領導下,具體負責象棋裁判員的技術等級認證等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裁委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2至4人,委員若干人。裁委會成員由協會專職人員和注冊的國際級、國家級裁判員組成。本協會專職人員在裁委會執(zhí)委會任職人數不超過五分之一。每屆裁委會任期4年。
第九條 裁委會委員,上一屆裁委會執(zhí)委會差額提名推薦名單,經新一屆裁委會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并報經本協會核準。裁委會主任、副主任由本協會提名推薦,由裁委會無記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同意。裁委會主任、副主任、人選需報本協會核準,名單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本協會裁委會負責制定裁判員發(fā)展規(guī)劃;制定裁判員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和實施細則;組織裁判員培訓、考核;國家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注冊;對裁判員的獎懲提出意見;執(zhí)行世界、亞洲象棋組織的競賽規(guī)則和裁判法,研究制定國內競賽規(guī)則和裁判法的補充規(guī)定。
第十一條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體育主管部門或地方象棋協會(棋牌協會)應當結合本地區(qū)象棋項目開展情況參照本規(guī)定成立裁委會。裁委會名單應當向本協會備案,并向社會公布。裁委會應由不少于三名國家級或國際級裁判員組成。
進行二級、三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等管理工作的地(市)、縣級象棋協會(棋牌協會)也應參照本規(guī)定成立裁委會,裁委會名單向上一級地方協會備案,并向社會公布。裁委會原則上應由不少于三名一級(含)以上技術等級的裁判員組成。
進行一級(含以下)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等管理工作的解放軍體育主管部門和全國性行業(yè)體育協會應當參照本規(guī)定成立裁委會,裁委會應參照省級裁判委會標準由不少于三名國家級、國際級裁判員組成。裁委會名單須向中國象棋協會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
第十二條 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考核內容分別為:象棋競賽規(guī)則、象棋技術水平、裁判法、臨場執(zhí)裁考核以及職業(yè)道德的考察,加試象棋國際工作術語,作為資格認證的參考。
第十三條三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標準:年滿18歲中國公民,具備高中以上學歷(含同等學歷),掌握和正確運用象棋競賽規(guī)則,遵守裁判員守則,能承擔區(qū)、縣級象棋競賽的裁判工作,具備一定的組織、管理能力,懂得基本的象棋競賽編排原則。
第十四條 二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標準: 熟悉象棋競賽規(guī)則,遵守裁判員守則,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經驗,掌握基本編排方法;任象棋三級裁判員滿1年,并具備2次在縣級及以上象棋比賽中擔任裁判工作經歷,經培訓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五條 一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標準:熟練掌握和運用象棋競賽規(guī)則,遵守裁判員守則;具有一定的裁判理論知識、執(zhí)裁經驗和組織象棋競賽的能力;能完成簡單賽事編排工作。任象棋二級裁判員滿2年,具備2次擔任省級比賽裁判員經歷,或具備3次擔任地、市級以上執(zhí)裁經歷,經培訓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六條 國家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標準:年齡在48周歲以下,具備大專以上學歷,任一級裁判員滿2年,具有較高的裁判理論水平和裁判實踐經驗,能準確、熟練運用象棋競賽規(guī)則、編排規(guī)則和象棋國際工作術語。具有培訓一級以下裁判員的工作能力;具有競賽組織能力;能夠擔任省級象棋比賽裁判長工作;能夠擔任全國性賽事裁判工作;具備2次擔任全國比賽裁判員或擔任1次省級比賽副裁判長工作經歷。參加本協會培訓并考核合格者,象棋技術水平、外語和計算機可作為國家級裁判員資格的參考。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象棋體育行政管理部門或地方協會,不得跨地區(qū)、跨項目認證裁判員技術等級。裁判員由于工作調動,可持本人注冊證明和裁判員證書到所在地方相應的注冊單位申請變更注冊單位。國家級裁判員變更注冊單位,應當報中國象棋協會備案。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或同級地方協會可根據本地區(qū)開展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的條件,每2年組織一級(含)以下的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考核等工作。
第十九條 本協會統一制作并發(fā)放各技術等級裁判員證書。
第四章 裁判員注冊管理
第二十條 裁判員實行注冊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國家級及以上裁判員每兩年向本協會進行注冊;每雙數年的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為象棋裁判員的注冊期。國際級裁判員注冊年齡為70周歲(含)以下,國家級裁判員注冊年齡為65周歲(含)以下。一級(含)以下裁判員注冊可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體育行政部門或地方協會做出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 裁判員必須持有注冊有效期內的相應裁判員技術等級證書,方能參加各級象棋競賽的執(zhí)裁工作。
第五章 裁判員選派
第二十三條 全國性象棋競賽的仲裁、裁判長、副裁判長、須由國際級、國家級裁判員擔任,本協會選派的裁判員技術等級為國家級以上。
第二十四條 在國內舉辦的國際性體育競賽,按照國際相關象棋組織的要求選派裁判員;國際相關象棋組織未對競賽裁判員技術等級做出要求的,應當選派國際級、國家級裁判員擔任臨場裁判。
