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知識產(chǎn)權用益法律關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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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知識產(chǎn)權意定用益法律關系
(一)知識產(chǎn)權意定用益法律關系的含義及雙重許可
以法律行為為原因事實成立的法律關系,為意定法律關系。意定用益法律關系為結果事實。法律行為分為單方法律行為、雙方法律行為和共同法律行為。三種法律行為都可以設立用益?zhèn)鶛?,但以雙方法律行為設立用益?zhèn)鶛嘧顬榈湫?、最為常見。以法律行為為他人設立用益?zhèn)鶛?,以獲取對價收入(法定孳息),是知識產(chǎn)權人利益實現(xiàn)的主要方式。例如專利權人的最大的收益,往往是通過將專利權客體供他人用益而取得的。為他人設立用益?zhèn)鶛?,知識產(chǎn)品的歸屬并不發(fā)生變化。
意定知識產(chǎn)權用益法律關系包括四種情況:其一,成立有償或者無償?shù)挠靡鏅嗪贤?;其二,以知識產(chǎn)品用益出資;其三,用益遺贈;其四,強制許可實施(使用)。
從用益人的角度來看,對他人知識產(chǎn)品的用益,有時須取得雙重許可。例如,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演繹作品,要獲得雙重許可,不僅要取得演繹作品著作權人同意,還要取得原作品著作權人的同意。[44]“正像專利領域中‘從屬專利’與‘基本專利’(亦即‘第二專利’與‘第一專利’)之間的關系一樣,演繹作品的版權,僅僅使其權利人可以獨立地禁止他人的某些活動,卻不可以獨立地許可他人從事某些活動。就是說,演繹作品的作者,必須在取得原作者許可的情況下,才有權許可他人復制、翻譯或者改編、上演經(jīng)演繹而創(chuàng)作出的作品。只有當原作品的保護期屆滿,或原作者放棄原作版權時,演繹作者才享有既完整、又獨立的版權。” [45]這是因為,某一知識產(chǎn)品的形成,可包含著兩人以上分別進行的創(chuàng)造性勞動,第二個人是在第一個知識產(chǎn)品基礎上的創(chuàng)造性勞動,兩個權利人的權利客體和權利內容也不相同。這與知識產(chǎn)權客體的準共有不同,準共有人允許他人用益共有的知識產(chǎn)品,對外是一個意思表示,對知識產(chǎn)品用益的雙重許可,是兩個知識產(chǎn)權人的兩個意思表示。一個知識產(chǎn)權人作出的許可,不是雙重許可。例如,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客體是以公開換壟斷的技術,有的專利權人保留了實施專利的技術訣竅(技術秘密),在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時候,也允許他人實施自己的技術訣竅,這并非雙重許可。
雙重許可,即兩個許可人都與使用人發(fā)生了意定用益法律關系(兩個法律關系)。兩個許可人可以直接向使用人為同意使用的意思表示,也可以采取“傳遞授權”的方式。例如,某甲獲得某乙授權使用某乙作品產(chǎn)生了演繹作品,某乙同時授權某甲可“單方”同意第三人使用該演繹作品。某甲“單方”同意后,就第三人的使用,甲乙分別與第三人成立意定用益法律關系,而乙與甲之間存在授權處分的法律關系(存在委托合同)。而再許可的情況,知識產(chǎn)權人與次受許可人并不發(fā)生法律關系。例如,某甲允許某乙使用某項技術,經(jīng)甲同意,某乙再許可某丙使用。甲與乙的法律關系中包括授權處分關系,乙與丙是使用許可合同關系,甲與丙不發(fā)生法律關系。
(二)用益權合同
用益權合同,是當事人為移轉財產(chǎn)的用益價值而成立的債權合同,是意定用益法律關系的主要形式。也有學者把這類合同稱為“使用財產(chǎn)的合同”,并指出,使用財產(chǎn)的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一方將自己的財產(chǎn)交給另一方使用的合同。[46]還有學者指出:“設定用益權的合同是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特定物的占有于他方,他方為使用收益的合同類型。”[47]筆者認為,應超越“用益權合同是對有體物用益的合同”的局限,所有對他人財產(chǎn)用益的合同,包括對知識產(chǎn)品、人格派生財產(chǎn)以及有體物用益的合同,都應歸入用益權合同。用益權合同(包括設立用益物權的合同[48]),都是用益?zhèn)鶛嗪贤?。用益?zhèn)鶛嗪贤臉说模腕w)是給付,知識產(chǎn)權人應當以作為的方式或者授權的方式完成給付。
用益權合同可以是有償?shù)?,也可以是無償?shù)?。就知識產(chǎn)品無償使用成立的用益權合同,是一種用益贈與。它也不移轉財產(chǎn)的本體,而是無償移轉用益權能或者說是移轉用益價值。就知識產(chǎn)品的用益贈與,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實踐中因用益贈與發(fā)生爭議的,可以參照《合同法》關于贈與的規(guī)定處理。
