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安全制度有哪些
為確保公共場所正常的生活秩序,喝的你的地區(qū)都會制定一些安全制度。下面是小編為您分享了公共場所安全制度,一起來看看吧!
公共場所安全制度
一、公共場所須有專人負責管理,明確責任,落實到人,各公共場所結合各自特點,制訂出有關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
二、公共場所必須保持通道暢通,必須配備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和設施。并設置應急通道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器具。
三、公共場所配備的消防器材和設施,必須由專人管理,確保消防器材完好,并掌握所配消防器材和設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消防器材不得挪用、玩弄和損壞,違者處罰。
四、公共場所必須加強電源管理,切實執(zhí)行安全用電規(guī)定,嚴禁亂接拉電源,嚴禁各種違章用電。嚴禁超負荷用電,不得擅自拉接臨時電線。
五、嚴密火源管理,切實執(zhí)行安全用火規(guī)定,嚴禁各種違章用火、玩火。
六、組織大型活動,必須具備各項安全措施,進行安全檢查、整改隱患,貫徹“安全第一”的原則,組織執(zhí)勤人員,做好值勤工作,維持秩序,處理違章或應急事件。
七、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或各類刀具、兇器等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貴重物品、現金、有價證券等要妥善保管,謹防在公共場所丟失、失竊。
八、進入公共場所應文明禮貌,遵守各公共場所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嚴禁在公共場所哄鬧、肇事、打架斗毆、偷竊賭博、酗酒、流氓、有傷風化、損壞公私財物等違紀違法行為。
公共場所安全管理規(guī)定
一、學院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館、交通道路等均為學院的公共場所。
二、在公共場所,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舉行集會、游行等,承辦者必須提前一天把召集人、參加人數、集會游行時間、內容、安全措施等報學院后勤保衛(wèi)處,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2、報告會、研討會等大型社團活動,必須隔天報學院后勤保衛(wèi)處備案。
3、大型的文體活動,由院領導批準,相關部門組織的活動由本部門的負責人批準。文娛活動必須健康,不準搞封建迷信活動、不準賭博或變相賭博、不準搞淫亂等違法活動。
4、各類通知、海報,必須統一張貼在海報欄內。
5、必須遵守學校的作息制度,不影響他人。
6、相關車輛聽從保衛(wèi)部門指揮,停放在指定區(qū)域。
三、組織者必須指派安全負責人,有足夠的保衛(wèi)力量確保安全。
四、未經相關領導和相關部門批準,未到后勤保衛(wèi)處備案的,學院后勤保衛(wèi)處有權終止舉辦的活動。造成不良后果的,承辦人必須承擔相應責任。
五、本規(guī)定有學院后勤保衛(wèi)處負責解釋。
六、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昆明市公共場所安全規(guī)定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共場所和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為人民群眾的社交活動和娛樂生活提供安全、舒適、健康、文明的場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條之規(guī)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指的公共場所是影劇院、音樂舞會(廳)、茶座、電視錄像放映點、公園(游樂場)、文化宮(館、站)、運動場(館)、展覽館、電子游戲室、文娛茶室或者其他供群眾聚集的場所,包括臨時舉辦的各種大型聯歡活動、商品展銷、體育比賽、文藝演出等。
第三條 凡屬于第二條規(guī)定的場所,不論是國營、集體或者中外合資、合作、外資經營還是專營、兼營,定期或不定期經營的,除另有規(guī)定者外,均要依照本規(guī)定進行管理。
第四條 對公共場所的管理,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依法監(jiān)督管理。
二、開辦公共場所及組織大型臨時性活動必須具備的條件
第五條 新建或改建公共場所時,施工設計方案必須征求公安機關的意見后,方能實施建設。
第六條 建筑物、消防、電器電路等設施必須符合安全規(guī)定,并持有建筑施工和技術部門的鑒定書。
第七條 公共場所的設立,必須與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等倉庫及火源等保持安全距離。在居民區(qū)開設應以不影響居民正常生活秩序為原則。
第八條 主要活動場所面積必須與所開展的活動人數相適應,至少要保持每人1.25平方米的活動標準。容納150人以上的場地,必須具有兩個以上出入口(2000人以下按250人設一個,2000人以上按400人設一個)。
