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合同里條款細節(jié)設置不對等的地方
建工合同里條款細節(jié)設置不對等的地方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fā)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那么對于建工合同里的條款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相關的額法律知識。
建工合同里條款細節(jié)設置不對等的地方:
1、招標文件內容設置的不對等
建設工程合同條款是招標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合同主要條款除引用主管部門發(fā)布的通用合同示范文本內容外,往往還結合實際對通用條款進行細化與補充設置專用條款,合同關系的不對等就隱含在專用條款中。
產生問題的主要原因,除我國的建設市場長期處于買方市場,僧多粥少,競爭激烈,、施工單位合同法律意識淡薄外,還在于我國建設工程合同法律法規(guī)體系不完善及施工單位的合同管理意識不強、投標策略不當?shù)取?/p>
2、合同擔保方面的不對等
建設工程合同擔保包括業(yè)主方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擔保和承包方提供的合同履約擔保、工程預付款擔保、工程質量保證擔保等。完整的建設工程合同擔保內容,體現(xiàn)了擔保活動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有利于合同的順利實施。建設工程合同的擔保主要是承包方提供擔保,業(yè)主方很少提供擔保,甚至有的業(yè)主要求以現(xiàn)金方式提交合同履約保證金,變相占用承包方資金。
如某合同約定以現(xiàn)金方式提交合同價款5%的合同履約保證金,等于在合同實施前業(yè)主方就占用了承包方的資金。
3、合同違約條款設置的不對等
合同違約條款,旨在通過條款設置,約束合同主體行為,督促合同主體按合同約定完成合同標的物建設,違約追責,是一種懲罰性條款,應對合同主體雙方都有約束,體現(xiàn)了公平公正的競爭原則。在我國違約追責條款往往對承包方約束多,對建設單位約束少,甚至沒有約束。
如對施工單位在工期、質量、進度、安全方面違約要承擔違約責任,但對業(yè)主不按時提供場地、不及時支付工程,款、不及時辦理驗收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約定少或根本沒有約定,這種罰多獎少的合同模式勢必造成合同的不對等。
4、合同時間條款約定不詳細引起的不對等
合同中時間條款約定:一種是通用條款中已明確的時間,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條款中工程質保期和進度款支付約定,另一種是通用條款中沒有明確時間,由合同雙方通過協(xié)商確定的時間,是引起合同不對等的主要誘因。
如合同時限約定明確,起止時間不詳,某合同結算條款約定“工程結算經審計審核結束后,方可辦理結算手續(xù)”,由誰審計、何時開始審計、審計結果如何確認,何時確認,這些都沒有約定,致使業(yè)主對工程結算反復審核,審而不定,長時間拖欠工程款。
5、合同用語不規(guī)范或漏項引起的不對等
合同用語規(guī)范、用詞準確、意思表達正確,才能明確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合同主體知道自己該做什么,不該做什么,相反合同語言不規(guī)范、事項約定模糊或沒有約定,合同事件發(fā)生時合同主體不知所措。
如工程施工措施費屬于競爭性費用,施工合同對其調整辦法約定應詳細,但合同談判中人們往往易忽視這點,從而是措施費糾紛成為工程結算中常見的問題。
6、合同計價方式設置不合理引起的不對等
合同的計價方式設置應與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相對應,項目前期準備充足,施工圖紙完整,工期要求短,宜采用總價合同,前期準備不充分,圖紙邊設計、邊施工應釆用綜合單價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這是合同主體權利義務關系對等的基礎,基礎穩(wěn)固,才能合作共贏、風險共擔。
業(yè)主方為管理方便,減少風險,一般采用總價合同,在招標階段給施工方設陷阱,施工方為了中標,常釆用低價競標策略,希望中標后變更索賠,但合同總價已確定,變更的可能性很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