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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審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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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審申請書

  刑事再審程序是法院對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進行重新審理的程序,是特別救濟程序。那么你知道刑事再審申請書要怎么寫嗎?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刑事再審申請書,歡迎參閱。

  刑事再審申請書篇一

  刑事再審申請書(申訴成功)

  申請人:xx,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xx省滿城縣人,漢族,原系xx市xx區(qū)xx鄉(xiāng)鄉(xiāng)長。xx年5月17日因涉嫌貪污罪被刑事拘留,xx年,被xx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終審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2015年刑滿釋放,現(xiàn)居住于xx市xx區(qū)政府宿舍。聯(lián)系電話:

  申請人因不服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保刑終字第xx號刑事判決,依據(jù)《刑事訴訟法》第204條之規(guī)定,提出再審申請。

  申請事項

  依法撤銷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保刑終字第xx號刑事判決,對本案進行再審,并依法宣告申請人無罪。

  事實與理由

  一、兩級法院在事實認定方面存在明顯錯誤

  申請人擔任xx市xx區(qū)xx鄉(xiāng)鄉(xiāng)長期間,于xx年x月x日給本鄉(xiāng)xx村發(fā)放占地補償款時,截留了其中xx元,以申請人個人名義存入東風路郵政儲蓄所。截留的xx元是征地部門給付的超出土地標準部分補償款,目的是用于本鄉(xiāng)學校校舍的修繕,該行為是經(jīng)過xx鄉(xiāng)黨委書記趙同良、擔任鄉(xiāng)長的申請人以及鄉(xiāng)里其他領導干部共同研究確定的。以申請人名義存入儲蓄所,原因之一是該款是賬外資金,以個人名義存儲,花銷方便,二是因為申請人是鄉(xiāng)長。

  xx區(qū)人民法院以及負責二審的xx市中級人民法院均認定申請人的上述行為構(gòu)成貪污。申請人認為這一認定存在錯誤。貪污罪是國家工作人員借職務之便,將數(shù)額較大的公款據(jù)為己有的行為。申請人既無將公款據(jù)為己有的主觀目的,也沒有公款據(jù)為己有的客觀行為,因此不能認定上述事實為貪污。具體理由是:

  第一:雖然截留的xx元公款以申請人名義存儲,但是,存款是擔任土地所會計的xx辦理的,存折也是他負責保管。申請人個人無法支取使用該公款;

  第二:存折上的公款除了支取xx元用于包工頭xx修路外,還有部分用于鄉(xiāng)政府干部的其他公務開支。申請人從來沒有從該存折支取任何款項用于個人開支;

  第三:該存款是鄉(xiāng)里主要領導和會計等人都了解的公開事情,申請人怎么可能據(jù)為己有?

  xx年19月申請人為了幫助堂妹xx完成銀行攬儲任務,將xx元公款,以個人名義存入了農(nóng)行裕華路辦事處xx儲蓄所,同年12月26日為幫助他人完成攬儲任務,又將該xxx元轉(zhuǎn)存到xx縣xx信用社。兩級法院認定申請人該行為構(gòu)成了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為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挪用公款數(shù)額較大,進行盈利活動的行為。申請人為了幫助他人完成攬儲任務,將土地所公款以個人名義存入金融機構(gòu),但是,存折同樣是由土地所會計xx掌管,該存款憑折支取,申請人沒有挪用公款歸為個人使用,也沒有進行非法活動,更未進行盈利活動,甚至存款的利息都是歸土地所所有。事實上,土地所的公款只是換了一個存放方式而已,銀行儲蓄是可以隨時支取的,所以不會影響到公款的使用。

  二、本案關(guān)鍵證據(jù)沒有出示質(zhì)證

  在案件偵查階段,檢察機關(guān)提取了作為證據(jù)的幾份存折,辦案人員把與案件無關(guān)的申請人個人存折還給了本人,把作為貪污和挪用公款的存折作為證據(jù)予以扣押。存折的戶頭、存款數(shù)額、交易記錄是本案定罪量刑的關(guān)鍵證據(jù)。該存折是從會計xx手中提取,其中的支取項目有鄉(xiāng)政府的會計賬目可以證實是用于公務,沒有歸個人使用,存折的提出來源和支取項目足以證明申請人沒有貪污和挪用公款。在一審法院開庭審理時,公訴機關(guān)沒有出示這些重要證據(jù)。

  三、本案證據(jù)存在矛盾

  本案證人趙同良,時任xx鄉(xiāng)黨委書記,他在一審庭審前曾親自書寫證詞,證明申請人沒有貪污行為。判決認定了申請人曾經(jīng)從截留款存折中支取xx元付給包工頭xx,這一事實證明申請人個人名下的存款是用于公務目的,如果是申請人將截流款據(jù)為己有,怎么會作為公款支出?再有,如果是申請人將截流款據(jù)為己有,怎么會由單位會計掌管存折?

  四、本案有新證據(jù)證明原判據(jù)有錯誤

  xx年元月10日,當年擔任xx鄉(xiāng)土地所會計的xx為申請人出具了書面證言,證明申請人擔任鄉(xiāng)長期間,將公款以個人名義存儲,申請人個人沒有掌管存折,個人沒有支取使用過存折上的款項。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原審二審法院未依法審查、糾正一審法院的錯誤判決。為此,特申請上級人民法院對此案立案再審,撤銷二審判決,宣告申請人無罪。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月日

  附: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保刑終字第xx號刑事判決書復印件1份,xx書面證明1份。文秘

  刑事再審申請書篇二

  申請人:李莊 男

  再審代理人:遲夙生 女 黑龍江省夙生律師事務所 律師

  李亞童 男戶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區(qū)XXXX(系申請人之子)

  申請人因不服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9日作出的(2010)渝一中法刑終字第13號刑事判決書,現(xiàn)依刑訴法203條之規(guī)定,提出再審申請。

  申請事項:

  1、撤銷重慶市渝一中法刑終字(2010)第13號刑事判決書。

  2、對該案立案再審,并依法宣告申請人無罪。

  3、如不予立案,或受理后駁回申請,望法定期限內(nèi)出具相關(guān)手續(xù)。

  事實與理由:

  序 言

  2009年12月12日晚,重慶公安在北京將申請人秘密抓捕,并連夜押往重慶,制造了一場荒誕離奇,令人瞠目結(jié)舌的司法鬧劇。重慶相關(guān)人員蔑視法律尊嚴,踐踏司法程序,肆無忌憚地制造了一起冤假錯案,給中國的司法帶來了嚴重傷害,造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

  2011年6月11日,申請人刑滿出獄,開始踐行當年“藏頭詩”中立下的誓言--“礎去間決神訴”。

  半年多來,除向有關(guān)國家機關(guān)不間斷控告、申訴之外,并于2011年12月12日正式向最高院遞交了再審申請。按最高院要求“應經(jīng)當?shù)馗咴禾幚砗?,再來最高?rdquo;的司法慣例,申請人今日正式向重慶兩級法院提出再審申請?;蛟S這是一場艱難而又漫長的申訴,或許還會給當事人帶來更大的災難。但,“依法治國、有法必依、違法必究”是一個律師的崇高信仰,也是驅(qū)使著一代又一代法律人向前、再向前的終極理想。

  李莊事件不僅僅浪費了納稅人的巨額錢財,而且摧殘了中國的法治文明。原判的黑幕,縱使再用一萬個謊言去描,也描不圓;再用一萬個假話去撐,也撐不住。紙是包不住火的,真相終究要大白于天下!這場冒天下之大不韙,且有違法治、人倫底線的徇私枉法鬧劇,到了該謝幕的時候了!

  今天,不去揭露、戳穿黑幕,怎能對得起神圣的法律,對得起人性的良知,對得起所有關(guān)注該事件的民眾!

  下面,從十個方面分述再審理由:

  第一部分 一季一審

  一、以“速度”掩蓋一審真相

  自2009年12月12日至30日開庭,僅18天,“李莊案”就完成了偵查、起訴、審判的全過程。創(chuàng)造了中國法制史上的新紀錄。被海內(nèi)外稱為“重慶速度”的背后,掩護著一個漏洞百出、手段拙劣的訴訟過程。

  第一,“李莊案”是“龔剛模案”的衍生案,是否夠“罪”,應以龔是否受到刑訊逼供為要件。而在龔案尚未開庭,一切尚未明了的情況下,一審提前判定申請人有罪,無異于宣告了龔案中沒有刑訊逼供情節(jié)。前案之車,必然導致后案之轍,對申請人的有罪判決,使得龔案在開庭前頁已蓋棺定論。換言之,也只有使申請人“被有罪”,才能搞定龔案。這正是“李莊案”公訴人,同時兼任“龔案”公訴人的詭異所在,此荒.唐做法,赤裸裸地顯現(xiàn)出了制造“李莊案”的真正動機。

  針對上述枉法現(xiàn)象,律師界、法學界發(fā)出了吶喊。2011年8月、12月,全國人大連續(xù)兩次對刑訴法草案進行審議,專門對此罪名作出了明確的界定,既,先審本案(龔剛模案)再審衍生案(李莊案)。其立法目的,就是將該罪的訴訟邏輯加以法制化。以杜絕今后類似重慶式的司法程序混亂。

  第二,申請人被控“偽造證據(jù)、妨害作證罪”,除主體要件外,其余要件均不具備。首先,偽證在哪兒?哪個證人受到“妨害”?又受到了怎樣的“妨害”?對此,控方自始至終支支吾吾不能舉證。正如申請人當庭陳辭:你們哪怕找出煙頭大小的一片證據(jù),判我100年,我也認!”

  第三,檢法兩院2009年12月4日聯(lián)合對龔剛模查體,龔剛模自述左肩痛,雙手感麻木,法醫(yī)鑒定龔剛模手腕部色素沉著留有疤痕,一審法院不但未查明成因,亦未將司法鑒定依法送達申請人,這不僅協(xié)助隱瞞了刑訊逼供的黑幕,還無端的剝奪了申請人的異議權(quán)。

  事實上,在申請人介入龔案之前的2009年夏天,龔剛模因刑訊逼供,就已經(jīng)不能正常行走,(詳見申請人再審提交錄像)

  第四,既然是“妨害作證”,那么依據(jù)刑法學理論,此處的“作證”,必然是證人作證,龔作為第一被告人,他的言詞僅僅是被告人供述或辯解,控方為何強行把他華麗轉(zhuǎn)身變成了證人?

  第五,龔案偵查半年之久,形成109本卷宗,2200套證據(jù),而龔案中每位辯護人看到、拿到的,甚至不足全部案卷的1%。為什么絕大部分資料對辯護人保密,有哪些怕見陽光的東西(對申請人有利)?強大的司法,看似無情剝奪的是律師的閱卷權(quán)和辯護權(quán),實際撕毀的是法律的底線。

  第六、第七、第八……諸如開庭傳票的送達時間遲延、審訊筆錄沒有兩名偵查員簽字、所有勘驗鑒定報告均未送達申請人、會見受阻、被監(jiān)視監(jiān)聽等程序瑕疵,不再一一列舉。

  以上這些,都被一個“快”字所遮掩。

  二、全部用“言詞”堆砌的證據(jù)鏈

  現(xiàn)代刑法體系,一切犯罪均以證據(jù)證明為定罪根據(jù),是證明之罪原則,試看公訴人指控證據(jù)。

  其一,委托協(xié)議、律師證、身份證、律師費發(fā)票、委托書、律師所函、機票……這些證據(jù),除證明辯護人身份之外,與指控犯罪無任何關(guān)系。

  其二,八名證人書面證言。

  其三,申請人供述辯解。除“藏頭詩”外,沒有任何“供認價值”。

  對申請人定罪的所有依據(jù),都賴于八份書面證言。“證言指罪”須經(jīng)法庭公開質(zhì)證,這是常識,亦是鐵律,因它關(guān)乎一個人罪與非罪,甚至生與死。在如此重大問題上,質(zhì)證的唯一方法就是證人出庭,然而,警方為將申請人定罪,竟然將全部證人抓捕,關(guān)進看守所迫其出證,并阻撓出庭。這不僅嚴重違背了刑訴法基本原則和立法本意,甚至是犯罪。也是本案證據(jù)體系的一大污點,為世人詬病。

  刑訴法97條規(guī)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到證人所在單位或住處進行,必要時,也可通知證人到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guān)提供證言。”除此之外,沒有一條法律授權(quán):抓捕證人取證。

  這些司法黑幕,只有在再審程序中,八名證人(一名已亡,尚剩七名)才能和盤托出事實真相,是不能出庭,還是不愿出庭,還是不被允許出庭?