對他人知識產(chǎn)品的用益合同,可以是定期用益合同,也可以是不定期用益合同。不定期用益不具有形式拘束力,當事人雙方都有隨時解除權,但是用益?zhèn)鶆杖私獬?,要給對方以合理的準備期限。這種隨時解除權,不論有償還是無償,都不以損害賠償作為代價。[49]期用益,具有形式拘束力,雙方不得隨意解除。
《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對許可使用都作了規(guī)定。使用他人作品的用益權合同,在《著作權法》中被稱為許可使用合同。就鄰接權的客體,當然也可以成立許可使用合同。根據(jù)著作權人、鄰接權人的授權,使用人可以享有專有使用權,也可以享有非專有使用權。專利的使用許可、商標的使用許可以及技術秘密的轉讓,都可包括獨占使用許可,排他使用許可和普通使用許可。知識產(chǎn)權人也可以就一項知識產(chǎn)品分別簽訂多個用益權合同。
《合同法》規(guī)定的技術秘密轉讓合同,其基本睦質也是用益權合同。筆者認為,技術秘密的轉讓也包括“賣斷”,將權利本體轉移,此時成立的就不是用益法律關系,而是買賣無體物的法律關系。
前邊述及,商標作為區(qū)別性標記,是不能產(chǎn)生法定用益?zhèn)鶛嗟?,但注冊商標和未注冊商標當然可以以合同的方式允許他人使用,設定意定用益?zhèn)鶛?。不過,商標作為商品的標識,供他人用益受到較多的限制。例如,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使用者的“資質”有特殊的要求,不能為不符合“資質”的人設定用益權。
(三)用益出資及用益遺贈
1.用益出資
對公司、商事合伙、民事合伙的出資,分為移轉出資和用益出資。移轉出資,是移轉財產(chǎn)的本體;用益出資,是將財產(chǎn)的使用、收益權能出資,移轉的是用益價值,用益出資是稀缺資源利用的一種形式,也可以簡化出資的程序。
有體物可以移轉出資(如以房屋的所有權出資),也可以用益出資(如以房屋的使用權出資)。知識產(chǎn)權雖為知識產(chǎn)品權,但在出資上與有體物相仿,既可以移轉出資(如以專利權本身出資),也可以用益出資(如以專利權的使用權出資)。移轉出資發(fā)生權利歸屬的變化,例如,以專利權向公司出資,專利權的登記從出資人的名下要變更到公司的名下,即該專利權歸屬于公司;以專利權對合伙企業(yè)移轉出資,則專利權歸合伙人共有。用益出資,則出資人與接受出資的主體形成意定用益法律關系。該用益法律關系當然也是債權債務關系。例如,對公司以知識產(chǎn)品用益出資,該公司是用益?zhèn)鶛嗳?,出資人是用益?zhèn)鶆杖?。用益出資不宜限制在專利權上,商標權、著作權、技術秘密等都可以用益出資。[50]
用益出資是以法律行為設定的,但用益?zhèn)鶛嗳宋幢厥呛炗喓贤娜?。例如,在發(fā)起人協(xié)議上確定某甲以知識產(chǎn)權的用益權能對公司出資,某甲與公司之間雖沒有合同,但依然形成用益法律關系。
2.用益遺贈
用益遺贈是以遺囑的方式將知識產(chǎn)品無償贈與他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使用。遺贈是單方法律行為,以立遺囑人死亡為生效條件。例如,立遺囑人某甲死亡,其作品的財產(chǎn)權由某乙法定繼承,按遺囑某丙無償使用20年,則某乙與某丙形成用益法律關系。
(四)強制許可產(chǎn)生的意定用益法律關系
對他人知識產(chǎn)品的實施(使用)強制許可,是由有關機關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作出行政裁決、司法裁決而最終確定的用益許可。比較典型的是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為防止專利權濫用及維護公共利益,我國《專利法》設立了比較完整的專利實施強制許可制度。它包括:“針對濫用行為的強制許可”、[51]“維護公共利益的強制許可”、[52]“從屬專利的強制許可”。[53]“維護公共利益的強制許可”是公法主動干預生活的現(xiàn)象,不以當事人申請為要件,本質上不是民事活動,距離本文的主題較遠,不再贅述。其余兩種許可,都須當事人向行政主管機關提出實施申請。這種申請應當解釋為平等主體之間請求用益的意思表示,這種意思表示的傳達具有間接性,即請求用益的意思表示是通過主管機關傳達的。由裁決產(chǎn)生的知識產(chǎn)品用益法律關系,本質是意定用益法律關系,因為它來源于一方的適格的意思表示。[54]其他意定用益法關系均須知識產(chǎn)權人的同意。或許有人會心存疑問,在公權力介入時,還會有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嗎?公權力介入生活,形成民事法律關系的情況并不鮮見,例如,不動產(chǎn)抵押登記,就是公權力的介入,不動產(chǎn)抵押合同是民事合同,但若沒有抵押物登記,就不能產(chǎn)生抵押權。[55]
獲得強制許可的一方當事人,是知識產(chǎn)權人的用益?zhèn)鶛嗳?。這是由專門機關裁決確認的用益?zhèn)鶛?。這種用益,具有強制性,是有償用益、意定用益,不是法定用益。當然強制許可要符合嚴格的條件,不是任意行為。強制許可權的行政裁決(決定)權屬于國務院知識產(chǎn)權行政部門。強制實施許可的對象不包括外觀設計專利,而且用益?zhèn)鶛嗳瞬幌碛歇氄嫉膶嵤唷?br/> 由于商標特定的區(qū)別作用,不能強制許可使用。我國《著作權法》也沒有規(guī)定對他人作品的強制許可使用?!侗Wo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設定了這一制度(“強制許可證”。我國已經(jīng)加入上述兩個公約,因此適用公約關于強制許可使用的規(guī)定。[56]
