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論文例文(2)
民法論文例文篇2
淺析我國高校民法教學模式改革
法治化進程的推進,使法律與法制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發(fā)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研究法律的學科即法學即成為當下中國的顯學。民法作為調整平等社會主體間人身關系與財產(chǎn)關系的基本部門法,在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處于基石的地位。因此,在法學教育中,對民法學的傳授亦處于基礎地位。同時,我國的法學專業(yè)高等教育總體上始于本科階段,而課堂教學方式是其主要實現(xiàn)形式。本文的論題在于以本科階段課堂教學為主要背景,探討我國高校民法教學模式改革的基本方向。其首先要明確這種教學模式的目標,以此為衡量標準分析我國目前高校民法教學模式存在的問題,再詳細闡述實現(xiàn)教學模式改革的解決方案以及教學導向的必要拓展。
一、改革目標:思維的建構與能力的培養(yǎng)
之所以要進行高校民法教學模式的改革,原因在于既定的教學模式并不能很好地完成民法教學的目標,無法充分實現(xiàn)民法教育的目的。因此,我們有必要重新審視民法教學及其改革的目標,以確立民法教學改革的基本導向。法學在總體上應是一門最終要落實到應用的學問。學習與研究和法律相關的理論,最終的目的必然是如何理解與運用法律,使法律服務于社會福祉。應用法律,是一種外在的行為,而這種外在的行為是以人的思維為基礎的,因此,法學專業(yè)教育的主要目的即在于使學生通過學習與研究養(yǎng)成一種特有的思維習慣來分析與解決法律相關問題。這種思維可稱為法律思維,而民法領域的法律思維可稱為民法思維。高校民法教學模式的首要目標即在于培養(yǎng)學生的民法思維。與此同時,大學教育的共通目的,固然在于提升學生的人文素質與綜合素質,使其稱為正真意義上的“社會人”或“社會精英”[1],但高校專業(yè)教育的就業(yè)導向亦不可忽視。尤其是在目前我國高校畢業(yè)生就業(yè)壓力較大的環(huán)境下,經(jīng)過四年的本科法學專業(yè)教育,應使法學專業(yè)畢業(yè)生具備相應的法律實踐能力和職業(yè)操作能力,使其在就業(yè)市場中具備競爭優(yōu)勢。
(一)思維建構:邏輯與常識
法律的實際規(guī)定是法學作為一門學問所要研究的對象,但法律或法條本身并不能構成法學理論和法律制度本身,否則就沒有法學學科存在的必要。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規(guī)范在社會中廣泛存在,其文字版本十分容易查找。但我們所施行的法學教育并不是簡單的對法條的解釋,而是向學生傳授一種價值理念和思維方法,使法學專業(yè)學生經(jīng)過研修具備一種特有的法律思維。在理論研究和社會實踐中運用這種思維來解決與法律相關的問題,是法律專業(yè)人士區(qū)別于一般社會主體的行為特點。對于民法學而言,也是如此。
民法思維的建構基礎首先在于民法學特有的思維邏輯。這種思維邏輯首先表現(xiàn)為將民法基本價值理念作為衡量立法得失與司法成敗的一般標準。這些價值判斷標準包括私權神圣、誠實信用、利益均衡、公序良俗等。作為法學專業(yè)的學習者和研究者,我們在剖析法規(guī)本意、評判理論優(yōu)劣、構筑制度內容時,必須首先明確相關的思路與結論是否可能與這些民法的基本價值理念相悖,或者其是否有利于這些基本價值理念的貫徹和發(fā)揚。這些價值理念所折射出的法律精神,是民法思維的基石所在,是民法思維邏輯進行延展的“公理”[2]。其次,民法的思維邏輯表現(xiàn)為嚴謹?shù)闹R體系結構。民法學作為一門學問,是以一種體系化的理論為表現(xiàn)形態(tài)的。學習民法的學生,對于民法首先應有一個概括性的認識和框架性的理解,即民法并非是《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婚姻法》《繼承法》等實體法的簡單羅列,而應是一種按照特定邏輯聯(lián)系在一起的法律體系。再次,民法的思維邏輯在法律運行方面亦體現(xiàn)出其特有的規(guī)律,如圍繞事實、法條、法律精神進行的認定[3],再如請求權基礎相關理論等[4],這些都是經(jīng)過法學專業(yè)教育的學生都應建構完成的思維模式。