  馬曉軍律師夫婦,最近同時對重慶市公安局提起的行政訴訟,完全揭開了證人“不愿出庭”的冰山一角(詳見公諸于世的行政起訴狀),這也是申請人再審過程中新的證據(jù)。

  三、“為判而審”的庭審過程

  李莊案一審持續(xù)了16小時,司法程序烏龍百出,世人矚目,其審判的單一目的非常明確:為治罪而開庭。具體體現(xiàn)在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刑訴法30條第1款規(guī)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guān)負責人決定。”而李莊案一審中,審判長未經(jīng)批準,當庭擅自駁回對審判人員的回避申請,已經(jīng)令人瞠目。之后,又未經(jīng)公訴方檢察長批準,(江北檢察長也無權(quán)決定上級檢察院的全國十佳公訴人回避)屁股不離坐位,當庭駁回了對公訴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更是令人咋舌。全然無視回避制度的明確規(guī)定。再一次引起法律界的猛烈抨擊。無怪乎申請人當庭斥責:你們哪怕是去一趟衛(wèi)生間,裝裝樣子,回來再駁回也行啊。

  第二,庭審前,公訴人未依法“提前5日”將證據(jù)提交法庭,搞當庭突襲式舉證,宣讀了多份辯方聞所未聞、見所未見的證人證言,申請人多次要求查驗質(zhì)證,竟遭公訴人躲躲閃閃的無端拒絕。使得一審質(zhì)證程序有名無實。然而,就是這樣一些沒有進行質(zhì)證、怕見陽光的東西,仍然被一審判決作為判決根據(jù)。

  第三,為充分揭露指控虛假,辯方多次申請調(diào)取江北看守所申請人三次會見時的監(jiān)控錄像,甚至,還提供了當年為看守所安裝錄音錄像監(jiān)控的生產(chǎn)廠家招投標證明,但合議庭視而不見,以不能調(diào)取為由,放任控方拒絕提供視聽資料。無奈,辯方又向法庭申請調(diào)取曾用來向北京舉報申請人使用,用以“固定證據(jù)”的專案組偷拍錄像,亦遭非法拒絕。

  第四,大量矛盾證據(jù),充斥著整個控方證據(jù)體系:

  1、如刑訊逼供是申請人編造,為何申請人再三要求,對龔剛模雙手腕部“色素沉著”的傷痕進行成因鑒定,難道是自揭謊言?一名外地律師,一次會見就能“編造”出完全吻合龔案中的審訊者姓名、刑訊時間、地點、方式、看傷醫(yī)生姓名等詳細信息,這可能嗎?用這些指控,明顯荒.唐,認定這些指控,則徹底喪失了可信度和公信力。

  2、龔剛模案開庭時,幾十名被告人對遭刑訊逼供的事實,異口同聲進行了描述,這些與申請人素未謀面的人,是誰“教唆”的呢!

  3、申請人執(zhí)業(yè)多年,明知審判階段,已不允許偵查人員調(diào)查取證。但龔剛?cè)A的證言宣稱:“再有十幾天就開庭審判龔剛模,李莊讓龔剛模公司的員工遣散,防止這幾天警察來調(diào)查取證。”此證言與吳家友、龔剛模完全相反且有違常理,事實上,申請人自始至終也未與龔剛?cè)A所稱的員工有任何形式的接觸,他們之間所謂的證據(jù)鏈,根本沒有申請人這一環(huán)。

  另外,工商檔案確實顯示“保利夜總會”法定代表人是唐筱,不是龔剛模,這怎能像控方所說是“申請人編造”?

  4、控方提供的四位警察證言顯示:“被告都是白天受審,夜間睡覺……一般都是六、七個小時”。但從申請人及龔剛模供述中可明顯看出,很多筆錄都在連續(xù)審訊數(shù)十個小時以上完成,期間,不讓睡眠,限制吃、喝,申請人親身體驗了連續(xù)幾十個小時,被固定在一把專用椅上受審,豈是幾個警察可以自證推翻的?通過再審,看看有多少筆錄形成的時間是在半夜、凌晨,看看有多少筆錄是在連續(xù)審訊幾十個小時以上完成,相信,這些齷齪,定將曝光于世。

  5、申請人依據(jù)《律師法》33條規(guī)定: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jiān)聽。與警方的據(jù)理力爭,成了被追究犯罪的把柄。三次會見,三次阻撓、三次監(jiān)視、三次爭吵,誰之過錯?龔案34名被告人,幾十名律師,哪一名律師在偵查階段依法會見過被告人?哪一名律師在不受監(jiān)視的狀態(tài)下會見過自己的當事人?哪怕只有一名!

  6、被拘留的證人吳家友證言證實,申請人讓龔剛模請保利公司員工出來作證。而被拘留的證人龔剛?cè)A、李小琴等證人證言則證實申請人讓龔剛?cè)A遣散保利公司員工,不要出面作證。如此相互抵觸的證言,竟被控方采用。拿以己之矛攻己之盾的方法分析一下:前者,申請證人出庭作證,何錯之有?后者,申請人與李小琴素未謀面,她的間接證言與申請人何干?

  7、一審法院委托的傷痕鑒定結(jié)論,證明龔剛模手腕有鈍器傷痕,而公訴人出示的警方“自證證言”,以及龔剛模進入看守所體檢表證明體表無外傷,但一審法院不僅對顯現(xiàn)如此重大矛盾的證據(jù)視而不見,反而詭辯:該傷不能證明是刑訊逼供所致,那是什么所致呢?

