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在校被狗咬學校要賠償
學生在校被狗咬學校要賠償
學校責任事故,顧名思義就是因為學校的管理不當或者因學校方面原因所引起的突發(fā)性事件或者意外事件。 引起學校事故的原因一般有:學校管理不當、學校設施老化未及時維修等學校事故責任一般分為三類:教育活動事故、學校設施事故及學生間的事故。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學校責任的相關知識。
學生在校被狗咬學校要賠償
一、在學校被咬傷
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而學校里一般不會出現(xiàn)攻擊性強的動物,因此如果孩子是在學校被咬傷的,無論如何學校都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二、上學放學路上被咬傷
這種情況比較復雜,一般需要根據(jù)具體的案情來分析。如果是學校有義務送孩子回家,路上還被咬傷的話,那當然學校需要承擔責任賠償損失。但如果孩子已經(jīng)能夠獨自回家了,回家路上故意打鬧被狗咬傷的,比如朝狗仍石頭之類的行為,那么學校不一定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反而學生的家長要因為自己的教育不當、監(jiān)護不力承擔部分責任。
三、學校組織旅游的時候被咬傷
不管是學校自己組織旅游,還是學校將旅游外包給了旅行社,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傷害的,學校要承擔責任,除非學校能夠提供確切的證據(jù)證明了其已經(jīng)進了全部教育、管理職責,不存在過錯的時候,學校才有可能不承擔責任。而如果學校以承包給旅社為由拒絕擔責的時候,家長其實可以將學校和旅行社共同告上法庭,要求他們共同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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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校內跳樓學校是否擔責?
(摘錄自南方法治報)
一名大三學生因心理壓力大,而從學校教學樓的6樓跳下身亡。在這樣的情況下,該學生所在的學校是否要承擔責任呢?律師分析,如果學校對其已盡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可以免責;如果學校未盡到相應職責,則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案例回放
大三學生因心理壓力大跳樓自殺
汝×紅是某大學的大三學生。2009年9月21日,汝×紅的同學向汝×紅的輔導員梁×梅反映,汝×紅情緒低落,經(jīng)常發(fā)呆走神,不與同學交流。
2009年9月22日,梁×梅與汝×紅交流,發(fā)現(xiàn)汝×紅因與同校另一專業(yè)的一個同學的關系變化導致情緒壓力大。
2009年9月30日,汝×紅的情況并無好轉,梁×梅向學校匯報,學校安排心理老師對汝×紅進行疏導。
2009年10月7~15日,在學校安排下,汝×紅到學院心理咨詢室向心理老師咨詢一次。同日,梁×梅電話聯(lián)系汝×紅母親,告知汝×紅當時的狀況。2009年10月15日,汝×紅從學校某教學樓的6樓墜下,被送往醫(yī)院住院治療,共用去醫(yī)藥費2萬多元。
律師釋法學校未盡責,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類似的自殺案件發(fā)生之后,很多學生家長都會不分青紅皂白地要求學校承擔責任。那么,對于汝×紅墜樓造成的損失,學校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如需承擔責任,又該承擔何種責任?
●無論學生成年與否,學校均負有教育、管理職責
學生在校遭受傷亡事故,學校到底應承擔何種責任,首先取決于學生跟學校是何種法律關系。
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7條規(guī)定:“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jiān)護職責,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jiān)護職責,但法律有規(guī)定的或者學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擔相應監(jiān)護職責的情形除外。”
《侵權責任法》第38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第39條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shù)慕忉尅芬灿蓄愃频囊?guī)定。
由此可見,學校對學生在校期間的傷害事故是否承擔責任,取決于學校是否已經(jīng)盡了教育、管理的職責;如果學校已經(jīng)盡了教育、管理的責任,則可以免責;如果未盡教育、管理的職責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該案中,汝×紅是已成年的大學生。那學校對其是否還有教育、管理的職責呢?
盡管《侵權責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shù)慕忉尅凡⑽匆?guī)定學校對成年學生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傷害學校應承擔責任,但《教育法》第29條第三款規(guī)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5條規(guī)定:“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應當按照規(guī)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huán)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當發(fā)生傷害事故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應當針對學生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應的內容和預防措施。”
可見,學校對已成年學生仍然負有一定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如果學校對成年學生未盡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同樣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學生受損害,學校負舉證責任
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第38條的規(guī)定,學校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承擔的責任是嚴格責任,只要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就必須承擔責任;如果學校不能證明自己已經(jīng)盡了教育、管理的職責,則不能免責。
而根據(jù)第39條的規(guī)定,學校對限制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承擔的責任是過錯責任,對于限制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的人身損害,學校未盡教育、管理的職責,即可以認定學校有過錯,學校必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人身損害中,受傷害學生無須對學校未盡教育、管理的職責負舉證責任,學校必須對自己盡了教育、管理責任負舉證責任,否則,法律推定學校未盡教育、管理的責任。而在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人身損害的案件當中,受傷害學生必須對學校未盡教育、管理的職責以及學校未盡教育、管理的職責與傷害結果的發(fā)生的因果關系負一定的舉證責任。由此可見,在法律上,學校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比對限制行為能力的學生負有更嚴格的教育、管理的職責。
●判斷事發(fā)學校是否盡責的法定標準
本案中,學校是否盡了教育管理的責任,是否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學校盡了教育、管理職責與否的判斷標準是什么?
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12條規(guī)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shù)模瑹o法律責任:……(三)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tài),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于知道的;(四)學生自殺、自傷的;”而其第9條第8項規(guī)定,因下列情形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學生在校期間突發(fā)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fā)現(xiàn),但未根據(jù)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具體到上述案例,汝×紅所在的某大學在發(fā)現(xiàn)汝×紅情緒低落,經(jīng)常發(fā)呆走神不與同學交流,情緒壓力很大的情形下,雖然有安排心理老師給汝×紅做心理輔導,并通知汝×紅的父母,但這些措施并不足以保護一個有著嚴重心理疾病的學生。在學校發(fā)現(xiàn)汝×紅的心理疾病后直至汝×紅的父母到來之前,如果學校當時能夠采取更為有力的保護措施(比如派人對汝×紅嚴加看管),汝×紅的傷害事故本可以避免發(fā)生??梢姡瑢W校采取的保護措施不力跟汝×紅跳樓乃至發(fā)生傷害事故有著一定的因果關系。因此,在該案中,學校未盡對學生管理、保護的職責,存在一定的過錯,必須承擔與其過錯相當?shù)拿袷仑熑巍?/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