第九條 各種車輛要有專門停放地點,并應設置小件物品存放處。
第十條 必須建立治安保衛(wèi)組織,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實行三級治安承包制。
三、開辦公共場所的要求及審批手續(xù)
第十一條 開辦公共場所,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采取措施,防范違法犯罪活動,保障參加活動群眾的人身、財物安全。公共場所在明確權屬關系的條件下,可以實行承包,未經批準,私人不得開辦公共場所。
第十二條 凡在我市開辦公共場所或臨時組織活動,必須持上級主管部門的證明,建筑施工和技術部門的鑒定書,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上級公安機關審查批準,發(fā)給“安全許可證”,并按規(guī)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它有關機關申辦有關證照后,方可開展活動。
第十三條 開辦茶室、電視錄像廳(室)、彩排室、電子游戲室、臺球室、縣(區(qū))所屬文化館(站)、體育場(館)、展覽館(廳)等,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經縣(區(qū))公安(分)局審查核準后,發(fā)給“安全許可證”。
第十四條 開影劇院、舞會、音樂茶座、公園及省、市屬文化宮(館)、展覽館、俱樂部等,向所在地公安(分)局提出申請,經市公安局審查核準后,發(fā)給“安全許可證”。
第十五條 舉辦各種大型聯歡、體育比賽,文藝演出、展覽展銷等等活動,必須向昆明市公安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發(fā)給“臨時安全許可證”后,才能舉辦各
種活動。
四、公共場所職工安全崗位責任制
第十六條 經核準開辦的上述場所,凡擴大經營范圍、歇業(yè)、轉業(yè)、合并、轉讓、租給他人經營等,必須持行政主管部門或業(yè)務主管部門的證明向發(fā)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xù)。
第十七條 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應加強所屬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及具體領導,落實各項安全制度,組織職工學習有關法規(guī)和政策,增強法制觀念,遵紀守法,
不斷提高安全保衛(wèi)工作的業(yè)務水平。
第十八條 公共場所必須嚴格貫徹執(zhí)行《關于影劇院錄像放映音樂舞會茶座運動場展覽展銷場所公共秩序管理的規(guī)定》。
第十九條 公共場所要接受公安機關對安全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和業(yè)務指導,定期向公安機關報告安全防范工作情況。
第二十條 公共場所負責人的職責:
1、負責建立健全治安保衛(wèi)組織和工作制度,組織職工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對職工進行法制、安全、文明、衛(wèi)生等方面的教育,提高職工的法制觀念和搞好安全保衛(wèi)工作的自覺性,維護好公共場所的治安秩序,控制、減少治安、刑事案件的發(fā)生。
2、定期召開安全保衛(wèi)工作會議,組織職工對公共場所的建筑結構、電器電路、消防設備、票房、小件物品保管、疏散道路等進行安全檢查,發(fā)現不安全隱患,采取措施及時整改。
3、有責任防止違法犯罪活動和保障來本場所參加活動群眾的人身、財物安全。承擔由于內部管理不善所造成安全事故的責任和經濟損失。
4、積極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維護好公共場所門前和周圍的交通治安秩序。
5、定期向公安機關反映公共場所的治安情況,發(fā)生災害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及可疑情況,要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并積極協助公安機關進行查處。
第二十一條 場務人員的職責:
1、佩戴標志,堅守崗位,禮貌待客,經常巡視負責區(qū)域內的安全和治安情況,做好群眾進場前和散場后的安全檢查。
2、積極向參加公共場所活動的人宣傳“公共秩序管理的規(guī)定”,堅持憑票入場。
3、調解好責任區(qū)內因口角、民間糾紛引起的一般治安事件、防止治安案件的發(fā)生。
4、發(fā)生治安問題及時報告,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查處工作。
第二十二條 小件物品保管員的職責:
1、積極宣傳小件物品保管的規(guī)定,嚴格執(zhí)行小件物品保管制度。
2、對保管物品要一問、二摸、三看,發(fā)現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放射性物品以及其它可疑物品,要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3、寄存物品做到擺放整齊,號牌明顯,取物品時要認真查對牌號,防止錯領、冒領,無關人員一律不得進入保管室內。
