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行政管理知識點(2)
二十六、國家公務員錄用制度
1.錄用的前提條件:a.職位出現空缺;b.根據空缺職位確定資格條件
2.錄用的職務范圍:辦事員、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全是非領導職務)
注:從政府機關以外選拔人員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助理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不屬錄用的范圍。
3.錄用的原則: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德才兼?zhèn)?、因事擇?/p>
4.錄用國家公務員的程序:七個步驟
發(fā)布公告、報名和資格審查、考試、錄用體檢、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報(設區(qū)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審批)、試用、培訓
二十七、國家公務員考核制度
1.原則:客觀公正的原則、民主公開的原則、注重實績的原則、依法考核的原則
2.內容:德、勤、能、績
3.標準:劃分為優(yōu)秀、稱職、不稱職
4.方法:平時考核+年度考核
5.程序:準備、進行考核、反饋與運用考核的結果
6.考核結果的使用:a.連續(xù)三年被確定為優(yōu)秀或連續(xù)五年稱職以上的,在本職務級別內晉升一級。b.連續(xù)二年優(yōu)秀或連續(xù)三年稱職以上的,具有晉升職務的資格。
7.有關規(guī)定:a.受黨內警告處分的:當年不得被評優(yōu)秀;b.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不稱職或不確定等次;c.受留黨察看處分的:當年:不稱職;d.受開除黨籍處分的:當年:不稱職。第二、第三年: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二十八、國家公務員獎勵制度
1.原則:a.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以精神為主的原則;b.公平合理,獎不虛施的原則;c.獎勵及時、注重時效的原則
2.種類:嘉獎、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
3.程序:評定、審批、實施
4.權限:嘉獎、記三等功:縣級以上政府批準;二等功:地級以上政府批準;一等功:省、直轄市以上;榮譽稱號:國務院
二十九、國家公務員紀律與行政處分制度
1.種類: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說明:(1)沒有"降職"是因為,"降職"是由于不稱職,而不是由于受處分;(2)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級別;若受的是警告,年度考核定為"稱職"還可以按時晉升工資檔次。
2.解除公務員行政處分的期限:
警告:自決定之日起滿 半年
記過、記大過、降級:
滿一年
撤職:滿二年
注:提前解除期限不得超過原行政處分解除期限的一半。
三十、國家公務員培訓交流回避制度
1.培訓的類型:a.新錄用人員的培訓;b.晉升領導職務的任職培訓;c.專門業(yè)務培訓;d.更新知識培訓
注:每人每年參加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7天。
2.交流制度:
四種形式:調任、轉任、輪換、掛職鍛煉
3.回避的類型:任職回避、公務回避、地區(qū)回避
注:一般由職務較低的一方回避。
三十一、國家公務員工資保險福利制度
1.工資構成:職務工資+級別+基礎工資+工齡工資+地區(qū)津貼+崗位津貼
注:前四項為工資的基本形式。后二項目為補充形式。
2.保險制度:生育、養(yǎng)老、疾病、傷殘、死亡保險
三十二、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退休制度
1.辭職條件:a.本人愿意并提出申請;b.滿最低服務年限(三至五年);c.正在接受審查的不得辭職
說明:(1)辭職后,不得重新錄用
(2)二年內到與原機關有隸屬關系的企業(yè)或事業(yè)單位任職,須經原任免機關批準
2.辭退條件:a.連續(xù)二年不稱職;b.不勝任現職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c.曠工連續(xù)超過15年,或一年內累計超過30年;d.其他
3.退休條件:a.男年滿60歲;b.女年滿55歲;c.喪失工作能力的
4.提前退休條件:a.男55女50+工作年限滿20;b.或工作年限滿30
三十三、國家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
注:申訴、控告只能向國家行政機關提出。因為它們不屬于行政訴訟的范圍,屬于內部行政行為。
三十四、行政領導體制的類型
1.按職權是由首長一人或者由委員數人行使,或者一部分職權由首長,一部分由委員數人行使分:首長制、委員制、混合制
2.按上下級行政組織享有的職權大小分:集權制(權力集中在上級)、分權制、均權制
3.按機關業(yè)務性質及其管轄范圍不同劃分:層級制、職能制、并用制
4.按處于同一層級的各政府行政機關的指揮監(jiān)控權,集中或分散于上級一個或多個主體的不同而劃分:完整制:集中于一人;分離制:分屬于多人
三十五、行政首長負責制
1.時間:
(1)1982年以前:我國行政領導體制一直是委員制.