  8、由于公訴人斷章取義地宣讀了那些前后矛盾的證言,所以,辯方在要求質(zhì)證時,公訴人躲躲閃閃不敢出示,面對上述異常尖銳的問題,公訴人采取了緩兵之計的解釋:辯論階段再解釋上述矛盾。直到庭審結(jié)束,盡管辯方窮追不舍,公訴人對此始終未敢將據(jù)以認定有罪的證據(jù)交辯方質(zhì)證。法庭對此默認。

  四、擊碎法律底線的一審判決

  至一審庭審結(jié)束,疑似偽造的證據(jù)始終沒有出現(xiàn),被妨害作證的證人亦未出現(xiàn)??梢粚彿ㄔ喝栽诒娔恐?、廳堂之上,作出了令世人鄙視的判決。除了前述相互矛盾的證據(jù)被采納外,還有很多十分荒.唐的邏輯。

  其一,判決認定公安機關(guān)拘留證人提取證言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證據(jù),不知這一認定根據(jù)的法律來自何處?

  其二,馬曉軍、龔剛?cè)A、吳家友等證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況下,作為公訴機關(guān)的證人,所出證言只是顯示申請人以動作、眨眼、眼神暗示龔剛模翻供、聲稱被刑訊逼供,而不是公開教唆龔剛模翻供。但一審判決卻罔顧事實,將此歪曲成“公開教唆龔剛模翻供”。法理何在?特別需要說明的是,龔剛?cè)A、吳家友、龔云飛他們知道的會見過程,都是聽申請人介紹的。

  其三,龔剛模在認識申請人之前自述被黑社會多次敲詐的口供是公訴機關(guān)向重慶一中院提供的。但一審判決卻無視這一證據(jù),強行認定是申請人故意編造。至今,仍在網(wǎng)上流傳的龔剛模庭審錄像片段,也充分證明了龔剛模自己“自述”被敲詐事實,而不是申請人編造。(詳見網(wǎng)上庭審錄像片段)

  一審判決,無論在形式、內(nèi)容、還是目的上,都與起訴書如出一轍,應屬意料之中:從申請人被采取強制措施時起,便早已料到預設的結(jié)局--為龔案的開庭掃清障礙,無怪乎審訊者有恃無恐:大三長已經(jīng)定了,不把你送進監(jiān)獄,我這警察就不干了!

  又屬意料之外:作為全國乃至海內(nèi)外有較大影響的案件,一審法院竟然無視證據(jù)體系中的兩大污點、六大矛盾、三大漏洞,悍然出判,這份判決豈止是申請人不能接受,關(guān)注、了解此案的人,有誰能接受這樣荒.唐的判決?這份判決被全國法學專家、學者、律師同仁群起而批之,更激起了社會各界良知正義之士的一致憤慨。

  第二部分 一季二審

  五、不應該有,也無效的二審

  2010年2月2日,二審開庭十分鐘,申請人突然向法庭宣布:“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撤回以前的全部上訴‘理由’。”(詳見庭審錄像、法庭記錄)。此言一出,等于認可、服從了一審判決。申請人靜待法庭反應。如果審判長此時宣布:上訴人撤回上訴,一審生效,取消二審,押李莊回看守所,交付執(zhí)行。申請人肯定將早已準備好的“新上訴理由”提交法庭。

  奇怪的是,法庭既未宣告終止二審,亦未訊問新的上訴理由,只是一味悶頭繼續(xù)把這個既定的庭審搞下去。殊不知,構(gòu)建二審的法定基礎此時已悄然撤銷,蕩然無存。皮之不存毛將焉附?無論二審的審判內(nèi)容和結(jié)果如何,繼續(xù)開庭早已毫無任何法律意義。眾多法學家稱二審判決是“一個釜底抽薪的判決”。而做出判決的法官們至今仍渾然不知,亦或佯裝不知。這也是二審法庭跳下“藏頭詩”陷阱,至今不能自拔的原因。

  2010年2月2日,二審開庭第一天休庭后,當晚回到看守所,申請人坦誠地告知看守所領導:二審已在不知不覺中犯了一個天大的錯誤,而且這個錯誤還在繼續(xù),這位領導問:什么錯誤?申請人說判決后再告訴你。

  2月3日繼續(xù)開庭。最后陳述時,為讓旁聽記者記錄,申請人故意一字一頓的陳述“認罪六條”,突出強調(diào)了“藏頭詩”。

  2月4日凌晨,“藏頭詩”被外界破譯。

  2月6日上午,二審書記員攜全部庭審筆錄到看守所,找申請人核對簽字,申請人當場對庭審筆錄記載不正確的六條陳述,按照“藏頭詩”首尾的12個字進行了調(diào)整和修改,使其與原文保持一致。

  2月9日宣判,申請人當庭搶奪話筒,大爆“訴辯交易”內(nèi)幕,回到看守所,申請人將二審非法且無效的真正原因,告知了看守所那位領導,此時,木已成舟,李莊案徹底進入了程序死穴。

  以上,是“藏頭詩”之外,導致構(gòu)陷人惱羞成怒的另一個主要原因,那就是:一季不扎實。之后,一定要整出李莊一個二季,尋找鐵的“漏罪”,就是為了要出這口惡氣。

  六、“遲到的”、“未到的”和“不準到的”證人

  二審,申請人戰(zhàn)術(shù)性“認罪”,法院也為避免再現(xiàn)一審無證人到庭的尷尬局面,為挽回影響,控方組織了六名經(jīng)嚴格訓練的證人出庭,但是,這些證人出現(xiàn)集體失憶,對辯方提出的關(guān)鍵問題,統(tǒng)一回答:不曉得、記不清、不知道、聽不懂、腦殼痛……但本案最為關(guān)鍵的證人--申請人的助理馬曉軍律師,卻依然沒有到庭。

  而馬曉軍自2010年1月9日離開看守所之后,被“人間蒸發(fā)”,其妻子從北方前往重慶接人,也被“人間消失”,他們的父母找尋不到自己的兒女,前來二審法庭尋人、作證,竟被無端拒之門外,甚至不給一個詢問的機會。

  曾與申請人同遭會見受阻撓的朱明勇律師,自北京赴渝,強烈要求出庭作證,一為澄清刑訊逼供真相;二為說明個別媒體借他之口捏造事實侮辱李莊。然而,法庭卻以他不在李莊會見龔剛?,F(xiàn)場為由拒絕其出庭。試問,難道那六名經(jīng)過訓練的證人在申請人會見龔剛模的現(xiàn)場嗎?