第二十三條 票房人員的職責:
1、維護票房窗口的治安秩序,堅持順序購票。
2、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售票房,不準內外套購票證。
3、票房營業(yè)款當天存入銀行。對票房的防盜設施進行經常的安全檢查,發(fā)現隱患及時報告解決。
第二十四條 機房、配電房工作人員職責:
1、堅守工作崗位,并做好交接班手續(xù)。
2、保證電器、電路的安全用電和機房、配電房的正常工作。發(fā)現不安全隱患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
3、不帶領其他人進入工作場所,不在工作場所內抽煙或使用明火。
第二十五條 門衛(wèi)人員的職責:
1、要佩帶標志,要堅持憑票入場。宣傳公共場所“公共秩序管理的規(guī)定”。嚴禁提包、掛包及其它危險物品帶入場內。
2、積極維護公共場所門口、售票窗外的交通治安秩序,注意觀察出入人員情況,發(fā)現可疑人員和情況及時報告。
3、積極參加公共場所周圍的治安聯防活動。一旦發(fā)生治安問題及時制止。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查處工作。
五、對參加公共場所活動人員的要求:
第二十六條 參加公共場所活動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關于影劇院錄像放映音樂舞會茶座運動場展覽展銷場所公共秩序管理的規(guī)定》和公園(游樂場)的有關規(guī)定,違者給予批評教育,勒令退場,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中、小學生不得參加營業(yè)性舞會,未成年人進入營業(yè)性舞會場所,要予以勸阻。
第二十八條 外國人、港澳臺等同胞,只能到經批準接待外國人、港澳臺同胞的舞會內活動。
六、獎懲辦法
第二十九條 對公共場所單位和個人的安全保衛(wèi)工作獎懲,堅持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十條 獎懲采取單位內部月檢查、單位之間季評比和年終總評的方法進行。
第三十一條 獎懲主要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執(zhí)行情況,控制和減少治安、刑事案件的工作成績,發(fā)現不安全隱患所采取的措施是否有力得當。
第三十二條 獎勵:
1、通過單位內部月檢查,對堅持崗位責任制和遵守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做得好、在責任區(qū)域內未發(fā)生刑事、治安案件的個人,單位要結合經濟效益給予表揚和獎勵。
2、縣(區(qū))公安機關、通過組織公共場所半年一評比,對安全保衛(wèi)工作做得好,治安、刑事案件下降,治安秩序明顯好轉的單位,要發(fā)給安全流動紅旗并給予獎勵。對連續(xù)三次獲得安全流動紅旗的單位,要發(fā)給年度安全場所錦旗,對被選出的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
3、對安全防范工作成績顯著,提供線索破獲重大案件,協助抓獲重大案犯的,各級公安機關要及時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三條 懲罰
1、違反本規(guī)定的單位和個人,上級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予以調查處理。
2、對制度不健全,管理措施不得力、不落實、漏洞多、問題突出發(fā)案多的場所,公安機關有權責令限期整改,到期不改的令其停業(yè)整頓,直至收回“安全許可證”。
3、對忽視安全防范,玩忽職守,知情不報,給社會治安造成危害,給國家、集體或群眾造成經濟損失和人身傷亡的,要給予負責人和當事人治安處罰,酌情賠償經濟損失,觸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七、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以前有關規(guī)定凡與本規(guī)定有沖突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規(guī)定經市政府批復同意,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共場所和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為人民群眾的社交活動和娛樂生活提供安全、舒適、健康、文明的場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條之規(guī)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指的公共場所是影劇院、音樂舞會(廳)、茶座、電視錄像放映點、公園(游樂場)、文化宮(館、站)、運動場(館)、展覽館、電子游戲室、文娛茶室或者其他供群眾聚集的場所,包括臨時舉辦的各種大型聯歡活動、商品展銷、體育比賽、文藝演出等。
第三條 凡屬于第二條規(guī)定的場所,不論是國營、集體或者中外合資、合作、外資經營還是專營、兼營,定期或不定期經營的,除另有規(guī)定者外,均要依照本規(guī)定進行管理。