四、結語:知識產(chǎn)權用益法律關系在《民法典》中應有所體現(xiàn)
目前知識產(chǎn)權的單行法律,欠缺對知識產(chǎn)權用益的一般性的規(guī)定,“各吹各的號,各唱各的調”,制度支離破碎;由于各自承襲的原因,術語的運用也各放異彩,欠缺統(tǒng)一的理論支撐,影響到民法內部各部門的對話甚至影響到法律的貫徹執(zhí)行。
建立信息時代的完整用益制度是非常必要的。以知識產(chǎn)品為媒介的平等主體之間的知識產(chǎn)權法律關系,應當是民法調整的結果。知識產(chǎn)權是財產(chǎn)權,應將知識產(chǎn)權納入將來《民法典》的財產(chǎn)制度中,不能把它當作“海外游子”。知識產(chǎn)權用益制度是知識產(chǎn)權法律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也是民法財產(chǎn)流轉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對知識產(chǎn)品的用益,應當適用民法對用益他人財產(chǎn)的一般規(guī)則。在一般規(guī)則中,應當體現(xiàn)法定用益?zhèn)鶛嗟乃枷?。比如,可以在將來的《民法典》中?guī)定:“依據(jù)權利人的同意或依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他人可以有償或者無償使用權利人的財產(chǎn)。”經(jīng)同意使用的權利,在學理上解釋為意定用益?zhèn)鶛?,直接依法律?guī)定使用的權利,在學理上解釋為法定用益?zhèn)鶛唷7ǘㄓ靡鎮(zhèn)鶛嗖桓淖儌鶛嗍钦埱髾嗟男再|。
對知識產(chǎn)品的占有為準占有,準占有作為學理解釋工具為好,不宜在將來的《民法典》作為制度進行設計。
對用益權合同,我國《合同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分別作出了規(guī)定,有些規(guī)范是重合的,有些則出現(xiàn)法律調整的空白,應在將來的《民法典》中進行整合與填補,提供統(tǒng)一的適用規(guī)則,節(jié)約法律資源,減少立法供應不足的缺憾。例如,在《合同法》上有所有權變動不破在先租賃權(用益?zhèn)鶛啵┑囊?guī)則,[57]對知識產(chǎn)品的用益權合同亦不能因知識產(chǎn)權主體的變更而終止。再如,某甲對某乙有某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在使用許可期間,某甲將該注冊商標轉讓給某丙,此時權利歸屬的變動,不能擊破用益法律關系,某丙應當與某乙繼續(xù)履行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用益?zhèn)鶛嗪贤?。目前對這類案件,只能采用參照適用的辦法解決。
注釋:
[1]參見隋彭生:《用益法律關系—一種新的理論概括》,載《清華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0年第1期。
[2]馮曉青:《知識產(chǎn)權前沿問題研究》,中國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8頁。
[3]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明確規(guī)定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chǎn)權。
[4]周俊強:《知識產(chǎn)權的基本理念與前沿問題》,安徽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66頁。
[5]劉得寬:《民法諸問題與新展望》,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348頁。
[6]《成立世界知識產(chǎn)權組織公約》第二條第八款將“禁止不正當競爭”的權利列入知識產(chǎn)權,從客體看,這種權利只是與知識產(chǎn)權有關聯(lián),而并非知識產(chǎn)權。
[7]參見肖志遠:《知識產(chǎn)權權利屬性研究—一個政策維度的分析》,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19頁。知識產(chǎn)品是知識產(chǎn)權客體的一種表述。相反的觀點認為,知識產(chǎn)品作為客體,是非物質財富。參見張文顯:《法哲學通論》,遼寧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68頁。
[8][德]迪特爾·梅迪庫斯:《德國民法總論》,邵建東譯,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1頁。
[9]陳衛(wèi)佐:《德國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25頁。
[10]參見龍文懋:《知識產(chǎn)權權利客體析疑》,載《政法論壇》2005年第5期。