  刑訴法48條規(guī)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上述兩位證人是否知道案件真實情況,所述證言是否與案件有關(guān),法院未見其面就武斷拒絕其出庭,不知害怕什么。殊不知,朱明勇律師與申請人在第一次會見被告人時,在江北看守所共同、直接參與了拒絕專案組監(jiān)視會見的爭執(zhí)。

  至于某些領導所說:“二審有六名證人出庭,接受律師百多次提問”的說法,不知是沒有參加庭審的緣故,還是被下級有意欺騙瞞報所致。

  七、關(guān)于馬曉軍律師不能出庭,被“人間蒸發(fā)”的疑問

  馬曉軍律師于2009年12月13日,以同樣罪名被重慶警方抓捕。本來與我同罪同案卻不同審,其中原委,遲早曝光,他的遭遇,更是令人聞之毛骨悚然。

  他遭到了何種變相刑訊逼供!

  他遭到了何種誘供和恐嚇!

  他遇到了哪個警察,制作的筆錄不容修改!

  他遭到了什么阻撓沒有出庭作證!

  他遇到了何人拿著申請人的“悔罪書”給他洗腦!(當時也未發(fā)現(xiàn)藏頭詩)

  是誰?逼迫他按照警方事先編造的言詞,經(jīng)多次訓練之后,再接受一審法官 “不愿出庭作證”的詢問!

  是誰?反復挑唆他:李莊已經(jīng)揭發(fā)檢舉你了!(其實申請人庭審中多次闡明此案本人完全擔責,與馬無關(guān),望盡快將其釋放)

  2010年1月9日11時許,警方為馬曉軍辦理了所謂的“監(jiān)視居住”手續(xù),將其帶離了江北看守所,之后:

  他是如何被人間蒸發(fā)?

  他又是如何被押往一個普通居民小區(qū)被“監(jiān)視居住”?

  他是受誰逼迫,按照事先編好的臺詞,經(jīng)多次演練之后,打電話給高子程律師:“李莊二審我還是不愿出庭作證”,并反復撥打兩次,且全程錄音!

  是哪兩位局長,在凌晨2點給馬曉軍夫妻二人做工作,強迫馬按照事先編好的臺詞去檢察院接受詢問!

  他又是在誰的押解下前往重慶一分檢,接受二審檢察官詢問,并逼迫他只能按照事先編好的筆錄,且經(jīng)過訓練后去回答!

  是誰?將前來重慶為馬曉軍辦理“監(jiān)視居住”,接馬曉軍回家的妻子也被限制了人身自由,與馬曉軍關(guān)押在了一起!

  是誰?逼迫馬曉軍妻子寫“自愿與馬曉軍被監(jiān)視居住”?

  是誰?收繳了馬曉軍愛人的手機,掐斷她與外界的聯(lián)系,讓她人間蒸發(fā)!(馬的岳父尋找不到女兒)

  是誰?為了營造“輕松”氛圍,逼迫夫妻二人佯裝在商場挑選商品并給他們拍攝錄像!

  是誰?為了制作“和諧”畫面,逼迫夫妻二人去重慶“統(tǒng)景溫泉區(qū)”旅游,然后為他們拍攝錄像!

  是誰?為了體現(xiàn)“自由”景象,強帶夫妻二人去飯店、看電影!

  是誰?在馬曉軍愛人請假期限已到,懇請回家時,發(fā)號施令:“李莊二審開庭前,你不能離開”!

  是誰?在李莊二審開庭之后,才將馬曉軍愛人送走,并贈送大量土特產(chǎn)!

  是誰?為了編造馬曉軍被“監(jiān)視居住”后自愿在重慶租房居住的事實,讓其在一份租房合同上簽字!

  是誰?在馬曉軍告別重慶時,對其施以威脅:“這是一起政治事件,你要知道出去后改變證言的后果”!

  是誰?在李莊二審宣判后(2010年2月9日)才將馬曉軍送上飛機,并隨附大量禮品!

  是誰?既是馬曉軍監(jiān)視居住期間的看押人,又是文強執(zhí)行死刑時放鞭炮打橫幅的組織者,還是李莊案二季時法院門口舉橫幅的策劃師!(網(wǎng)照,該人走近女交警,告知其不要阻止打橫幅)。

  群魔亂舞、百般阻撓,只為掩蓋真相。但作為最關(guān)鍵證人的馬曉軍的今日出現(xiàn),使得真相終于被實質(zhì)性的揭開。

  另外,李莊第一次會見龔剛模,馬曉軍記下的筆錄顯示:

  李莊問:你是否被刑訊逼供?