第四條 對公共場所的管理,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依法監(jiān)督管理。
二、開辦公共場所及組織大型臨時性活動必須具備的條件
第五條 新建或改建公共場所時,施工設計方案必須征求公安機關的意見后,方能實施建設。
第六條 建筑物、消防、電器電路等設施必須符合安全規(guī)定,并持有建筑施工和技術部門的鑒定書。
第七條 公共場所的設立,必須與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等倉庫及火源等保持安全距離。在居民區(qū)開設應以不影響居民正常生活秩序為原則。
第八條 主要活動場所面積必須與所開展的活動人數相適應,至少要保持每人1.25平方米的活動標準。容納150人以上的場地,必須具有兩個以上出入口(2000人以下按250人設一個,2000人以上按400人設一個)。
第九條 各種車輛要有專門停放地點,并應設置小件物品存放處。
第十條 必須建立治安保衛(wèi)組織,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實行三級治安承包制。
三、開辦公共場所的要求及審批手續(xù)
第十一條 開辦公共場所,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采取措施,防范違法犯罪活動,保障參加活動群眾的人身、財物安全。公共場所在明確權屬關系的條件下,可以實行承包,未經批準,私人不得開辦公共場所。
第十二條 凡在我市開辦公共場所或臨時組織活動,必須持上級主管部門的證明,建筑施工和技術部門的鑒定書,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上級公安機關審查批準,發(fā)給“安全許可證”,并按規(guī)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它有關機關申辦有關證照后,方可開展活動。
第十三條 開辦茶室、電視錄像廳(室)、彩排室、電子游戲室、臺球室、縣(區(qū))所屬文化館(站)、體育場(館)、展覽館(廳)等,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經縣(區(qū))公安(分)局審查核準后,發(fā)給“安全許可證”。
第十四條 開影劇院、舞會、音樂茶座、公園及省、市屬文化宮(館)、展覽館、俱樂部等,向所在地公安(分)局提出申請,經市公安局審查核準后,發(fā)給“安全許可證”。
第十五條 舉辦各種大型聯歡、體育比賽,文藝演出、展覽展銷等等活動,必須向昆明市公安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發(fā)給“臨時安全許可證”后,才能舉辦各
種活動。
四、公共場所職工安全崗位責任制
第十六條 經核準開辦的上述場所,凡擴大經營范圍、歇業(yè)、轉業(yè)、合并、轉讓、租給他人經營等,必須持行政主管部門或業(yè)務主管部門的證明向發(fā)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xù)。
第十七條 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應加強所屬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及具體領導,落實各項安全制度,組織職工學習有關法規(guī)和政策,增強法制觀念,遵紀守法,
不斷提高安全保衛(wèi)工作的業(yè)務水平。
第十八條 公共場所必須嚴格貫徹執(zhí)行《關于影劇院錄像放映音樂舞會茶座運動場展覽展銷場所公共秩序管理的規(guī)定》。
第十九條 公共場所要接受公安機關對安全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和業(yè)務指導,定期向公安機關報告安全防范工作情況。
第二十條 公共場所負責人的職責:
1、負責建立健全治安保衛(wèi)組織和工作制度,組織職工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對職工進行法制、安全、文明、衛(wèi)生等方面的教育,提高職工的法制觀念和搞好安全保衛(wèi)工作的自覺性,維護好公共場所的治安秩序,控制、減少治安、刑事案件的發(fā)生。
2、定期召開安全保衛(wèi)工作會議,組織職工對公共場所的建筑結構、電器電路、消防設備、票房、小件物品保管、疏散道路等進行安全檢查,發(fā)現不安全隱患,采取措施及時整改。
3、有責任防止違法犯罪活動和保障來本場所參加活動群眾的人身、財物安全。承擔由于內部管理不善所造成安全事故的責任和經濟損失。
4、積極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維護好公共場所門前和周圍的交通治安秩序。
5、定期向公安機關反映公共場所的治安情況,發(fā)生災害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及可疑情況,要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并積極協助公安機關進行查處。
第二十一條 場務人員的職責:
1、佩戴標志,堅守崗位,禮貌待客,經常巡視負責區(qū)域內的安全和治安情況,做好群眾進場前和散場后的安全檢查。
2、積極向參加公共場所活動的人宣傳“公共秩序管理的規(guī)定”,堅持憑票入場。
