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團旅游糾紛如何處理
拼團旅游糾紛如何處理
旅游糾紛,是指旅游者與旅游經(jīng)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之間因旅游發(fā)生的合同糾紛或者侵權糾紛。我國旅游業(yè)發(fā)達,關于旅游的糾紛案件也不少,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旅游糾紛的相關法律知識。
拼團旅游糾紛如何處理?
旅游糾紛案案情
2013年3月25日,敖女士與甲旅行社簽訂《團隊出境旅游合同》,敖女士同意采用拼團方式出團赴泰國旅游。同年4月11日,甲旅行社與乙旅行社簽訂《出境旅游產(chǎn)品供應商單次合作協(xié)議》,約定甲旅行社將本次組織的旅游團隊委托乙旅行社接待,甲旅行社與游客簽訂的《團隊出境旅游合同》約定由甲旅行社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均由乙旅行社承擔。同月16日,乙旅行社在泰國組織乘坐快艇,并告知游客55歲以上的老年人以及背部有傷者不能乘坐快艇船頭位置,敖女士作為不宜人群仍執(zhí)意選擇乘坐船頭。期間因風浪較大,快艇發(fā)生劇烈顛簸致其受傷。后經(jīng)鑒定屬八級傷殘。2014年2月20日敖女士以合同糾紛將甲、乙兩家旅行社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旅游糾紛案分歧
本案中,對于敖女士的損害后果除自身存在過錯,應負一定責任外,應由哪家旅行社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存在爭議: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由乙旅行社承擔主要責任。甲旅行社與乙旅行社之間簽訂的合作協(xié)議,已經(jīng)約定將甲旅行社所承擔的旅游合同的義務和責任轉移給乙旅行社,故該責任主要應由乙旅行社承擔。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由甲旅行社承擔主要責任。甲旅行社與敖女士之間系旅游合同關系,且甲旅行社與乙旅行社之間約定的義務責任轉移未征得游客同意不具有對抗效力,故甲旅行社應承擔合同責任。
旅游糾紛案解析
同意第二種意見,即損失應由甲旅行社承擔,敖女士負次要責任。主要理由如下:
1.組團旅行社與游客之間的旅游合同合法有效
本案中存在兩個合同關系,一是作為組團社的甲旅行社與敖女士之間的旅游合同關系。該旅游合同是甲旅行社與敖女士間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二是甲旅行社與乙旅行社之間的委托接待合同關系,該協(xié)議亦依法有效,其對甲、乙旅行社均具有約束力,且乙旅行社作為旅游活動的實際組織實施者,其實施的行為視為甲旅行社的行為。
根據(jù)合同相對性原則,敖女士在旅游過程中發(fā)生人身損害,只能依據(jù)旅游合同向甲旅行社要求維權。同理,若因乙旅行社的過錯導致?lián)p害發(fā)生,則甲旅行社依旅游合同賠償后可依合作協(xié)議約定,追究乙旅行社的責任。
2.未經(jīng)游客同意的義務責任轉移不產(chǎn)生對抗效力
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本案中,《出境旅游產(chǎn)品供應商單次合作協(xié)議》中關于“甲旅行社所承擔的旅游合同的義務和責任轉移給乙旅行社”的約定并沒有無效情形,且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故依法有效。
合同法第八十八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經(jīng)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旅游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因未達到約定人數(shù)不能出團的,組團社經(jīng)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組團社對旅游者承擔責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對組團社承擔責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甲旅行社作為組團社與敖女士簽訂的旅游合同中約定“旅游者同意采用拼團方式出團”,由此可知,甲旅行社只是籠統(tǒng)的征求游客意見是否同意拼團,并未告知游客并征得同意將旅游合同的義務責任進行轉移,故不能將敖女士同意拼團出游視為同意甲旅行社轉移義務責任。因此,兩家旅行社之間關于義務責任的轉移不能對抗敖女士。此外,旅游合同中約定“采用拼團方式出團的,出境社仍承擔本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故根據(jù)上述旅游法的規(guī)定和該款約定,甲旅行社應承擔本次損害的賠償責任。
3.組團旅行社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jīng)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經(jīng)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甲旅行社作為旅游服務的組織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且在旅游合同中亦有約定,“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事項和須注意的問題,向旅游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防止危害發(fā)生,旅游者人身、財產(chǎn)權益受到損害時,應采取合理必要的保護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財產(chǎn)權益損失擴大”。
因本案所涉旅游活動由乙旅行社實際組織實施,甲旅行社認可乙旅行社在旅游過程中告知游客“55歲以上的老年人以及背部有傷者不能乘坐快艇船頭位置”的事實,即乙旅行社實施的告知行為應視為甲旅行社的行為,但游客在乘坐快艇時船上無安全保障設施,帶隊領隊以及導游亦未隨同。作為從事旅游業(yè)的專業(yè)性公司,甲旅行社理應對游客的人身安全采取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而不僅限于向游客進行安全告知,但甲旅行社并未舉示證據(jù)證明其除進行安全告知外采取了其他安全保障措施,故應對損害承擔較大責任。
鑒于敖女士乘坐快艇時有違安全告知事項的要求,自身存在一定過錯,應當對其過錯行為承擔一定責任,故根據(jù)雙方當事人的過錯大小,兼顧公平原則,酌定甲旅行社承擔70%的損害賠償責任,敖女士自行承擔30%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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