  龔剛模答:我被吊起來了,是江北分局,地點是鐵山坪的民兵訓練基地204房間,我是被吊起來的,現(xiàn)在手腕上還有傷,一個手銬吊起來的,吊在2米多高的地方。

  馬曉軍記錄的第二次會見筆錄顯示:

  龔剛模說:同步錄像是公安局讓我背公安局的口供錄制的。(與對付馬曉軍的慣用伎倆如出一轍)

  第三次會見筆錄顯示:

  龔剛模主動陳述了被吊打的具體過程和時間、場景、人物等等,包括刑訊者彭某、張某;看病醫(yī)生王某、常某;懸空吊著、僅讓腳尖觸到一個電腦桌;大小便失禁、裸體被吊遭刑警支隊領導何某制止等等。

  以上,均有馬曉軍恢復自由后聲淚俱下所寫的《李莊事件經(jīng)過》為證,馬曉軍強烈希望能夠在申請人再審程序中出庭作證,讓真相大白于天下。

  八、“無罪可悔”的悔罪書

  申請人在二審中以“藏頭詩”形式的“認罪”,完全摧毀了二審判決的法律基礎。

  一審宣判后,申請人曾認真、憤慨的一氣呵成了一份真實的上訴書,并于2010年1月18日上午,在看守所遞交給前來提訊的一審法官。

  回到監(jiān)室之后,申請人從以下幾點進行了認真思考:

  第一,如還像一審那樣激烈對抗,二審無非是書面審理,結(jié)論八個字:“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如何打破大三長(公檢法)既定的“八字”結(jié)果,只有寄希望以“認罪詐降”的方式換取緩刑、換取開庭、換取馬曉軍出庭、甚至換取高層進一步了解真相之后的無罪釋放,核心是圍繞“盡快出去,拿到證據(jù)。”

  第二,09年12月12日傍晚,在北京振國腫瘤醫(yī)院三樓330病房的龔剛模妻子程琪病房,申請人在與其協(xié)商更換辯護人時,突遭抓捕,而秘密拍攝的三次會見龔的錄像及設備存放于病房衛(wèi)生間水盆下面。只有盡快出去,拿到錄像,才是最直接、最有效顛覆控方指控的唯一辦法。(當時完全處于法律人的職業(yè)角度,絲毫沒有考慮任何政治因素)

  第三,刑訴法46條,是最終驅(qū)使申請人痛下決心的最后動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jù)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一方面,本案并沒有任何有罪證據(jù),另一方面,申請人再三囑托辯護人,繼續(xù)獨立辯護,用既有事實和證據(jù)說話,如二審法院依法,絕不會僅憑申請人“悔罪書”來定罪,畢竟“認罪”和“有罪”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

  以上,是申請人當時“認罪詐降”的內(nèi)心真實寫照(詳見申請人博文《認罪背后的真相》)。書寫“藏頭詩”既是為了對外界、對歷史有個交代,也是為今后出獄翻案提前夯實基礎。最終定稿,各段首尾相連為:

  被比認罪緩刑,礎去間決神訴(被逼認罪緩刑,出去堅決申訴)。

  二審開庭時,雖然申請人口頭認罪,但當庭的事實陳述、質(zhì)證、詢問證人時,對細節(jié)的窮追不舍、拍案而起、震翻水杯、怒斥證人胡說八道以及最后陳述“六條”,無不與“藏頭詩”的內(nèi)容相互映照。

  2010年2月3日二審庭審結(jié)束后,4日凌晨,外界破譯了申請人“藏頭詩”式《悔罪書》,消息被爆出后,打亂了二審法院的預先構(gòu)想,完全將二審法庭推到一個進退維谷的兩難或多難的境地。

  維持原判?就不能體現(xiàn)法律的“寬厚和仁慈”,就會遭世人唾罵。

  如果緩刑?正中外界破譯的“藏頭詩”之實,完全暴露了“訴辯交易”黑幕。

  發(fā)還重審?龔剛模案審限急迫,不可再拖。

  還有,如何平衡和梳理李莊案與龔剛模案之間的法律關(guān)系和歷史關(guān)系?李莊案二審判決是否有效?是否撤銷?是否再審?是否發(fā)還?是否抗訴?是否再次抓捕李莊恢復原刑期?將來李莊翻案,龔案怎么辦?……這些糾結(jié),永遠是二審揮之不去的夢魘。

  然而,在海內(nèi)外的一片嘩然中,二審法院明知“認罪”為假,依舊掩耳盜鈴又無可奈何地判決“李莊認罪態(tài)度較好,減刑一年”。

  申請人冒著聲譽被毀風險,以“藏頭詩”的方式“空殼認罪”,既是對法院在《刑訴法》46條“口供適用原則”執(zhí)行力的檢驗,也是對司法實踐中法院慣用的“證言定罪”陋習的挑戰(zhàn),但,二審法院至今也無法面對這一難題,無力接受這項挑戰(zhàn)。

  即便,當時有個別媒體刻意渲染“認罪”二字,但凡是參加了二審(包括一審)的人,都有目共睹且不可置疑以下事實:

  1、截止被刑拘,申請人在龔案中未曾提交、亦未調(diào)取、更未形成以任何物質(zhì)為載體的客觀證據(jù),即:沒有偽造或幫助偽造證據(jù)的行為和結(jié)果。

  2、截止被刑拘,龔案中控方證據(jù)均已固定且已提交法院,刑訴程序已進入審判階段,控方證據(jù)已然關(guān)門,申請人沒有也不可能毀滅或幫助毀滅控方證據(jù)。

  3、截止被刑拘,申請人未曾接觸控方180名證人中的任何一名,且控方證人證言早已固定,證據(jù)也已鎖定。

  4、截止被刑拘,申請人接觸過的與龔案有關(guān)的訴訟參與人唯有龔剛模一人,依龔在央視被采訪時的回答,申請人是以眨眼的方式讓其翻供,但在偵查卷中卻顯示,申請人靠近鐵窗進行教唆,出現(xiàn)了完全不同的兩種版本。(詳見央視錄像和卷宗)

  5、截止被刑拘,龔案尚未開庭,不可能發(fā)生申請人侵害庭審活動的事實。而偽證罪侵犯的客體又必須是法院的正常審理活動。

  6、經(jīng)過控方嚴格訓練的六名出庭證人,集體失憶、集體失語,(不會普通話)除了“記不清、不曉得”,就是“忘記了、腦殼痛”,最終在法庭的掩護下,狼狽退庭。

  7、辯方希望出庭的證人馬曉軍、朱明勇等,均遭非法拘禁和阻撓,均未出庭作證。

  九、走過場的終審判決

  2010年2月9日,二審宣判時,申請人搶奪話筒當庭大喊“認罪是假、斗智是真,你們還給我恢復兩年半吧……等等”,而此時的法院仍以“認罪態(tài)度較好”為由,為申請人減刑一年。試問,申請人當庭自我推翻,二審法院為何視而不見?

