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商標罪很嚴重嗎
假冒商標罪很嚴重嗎
假冒商標罪是不是很嚴重的罪?假冒商標有什么量刑?學習啦小編把整理好的假冒商標罪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假冒商標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尚未構成犯罪的,應承擔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渡虡朔▽嵤┘殑t》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權行為:
(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2)收繳并銷毀侵權商標標識;
(3)消除現(xiàn)存商品上的侵權商標;
(4)收繳直接專門用于商標侵權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5)采取前四項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權行為的,或者侵權商標與商品難以分離的,責令并監(jiān)督銷毀侵權物品。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jié)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者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jié)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應被侵權人的請求責令侵權人賠償損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八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的商標專用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構成犯罪的,應承擔刑事責任。全國人大會于1993年2月22日通過的《關于懲治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guī)定》作了如下規(guī)定: “
一、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依照第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犯前兩條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條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假冒注冊商標罪的量刑標準
(一)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2、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3、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特別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2、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其他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情形。
(三)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的假冒注冊商標犯罪,又銷售該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guī)定,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處罰。
(四)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的假冒注冊商標犯罪,又銷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實行數罪并罰。
(五)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相關規(guī)定處罰。
商標侵權應怎樣懲處
對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給以處罰。
1、責令停止侵權
具體措施如下:
(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2)沒收、銷毀侵權商品;
(3)沒收、銷毀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2、處以罰款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jié)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jié)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對以上兩項處理不服的,當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3、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
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商標反向假冒如何認定
商標反向假冒,是指未經商標專用權人許可,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下文簡稱反向假冒行為)。反向假冒的行為其行為表現(xiàn)形式雖然與傳統(tǒng)的假冒行為不同,但在行為性質上并無實質差別,同樣損害了他人的商標專用權,影響了商標功能的正常發(fā)揮,欺騙了消費者,造成商品流通秩序的混亂。筆者認為對于情節(jié)嚴重的反向假冒行為完全可以運用刑事手段予以制裁。
(1)在行為主體方面,其主體只有與被反向假冒人生產、制造同類產品的生產者有關,而不包括該類商品的銷售者在內。銷售者購進他人生產的商品,用自己的銷售商標替換他人商標再將商品投入流通市場的行為不屬于反向假冒商品行為。
(2)在行為人主觀方面,反向假冒商標行為人主觀動機主要是盜用他人產品聲譽為自己創(chuàng)牌牟取不當利潤。如外國廠商購進我國廠商生產的價廉物美的商品后換用自己的商標繼續(xù)銷售,以牟取暴利。
(3)在行為對象方面,反向假冒行為直接指向他人生產的產品,其實質在于盜用或貶損他人產品的聲譽。
(4)在行為內容方面,反向假冒表現(xiàn)為在市場上購進他人生產的商品;以自己的商標標識替換他人的商標標識;將該商品繼續(xù)投入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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