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單質押貸款經典案例分析
存單質押貸款經典案例分析
存單質押是指借款人以貸款銀行簽發(fā)的未到期的個人本外幣定期儲蓄存單作為質押。對于存單質押貸款,可以通過經典的案例分析來了解。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存單質押貸款經典案例的相關法律知識。
存單質押經典案例分析
存單質押案例分析:
1995年12月C公司向A銀行某辦事處申請貸款130萬元,某投資公司(簡稱B公司)存入A銀行辦事處150萬元,辦成一年定期,以此為C公司提供擔保。之后,C公司與A銀行辦事處簽定了借款合同,期限10個月,B公司工作人員孫某在擔保合同上簽字并蓋章。后經查明,擔保合同上的公章和B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章系孫某偽造,孫某與C公司的總經理武某涉嫌詐騙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一年后,B公司向A銀行辦事處支取存款,被拒付,由此形成訴訟。
存單質押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到的是存單質押,即《擔保法》中規(guī)定的權利質押。所謂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質物移交債權人占有,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以該質物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質物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利質押就是以權利憑證為質物的擔保方式。哪些權利可以質押,《擔保法》第75條作了列舉性和概括性的規(guī)定,其中第一項明確規(guī)定存款單可以質押,第四項則概括性的規(guī)定“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其他可以質押的權利在《擔保法解釋》第97條作了規(guī)定:以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權出質的,按照《擔保法》第七十五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處理。從理論上講,質物應當是特定的,可以折價或變賣,即質物具有可執(zhí)行性,除此之外的其他動產或者權利不宜出質。例如財產保險單,它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證明,不是有價證券,不具有可執(zhí)行性,因此財產保險單不宜用于擔保質押。以存款單出質的,按照《擔保法》第76條的規(guī)定,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質押與抵押的本質區(qū)別就是質物的轉移占有,這也是質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在存款單質押的實務中還存在一個問題:存款到期日(指定期存單)與債務到期日不一致,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處理呢?《擔保法》第77條規(guī)定,存款單到期日先于債務履行期的,質權人可以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兌現,并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款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與出質人約定向第三人提存。
存款到期日后于債務履行期的,按《擔保法解釋》第102條的規(guī)定,質權人只能在兌現日期屆滿時兌現款項。因此,作為質權人,如果想及時實現自己的債權,最好選擇存款到期日先于或者近似于債務屆滿日的存單接受出質。對于銀行而言,在接受存單出質時,一定要仔細認真地進行核押。存單核押雖不是《擔保法》所規(guī)定的權利質押的必經程序,并不影響質押合同的效力,但它對于保護質權人的利益具有至關重要的現實意義。
存單核押是為了證實存單的真實性,經過核押之后,開具該存單的金融機構不得再向存款人支付存單上的款項,更不允許掛失,否則,按照《擔保法解釋》第100條的規(guī)定:以存款單出質的,簽發(fā)銀行核押后又受理掛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實踐中存在著以借用的甚至是盜用的存單,或者虛開的存單出質的情況,如果質權人不進行核押,對于自身質權的實現存在著極大的風險。在以第三人的存款單出質的情況下,除了核實存款單的真實性外,還要核實第三人確有提供擔保的意思表示。
