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論文優(yōu)秀范文
民法的歷史發(fā)展民法是商品經濟發(fā)展到一定程度上的產物,它隨著商品生產和交換都是發(fā)展而產生與發(fā)展,并為一定社會的商品生產和交換服務,民法在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中始終很重要的地位。下文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搜集整理的關于民法論文優(yōu)秀范文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民法論文優(yōu)秀范文篇1
淺談民法時效中斷問題及策略
民法時效中斷制度是時效中斷制度中重要組成部分,只有對時效中斷制度的不足之處進行改善,才能更好地完善時效制度,使時效制度有效的實施。文章主要對民法時效中斷制度的不足之處進行分析,并借鑒一些國家先進的立法程序結合我國國情提出一些可行性策略。
一、我國民法時效中斷制度可以中斷的事由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發(fā)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訴訟時效期間統(tǒng)歸無效,待該法定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的制度。中斷事由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可將其分為三種,主要包括起訴、請求、認諾。
(一)起訴
所謂的起訴就是權利人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過程中行使的權利,并請求法院對義務人實行強制措施要求其履行相應的義務。這種中斷事由是權利人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其既可以要求債權人履行義務,也可以通過司法程序加以支持,法律將其列入時效中斷事由之列。
(二)請求
所謂的請求就是針對時效受益人而言的,權利人可以直接向義務人提出應行的義務,這一行為是權利人在訴訟法律程序外的請求權??梢愿淖儥嗬说恼埱鬆顟B(tài)。能否將請求中的一項作為中斷事由,還要考慮立法案例的問題。
(三)認諾
認諾就是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并向權利人示意其行為的存在,義務人不僅可以用意思來表示,也可以用行為進行表示。當義務人承認自己的義務或是同意履行義務時,就應該重新對當事人雙方的關系進行明確,訴訟是由因此中斷,并從此時重新確定訴訟時效時間。
二、對我國民法時效中斷制度的不足之處的評析
(一)相關制度規(guī)定及評析
起訴是民法中的中斷事由,各界人士是比較認同的。是起訴作為中斷事由似乎是最可能的,由于它的直觀性、有效性,使得不愿行使權利的人開始行使自己的權利,打破了傳統(tǒng)的無訟、止訟的觀念。現(xiàn)在國際上比較流行將訴訟作為終止時效的最新法律形式,像《歐洲合同法原則》規(guī)定:“法程序開始之時,請求權的時效期間發(fā)生中止;自作出有效的判決或者案件因其他原因而終止時,時效期間中止停止。”這種流行性時效中止是由,對于已經產生法律效力的裁決,重新開始計算,不起太大的作用。如果裁決支持債權人的請求,將會被法律多支持,但是由于其時間較長,只有重新進行計算才可以使請求權生效;如果權利人對此不進行請求,那么法庭判決中就沒有這種權利,只能在其發(fā)生時就終止其權利。在德國的相關法律條文中涉及到“中止在裁判確定或在所開始的程序以其他方式終結之后6個月結束”,這一權利的提出為我國民事法的修改提供了參考。以六個月為期限,事實上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了保證,相應的給債權人提供更足夠的時間去尋找自己的獨特權利方式,使在一些程序實行過程中,不能有效的做出判決。訴訟程序有可能不被受理或是被駁回,會因撤訴而被中止行為有了保證,可以使債權人在充足的時間內再次提起訴訟,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可靠的保證。
(二)我國關于起訴方面規(guī)定引發(fā)的問題
從立法上來看,訴訟所產生的結果有以下幾種:予受理、駁回起訴、撤訴、按撤訴處理、生效實體裁判文書。這些結果的產生可能使原告的訴訟請求被駁回,也就是其實體被否認,不會發(fā)生時效重新計算的問題;原告的訴訟請求一旦得到了保護,就要根據(jù)訴訟的種類確定執(zhí)行與否。我國《民事訴訟法》對執(zhí)行的期限做出了規(guī)定,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第215條規(guī)定:“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zhí)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guī)定。”由此可以看出及時法院已經下發(fā)了相關的實體裁判書,也支持了原告訴訟請求且申請了執(zhí)行的期限,一樣不會發(fā)生時效重新計算問題?!睹穹ㄍ▌t》中并未涉及到訴訟后不予受理、撤訴或是撤訴處理下能否發(fā)生中斷具體內容,而在《海商法》第267條中明確規(guī)定:“時效因請求人提起訴訟、提交仲裁或者被請求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但是,請求人撤回起訴、撤回仲裁或者起訴被裁定駁回的,時效不中斷。”《海商法》的相關規(guī)定只是強調了請求人可以在較長的時效中為了達到時效中斷的目的可以多次進行起訴會使撤訴,但是卻沒有考慮到法院是否受理或駁回起訴、按撤訴處理等問題,當事人撤訴的原因多種多樣。有些撤訴并不是只有當事人決定撤訴才會撤訴的,也可能法院因證據(jù)不足、受訴法院無權受理或是雙方已經和解也會撤訴。