第二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舉辦的同級以下的各類象棋競賽的仲裁、裁判長、副裁判長、其他裁判員的選派條件,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或地方協會做出規(guī)定。
第二十六條 裁判員選派遵循的原則:
(一)公開的原則
對擬選定的裁判員進行賽前公告。
(二)擇優(yōu)的原則
根據比賽重要程度,優(yōu)先選派技術等級高,具備良好職業(yè)道德的裁判員。
(三)回避的原則
三分之一參賽單位臨場提出回避要求的,不得擔任當場執(zhí)裁工作。
(四)就近的原則
在同等條件下應優(yōu)先就近選派裁判員擔任裁判工作。
(五)均衡的原則
在就近原則條件下,避免在同一項賽事中過多選派來自同一注冊單位的裁判員。
第二十七條 棋牌綜合運動會和全國象棋競賽的裁判員,由本協會提出裁判員的選派條件、標準和程序,公開、公正進行選派。棋牌綜合性運動會選派的裁判員,由體育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公示名單。
裁判員應當于賽前與本協會簽訂《廉潔自律公正執(zhí)裁承諾書》,做到嚴格自律,遵紀守法,秉公執(zhí)裁。
第二十八條 重要賽事的仲裁委員會成員和正、副裁判長應當由裁委會委員以上人員擔任。選派的裁判員等級必須為國家級以上。
第六章 裁判員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九條 各級裁判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相應等級的象棋競賽裁判工作;
(二)參加裁判員的學習和培訓;
(三)監(jiān)督本級裁委會的工作開展;對于不良現象進行舉報;
(四)享受參加象棋競賽時的相關待遇;
(五)對做出的有關處罰,有申訴的權利。
第三十條 各級裁判員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自覺遵守有關紀律和規(guī)定,廉潔自律,公正、公平執(zhí)法;
(二)主動學習研究并熟練掌握運用象棋競賽規(guī)則和裁判法;
(三)主動參加培訓,并服從和指導培訓其他裁判員;
(四)主動承擔并參加各類裁判工作,主動配合有關部門組織相關情況調查。
(五)主動服從管理,并參加相應技術等級裁判員的注冊。
第七章 裁判員管理和處罰
第三十一條 中國象棋協會,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或地方協會應當建立裁判員注冊信息庫,包括以下主要信息:
(一)裁判員姓名、年齡、技術等級、注冊申報單位;
(二)裁判員獲得相應技術等級資格認證的時間以及參加相應等級競賽裁判工作記錄;
(三)裁委會對本級裁判員裁判工作的考評意見和處罰的記錄;
(四)賽事組委會對注冊裁判員的評價意見。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體育行政部門或地方協會每兩年對本單位注冊裁判員進行工作考核。
(一)對裁判員執(zhí)裁工作的監(jiān)督
比賽期間正(副)裁判長、仲裁,對裁判員的執(zhí)裁過程進行監(jiān)督,及時向裁委會和協會提出相關建議。比賽結束后,裁委會針對參與執(zhí)裁工作的裁判員,填寫《執(zhí)裁鑒定表》,做出等級評定。
(二)裁委會對裁判員的考核
協會裁委會根據年度裁判員工作記錄和相應各方對裁判員做出的評價,對正(副)裁判長、仲裁、裁判員的工作進行綜合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列出優(yōu)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記入裁判員注冊信息系統,并作為評選和選派裁判員的主要依據。
第三十三條 對違規(guī)違紀裁判員的處罰
處罰分為:警告、取消若干場次裁判執(zhí)裁資格、取消裁判執(zhí)裁資格一至兩年、降低裁判員技術等級資格、撤銷裁判員技術等級資格、終身禁止裁判員執(zhí)裁資格。
第三十四條 對違規(guī)違紀裁判員處罰的程序
(一)對裁判員的警告由比賽裁判長提出,提交裁委會決定。
(二)取消若干場次裁判執(zhí)裁資格的處罰,由裁判長與賽區(qū)競賽仲裁委員會共同提出,經裁委會會同意并報協會領導批準。
(三)取消裁判執(zhí)裁資格1—2年、降低技術等級資格、撤銷技術等級資格、終身禁止裁判執(zhí)裁資格的處罰由裁委會會和賽區(qū)競賽仲裁委員會共同提出,并報本協會批準,同時通報該裁判員資格認證單位辦理相關手續(xù)。
(四)對違規(guī)違紀裁判員做出取消若干場次裁判執(zhí)裁資格以上處罰的,協會須事先通知被處罰的裁判員進行申訴的權力及相關事項。
第三十五條 對違規(guī)違紀行為裁判員的處罰條件
(一)警告:在賽區(qū)工作期間,不遵守賽區(qū)紀律的;經裁委會或仲裁委員會認定的在臨場執(zhí)法中出現明顯漏判、錯判的。
(二)取消若干場次裁判執(zhí)裁資格:在賽區(qū)有酗酒滋事等不良行為;凡在同一比賽中受到兩次警告或未按規(guī)定主動提出臨場回避的。
(三)取消裁判執(zhí)裁資格1—2年:經裁委會或仲裁委員會認定在執(zhí)裁中多次出現明顯錯判、漏判等較大工作失誤,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降低技術等級資格:經裁委會或仲裁委員會認定多次出現明顯反判、錯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誤,造成較大社會不良影響的。
(五)撤銷技術等級資格:經裁委會或仲裁委員會認定多次出現異常反判、錯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誤,比賽場面嚴重失控,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終身禁止裁判執(zhí)裁資格:經紀檢監(jiān)察部門或司法機關查實參與假賽黑哨,暗箱交易,操控比賽,收送錢物等非法行為的。
第三十六條 申訴、舉報程序
各參賽單位和個人均可向本協會進行申訴和舉報。要有書面材料和簽名,要寫明違紀行為發(fā)生的時間、地點、違紀事項、主要證據、涉及人員等。
協會及時受理有關申訴、舉報案件,并嚴格依據國家體育總局相關規(guī)定,做出調查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各地方協會負責對相應等級的違規(guī)違紀裁判員做出處罰。地方協會不健全的,由當地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向上級協會提出處罰意見,由上級協會對違規(guī)違紀裁判員進行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或地方協會應當依據本細則制定相應的裁判員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并向社會公布與實施。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中國象棋協會所有。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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