  親歷這一過程的公訴人、審判長當庭以及事后,為何沒有依法提起抗訴和審判監(jiān)督程序?這些無不說明,二審完全是按照一個早已擬定好的劇本,在法庭正中的國徽下面,演了一出荒.唐鬧劇。

  十、對申訴的十個假設

  此次申訴,十個假設。一項成真,黑幕撕破。

  預先,成立一個高級別的專門委員會或調(diào)查組,由其去實踐這些“假設”。

  1、假設,提審獄中龔剛模,向其亮明身份,讓其大膽說出當年何人、給了他何種壓力或允諾,逼迫或誘導他進行偽證,即可揭開這起有違人倫和中華民族傳統(tǒng)道德底線的“李莊事件”中90%的黑幕。前提是,龔還活著;

  2、假設,調(diào)取龔案的庭審筆錄、錄像,即可看清龔案集體翻供的原因,以及龔案各被告人對刑訊逼供的時間、地點、手段,是否與龔剛模陳述類似;

  3、假設,“李莊事件”中的全部證人再審時能夠出庭作證,且保證每名證人出庭前不被羈押、不被訓練、不遭受威脅。即可理解李莊案二審中證人證言的真?zhèn)?

  4、假設,對龔剛模雙手腕部對稱的環(huán)形傷以及手背上相似的按壓痕重新法醫(yī)鑒定,即可看出是09年“鈍器”所致,還是龔開庭時證言:03年海南游泳時“銳器”意外劃傷;

  5、假設,調(diào)取看守所三次律師會見錄像(含警方監(jiān)視會見時的偷拍錄像),即可看出,刑訊逼供是剛模主動說的,還是律師編造的。前提,警方敢于出示;

  6、假設,責令:重慶警方交還李莊被抓當天,藏匿于龔剛模妻子程琪病房洗手間水盆下面的兩部攝像手機(擬行政訴訟,要求退還)。即可完全展現(xiàn)律師三次會見中如何受阻與專案組發(fā)生爭吵、龔剛模如何淚眼模糊的敘述被吊打經(jīng)過、助理馬曉軍如何記載會見筆錄。

  7、假設,調(diào)閱李莊案二審的庭審錄像、庭審筆錄、“藏頭詩”(詐降),能夠看到:李莊在庭審中為何拍案而起、震翻水杯,如何怒斥出庭證人背信棄義。即可明白二審判決的荒.唐認定:李莊認罪態(tài)度較好,減刑一年。同時,還可以想象到某副檢察長庭后答記者時申明“沒有訴辯交易”時有多滑稽。

  8、假設,找二審證人逐一談話,即可弄清他們何時、何地,如何被訓練、為何集體失憶、集體不會說普通話、法庭為何配備普通話翻譯。

  9、假設,找到當年在鐵山坪民兵訓練基地,姓常、姓王的兩個醫(yī)生,讓他們交出當時給龔剛模療傷的藥方和診療記錄,即可證明龔剛模當時用藥的針對性。

  10、假設,逐一找龔剛模案、李莊案專案組警察談話,讓他們大膽揭發(fā)指使他們的幕后黑手,即可明白龔剛模案、李莊案的整個“制作過程”,前提,保證對他們寬大處理。

  以上假設,若落實一項,即可將冰山完全暴露在炙熱的陽光之下。建議,特別調(diào)查委員會或調(diào)查小組,不妨一試。

  結(jié)束語

  從業(yè)二十年,法律的公平與正義是長存于心中不變的信仰。但“李莊事件”中的所見、所聞、所感,無一不是對一個法律人內(nèi)心的法律觀、道德觀、價值觀的巨大沖擊。出獄半年,“李莊案”似乎在程序上已經(jīng)終結(jié),但“李莊事件”巨大的社會影響尚未平息,也不會平息。該事件對申請人及家庭的傷害是難以彌合的,對中國法治的傷害也是至深至痛的。

  法律被踐踏,摧殘的是生命,傷害的是社會,殃及的是國家。如果事實不再是依據(jù),法律不再是準繩,則一切都將走向無序和混亂。““””的教訓,令人生畏!

  兩年來社會各界對“李莊案”的置疑聲,從未停止過,申請人與關(guān)注中國法治的各界朋友,都期盼能在陽光下公開透明地再審此案,還原事實,讓真相大白于天下!

  再審制度,是我國審判制度的終極防線,也是法律、事實、信仰、良心的最后一道屏障。通過再審,糾正錯誤,不僅可以倡導“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治理念,而且可以維護國家和公民雙方的利益,并有助于提高政府依法執(zhí)政的公信力。

  要求再審“李莊案”,基于的是對法律尊嚴的信仰,捍衛(wèi)的是內(nèi)心深處的良知底線,向往的是中國法治昌明的春天。我們尊重事實,尊重信仰與良知;相信法律,也相信中國真正的法律人(包括重慶公檢法的絕大多數(shù)執(zhí)法者)。

  為使真相得以曝光,錯案得以糾正,冤屈得以釋懷,公正得以體現(xiàn),請求再審并宣告:李莊無罪!