此外,民法思維的建構還要求我們確立一種尊重常識的基本觀念。民法與刑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門法相區(qū)別,與人們的日常生活更為貼近。雖然民法理論歷史深遠、體系嚴謹、概念龐雜,但民法卻并非只有專業(yè)人士才能得以理解與應用,恰恰相反,民事法律與普通百姓的生活聯(lián)系得最為緊密。其原因在于民法作為調整平等社會主體之間人身關系與財產(chǎn)關系的法律,在規(guī)制社會經(jīng)濟生活的各種規(guī)則中處于基礎性地位,根植于市民社會中的市民生活[5]。甚至有學者認為,“民法為眾法之基”[6]。而且,就整體而言,民法旨在維護私的利益,充分尊重民事主體的意思自治,其在功能上表現(xiàn)為平等社會主體之間的利益“平衡器”。而評判是否“平衡”的標準,則要充分考量一般的社會觀念。因此,在教學中我們必須向學生傳輸這樣一種思維方式:要充分尊重現(xiàn)實的(或世俗的)社會生活,不能將法律規(guī)定或民法理論生搬硬套地應用于紛繁復雜、不斷變化的社會生活,而要在尊重客觀實際、尊重生活常識、尊重民事習慣的基礎上,依照民法條文與民法精神來解決民事糾紛。由上觀之,法學邏輯和社會常識的有機結合,奠定了民法思維的基礎。
(二)能力培養(yǎng):實踐與職業(yè)
民法學隸屬于法學,雖然在學科屬性上歸入人文社會科學,但其與哲學、史學、文學等其他人文社會科學不同,歸根結底,這門科學需要應用于社會實踐,批判現(xiàn)行立法、解讀實際規(guī)定、應用法律條文、完成司法程序、解決社會糾紛。因此,高校法學專業(yè)教育的目標還在于培養(yǎng)學生的法律實踐能力,相應地,法學教育界亦提出了“培養(yǎng)應用型、復合型法律人才”的教育目標[7]。這一點,在我國目前本科階段的法學教育方式主要還是以課堂教學為主的背景下,尤其需要我們加以重視和強調。在課堂教學中,我們往往以理論講解為主要教學方式,更注重書本知識的傳授,而忽視對學生法律實踐能力的培養(yǎng)。盡管受客觀條件的限制,我們無法為本科階段的法學專業(yè)學生提供更多的見習、實習等鍛煉法律實踐能力的機會,但即便在課堂教學中,也可以采取多元化的教學方式來培養(yǎng)學生的實踐能力。至少我們應引導學生充分理解實踐能力培養(yǎng)的重要性,讓其認識到,法學專業(yè)教育的目標不僅在于掌握理論,更在于實際應用。民法的基本要義在于定紛止爭、平衡利益,因此在民法的教學中,更應注重這一點。
法學專業(yè)的本科畢業(yè)生,除了少數(shù)會成為學者之外,大部分學生最終都要從事與法律實踐相關的具體職業(yè)。因此,本科階段的民法教學模式要注重相應的職業(yè)導向。前述所稱的法律實踐能力,是一種通曉法律、應用法律的綜合能力,但這種能力本身并不能完全涵蓋各種法律職業(yè)所要求的能力。一般意義上的法律實踐能力是法律職業(yè)能力的基礎和前提,進一步細分的法律職業(yè)能力則有各自的要素和要求。
對于同一個民事糾紛的解決,法官、律師的立場和職能肯定有所差異,所要求的能力肯定亦各有側重。依據(jù)民法在社會中運行的規(guī)律和特點,我們在課堂教學中要引導學生善于站在不同的立場思考民法問題,使其體會不同職業(yè)的從業(yè)人員針對同一民事糾紛所應具備的各種職業(yè)能力。我們還應積極引導學生樹立正確、可行的法律職業(yè)理想,使其在本科階段的學習中能夠有針對性地為自己的法律職業(yè)理想而努力,為將來執(zhí)業(yè)打下良好基礎。總之,民法教學模式的建構,必須兼顧法律實踐能力與法律職業(yè)能力的培養(yǎng),不可偏廢,且一定要注重民法領域中相關能力的特殊性。
二、存在問題:流于形式而忽略實質
就目前我國高校民法教學方法而言,主要還局限于課堂教學中對教材知識的講解。教師采取的教學方法一般是在課堂中單向度地向學生講授教材中的法學理論及實踐中的法律規(guī)定,可能也會穿插講解一些案例,以起到補充說明的作用。事實上,這種傳統(tǒng)的、單一的民法教學方法已經(jīng)不能適應時代的需要,在幫助學生建構民法思維與培養(yǎng)學生應有能力方面都存在著不足與欠缺。著眼于民法教學改革目標的充分實現(xiàn),其更多地具有形式意義而缺乏實質意義。