(三)對起訴作為訴訟時效中斷或者中止事由的抉擇
起訴對訴訟時效的影響并不是很大,只是涉及到訴訟程序中實體裁判產生的情形是否生效。訴訟終止時,并沒有產生時效裁判就將起訴作為中斷事由,會導致一些人為了達到時效的目的選擇不斷的上訴;假如被認定撤訴、不予受理或是駁回后認為是未起訴,在這種情形下,是在不影響其時效時間下進行的,不能把責任歸咎于原告的條件下,又能夠使時效時間在司法規(guī)定的時間內達到屆滿,原告要想再一次進行訴訟,將會是很難的事情。事實上訴訟的目的主要是懲罰那些怠于使用權利的人,對權利人使用權利是一種限制,但是在對權利人使用權利進行限制的同時,在不違背法律的前提下適當?shù)氖褂谩囊陨先c可知,我國未來民法時效中斷制度要緊隨世界上流行的立法形式,把起訴作為時效中斷期間終止事由。當司法終止時并沒有作出實體性裁判時,原告可以在司法程序終止后使用剩余的時效時間,再次申請保護自己的權利的途徑。為了避免因剩余的時效時間不足,我國可以適當?shù)慕梃b世界上流行的立法形式,把終止時間延長至程序結束后的六個月之后,為權利人提供有效的時間去行使自己的權利。
三、完善我國民法時效中斷制度的策略
1.我國關于民法時效中斷制度的法律主要《民法通則》和《民法通則意見》兩部?!睹穹ㄍ▌t》第140條規(guī)定了3種訴訟時效中斷法定事由;第201條將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或者財產代管人主張權利和第202條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補充為訴訟時效中斷事由。從相關的法律條文中可以看出,我國訴訟時效中斷事由種類相對簡單,中斷是由可行性實施起來比較困難。
2.商事請求權與普通訴訟時間相符,為了使債權訴訟制度能夠得到更好的保證,可以將其置于訴訟時效制度最短行列。但是必須考慮到我國的現(xiàn)狀,普通訴訟時間不能完全按照德國規(guī)定進行,應該與我國的實際相結合,最好將民事訴訟時間延長至5年,這也許是民事訴訟的可行性選擇。普通的民事請求權屬于最長的訴訟時效。應該為民事請求設立一定長的實效時間。針對民事請求權與商事請求權的不同,民事請求權產生的債權糾紛主要是熟人之間的財務糾紛,或是不合意的侵權之債,這種權利不是交易的關系,而是傳統(tǒng)人倫關系以經濟的形式出現(xiàn),這種民事訴訟雖然有契約存在,但是靈活性還是比較大的。它并不注重不可變的約定時間,權利人在其中還是履行義務的當事人。當事人知道所履行的期限只是一個概數(shù),關鍵還要看債權人的實際履行能力。民事訴訟請求并不像商事債權請求那樣具有一定的時間限制,存在的關系屬于交易性的關系,在訴訟時間上靈活性較大,屬于民事債券行為。因此,訴訟時間應該適當?shù)难娱L,最好以10年期限為妥。
3.一些國家在立法上,對中斷事由列舉方式采取。原因是中斷事由的存在往往使已經過時的實效時間歸于無效,只有對中斷事由進行具體的規(guī)定,才可以避免給法官過大的裁判權。我國民法規(guī)定的時效中斷事由在一定程度上是單一、籠統(tǒng)的。我國應該借鑒一些國家在時效中斷制度上先進的地方,梁慧星先生在《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附理由.總則編》第208條提出了時效中斷事由的建議:“訴訟時效,因下列事由而中斷: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義務人以分期付款、支付利息、提供擔?;蛘咂渌绞匠姓J債權;權利人起訴。下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以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因訴前調解而傳喚債務人;申報破產債權;訴訟中的權利人,將訴訟告知與其訴訟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義務人;開始執(zhí)行程序或者申請強制執(zhí)行;提起仲裁。”這些意見為中斷事由的完善提供了寶貴的材料。
4.我國現(xiàn)存的訴訟時效中斷事由可行性并不是很高,而且還存在著種類少、相對籠統(tǒng)等問題。有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過權利主張問題,但是義務人不想以書面的形式履行義務,權利人在舉證期間很難提供其曾主張過的權利證據(jù)。在我國關于及時中斷訴訟時效制度并不完善,大部分中斷時效制度的方式都是權利人要求義務人簽訂書面協(xié)議來完成的,權利人沒有得到最大的實惠,且在一定的程度上可行性比較差。我國在民法實效中斷制度上,可以適當?shù)亟梃b一下歐美國家關于這一制度所提出的發(fā)信主義原則,這種原則主要是權利人向義務人主張權利,義務人沒有實際收到權利人的要表示的意思,只要權利人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向義務人表達過主張權利的意思,也可認為權利人主張權利的行為已經實現(xiàn)。發(fā)信主義原則的適時引入,可以使權利人的權利得到有效的保障。
四、結束語
隨著依法治國步伐的加快,健全時效制度已經成為時代發(fā)展的必然要求,訴訟時效制中斷度作為時效制度的一種,在時效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為了更好地實行時效中斷制度,必須緊跟時代的潮流,不斷地適應立法新趨勢,要依據(jù)時效目標和理論作為指導,使其中的不合理的因素能夠盡快地得到完善,使權利人和義務人之間地關系得到有效的協(xié)調和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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