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公文寫作與技巧
常見公文寫作與技巧
現(xiàn)代公文,主要指黨政機關在實施領導和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guī)范體式的文書,是進行領導管理和公務活動的重要工具。也泛指各級各類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制訂、使用的公務文書。下文是小編收集的關于常見公文的寫作與技巧,僅供參考!
常見公文寫作與技巧一:人名、地名、引文欠準確
1、人名不用全名。在執(zhí)行職務所定的任務或反映身份時,采用“單位+職務+姓名”的方式,但如果說“市委書記×××同志”就不規(guī)范,因為前面有了單位、職務,后面就再寫“同志”就顯多余;姓名前面如果沒有冠以單位與職務的,應在姓名后面加“同志”二字。
2、地名不用全稱。為了便于查找,地名的前面應冠以省、市(洲)、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名??h名的前面只冠省名就行了。以地名取名的市轄區(qū),在省內行文,區(qū)名前面可不冠市名,向全國行文,區(qū)名前面應當冠以省名和市名,但以方位取名的市轄區(qū)如東城區(qū),無論何種情況,區(qū)名前面必須冠以市名。
3、引文不準確。如引用湘工辦發(fā)〔2012〕16號文件時,常見的引用錯誤是先引發(fā)文字號再引公文標題。正確的引用是先引公文標題再引發(fā)文字號,因此引用湘工辦發(fā)〔2012〕16號文件應這樣引用“《關于××××的通知》(湘工辦發(fā)〔2012〕16號)”。在公文中引用其他文件、書刊和領導講話中的文字,一定要查對原文,包括發(fā)文字號、刊號、每一個文字與標點符號等,都要做到與原文完全一致、準確無誤。
常見公文寫作與技巧二:數(shù)字、計量單位和標點符號不合規(guī)范
1、“30%-40%”寫成“30-40%”,前一個數(shù)字省掉了百分比;“5萬元-10萬元”寫成“5-10萬元”,前面一個數(shù)字省掉了萬元;“七上八下”寫成“7上8下”。公文中的成文日期、部分結構層次序數(shù)和在詞、詞組、慣用語、縮略語、具有修辭色彩語句中作為詞數(shù)的數(shù)字不得使用阿拉伯數(shù)字,均應使用漢字,其他數(shù)字應使用阿拉伯數(shù)字而不得用漢字。
2、質量(重量)單位用斤、市斤、兩、錢,而不用千克(kg)、噸(t)、克(g)、毫克(mg);長度單位用里、尺、寸、公分,而不用千米或公里(kw)、米(m)、分米(dm)、毫米(mm);功率單位用馬力,而不用千瓦(kw)、瓦(w);體積(容積)單位用公升、立升,而不用升(l)、毫升(ml)、立方米、立方厘米;電量單位用度,而不用千瓦時(kwh);土地面積單位用畝、分、厘、平方尺、平方丈,而不用平方米(㎡)、公頃(hm)、平方公里(k㎡)。
3、依據公文法規(guī)的規(guī)定,公文標題除法規(guī)、規(guī)章名稱加書名號外,一般不使用標點符號。但在有些特定情況下,公文標題中仍需要使用諸如引號、頓號、括號、破折號等標點符號,使表意更加清晰嚴密。實踐中,使用不夠規(guī)范、隨意性強主要表現(xiàn)在:聯(lián)合行文的標題,在并列的發(fā)文機關名稱之間不加頓號;出現(xiàn)縮略語和具有特殊含義的詞語時不加引號;批轉法規(guī)性文件不加書名號,而使用引號,或者不是法規(guī)性文件卻加書名號;對公文內容成熟程度的限制性詞語置于書名號之外,等等。例如:《××批轉〈××關于××的計劃〉(討論稿)的通知》中,“討論稿”是對該項工作計劃內容成熟程度的限制,與“計劃”標題同為一個整體,不可分割,書寫時應置于書名號之內,即應寫成《××批轉〈××關于××的計劃(討論稿)〉的通知》。
4、文內使用非規(guī)范化簡稱先不用全稱并注明簡稱。如:第一次使用“婁博會”時用簡稱,而不是使用“青春婁底·湘中之光經貿博覽會”這一全稱;使用國際組織外文名稱或其縮寫形式在第一次出現(xiàn)時不注明準確的中文譯名,像第一次使用“WTO”時,應注明中文譯名“世貿組織”。
常見公文寫作與技巧三:公文標題處理不規(guī)范或欠妥當
1、濫行省略。表現(xiàn)為過于追求標題的簡潔而濫用省略,致使公文標題“缺肢少臂”。例如,在《關于增加職工福利待遇》這樣一個標題中,該公文究竟由哪個單位制發(fā),屬哪一類文種,均不清楚。正確的做法是,在介詞“關于”前冠以發(fā)文機關名稱,在“待遇”之后添加公文文種,改為《××市人社局關于增加職工福利待遇的通知》。
