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加班費有什么計算公式(2)
單位不支付加班費怎么辦
沒有得到加班費的勞動者,要及時向勞動保障監(jiān)察部門投訴,當然勞動者也可以選擇仲裁,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但需要注意的是,勞動仲裁有時效上的限制: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quán)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當然如果當事人一方向?qū)Ψ疆斒氯酥鲝垯?quán)利,或者向有關(guān)部門請求權(quán)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wù)而中斷,仲裁時效也會中斷,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仲裁時效中止。
從最新的司法解釋來看,最高法為督促用人單位規(guī)范管理,引導勞動者正確行使權(quán)利,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臺《關(guān)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該司法解釋規(guī)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jù)證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jù),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用人單位是否能延長加班時間
我國勞動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強迫勞動者延長勞動時間。
國家嚴格限制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1959年6月勞動部在關(guān)于企業(yè)工人,職員加班加點工資待遇問題的意見中強調(diào),企業(yè)領(lǐng)導要注意加強生產(chǎn)的計劃性,大力采取措施改善勞動組織,開展技術(shù)革新,不要任意加班加點;以利于保證職工的身體健康和提高勞動生產(chǎn)率。1978年2月,國務(wù)院批準了國家勞動總局的通知和補充通知,提出企業(yè)應有計劃、正常進行生產(chǎn),提高勞動生產(chǎn)率,對職工加班加點必須從嚴限制,以保證職工身心健康。1982年4月《國務(wù)院關(guān)于嚴格制止濫發(fā)加班加點工資的通知》中,要求各單位對職工加強思想教育,要教育職工增強主人翁責任感,提高工時利用率和工作效率,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努力完成和超額完成生產(chǎn)和工作任務(wù),不斷提高生產(chǎn)率。通知指出,加班加點過多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有些企業(yè)把它作為增加職工收入的手段,有的甚至違反財經(jīng)紀律,巧立名目,弄虛作假,虛報冒領(lǐng)加班加點工資。這種任意組織職工加班加點,濫發(fā)加班加點工資的做法,不僅減少國家財政收入、降低企業(yè)經(jīng)濟效益,不利于國民經(jīng)濟的調(diào)整,而且影響職工身體健康,腐蝕了職工的思想。為此要求,各企業(yè)單位在正常情況下不得加班加點。
拖欠職工加班費的案例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山東銷售分公司與劉某勞動爭議糾紛上訴案
上訴人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山東銷售分公司(以下簡稱中石油山東銷售分公司)與被上訴人劉某因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0)平民一初字第2633號民事判決,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1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楊宗華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齊新?lián)伪景钢鲗?,代理審判員安太欣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2011年4月8日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中石油山東銷售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亞旭,被上訴人劉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匡建中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劉某訴稱,其2004年3月29日到中石油山東銷售分公司從事核算員工作,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自2004年3月至今,劉某在中石油山東銷售分公司工作期間,中石油山東銷售分公司共拖欠劉某加班工資291 402.47元。劉某申請仲裁后,平度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未依法公正裁決,請求判令中石油山東銷售分公司向劉某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資291 402.47元,加付賠償金291 402.47元,加發(fā)經(jīng)濟補償金72 850.62元;判令中石油山東銷售分公司向劉某支付違約金3 000元。
中石油山東銷售分公司辯稱,平度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正確,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