(一)思維建構方面的不足
當前的高校本科階段民法課堂教學,主要注重的是民法知識的講解,而相關考試也大多是要求學生對知識點進行準確的記憶。在高校民法教學方法中,講解知識點是教師應用的基本方法,但卻不是唯一的基本方法。應該說,使學生理解、記憶民法知識點,構筑了其學習民法的基礎,但如果僅限于此,則不利于幫助學生進行民法思維的建構,無法充分達到民法教學的目標。思維方式,是一種發(fā)現(xiàn)問題、分析問題與解決問題的基本思路。這種思路的牢固掌握與靈活運用,以民法知識點為基礎,但如果不對學生輔以其他方面的教學方法,則很難實現(xiàn)理想的效果。
一方面,在當前的民法課堂教學中,教師大多忽視對民法思維的強調,這樣不利于引導學生在學習民法的過程中積極主動地建構、發(fā)展自己的民法思維;另一方面,民法教學往往與民法實踐脫鉤,課堂講解對民法實踐側重得不夠,不利于學生以實踐的思路與背景來思考民法問題。教育的最大意義在于啟發(fā)。我們在高校本科階段民法課堂教學中,應將民法思維建構的教學目標貫穿始終,將民法思維的重要性進行充分的強調,將民法思維的運行方式進行充分的滲透,激發(fā)學生的學習興趣,讓學生充分參與到剖析民法問題的思維過程中來。我們要革新“課上講知識點、課下背知識點、考試考知識點”的流于形式的陳舊教學模式,在實質意義上將民法思維建構的教學目標確立起來。
(二)能力培養(yǎng)方面的欠缺
在能力培養(yǎng)方面,我們的各項教學計劃確實都在書面上進行了著重的強調,但這些要求與規(guī)劃往往流于形式,缺乏實質意義。就目前本科階段的民法教育模式而言,我們并沒有真正樹立起培養(yǎng)學生法律實踐能力與法律職業(yè)能力的教學導向,沒有以其為主導方向來設計、施行各種教學方法。實踐能力與職業(yè)能力的培養(yǎng),主要來源于實踐活動與實踐環(huán)境,受到各方面客觀條件的限制。但在本科課堂教學中,在此方面也并非就是無可作為。一味地講解民法知識點,進行填鴨式課堂教學,自然會距離培養(yǎng)學生實際能力的教學目標越來越遠。
同樣是在課堂的環(huán)境中,可以進行理論講解,也可以進行將理論、法規(guī)與實踐充分融合的講解,可以單向度地傳授知識,也可以增加師生互動,使學生積極參與到梳理民法問題的過程之中。有必要指出的是,考察對知識點記憶的考核方式,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學生學習民法的視野。因此,我們要弱化流于形式的考試方式,大力倡導著眼實踐、充分參與的教學方法,使學生在參與的過程中不由自主地體會能力的重要,潛移默化地提升自身的素質,使其在接受課堂教學的過程中,循序漸進地深化對民法的認識,名副其實地提高民法實踐的能力。
三、解決方案:多種教學方法的整合
目標的實現(xiàn)依賴于正確途徑的選擇。我國目前本科階段高等教育的基本條件決定了其教育方式還是以課堂教學為主。課堂教學方式在內容上以教師講解為主,對學生進行實操訓練的機會很少。但教學條件的改良是不能一蹴而就的。在既定條件下,我們應將主要精力放在多樣性教學方式的整合上,在課堂教學的框架中,通過合理、有效的途徑實現(xiàn)民法教學改革的目標。換言之,我們應在課堂上,將講授教學、案例教學與模擬教學等教學方式有機地結合起來,使其共同服務于民法教學改革目標的實現(xiàn)。
(一)講授教學:精神、理論、法規(guī)
教師單向度向學生進行知識的講授,是課堂教學的基本方式與傳統(tǒng)方式。在講授內容上,不應局限于教材所闡述的內容,而應主要著眼于民法精神、民法理論與民法法規(guī)三個方面。
1.民法精神,是民法與民法學走向的基本指引。
民法的基本精神直接引導著民事立法與民事司法的基本目的,其在根本意義上決定了民法制度的內在規(guī)定性。只有深入理解民法的基本精神,才能深刻掌握民法的精髓與內在規(guī)律。因此,在課堂講授中,我們必須將民事立法與理論所折射出的精神進行詳細的分析,并把用民法精神評判相關理論與制度的思考進路滲透于課堂教學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具體而言,民法的基本精神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其一,私法屬性。我們必須通過課堂講解,使學生深入思考私法與公法的劃分標準與方式以及民法的私法屬性。民法私法屬性的明確,是我們理解與運用民法的基本出發(fā)點。