2、文種混用。主要表現(xiàn)為請示與報告不分、決定與決議相混、公告與通告濫用以及把決議與紀要等同等等。“請示”適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報告”適用于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回復上級機關的詢問;“決定”適用于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與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shù)臎Q定事項,“決議”適用于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紀要”適用于記載會議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公告”適用于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通告”適用于在一定范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如有一份公文《××縣總工會關于房產處置的緊急報告》,該標題就混混淆了“請示”與“報告”兩個文種的界限,因為從行文要求上看,“請示”需要上級機關明確作出批復,而“報告”則未必。該公文所述內容是需要上級總工會就其××縣委縣政府要求××縣總工會房產進行整體抵押一事作書面答復,用“報告”文種顯然是錯誤的,應當改為《××縣總工會關于房產處置的請示》。至于有的使用《××關于××的請示報告》,將“請示”與“報告”合二為一,就更是錯上加錯。
3、疊床架屋。主要有以下三種情形:一是公文標題中的“發(fā)文機關”要素因省略不當而造成重疊。例如《中共××局黨委關于××的通知》,“中共”是“中國共產黨”的簡稱,再在后面出現(xiàn)“黨”字,顯屬不當,正確的寫法是“中共××局委”。二是公文標題中的“文種”要素因轉發(fā)或批轉環(huán)節(jié)過多而造成重疊。如《××市總工會關于轉發(fā)省總工會關于轉發(fā)〈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加強××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這一標題中,介詞“關于”重復出現(xiàn)三次,“轉發(fā)”之前加介詞“關于不符合語法習慣,文種“通知”也重復表述。依轉發(fā)性通知擬制的慣例,只需保留公文發(fā)源處的一個文種即可。因此,該標題應改為《××市總工會轉發(fā)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加強××的通知》。三是公文標題中的“事由”部分因強調表述而造成重疊。例如《××市總工會關于申請購買公車的請示》,“請示”文種即已明顯蘊含向上級“申請”之意,“事由”部分再用“申請”一詞純屬多余,應刪除,即應改為《××市總工會關于購買公車的請示》。再如《××市總工會關于報送2010年工作計劃的報告》,亦屬此類。
4、簡而不明。即因過分追求標題表意的明確、具體而導致拖沓冗長。如有這樣一則標題:《××市總工會關于印發(fā)×××同志〈在市總工會五屆六次全體委員會議上的講話〉和×××同志〈在市總工會五屆六次全體委員會議上的工作報告〉以及〈××市總工會2012年工作要點〉的通知》,長達70多字,極其雜亂,令人不得要領。如果加以提煉,即可看出其中心內容是××市總工會關于對五屆六次全體委員會議所涉及的3份文件的印發(fā),而實際上這3份文件的名稱完全沒有必要在印發(fā)通知的標題中出現(xiàn),而將其置于正文部分加以說明即可。因此應該這樣表述:《××市總工會關于印發(fā)市總五屆六次全體委員會議三份文件的通知》。
5、生造文種。即使用《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規(guī)定以外的文種。例如《××市總工會關于“金秋助學”活動開展情況的匯報》中將“匯報”作為公文文中使用,顯失規(guī)范,應改為“報告”。
6、隨意排列。主要表現(xiàn)為:一是上下行字數(shù)相差過大。二是為追求字數(shù)的勻稱相等而無視詞組或詞組的完整性,隨意將其割裂開來。如“家具”是一個具有完整意義的詞語,卻被分置兩行之中;再如將“先進性教育”割裂成“先進”和“性教育”兩個詞,分置兩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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