原審法院查明和認定的基本事實是:2004年3月29日,劉某到中石油山東銷售分公司從事核算員工作。2010年1月1日,雙方簽訂最后一次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該合同第三十七條約定,劉某、中石油山東銷售分公司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都應向?qū)Ψ街Ц哆`約金3000元。加油站一般由經(jīng)理、核算員、加油員、收銀員組成,加油員工作24小時,休息24小時。劉某在青島平度第4加油站任核算員工作,核算員工作一般值白班,但按照加油站的安排,核算員也進行夜間值班。在中石油山東銷售分公司提交的2008年4月至2010年4月考勤表中,劉某的出勤天數(shù)為:2008年4月26天(含清明節(jié)1天,休息日4天),5月26天(含五一節(jié)1天,休息日3天),6月27天(含端午節(jié)1天,休息日5天),7月28天(含休息日5天),8月27天(含休息日3天),9月無考勤,10月31天(含國慶節(jié)3天,休息日8天),11月25天(含休息日4天),12月27天(含休息日4天);2009年1月27天(含元旦、春節(jié)4天,休息日4天),2月26天(含休息日6天),3月26天(含休息日4天),4月26天(休息日5天),5月26天(含五一節(jié)1天、端午節(jié)1天,休息日4天),6月26天(含休息日2天),7月22天,8月23天(含休息日2天),9月22天,10月24天(含國慶節(jié)3天,中秋節(jié)1天),11月無考勤表,12月23天;2010年1月23天,2月20天,3月23天。從考勤上看,劉某白天、夜間連續(xù)上班后,第二天白班又連續(xù)上班。劉某解釋是每天工作32小時、休息16小時,中石油山東銷售分公司不予認可,認為劉某兩天僅休息一個夜班有悖常理。2010年7月份起,劉某稱每天工作9.5小時,中石油山東銷售分公司抗辯劉某每天有1.5小時的午休時間,劉某未提交午休期間繼續(xù)工作的證據(jù)。中石油山東銷售分公司提交的2008年4月至2010年4月工資表中,劉某的應發(fā)工資情況為:2008年4月1294.31元(扣除加班費126元),5月916元(扣除加班費786.43元),6月916元(扣除加班費688.13元),7月916元(扣除加班費525元),8月916元(扣除加班費245.9元),9月1216元(扣除加班費318.4元),10月1 116元(扣除加班費359.2元),11月916元(扣除加班費246.9元),12月無工資表。2009年1月920元(扣除加班費236.04元),2月920元(扣除加班費870元),3月920元(扣除加班費228.6元),4月920元(扣除加班費356元),5月933.5元(扣除加班工資421.8元),6月939元(扣除加班費240.4元),7月946元(扣除加班費252.8元),8月932元(扣除加班費173.64元),9月946.6元(扣除加班費498.6元),10月936.8元(扣除加班費381元),11月無工資表,12月920元(扣除加班費406.4元),2010年1月1148元(扣除加班費128元), 2月1148元(扣除加班費234元),3月1 098元(扣除加班費380.52元),4月1 098元(扣除加班費450元)以上2008年4月至2010年6月中石油山東銷售分公司累計已付給劉某加班費5 648.8元。劉某提交的部分2009年有自己簽名的工資表與中石油山東銷售分公司提交沒有劉某簽名的工資表一致;經(jīng)核對2009年7月至2010年4月的考勤表和工資表,中石油山東銷售分公司已經(jīng)付給劉某全部加班費。
一審審理中,劉某以青島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礎(chǔ)要求中石油山東銷售分公司支付加班費:2004年34 145.48元,2005年45 888.4元,2006年49 961.64元,2007年52 900.56元,2008年57 942.72元,2009年1-6月份32 852.63元,7-12月份10 141.44元,2010年1-4月份7 569.6元,合計291 402.47元。中石油山東銷售分公司不予認可。劉某為證明自己存在加班的事實,提交了中石油山東銷售分公司公司的有關(guān)文件、通知,平度片區(qū)綜合管理制度值班安排表,值班交接檢查記錄、安全巡檢記錄、中油加油站保險柜存款記錄等證據(jù),證明加班的事實及考勤表在中石油山東銷售分公司存放。中石油山東銷售分公司認可劉某提交的公司文件通知、記錄,但抗辯中石油山東銷售分公司是核算員,按規(guī)定是值白班,每天工作8小時。劉某提供2009年9月8日、2010年5月31日分別向中石油山東銷售分公司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費的馮麗彥、葛增曉在仲裁庭審中出庭作證,兩證人均證明在2009年6月以前核算員的工作時間是工作32小時、休息16小時;中石油山東銷售分公司不予認可,抗辯兩證人與劉某存在利害關(guān)系,其所作的證言不應采信。
2010年4月26日,劉某(申請人)向平度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1、被申請人中石油山東銷售分公司支付申請人拖欠的加班工資291 402.47元,并加付賠償金291402.47元,加發(fā)經(jīng)濟補償金72 850.62元;2、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違約金3 000元。平度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jīng)審理后認為,證人馮麗彥、葛增曉與申請人均與中石油山東銷售分公司之間發(fā)生勞動爭議,證人與申請人之間存在利害關(guān)系,對二證人所作證言,該委不予采信。劉某主張工作32小時后休息16小時,遠超過人體所承受的極限,不具有客觀合理性,申請人的崗位為核算員,屬特殊工作崗位,故根據(jù)相關(guān)規(guī)定,在申請人所主張的32個小時的工作時間內(nèi),應酌情扣除生理必須的合理的休息時間8小時,故該委認定申請人在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間的工作時間應為工作24小時、休息24小時。在被申請人提供的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的出勤薄上明確載明職工每天午間輪休1.5小時,且該案考勤表上有申請人劉某的簽名,該委認定申請人在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間的工作時間為每天8時。申請人要求支付違約金3 000元,缺乏依據(jù),該委不予支持。2010年7月20日作出裁決如下:一、被申請人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山東銷售分公司支付給申請人劉某2008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間的加班工資13 437.62元;二、駁回申請人劉某的其他仲裁請求。劉某對該裁決書不服,依法起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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