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安排加班不付加班費怎么辦
加班要付加班費,這幾乎是人人皆知的常識,但有的酒店是不付加班費的,那沒有加班費怎么辦呢?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加班不付加班費怎么辦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加班不付加班費怎么辦
沒有得到加班費的勞動者,要及時向勞動保障監(jiān)察部門投訴,當然勞動者也可以選擇仲裁,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但需要注意的是,勞動仲裁有時效上的限制: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當然如果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也會中斷,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仲裁時效中止。
從最新的司法解釋來看,最高法為督促用人單位規(guī)范管理,引導勞動者正確行使權利,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臺《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該司法解釋規(guī)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jù)證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jù),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其實,如果可以選擇的話,相信大多數(shù)勞動者都不稀罕這些加班費,都寧愿多休息都不愿加班,可這就是工作,沒有辦法。所以,同樣的,加班就要給加班費,這也是必須的,用人單位也必須遵守。
能否以調休代替加班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條: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先按同等時間安排其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法定節(jié)假日(元旦、春節(jié)、勞動節(jié)、國慶節(jié))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以調休的方式代替加班工資,但是如果在法定節(jié)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只能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guī)定支付加班工資,而不得以調休的方式代替。
加班費的保護時效
一些勞動仲裁機構和法院均裁(判)決勞動者只能追討兩年內的加班工資,認為超過兩年部分已經失去時效。
但對于加班工資,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設定兩年的保護時效。只有在勞動者沒有舉證又無法查證的情況下,超過兩年部分的加班工資才一般不予保護。
勞動者追索兩年前的加班工資,原則上由勞動者負舉證責任,如超過兩年部分的加班工資數(shù)額確實無法查證的,對超過兩年部分的加班工資一般不予保護。
勞動者在打官司時,往往因為知識層次、法律意識等方面的欠缺,在提交證據(jù)、仲裁時效等方面存在問題。也就是說,勞動者在法庭上要拿出自己加班的證據(jù),打官司打的就是證據(jù)。
那么,怎樣才能拿到證據(jù)?勞動者可以在向單位申請加班時,復印下領導批準的有關文件,也可以將單位財務統(tǒng)計的加班時間復印下來,還可以通過與單位書面確認加班事實的行為,來達到證明自己加班事實的目的。
勞動者在給用人單位加班時,要多留幾個心眼,將與申請加班、實際加班、支付加班工資的事實有關的證據(jù)多保留一些,這樣,今后雙方因此發(fā)生糾紛時,就不會很被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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