[11]參見李錫鶴:《民事客體再認識》,載《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6年第2期。
[12]鄭成思:《知識產(chǎn)權論》,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2頁。
[13]“有些物是有形體的,有些物是沒有形體的。”“不能被觸覺到的東西是無形體物,這些物是由權利組成的,例如遺產(chǎn)繼承權、用益權、使用權、用不論何種方式締結的債權等。”參見[羅馬]查士丁尼:《法學總論》,張企泰譯,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第59頁。
[14]無形財產(chǎn)不限于知識形態(tài)的財產(chǎn),它還包括人格派生財產(chǎn),如對肖像的用益財產(chǎn)權(用益?zhèn)鶛嘀环N)。知識產(chǎn)權客體是思維的產(chǎn)品,人格派生的財產(chǎn)則與客觀人格有關。人格派生的財產(chǎn)要以人格作為基礎法律關系,而知識產(chǎn)權并無這樣的基礎法律關系。
[15]參見[澳]彼得·德霍斯:《知識財產(chǎn)法哲學》,周林譯,商務印書館2008年版,第166頁。知識財產(chǎn)權建立在抽象物上,是該書的一個基本觀點。
[16]參見鄭成思:《知識產(chǎn)權論》,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6頁。
[17]參見何鵬:《知識產(chǎn)權傳播權論—尋找權利束的‘束點’》,載《知識產(chǎn)權》2009年第1期。
[18]參見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下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032頁。
[19]例如,王澤鑒指出:“以財產(chǎn)權為客體的占有,學說上稱為準占有或權利占有,其占有人稱為準占有人。”見王澤鑒:《民法物權2》,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382頁。
[20]有學者指出:準占有之客體為財產(chǎn)權,例如債權、著作權等,而技術屬于營業(yè)秘密,尚非財產(chǎn)權,無準占有可言。參見黃茂榮主編:《民法裁判百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417頁。筆者以為,技術是一種知識產(chǎn)品,仍可為準占有的客體。
[21]參見王澤鑒:《民法物權2》,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384、385頁。
[22]向次承租人收取租金等為間接用益,直接占有、使用為直接用益。
[23]筆者曾將用益?zhèn)鶛喽x為:“用益?zhèn)鶛啵菍λ怂械牟粍赢a(chǎn)或者動產(chǎn),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債權。”見隋彭生:《用益?zhèn)鶛?mdash;新概念的提出與探析》,載《政法論壇》2008年第3期。經(jīng)進一步研究后認為,用益物權是對他人有體物的用益,而用益?zhèn)鶛酂o須受有體物的限制,遂將對他人知識產(chǎn)權客體的用益權也列入用益?zhèn)鶛?。借此機會對原來的觀點進行修正。
[24]參見隋彭生:《法定孽息的本質—用益的對價》,載《社會科學論壇》2008年6月學術卷。
[25]法定之債包括侵權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不當?shù)美畟?。傳統(tǒng)民法理論未將法定用益之債作為法定之債的類型。
[26]鄭玉波認為違法阻卻事由約有七種。它們是:(1)正當防衛(wèi);(2)緊急避險;(3)自助行為;(4)無因管理;(5)權利行使;(6)被害人允諾;(7)正當業(yè)務。參見鄭玉波:《民法債編總論》,陳榮隆修訂,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25、126頁。這是對阻卻違法事由歸納最全的表述,但尚未明確把知識產(chǎn)權領域的阻卻違法事由歸納進來,應將對他人知識產(chǎn)品的法定用益歸入到“權利行使”之中。
[27]參見吳漢東、胡開忠:《無形財產(chǎn)權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95—133頁。
[28]張明楷認為:“法益是指根據(jù)憲法的基本原則,由法所保護的、客觀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脅的人的生活利益。”見張明楷:《法益初論》,中國政法大學2003年版,第167頁。這樣的觀點,把法益僅僅當作了一種被動的利益,有一定局限性。
[29]非權利人而受他人權利之庇蔭所獲取之生活資源為法益之一種樣態(tài),傳統(tǒng)學說常以反射利益稱之。參見曾世雄:《民法總則之現(xiàn)在與未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62—63頁。