其二,誠實信用。誠實信用的法律精神及契約精神體現(xiàn)于民法內容的方方面面,甚至有學者認為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帝王原則”[8]。尤其在我國目前社會中誠信缺失的現(xiàn)象大量存在的情況下,在民法課堂教學中對其加以強調更具現(xiàn)實意義。
其三,利益均衡。民法是民事利益的“平衡器”。在課堂教學中傳揚這種民法精神,有利于學生更好地理解民法的作用機理。尤其是在探究如何裁判民事爭議時,采用利益均衡的民法精神來進行考量,深入理解這種民法精神,有利于學生在未來的執(zhí)業(yè)活動中對實際民事糾紛的有效解決。
其四,公序良俗。民法根植于普通百姓的世俗生活之中,帶有較強的倫理性色彩,其體現(xiàn)著亦同時維護著既定的公共秩序與善良的社會風俗。對于這一民法精神的講授,目的主要在于使學生明確,民法在社會中的運行不僅依賴于法規(guī)的出臺與執(zhí)行,亦在于既存社會秩序與風俗的互動與配合。
2.民法理論,是民法學作為一門獨立學科在內容上的基本構成要素。
在我國本科階段的民法教學中,理論教學一直是教學方式的主要組成部分,包括通用教材的編寫與考試制度的設計,都主要是以理論學說為基礎的。本科階段的民法學習,雖屬基礎階段,但其要求學生能夠牢固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民法的法律體系及民事權利的內在邏輯。我國民法深受大陸法系的影響,在理論層面非常倚重基本概念的歸納與解析,從基本概念出來,通過演繹和推理,形成了龐大的理論體系。所以,在課堂講授中,我們必須重點向學生分析基本的民法學概念。本科階段的民法教學還要求學生明晰民法的理論體系。同時,民法理論講解的核心是民事權利,民法旨在保護個體的人身利益與財產(chǎn)利益,而民事權利即為保證民事主體的利益實現(xiàn)而要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資格或可能性,民事制度的設計是為保障民事權利不受侵犯而進行的。要讓學生明晰民事權利的內在邏輯,即民事利益、民事權利與民事權利制度的相互關系。
3.民法法規(guī),是民法的現(xiàn)實載體,是民法學的研究對象。
如果脫離了民法的實際規(guī)定,那么民法精神與民法理論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一方面,在法律實踐中,法律應用的依據(jù)只能是具有強制執(zhí)行力的生效法律,而不能僅僅是法律精神或法學理論。而在傳統(tǒng)的民法教學模式中,我們往往忽視對民法法規(guī)的介紹與分析,過度重視民法理論的講授。對此,我國臺灣地區(qū)法學教育界以注釋法學的方法論為背景的做法值得借鑒。另一方面,單就理論學習與研究而論,亦不可忽視民法法規(guī)的意義。民法理論體系的建構與制度設計的探討,終究是要服務于實際的民事法律的,沒有民法法規(guī)的依托,民法精神和民法理論或可自圓其說,但卻失去了存在的意義。
(二)案例教學:合規(guī)與靈活
案例教學最直接的目的在于揭示在現(xiàn)實中存在的行為是如何違背或合乎法律規(guī)定的,其中的邏輯過程是怎樣實現(xiàn)的。在課堂教學中引入案例的討論與分析,能夠最直觀地向學生展示,法律是如何與事實相結合而最終在社會中發(fā)揮作用的。民法法條的規(guī)定往往言簡意賅,只有將其應用于實際的案例,我們才能更好地理解其本意及立法初衷。
同時,民法在實踐中的應用,較其他部門法需要在更大程度上掌握“靈活性”的思維。因為,民法的法律規(guī)定在內容的覆蓋性方面,其程度明顯低于其他部門法(如刑法),而利益糾紛又必須得到解決。因此,在條文有限的情況下,面對復雜的民事個案,法律專業(yè)人士必須綜合考量法律規(guī)定、司法解釋、審判慣例、立法精神、法律政策、學說理論、社會影響等諸多因素,靈活地進行權衡,最終嚴謹?shù)氐贸鼋Y論。而案例教學,是培養(yǎng)學生此方面能力的主要教學方式。
(三)模擬教學:流程與操作
