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廣東未婚生育罰款政策(2)
2017年廣東未婚生育罰款政策
各地未婚生子罰款標準
(1)廣東
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胎子女,責令補辦結婚登記;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子女,征收二倍的社會撫養(yǎng)費;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yǎng)費。
(2)四川
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xù)生育的,按照雙方當事人各自子女數分別累計計算,生育第三個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一個子女,按計征基數的3倍征收社會撫養(yǎng)費。
(3)山東
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應當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內補辦結婚登記;逾期未補辦的,依照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基數的五分之一征收社會撫養(yǎng)費。
對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而生育子女的,依照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基數征收社會撫養(yǎng)費。
(4)甘肅
未形成法定夫妻關系而生育的,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yǎng)費。
(5)遼寧
未依法確立夫妻關系生育,已滿法定婚齡,但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xù)的,按照計征標準1倍至2倍的標準繳納,未滿法定婚齡的,按照計征標準3倍至4倍的標準繳納。
(6)浙江
已滿法定婚齡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胎,滿六個月后仍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照零點五倍征收;生育第二胎的,按照一倍征收;未滿法定婚齡生育的,按照一點五倍至二點五倍征收。
(7)福建
未婚生育子女的,除多生育的情形外,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但生育時已達到法定婚齡,并在被告知征收后三個月內補辦結婚登記的,免予征收。
(8)廣西
非婚生育子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征收社會撫養(yǎng)費。
(9)河北
因非婚姻關系生育子女的,按雙方子女總數計算子女數,比照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標準征收。
(10)寧夏
非婚生育子女,按照五十三條(一)項、(二)項規(guī)定加倍征收社會撫養(yǎng)費。
(11)江蘇
非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基本標準的零點五倍至兩倍繳納社會撫養(yǎng)費;非婚生育二個以上子女的,按照基本標準的五倍至八倍繳納社會撫養(yǎng)費。
(12)海南
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xù)生育子女的,按所在地市、縣(區(qū))、自治縣上一年度城鎮(zhèn)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征收。
(13)湖北
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xù)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由衛(wèi)生計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當事人雙方各處500元罰款。
社會撫養(yǎng)費的繳費標準,一般按照所在地上年度城鎮(zhèn)或農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倍數或比例來確定,具體請參考各地的計生條例或社會撫養(yǎng)費征收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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