[30]學者指出:“民事權利,是指民事主體為實現(xiàn)某種利益,依法而為某種行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可能性。”見佟柔主編:《中國民法學·民法總則》,中國公安大學出版社 1990年版,第65頁。
[31]龍衛(wèi)球:《民法總論》,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27頁。
[32]參見林誠二:《論形成權》,載楊與齡主編:《民法總則爭議問題研究》,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54頁。
[33]參見鄭玉波:《民法債編總論》,陳榮隆修訂,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95頁。
[34]該學者認為,《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是關于商標權合理使用制度的內容。見彭禮堂:《公共利益集領域中知識產(chǎn)權的限制》,知識產(chǎn)權出版社2008年版,第165頁?!稐l例》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實際上這并不是對商標的合理使用,也不是對商標權的合理使用,而是對商標要素的使用問題。
[35]李菊丹:《商標領域的合理使用》,載《學習論壇》2010年第2期。
[36]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
[37]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七項。
[38]有學者認為,對于電影作品而言,“出租”行為屬于所有權之行使,著作權人當無權加以干涉,因而此項“出租權”不屬于著作權之范疇。參見何鵬:《知識產(chǎn)權傳播權論—尋找權利束的‘束點’》,載《知識產(chǎn)權》2009年第1期。“出租”是《著作權法》借用有體物用益的一個術語,因為在現(xiàn)象上出租電影作品等,是出租有體物,實則是通過出租載體而有償用益知識產(chǎn)品,出租權應為著作權一項內容。
[39]參見TRIPS第十一條。
[40]見《專利法》第六十九條。
[41]參見吳漢東:《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135頁。
[42]見《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三十二條第二款、三十九條、四十二條第二款、四十三條。
[43]吳漢東:《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153、154頁。
[44]見《著作權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
[45]鄭成思:《版權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301頁。
[46]王家福主編:《中國民法學·民法債權》,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647頁。
[47]張俊浩主編:《民法學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717頁。
[48]參見隋彭生:《用益法律關系—種新的理論概括》,載《清華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0年第1期。
[49]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法律對知識產(chǎn)品的不定期用益的解除并未作出規(guī)定。為及時解決當事人爭議、避免無法可依的窘境,在處理民事案件的時候,允許參照適用最相類似的法律。此規(guī)則的原理對知識產(chǎn)品的用益當有參照適用之余地。
[50]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chǎn)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chǎn)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chǎn)除外。”
[51]見《專利法》第四十八條。
[52]見《專利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
[53]見《專利法》第五十一條。
[54]適格的意思表示就是法律行為。有學者在論及作品的強制許可使用時,指出其是法律事實中是一種準法律行為。參見吳漢東:《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157頁。筆者認為,不管是對專利技術的強制許可實施,還是對作品的強制許可使用,都是申請一方的單方法律行為。
[55]見《專利法》第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條及五十六條。
[56]參見吳漢東:《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159—161頁。
[57]參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