3、調解好責任區(qū)內因口角、民間糾紛引起的一般治安事件、防止治安案件的發(fā)生。
4、發(fā)生治安問題及時報告,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查處工作。
第二十二條 小件物品保管員的職責:
1、積極宣傳小件物品保管的規(guī)定,嚴格執(zhí)行小件物品保管制度。
2、對保管物品要一問、二摸、三看,發(fā)現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放射性物品以及其它可疑物品,要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3、寄存物品做到擺放整齊,號牌明顯,取物品時要認真查對牌號,防止錯領、冒領,無關人員一律不得進入保管室內。
第二十三條 票房人員的職責:
1、維護票房窗口的治安秩序,堅持順序購票。
2、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售票房,不準內外套購票證。
3、票房營業(yè)款當天存入銀行。對票房的防盜設施進行經常的安全檢查,發(fā)現隱患及時報告解決。
第二十四條 機房、配電房工作人員職責:
1、堅守工作崗位,并做好交接班手續(xù)。
2、保證電器、電路的安全用電和機房、配電房的正常工作。發(fā)現不安全隱患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
3、不帶領其他人進入工作場所,不在工作場所內抽煙或使用明火。
第二十五條 門衛(wèi)人員的職責:
1、要佩帶標志,要堅持憑票入場。宣傳公共場所“公共秩序管理的規(guī)定”。嚴禁提包、掛包及其它危險物品帶入場內。
2、積極維護公共場所門口、售票窗外的交通治安秩序,注意觀察出入人員情況,發(fā)現可疑人員和情況及時報告。
3、積極參加公共場所周圍的治安聯防活動。一旦發(fā)生治安問題及時制止。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查處工作。
五、對參加公共場所活動人員的要求:
第二十六條 參加公共場所活動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關于影劇院錄像放映音樂舞會茶座運動場展覽展銷場所公共秩序管理的規(guī)定》和公園(游樂場)的有關規(guī)定,違者給予批評教育,勒令退場,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中、小學生不得參加營業(yè)性舞會,未成年人進入營業(yè)性舞會場所,要予以勸阻。
第二十八條 外國人、港澳臺等同胞,只能到經批準接待外國人、港澳臺同胞的舞會內活動。
六、獎懲辦法
第二十九條 對公共場所單位和個人的安全保衛(wèi)工作獎懲,堅持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十條 獎懲采取單位內部月檢查、單位之間季評比和年終總評的方法進行。
第三十一條 獎懲主要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執(zhí)行情況,控制和減少治安、刑事案件的工作成績,發(fā)現不安全隱患所采取的措施是否有力得當。
第三十二條 獎勵:
1、通過單位內部月檢查,對堅持崗位責任制和遵守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做得好、在責任區(qū)域內未發(fā)生刑事、治安案件的個人,單位要結合經濟效益給予表揚和獎勵。
2、縣(區(qū))公安機關、通過組織公共場所半年一評比,對安全保衛(wèi)工作做得好,治安、刑事案件下降,治安秩序明顯好轉的單位,要發(fā)給安全流動紅旗并給予獎勵。對連續(xù)三次獲得安全流動紅旗的單位,要發(fā)給年度安全場所錦旗,對被選出的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
3、對安全防范工作成績顯著,提供線索破獲重大案件,協助抓獲重大案犯的,各級公安機關要及時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三條 懲罰
1、違反本規(guī)定的單位和個人,上級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予以調查處理。
2、對制度不健全,管理措施不得力、不落實、漏洞多、問題突出發(fā)案多的場所,公安機關有權責令限期整改,到期不改的令其停業(yè)整頓,直至收回“安全許可證”。
3、對忽視安全防范,玩忽職守,知情不報,給社會治安造成危害,給國家、集體或群眾造成經濟損失和人身傷亡的,要給予負責人和當事人治安處罰,酌情賠償經濟損失,觸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七、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以前有關規(guī)定凡與本規(guī)定有沖突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規(guī)定經市政府批復同意,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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