比如本案中,銀行沒有認真核押,因此未能了解到B公司沒有提供擔保的意思表示,致使犯罪分子詐騙得逞,其自身債權的實現也受到嚴重的影響。對于以單位定期存款質押的,除遵守《擔保法》的相關規(guī)定外,還要嚴格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下發(fā)的《單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管理規(guī)定》辦理。比如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提供開戶證實書,存款人在存款銀行的預留印鑒或密碼;貸款人要妥善保管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預留印鑒和密碼,質押貸款的數額不得超過確認數額的90%等等。
存單質押的風險
實踐中,存單質押的風險存在于質押是否有效設立,以及質押權的實現方式能否保障債權人(質權人) 的利益。由于上述兩種質押方式在質押的有效設立與質權實現的保障方面存在差異,故就兩種不同方式的質押風險分別闡述。
(一) 銀行貸款中的存單質押
對于以存單質押向銀行貸款的情形而言,存單質押的風險主要表現為存單本身的瑕疵以及存單真實合法但銀行未能辦理登記止付手續(xù)而使質押流于虛空。這兩種風險只在于銀行一方。若存單本身系變造、偽造的假存單,而貸款銀行并未核實及發(fā)現漏洞而予放款,那么當貸款到期時借款人可能無力償還本息,此時因存單的瑕疵而致銀行不能如愿實現質權,此即存單質押未能有效設立?;蛘叽鎲伪旧硐涤行Ш戏?但銀行工作人員由于故意或工作失誤而未將用于質押的存單進行登記止付處理,此時出質人仍可辦理掛失并提走質押款項。
無論前者的無效質押還是后者的質押設立后存在漏洞,此兩類情形都將導致貸款擔保形同虛設,而貸款機構在貸款到期借款人未能清償貸款本息時,只能依普通債權向借款人請求償還銀行付出的貸款本息總額,這對銀行來說是極具風險的,以第三人存單質押的情形風險更甚。
因此,中國銀監(jiān)會于2007 年7 月3 日頒布并施行的《個人定期存單質押貸款辦法》第6 條規(guī)定:“以第三人存單作質押的,貸款人應制定嚴格的內部程序,認真審查存單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發(fā)生權利瑕疵的情形。”
(二) 民事借貸中的存單質押
存單質押被廣泛用于自然人之間或法人、其他組織之間以及相互之間的資金借貸關系的擔保,在法律上與票據、證券等質押并稱為“權利質押”。此類質押風險的通常表現:一是因存單本身的權利瑕疵即系偽造、變造、虛開,或是雖為真實存單,但未能實際交付于債權人,致質押行為無效;二是借款人雖將無瑕疵的存單交付給出借人,但存單所有人于還款前違反誠信原則及相互間的合同約定,到銀行掛失并提前支取存單款項。為防止這種情況的出現,以存單做質押時,應當通知銀行、儲蓄機構。
然而,根據我國1993 年3 月1日施行的《儲蓄管理條例》第32 條規(guī)定:“儲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儲戶的儲蓄情況負有保密責任。儲蓄機構不代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凍結或者劃撥儲蓄存款,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我國2003 年修訂的《商業(yè)銀行法》第29 條第2 款也規(guī)定:“對個人儲蓄存款,商業(yè)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此處的另有規(guī)定是指法院、稅務局、海關等部門依法行使職權的情形。基于此,銀行不會因出借人或者存單所有人的請求而凍結存單所載款項。
這對于以存單做質押的債權人而言,無疑是致命的風險,因此,實務中以存單做質押又擅自掛失提款的此類糾紛屢見不鮮。這類糾紛的大量出現使債權人對存單質押顧慮重重,實際上極大削弱了存單的擔保功能,也不利于盤活資產、物盡其用,對經濟生活中的信用制度建設亦構成一定程度的威脅。
存單質押的方式
存單質押的方式有二:
一是以自己或他人的定期存單做質押從金融機構貸款。用于向金融機構貸款質押的存單,貸款機構會在核實存單的真實性以后,通知出具存單的存款銀行辦理資金凍結即登記止付手續(xù),俗稱“核押”,并與借款人簽訂質押貸款合同,同時將存單保存在貸款機構手中,以防止存單所有人在借款人歸還全部貸款本息之前將存款提走;
二是自然人之間或者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法人、其他組織相互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由債務人以自己所有或是第三人所有的存單作為債權的質押擔保。債務人為向債權人(非金融機構) 擔保自己的履約能力,把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的存單交由債權人占有,以此作為自己的債務能如期履行的擔保,并與債權人約定,在債務到期后,如債務人不能全部履行債務,則債權人可以此存單上的款項優(yōu)先受償。
此兩種方式的質押在我國法律上稱之為“權利質押”或“權利質權”,其中存單質押的相關規(guī)定分別見于我國《擔保法》第75、76條《擔保法解釋》第100- 102 條和《物權法》第223、224 條。
目前,存單質押已被各國廣泛采用,如在英國等歐洲各地被作為債賬或其他應收款擔保之列予以認可,而美國《統一商法典》則在最近的修訂中把存款賬戶作為動產擔保交易的擔保物種類之一,以消除此前因普通法的不確定性而給存款人融資帶來的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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