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搶劫罪的成立條件有什么
事后搶劫罪的成立條件有什么
事后搶劫罪是指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的行為。對于事后搶劫罪的成立,有著法律上的成立條件。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事后搶劫罪的相關(guān)法律知識。
事后搶劫罪的成立條件
1、事后搶劫罪的成立條件
(l)前提條件:實施了盜竊、詐騙、搶奪罪。
行為人以犯罪故意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只要已經(jīng)著手實行(不包括預(yù)備行為),不管是既遂還是未遂,不管所取得的財物數(shù)額大小,在共犯中不管是實行犯還是教唆犯、幫助犯,都符合“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的條件。
對于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司法解釋認為不能成為事后搶劫的行為主體,如果行為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
(2)客觀條件: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
“當場”: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的現(xiàn)場以及被人追捕的整個過程與現(xiàn)場。
“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等同于普通搶劫的“暴力”“脅迫”手段。
暴力、威脅的對象:沒有特別限定,通常表現(xiàn)為對抓捕者或者阻止其窩藏贓物、毀滅罪證的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
暴力、威脅的程度: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不要求事實上已經(jīng)抑制了他人的反抗。但如果只是為了單純的逃跑實施暴力,沒有達到壓制對方反抗的程度,則不能認定為搶劫罪。例如,盜竊后被人發(fā)現(xiàn),行為人為了逃跑,將手中的報紙朝后扔去的行為,不能轉(zhuǎn)化為搶劫罪。
(3)主觀條件: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目的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
如果行為人在實行盜竊、詐騙、搶奪過程中,尚未取得財物時被他人發(fā)現(xiàn),為了非法取得財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直接認定為搶劫罪,不適用刑法第269條。
2、事后搶劫的共犯
(l)甲與乙共謀盜竊,甲入室行竊,乙在門外望風,或者乙教唆甲盜竊,或者乙事先為甲的盜竊行為提供了幫助的情形:
①甲在盜竊時為抗拒抓捕而當場對被害人實施暴力,乙對此并不知情。根據(jù)部分犯罪共同說,甲、乙在盜竊罪的范圍內(nèi)成立共犯,甲為事后搶劫,乙為盜竊罪。
?、谝以诩妆I竊之后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對被害人實施暴力,甲對此并不知情。根據(jù)部分犯罪共同說,甲、乙在盜竊罪的范圍內(nèi)成立共犯,對乙應(yīng)當認定為事后搶劫,對甲僅以盜竊罪論處。
?、奂滓夜餐I竊,甲對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被害人實施暴力,乙在現(xiàn)場而沒任何表示的。甲為事后搶劫,乙為盜竊罪。
(2)甲單獨入室盜竊被發(fā)現(xiàn)后逃離現(xiàn)場(盜竊已既遂),知道真相的乙參與進來實施犯罪的情形:
?、僖覟榱耸辜滋颖茏ゲ?,與甲共同當場對他人實施暴力。乙屬于承繼的共犯,與甲成立事后搶劫的共犯。
?、谝覟榱耸辜滋颖茏ゲ?,教唆甲對他人實施暴力,甲進而實施暴力的,或者甲為了逃避抓捕,唆使乙對他人實施暴力,乙進而實施暴力的。甲乙成立事后搶劫的共犯。
?、垡覟榱耸辜滋颖茏ゲ?,而對抓捕者實施暴力,但甲對此并不知情。甲不可能成立事后搶劫;而乙沒有犯盜竊罪,也不成立事后搶劫。乙的行為構(gòu)成窩藏罪,如果行為導致他人傷亡的,則是殺人罪、傷害罪與窩藏罪的想象竟合犯。
?、芤颐髦渍跉缱C據(jù)而對他人實施暴力的,乙成立幫助毀滅證據(jù)罪,如果行為導致他人傷亡的,則是殺人罪、傷害罪與幫助毀滅證據(jù)罪的想象競合犯。。
(3)甲單獨人室盜竊被發(fā)現(xiàn)后,向被害人腹部猛踢一腳,被害人極力抓捕甲,經(jīng)過現(xiàn)場的乙接受甲的援助請求并知道真相后,也向被害人的腹部猛踢一腳,被害人因脾臟破裂流血過多而死亡,但不能查明誰的行為導致其脾臟破裂。乙與甲構(gòu)成事后搶劫的共犯,但死亡結(jié)果只能由甲承擔(對甲適用搶劫致死的法定刑,對乙適用普通搶劫的法定刑)。一方面,不管死亡結(jié)果由誰造成,甲都要承擔責任。另一方面,乙對自己參與前甲的行為造成的結(jié)果不承擔責任。而死亡結(jié)果可能是甲在乙參與之前造成的,根據(jù)存疑時有利于被告的原則,乙不能對死亡結(jié)果負責。
(4)17周歲的甲與13周歲的乙共謀盜竊,甲入室行竊,乙在門外望風,被他人發(fā)現(xiàn)后,甲、乙為抗拒抓捕而當場實施暴力,乙的行為致人重傷。甲與乙構(gòu)成事后搶劫的共同犯罪,甲應(yīng)對重傷結(jié)果負責。但由于乙具有責任阻卻事由(沒有達到法定年齡),僅追究甲搶劫罪(致人重傷)的責任。
事后搶劫罪的意思
事后搶劫罪是指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于行為時實施暴力或者脅迫的行為。理論上,稱為準搶劫罪或事后搶劫罪。事后搶劫的犯罪主體、犯罪實行行為、犯罪的停止形態(tài)的判斷、共犯的成立均迥異于一般搶劫罪。
事后搶劫罪與搶劫罪區(qū)別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或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或以其他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當場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而事后搶劫罪是指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于行為時實施暴力或者脅迫的行為。
理論上,前者稱為一般搶劫罪,后者稱為準搶劫罪或事后搶劫罪。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德、日刑法學界的觀點,準搶劫罪包括事后搶劫罪和昏睡搶劫罪,可見在 德國和 日本,準搶劫罪和事后搶劫罪內(nèi)涵和外延并不相同,它們之間具有種屬關(guān)系。但根據(jù)中國刑法典,昏睡搶劫屬于使用暴力、脅迫以外,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其他方法,劫取財物的一般搶劫。
正是因為有這些差異,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爭議,本文用事后搶劫而不用準搶劫。盡管大多數(shù)國家和地區(qū)都規(guī)定了事后搶劫罪,比如德國、日本、 韓國和中國的 臺灣地區(qū)、 澳門地區(qū)就是這種立法例,但這種事后搶劫罪與普通搶劫罪在犯罪的主體、犯罪的客觀方面,以及罪數(shù)形態(tài)、既未遂的判斷上與普通搶劫罪均有很大不同,它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搶劫罪,而是法律所擬制的。因此在刑法典里,往往規(guī)定以搶劫罪論,當然了,根據(jù)罪刑法定的一般原理,既然法典這樣規(guī)定了,它們就應(yīng)該被看作一種獨立的犯罪,司法實踐上,在定罪時,對二者往往不加區(qū)分,均定為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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