(2)1982年12月4日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
2."首長"的范圍:
a.第一類:法定的首長:包括國務院、各委員會主任、部長、省長、自治區(qū)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qū)長、鎮(zhèn)長、鄉(xiāng)長
b.第二類:推定的首長:包括國務院秘書長、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署審計長、國務院直屬機構的正職領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組成部門的正職領導+其他
3.主要內容:
a.向誰負責:向本級人大及其會負責、向國務院負責,向上級行政機關負責、向本級政府負責
b.負什么責:行政責任/政治責任/領導責任
三十六、行政領導職務及其非領導職務序列
1.行政領導職務序列:
(1)中央國家行政機關:8個等級,最低為副處。
(2)地方:8個等級,最低為副科。
(3)對應的級別有13個:
國務院:一級
國務院副,國務委員:二至三級
省部級正職:三至四
省部級副職:四至五
廳司級正職:五至七
廳司級副職:六至八
縣處級正職:七至十
縣處級副職:八至十一
鄉(xiāng)科級正職:九至十二
鄉(xiāng)科級副職:九至十三
2.非領導職務序列:
共8個:巡視員、助理巡視員、調研員、助理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三十七、行政領導者的產生方式共有四種:a.選任制;b.委任制;c.考任制;d.聘任制
注:(1)省人大會有權任命副省長,無權任命省長。(2)聘任制主要用于專業(yè)技術職務和基層行政職務,不適用于高層行政領導者
三十八、行政領導的職務升降
1. 行政領導職務升降的人員范圍有兩類:
a.各級政府組成人員,升降由同級人大和會決定。(其實是領導組成人員)
b.非政府組成人員,其升降由行政系統(tǒng)自身決定。
2.行政領導職務晉升的資格條件:
a,文化程度:
晉升科級正副職:
高中、中專以上學歷
晉升副處-正司:
大專以上學歷
晉升副部級:
本科以上學歷
b.下一級任職年限:
晉升科、處正職:
應分別任下一級職務 兩年以上
晉升科、處、司、部副職:三年以上
注: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晉升與此相同
三十九、行政領導職務任免
1.任免的主體:
即各級人大及其會,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
2.權限:
a.各級人大有權任命或決定各級政府組成人員、除各級政府組成人員外的領導職務(如市政府的副局長)
b.政府:任免其他公務員職務(包括非領導職務)
3.行政領導兼職的規(guī)定:
原則上實行一人一職。確因需要,只可兼任一職。但也有兩個例外:a.常設機關領導職務擔任非常設機關領導職務
b.名義上兼職而實際上還是本職范圍內的職責
四十、轉向現代科學行政決策的標志
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1.決策主體由個人轉向集體
2.決策過程由主觀隨意轉向程序化
3."謀"與"斷"相對分離
4."斷"與"行"相對分離
5.決策手段的運用日益增強
四十一、現代行政決策組織體制的架構
架構主要有:
1.行政決策的中樞系統(tǒng):重要任務是"斷"。
2.行政決策信息系統(tǒng)
3.研究咨詢系統(tǒng)
4.審批控制系統(tǒng)
注:我國具有綜合性審批控制職能的組織系統(tǒng)有二:
a.全國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會
b.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
四十二、行政決策過程
a.問題的確認
b.問題進入決策議程
c.決策規(guī)劃的擬訂
d.決策合法化與采納
四十三、行政執(zhí)行及其層級、手段
1.定義: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國家公務員實施決策中心發(fā)出的決策指令,以達到預期目的的職務行為。