為培養(yǎng)學生的實踐能力與職業(yè)能力,我們在民法教學中應積極推動學生參加實際的司法活動或參與法律事務的辦理。但囿于客觀條件的限制,實踐的機會畢竟有限。因此,在課堂上模擬相關的司法活動就成為一種重要的教學方式。在模擬司法活動中,學生可通過扮演不同的司法角色,熟悉司法活動的具體流程,體會司法活動的嚴肅氛圍,進而提高其法律實務的操作能力,增強其職業(yè)素質,培養(yǎng)其職業(yè)情感。
更為重要的是,在課堂上模擬司法活動,可以使學生更好地理解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的關系,兩者在實際司法過程中是如何得以實現(xiàn)與相互影響的。在我國目前的學科設置中,實體法學與訴訟法學是嚴格分開的,這種學科設置往往使我們在教授民法時,忽略了民事訴訟法的講解。但事實上,實體法與程序法是相互依存,不可分離的。模擬司法活動的教學方式,可以使學生初步掌握民事訴訟的法定流程與操作要求,為畢業(yè)后的法律實踐奠定基礎。
四、必要拓展:發(fā)展方向與自身專長
高等教育的目標在于培養(yǎng)通才,也在于培養(yǎng)專才。具有精專才能的法律人才,在法律行業(yè)中更具競爭力,且職業(yè)發(fā)展方向亦更為明確。在民法教學中,我們可以引導學生向學者型、專家型與實務型等不同方向努力。同時也必須指出的是,這種類型劃分具有較強的相對意義,只是在知識結構、研習思路等方面各有側重,但絕非涇渭分明。精專的方向必以共通的知識為基礎。
(一)學者型培養(yǎng):高屋建瓴
我們在教學中經(jīng)常發(fā)現(xiàn),有些學生對理論研究有很大興趣,樹立了成為民法學者的理想,將未來的職業(yè)定位為高校教師、專職研究人員等。對于這些學生,我們應側重培養(yǎng)其理論推演的思維能力,在方法論上注重抽象與邏輯,在傳授內容上注重國內外成型理論的介紹與評判、權威學者的主要學說與觀點、學術界的難解爭議及理論困境等。我們要幫助其建立“高屋建瓴”的理論視野和獨辟蹊徑的批判思維,還要使其認識到,雖然理論研究不可與具體實踐完全分離,但在以理論研究為主要任務的前提下,文本研究與推理思辨是其研修民法的主要方式。
(二)專家型培養(yǎng):解決問題
有些學生對理論和實務都很感興趣,其天賦在于能夠很好地將法規(guī)、理論與實踐有機地結合起來,以解決現(xiàn)實中出現(xiàn)的問題。對于具有這一特點的學生,我們可以引導其向法律“專家”的方向發(fā)展。專家型的法律人才可以在理論素養(yǎng)與實踐能力之間找到一個切實的平衡點,其專長在于解決摻雜法律疏漏、立法政策、司法流程、利益分配等多種因素的復雜法律問題,其職業(yè)類型主要包括以研究實務問題為主的研究人員、政府或企業(yè)研究機構的工作人員、人大立法機關的調研人員等。
(三)實務型培養(yǎng):重在執(zhí)行
還有些學生操作能力較強,其基本素質更適合于法律事務的實際辦理與法律程序的有效執(zhí)行,而對理論研修卻缺乏興趣。這類學生畢業(yè)后,更適合實務型的法律職業(yè)。針對這種拓展方向,我們在民法教學中應側重向學生傳授與民法實際規(guī)定相關的知識以及司法流程與實務,向其強調對民法實際規(guī)定的充分尊重,在生效民法規(guī)范的框架內,通過對規(guī)則的解釋來操作法律事務,慎于批判,重在執(zhí)行。我們還應積極地引導學生對大量的典型案例、爭議案例展開討論,使其體會實踐中民事糾紛的復雜性與法律適用的不確定性,幫助其建構合規(guī)、全面、靈活的民法思維模式。
五、結語
高校民法教學雖然在我國已經(jīng)開展了較長時間,但傳統(tǒng)教學模式培養(yǎng)出來的法學專業(yè)畢業(yè)生還存在許多需要加以改進之處。這不得不引起我們的反思,以期盡快科學地改革既存高校民法教學模式。本文以本科階段課堂教學為主要背景,結合相關理論,針對當下現(xiàn)實,提出了一種概括性的見解,對我國高校民法教學模式所應包含的要素進行了一般性的描述。其具體內容還需要我們在教學實踐中不斷探索與總結,使這種教學模式不斷獲得發(fā)展、不斷得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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