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庭辯論案例14則_經典實例(2)
民事訴訟法庭辯論案例6
趙先生和牛女士于2000年登記結婚,2002年生有一女小紅。2008年7月,雙方經法院調解離婚。趙先生帶小紅做了親子關系鑒定,證明趙先生并非小紅的生父。趙先生的身心受到極大傷害,于2008年9月向北京市豐臺區(qū)法院起訴,要求牛女士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撫養(yǎng)小紅的費用10萬元及親子關系鑒定費2400元。牛女士認可鑒定結論,也同意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和撫養(yǎng)費,但愿意負擔5000元。
法院認為,雙方結婚后,趙先生撫養(yǎng)牛女士與他人懷孕所生子女,身心受到了損害,對趙先生要求牛女士支付精神損害賠償及女兒小紅撫養(yǎng)費用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關于精神損害賠償及撫養(yǎng)費的給付數(shù)額,應根據具體情況予以確定,判決牛女士給付趙先生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小紅的撫養(yǎng)費用3.6萬元及鑒定費用2400元。
點評
這個案件也證明了《婚姻法》在親子關系上的一個制度缺漏,即婚生子女否認制度。
在現(xiàn)實生活中,有一個有趣的現(xiàn)象,即所有的母親都是事實自證的,即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實而證明自己就是孩子的母親;但差不多所有的父親都是推定的,推定的事實,就是在母親受胎期間與該母親同居的男人就推定為孩子的父親。如果要推翻這個推定,就必須按照婚生子女否認的程序,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不是孩子的生父,能夠證明者,即可否認親子關系。
在本案中,趙先生基于這樣的關系,被推定為小紅的生父,并且延續(xù)了6年,直至離婚后進行親子鑒定,才證明這個親子關系推定是錯誤的。牛女士認可非親子關系的鑒定,生父的推定已經被推翻,確認趙先生非小紅的生父。這個制度,《婚姻法》也沒有規(guī)定,應當予以補充。
本案還涉及到另外一個問題。在生父推定期間,推定的生父受生母欺詐而履行撫養(yǎng)義務,這種行為是何種性質呢?我曾經提出一個主張,這種行為是欺詐性撫養(yǎng)關系,具有侵權行為性質。其受欺詐付出的撫養(yǎng)費用應當返還,欺詐造成的精神損害,應當予以精神撫慰金賠償。本案法院判決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返還撫養(yǎng)費用等,采納的顯然是這種意見。
成都 共同危險行為抑或違反安全保障義務
民事訴訟法庭辯論案例7
2007年10月8日,王某乘坐一轎車在四川成南高速公路上向成都行駛。當行至23公里處時,被從高速路立交橋上落下的一塊鵝卵石擊穿擋風玻璃,擊中王某左側胸部,致左胸大片挫傷伴表皮剝脫、主動脈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經查,事發(fā)高速路上的天橋兩側設有實心水泥護欄,緊靠兩側護欄外側安置有防拋網。
公安機關經偵查,確認當天黃某等三名小學生攀爬事發(fā)天橋西側中段水泥護欄,趴在防護網和廣告牌上,比賽看誰扔的石塊能擊中通行的車輛,往高速路拋擲石塊擊打往成都方向行駛的車輛,其中一塊鵝卵石擊中王某致死。
公安機關以黃某等三人未滿14周歲,屬于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為由,撤銷三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王某的近親屬向法院起訴,追究四川成南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和三名致害人及其監(jiān)護人的侵權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成都市武侯區(qū)法院認為,事發(fā)天橋不存在質量瑕疵,成南公司也盡到了相應管理義務,對其要求不能過苛,不構成侵權責任。黃某等三小孩在橫跨高速公路的天橋上玩耍,故意向高速路上行駛的車輛投擲石塊,造成王某在乘車過程中被石塊擊打而死的嚴重后果。雖然三人中究竟是誰投擲的石塊造成此后果無法確認,但確系其中一人,符合共同危險行為的基本特征,故認定黃某等三人為共同危險行為人,判決該三人的六名監(jiān)護人對共同危險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246979.40元。
點評
本案爭執(zhí)的焦點在于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是否應當與共同危險行為人一起承擔侵權連帶責任。
確定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承擔侵權責任,必備的條件是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對于損害的發(fā)生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具有過失,否則就不承擔侵權責任。在本案中,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在管理高速公路過程中,沒有疏于安全保障義務,沒有過失,如果責令其承擔侵權責任,則有失公平,違反侵權責任法過錯責任原則的宗旨。
造成本案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三個未成年被告的共同危險行為。是由于三個未成年人父母的管教不周,使他們攀爬高速公路防護網投擲石塊取樂,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這一后果盡管不是三個未成年人全體行為所致,而是其中一人所致,但不能判明究竟誰是真正的加害人,因此,構成共同危險行為的侵權責任。對此,法院判決三個未成年加害人的監(jiān)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是完全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法院在原告起訴不同被告,案例比較復雜的情況下,抽絲剝繭,確定真正的侵權原因,準確確定侵權責任,適用法律是成功的,也是公平的。
