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的舉證責任規(guī)定由誰承擔
在現(xiàn)實生活中,會發(fā)生很多的加班費糾紛案例,而討要加班費是要進行舉證的,那舉證的責任是誰承擔的呢?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加班費的舉證責任規(guī)定由誰承擔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加班費的舉證責任誰承擔
在勞動爭議仲裁中加班工資這一項請求是勞動者主張比較多的。而往往仲裁結果與勞動主張的會有很大出入甚至得不到支持,而直接影響仲裁結果的就是對于加班工資的舉證責任問題。
關于勞動爭議中的舉證責任問題,一般情況下適用《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只有在特殊情況下適用用人單位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特殊情況包括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證據,這個時候為了保護弱勢一方法律規(guī)定由用人單位提供相關證據。但是這一規(guī)定并不是說勞動者在證明加班工資的過程中沒有一點責任。
實踐中一般都是勞動者先對加班事實提供初步證據,然后由仲裁庭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考勤來具體驗證勞動者是否加班、加班時間以及加班費。根據目前代理的勞動案件,北京市各個區(qū)縣支持的是勞動者離職前兩年的加班工資。原因在于《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六條:“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shù)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只是對加班記錄有保存兩年的義務。因此對于此之前是否加班的證據不負舉證責任。當然,如果勞動者對于兩年之前的加班事實能提供充分的證據加以證明仲裁還是支持的,只是這個時候不適用特殊的舉證原則,而仍然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舉證原則。
關于加班工資的舉證責任問題涉及到的法律文件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六條規(guī)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追討加班費該怎么舉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guī)定:“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后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為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
關于加班費的舉證,員工主張加班應提供存在加班事實的基本 證據,員工提供出公司存在加班事實的基本證據后,具體關于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根據2008年5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用人 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做出了特別規(guī)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 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也就是說,與勞動仲裁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領不到加班費的維權辦法
沒有得到加班費的勞動者,要及時向勞動保障監(jiān)察部門或撥打12333勞動保障熱線進行投訴舉報,還可以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去申請仲裁。
很多人認為走法律程序是件很復雜的事。據了解,《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后,如果申請仲裁所追討的加班工資不超過本地的12個月最低工資的總和,那么可以在“仲裁”這一程序中終局,并且在45天內裁決完畢,不會像前些年那樣會被拖很久。
需要提醒勞動者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規(guī)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因此,勞動者有必要“留個心眼”,在加班時注意收集并保存好相關證據。比如考勤表復印件、加蓋公章的加班安排表、加班時的工作記錄、加班時處理進貨出貨的記錄、加班所做工作文件、自己經手的銷售記錄、出庫單等。另外,一起加班的同事的證言、加班時間拜訪客戶所取得的客戶證言,在具體的監(jiān)察及仲裁中也可以發(fā)揮證據的作用。
據了解,近年來,勞動部門和司法部門正在不斷地探索和總結,力爭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收集證據和證據使用的規(guī)范,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均得到有效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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