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形成權的相關問題探討
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系發(fā)生變化的權利。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形成權的相關法律知識。
關于形成權的相關問題探討
一、形成權概念的提出
形成權概念及其理論上的初步建構來源于德國。19世紀后期至20世紀伊始,在實體法和訴訟法的區(qū)劃過程中,德國法學家們發(fā)現(xiàn)實體上的某些權利(如撤銷權、終止權、解除權等)和訴訟上的一些訴訟類型(如撤銷收養(yǎng)之訴、撤銷婚姻之訴等)以已有的權利體系和法學理論沒法作出合理的解釋。1903年,德國法學家澤克爾(Scekel)經(jīng)過系統(tǒng)的研究后,在《民法上的形成權》的論著中創(chuàng)造了“形成權”的概念,即憑借權利人單方意思表示就能引起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
關于形成權的相關問題探討
同時也指出,這類權利的共性有兩層內涵:“一是他們通過私法意義的法律行為上意思表示(有時需要借助于國家行為,有時不需要)來行使權利;二是這些權利的內容不是對其客體現(xiàn)有的直接支配,更多的是一種權利人能夠單方面設定、變更或者消滅法律關系的力量。一句話,即形成一定法律關系。”這一“法學上的發(fā)現(xiàn)”,被德國學者漢斯·多利斯(Hans Dolls)高度贊譽,也豐富了權利體系的內涵。由此可見,“形成權”這一概念是學者運用智力思維,通過歸納分析和抽象概括得出的產(chǎn)物,具有一定的技術性和理論性,但仍然存在分歧。
二、形成權的內涵分析:定義、性質與特征
(一)形成權的定義 通說認為形成權的行使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單方法律行為??梢?,形成權的核心要素是權利人的單方面意思表示。于是,形成權一般被定義為是指依照權利人單方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關系發(fā)生變動的權利。
經(jīng)分析,筆者認為形成權的定義以“單方民事行為”為核心要素更具合理性。原因有三:
其一,民事行為才是形成權的行使方式,而非意思表示。
其二,民事法律關系發(fā)生變動原因事實包括行為和非行為事實。可見,民事行為才被認為是民事法律關系發(fā)生變動的原因而非意思表示。而形成權的主要功能也恰恰是使民事法律關系發(fā)生變動。
其三,有些情形下,形成權導致法律關系變動的法律效果的實現(xiàn),并非僅僅依權利人的單方意思表示就能達到。如形成權人作出單方民事行為后對方提出異議的情形、形成訴權行使的情形,在這些情況下,權利人還需為其他的一系列民事行為才能達到形成權的變動法律關系的效果。
基于此,筆者認為,形成權的定義是:權利人依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而為單方民事行為,使法律關系發(fā)生變動的權利。
(二)形成權的性質 形成權的性質也多存在分歧。有“權能說”、“權力說”等等。筆者認為,形成權的性質應當屬于民事權利。
經(jīng)分析,理由如下:
其一,民事權利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兩個要素構成。形成權毫無疑問具備“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這兩個要素。即使是在追認權等這種主要對民事法律關系的效力起補正作用的形成權,也存在追認權人的“特定利益”。
其二,民事權利以其法律上作用(即“法律之力”)被分為請求權、支配權、變動權。其中變動權包括形成權、抗辯權、可能權等。形成權表現(xiàn)在“法律上之力”上比其他的民事權利則更明顯、更突出。因為權利人僅依單方民事行為便可以達到變動法律關系的法律后果,可見形成權的外部效力極強。
值得注意的是,形成權雖為民事權利的一種,但這種權利具有很大的特殊性,筆者將在下文分析。
(三)形成權的特征 如上所述,形成權具有很大的特殊性,這種特殊性表現(xiàn)在形成權的特征,通過這些特征我們可以將其與其他民事權利區(qū)分開來。形成權的主要特征如下:
第一,形成權僅需權利人單方行為即可使民事法律關系發(fā)生變動。而無需相對人協(xié)助或者介入。這一點類似于支配權,區(qū)別于請求權。
第二,形成權無對應義務。一般而言權利與義務具有一致性,這種一致性往往表現(xiàn)在權利主體享有權代寫論文利的同時也負有相應的義務。而形成權不同,權利人基于法律規(guī)定和當事人的約定而享有變動法律關系的權利,這種權利的享有,并不伴隨著相應的義務。而對于相對人來說,只能容忍和接受權利人的行為。
第三,形成權一般情況下不得附條件和期限。因為形成權本身是為使不確定的法律關系得以確定而設的制度,形成權上再附條件或者期限,一方面對相對人極為不利。另一方面,使本不確定的法律關系愈加變得不確定。
第四,形成權具有粘附性,即形成權粘附于基礎法律關系而存在。這是因為形成權的作用就在于確定原來的法律關系,具有工具性、目的性。換言之,形成權須與基礎法律關系結合才能發(fā)揮作用,不能獨立存在。當然,只一點也決定了形成權也不能單獨讓與。
三、形成權的功能
(一)實體方面的功能 形成權實體方面的功能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
第一,補助法律關系效力的功能。有些形成權的行使可以起到補充原本欠缺民事行為能力或代理權或者處分權的作用,從而使效力有瑕疵的法律關系的效力得到補助。如《合同法》規(guī)定的對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認權(第47條、第48條、第51條)。
第二,對當事人救濟的功能。當當事人權利受到侵害時,形成權人可以依本人單方民事行為得到補償或者恢復這種權利。例如《合同法》第54條規(guī)定:因訂立合同有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雙方當事人均可以變更或者撤銷;對一方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違背自己真實意思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依法請求撤銷或者變更。又如《合同法》第94條規(guī)定:一旦合同存在法定解除情形時,當事人可以通過解除權的行使來獲得救濟。
第三,簡化法律關系的功能。如《合同法》第99條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這種情形下節(jié)約了經(jīng)濟資源,也節(jié)省了履行費用。
第四,介入法律關系的功能。如在《合同法》第402條第1款規(guī)定的間接代理中委托人的介入權。
(二)程序方面的功能 形成權與訴訟有著某種天然的聯(lián)系。如形成訴權實際是實體法上的形成權與訴訟結合的產(chǎn)物。正如臺灣法學家林誠二先生談及的:“形成權理論的發(fā)展,究其實質乃是原欲求此一權能與訴訟法有關聯(lián)性存在,使得訴訟法上的形成之訴有實體法依據(jù)。”形成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通過判決使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或者消滅的訴訟。原告提起形成之訴,目的就是為了改變現(xiàn)存的法律關系,使現(xiàn)存的法律關系狀態(tài)變更為原告所追求的法律狀態(tài)。
某些形成權的行使,需要當事人通過起訴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來行使。如違約金增減權(《合同法》第114條第二款)、對方提出形成權行使異議時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等。也就是說,這類的形成權功能的實現(xiàn),需要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參與、確認、裁判??梢姡瑢嶓w上的形成權與形成之訴聯(lián)系緊密。
關于形成權的相關問題探討
上一篇:投保人如實告知的舉證風險怎么防范
下一篇:我國法律對于形成權行使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