重慶 天降叉棍致害無法查清加害人
民事訴訟法庭辯論案例8
2008年11月某日上午11點,重慶市高新區(qū)某建材市場對面馬路上,21歲的袁正敏和丈夫凌勇正守在自己的百貨攤前,一根晾衣服用的叉棍突然從臨街樓上落下,正好插入袁正敏的頭部。叉輥長約半米,整個“Y”字形鐵叉已經陷入頭顱內。醫(yī)院急救車趕到現(xiàn)場后,醫(yī)生將叉棍的竹竿部分取下,只剩下鐵叉留在頭中,將袁正敏送至醫(yī)院。經搶救,袁正敏脫離生命危險,但傷害嚴重,正在康復之中。事發(fā)后,派出所民警趕到事發(fā)地,封鎖現(xiàn)場并提取證據,刑偵技術部門經過多次比對,無法找到破案線索,無法確定肇事人。自袁正敏受害后,肇事者一直未露面。凌勇代理受害人向法院起訴,將涉嫌肇事的渝州新城2號樓97戶共計126名業(yè)主集體告上法庭,請求賠償。所有被告無不惶恐,召集“應急維權大會”,奉勸肇事者主動投案,其他業(yè)主相互支招尋求證明自身無責的證據。目前案件正在審理之中。
點評
這是典型的高空拋擲物、墜落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爭執(zhí)的焦點是究竟維護哪一方當事人的公平。
最早的這類案件也是發(fā)生在重慶,一座高層建筑物上拋下一個煙灰缸,致傷樓下過路人,法院判決該棟建筑物有可能造成損害的20余戶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稍后,濟南市一婦女被樓上拋下的菜板擊中致死,向法院起訴該樓56戶居民請求賠償,被法院駁回。
兩種判法,各自都有道理,都有人支持和反對,無論支持者還是反對者都強調的是公平,但立場卻不同。
在制定《侵權責任法》的過程中,對于該不該規(guī)定這種侵權行為,如何規(guī)定具體規(guī)則,也是兩種立場態(tài)度鮮明。如果基于受害人得到救濟的公平,則認為受害人的損害應當由可能造成損害的人共同承擔;如果基于承擔責任人的公平,則沒有證據證明大多數(shù)人是致害人,令其承擔責任,更加不公平。在不斷的討論中,意見比較集中,傾向于在侵權法中規(guī)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加害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外,為了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公平責任,由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而不是確認為侵權責任,更不是連帶賠償責任。這樣的規(guī)則,是要突出受害人的公平,使受害人的損害能夠得到救濟。我選擇這個案件進行點評,正是為了說明這個立法中的意見。
我在德國、荷蘭等國家考察這個侵權行為時,他們的法官和學者都表示驚訝,理由是住在高樓上的居民怎么可以如此不負責任?相比之下,我們的國民是否素質還有待于進一步提高呢?應當特別告誡的是,肇事者應當勇于承擔責任,不要把自己過失所造成的損害推脫給他人為你負擔!
新余 親屬法亟需規(guī)定強制認領
民事訴訟法庭辯論案例9
2006年7月,原告李小的母親李玉從鄉(xiāng)下到新余市區(qū)打工,認識了王峰,相互愛慕并同居生活。同居一年后,由于雙方性格存在差異不歡而散,但此時李玉已有身孕。李玉多次找到王峰要求與其結婚,或者一次性給付小孩撫養(yǎng)費,但都被王峰拒絕。
2008年4月,李玉生下女兒李小,辦理了出生證明,繼續(xù)找王峰討要女兒的撫養(yǎng)費,王峰卻以李小不是自己親生為由拒不支付費用。2008年7月,李玉以李小的名義起訴,要求王峰支付撫養(yǎng)費,并申請進行親子鑒定。江西新余市渝水區(qū)法院受案后,多次找到王峰,希望他能配合做親子鑒定,以查明事實,卻屢遭王峰拒絕。
法院認為,原告要求確認與被告的親子關系,不能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舉證規(guī)則,原、被告在本案中均負有舉證義務,即做親子鑒定義務。原告已提供了醫(yī)院出生證明等證明材料,完成了與其請求相當?shù)呐e證責任,要求做親子鑒定,其舉證責任轉換,應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但被告不同意鑒定,又不能提供其他證據推翻該證據。盡管法院不得強迫其所為,但被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依法推定被告王峰是孩子的父親,每月向李小支付撫養(yǎng)費200元。
點評
這個案件再次證明我國《婚姻法》親屬制度的缺項,即非婚生子女認領制度。在親子關系上,《婚姻法》還缺少婚生子女否認、非婚生子女準正等制度。這些親子關系制度《婚姻法》都沒有規(guī)定,是必須進行補充的。
在本案中,李玉與王峰同居,分手后發(fā)現(xiàn)懷孕并生下李小。李玉認為李小與王峰具有親子關系,并且提供了相應的證據。王峰予以否認,但不同意進行親子鑒定。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依據舉證責任的證據法則,確定負有舉證責任的王峰承擔對自己舉證不能的后果,推定為親子關系,確認其撫養(yǎng)義務,是公平的,伸張了社會正義。這個判決完全正確。
從另外一個角度觀察,在親屬法制度上,非婚生子女確定親子關系,需要經過認領程序。子女認領分為任意認領和強制認領。任意認領是“尋親”,找到自己的親子主張確認親子關系。強制認領就是針對王峰之類的人,他們否認親子關系,但有事實證明他就是被認領人的生父,法院判決確認親子關系,令其承擔生父責任。本案判決推定王峰是李小的生父,并且負擔撫養(yǎng)費給付義務,其實就是適用強制認領規(guī)則,但我國《婚姻法》并沒有這樣的規(guī)定。在制定《民法典•親屬法編》時,必須予以補充,以應司法急需。
北京 "驢友"自冒風險索賠無理由
>>>下一頁更多精彩 民事訴訟法庭辯論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