2.層次:中央級、省級、縣級、鄉(xiāng)級
3.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經濟手段
四十四、行政執(zhí)行的環(huán)節(jié)
a.行政執(zhí)行計劃
b.組織落實與人員配置
c.行政執(zhí)行中的指揮
d.行政執(zhí)行中的控制
e.行政執(zhí)行評估總結
四十五、行政協調的含義與作用
1.定義:是指協商、調整行政系統(tǒng)與其外部環(huán)境之間、行政系統(tǒng)內部縱橫向之間的各種關系,使之分工合作、權責清晰,相互配合,有效地實現行政目標和提高整體效能的行為。
2.作用:
a.協調與外部環(huán)境的關系,增強行政系統(tǒng)的適應力、創(chuàng)新力。
b.協調內部縱橫向的關系,以增強行政系統(tǒng)的協作力、整合力。
c.協調內外部、縱橫向的人際關系,增強行政系統(tǒng)的凝聚力、驅動力。
四十六、行政協調的類型及其機制
以協調所涉及的管理層次和管理手段分:高層、中層、基層;權責體制、規(guī)制協調;利益、心理協調;
2.幾種類型的行政協調及其機制:
a.與外部環(huán)境的:協調機制主要有三種:行政反饋(首要機制)、職能調查、行政參與
b.內部縱橫向的:
(1)縱向垂直府際關系:關鍵是解決好事權與財權、人事權與決策權的配置機制。
(2)橫向平行府際關系:關鍵是解決好分工又合作的機制。
四十七、行政協調的前提條件
1.前提條件是:行政溝通
2.行政溝通的種類:下行溝通、上行溝通、平行溝通
四十八、加強行政監(jiān)督的重要性:1.教育是加強依法監(jiān)督的基礎;2.法制是加強依法監(jiān)督的保證
四十九、我國行政系統(tǒng)的內部監(jiān)督
1.內部監(jiān)督主要包括:
a.一般監(jiān)督(上、下級之間的相互監(jiān)督;職能部門和主管業(yè)務部門的監(jiān)督)
b.專門監(jiān)督(主要指行政監(jiān)察和審計監(jiān)督)
2.行政監(jiān)察:指政府系統(tǒng)內部的專門監(jiān)察機構,主要是監(jiān)察部、地方各級監(jiān)察廳、局。
(1)監(jiān)察對象:政府各部門及其國家公務員、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員、下一級政府及其領導人員
(2)領導體制:監(jiān)察機關實行雙重領導,既受本級人民政府領導,又受上一級監(jiān)察機關領導。
(3)程序:立項、調查、提出檢查處理情況報告、作出監(jiān)察決定或建議
3.審計監(jiān)督:
(1)審計機關擁有檢查權、調查權、建議權和處理權
(2)審計機關的領導體制:雙重領導體制。
五十、我國行政系統(tǒng)的外部監(jiān)督
1.外部監(jiān)督主要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的監(jiān)督、人民法院的監(jiān)督、人民檢察院的監(jiān)督、政黨監(jiān)督、社會及輿論的監(jiān)督
2.國家權力機關的監(jiān)督包括:
a.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這是監(jiān)督最基本的形式)
b.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計劃和財政預算、決算
c.審查政府的法規(guī)、決定和命令
d.質詢和詢問
e.代表視察和執(zhí)法檢查
f.罷免政府組成人員
注:各級人大有權撤消同級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3.人民檢察院的監(jiān)督有:法紀檢察、經濟檢察、偵查檢察、監(jiān)所監(jiān)督
4.政黨監(jiān)督:主要方式有三:各級黨委監(jiān)督、黨的基層組織監(jiān)督、黨的各級紀檢監(jiān)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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