  此致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李莊

  2011年12月12日

  刑事再審申請書篇三

  申請人:張紅舉,男,1969年7月3 日,中共黨員,大學本科,是原甘肅省天水市麥積區(qū)第三職高教師。

  申請人 張紅舉對甘肅省天水市麥積區(qū)人民法院二00八年八月十三日(2008)麥初字第74號判決不服,申請再審。

  申請人 張紅舉對甘肅省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二00八年十月三十日(2008)天刑二終字第10號,裁定不服,申請再審。

  申請人張紅舉是原甘肅省天水市麥積區(qū)第三職業(yè)高級中學教師,男,生于1969年7月3日,中共黨員,大學本科。在08年發(fā)生的天水高考替考案中,地方政府領導為了逃避責任,指示教育主管部門領導提供偽證,并勾結(jié)司法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對我施行刑訊逼供、栽贓陷害,轉(zhuǎn)換事件性質(zhì),使高考事件由組織行為轉(zhuǎn)換為個人行為,我被強制性抓為“替罪羊”。麥積區(qū)檢察院給我栽贓受賄一萬元,于08年7月7日以受賄罪向麥積區(qū)法院起訴,經(jīng)法院審理改判徇私舞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我無罪不服一審判決,向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終審維持原判,于08年10月11日在甘肅省甘谷監(jiān)獄服刑,服刑期間我向甘肅省檢察院和法院申訴未果,于09年12月26日刑滿釋放。出獄后,我給天水市各級政府和司法部門逐級上訪,所到之處互相推卸責任。我在萬般無賴之下,于2010 年3月底到全國人大上訪,并給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發(fā)了我的申訴信函,給國家主席胡錦濤和國務院溫家寶發(fā)了我的冤情反映材料,此材料被國家信訪局負責人收悉 。2010年6月1日,我去甘肅省委、省政法委、省人大、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檢察院上訪,直到2010年8月13日,天水市麥積區(qū)法院送來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給我妻子申訴的駁回通知書。對我的申訴和全國人大上訪視而不見,沒有回音。當我看通知書時,我感到心寒。2010年11月甘肅省委第4次巡視組來天水麥積區(qū)巡視,我已多次向巡視組領導和專員反映了我蒙冤受屈的事實,并將冤情材料遞交他們帶回省委,至今未果。

  申請再審的理由

  一、事實證明申訴人不構(gòu)成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這是一樁冤案。

  1.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被告只是一個屬事業(yè)單位的教師,不是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被告也沒有受過什么教育行政部門的委托,從事教育局職權(quán)范圍的任何工作。

  2.被告所從事的是學校安排的,統(tǒng)一地向教育行政部門報送高考材料,屬學校工作范圍的,不是“招生”工作,不屬于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教育局與學校之間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關(guān)系。學校是教育行政部門的管理對象,學校向招考辦報送材料屬于行政相對人即被管理者服從管理需要向管理者報送相關(guān)資料,被管理者配合行政管理者的工作并不等于被管理者就從事管理者的工作,替管理者負責。

  3.被告即沒有徇私舞弊的主觀故意,也沒有徇私舞弊行為。本人只是一名普通的教師,根據(jù)學校的安排幫辦考務工作。根據(jù)校長的安排所檢查的就是戶籍證明和統(tǒng)一報送高考學生名冊的工作,既沒有弄虛作假,也沒有隱瞞事實,一切都按領導的要求認真檢查和辦理。這些考生確實有屬當?shù)貞艨诘淖C明,而且這些證明是法定機關(guān)正式辦理的。并不是被告只聽信了蔣鑫之言沒有檢查或隱瞞真相私自辦理報考。學校也是爭著要在外地上學回來的學生,以提高高考上線率,甚至還獎勵介紹人,并不是像破案后所想的為給別人辦事才辦理的。

  2008年高考報名工作由校長黃鴻福領導,副校長楊衛(wèi)平直接負責,在報名工作中我不是領導,我只是麥積區(qū)第三職高的普通教師,在教導處幫忙,張紅舉在任教期間平時除代課之外,由于課時量不夠,安排在教導處作為教學輔助人員,主要負責開鎖門,打掃辦公室衛(wèi)生值班和其他教輔人員輪流查課。在招生時學校領導安排送報表。在年度考核中多次被評為優(yōu)秀、良好!因?qū)W校工作甚至犧牲雙休日兢兢業(yè)業(yè),一切以學校工作為己任。所代的專業(yè)課程年年高考成績超出局平均分數(shù)線數(shù)十分,多次評為優(yōu)秀教師班主任。本人既沒有應負的領導職責,又沒有權(quán)利和權(quán)力徇私舞弊

  4、高考事件發(fā)生的主要問題是:考生的資格問題。而證明考生資格的證件是按照區(qū)招生辦的要求,考生本人提供的,由當?shù)毓簿洲k理的戶口薄、身份證等證件證明都是合法有效的。這些證件證明及考生資格的審查是由校長黃鴻福領導組織,由主管教育教學招生的副校長楊衛(wèi)平直接負責,并經(jīng)區(qū)招生辦主任萬錄民、副主任劉永強等人員來校親自正審合格的。高考報名時,我只是按校長黃鴻福和副校長楊衛(wèi)平安排,將考生報名信息及表冊送交區(qū)招生辦。因此,在整個報名過程中我只是按安排負責送交由學校領導審核簽字后的報名表冊,再說至始至終沒有任何組織和領導賦予我審查高考考生資格的資格和權(quán)利。為什么,真正檢查資格的人都無罪,我無辜地被牽連受害,變成了“替罪羊”,我有何能徇私舞弊。

  5、我被定罪判刑,開除公職的根本原因是受賄一萬元??墒聦嵤俏腋緵]有受賄這一萬元,這純粹是麥積區(qū)檢察院偵查人員徐衛(wèi)東、王曉明采用刑訊逼供、誘供、威脅、欺騙等非法手段栽贓陷害的結(jié)果。他們的目的是,為了轉(zhuǎn)換事件性質(zhì),把上上下下整個組織中領導的作為問題,轉(zhuǎn)換成某個人的個人行為問題。該事件的處理應該實事求是,依法處治,卻變成了領導逃避罪責,工作底層的人員替罪受害。這究竟是誰在利用權(quán)利徇私舞弊。在法律被利用,司法恣意生殺予奪的恐怖下,我個人又有何能,替自己鳴冤!

  6、這是一起有組織有預謀的栽贓陷害案,也是一起領導逃避罪責的政治事件。當時,影響極大的天水高考替考案,事關(guān)當?shù)亟逃⒐?、政府三部門,是三系統(tǒng)管理上的系統(tǒng)出了問題,按《黨政領導干部問責制》,這無疑要牽扯到當?shù)厣仙舷孪碌念^頭腦腦,特別是教育主管部門和區(qū)委領導的責任。作為麥積區(qū)區(qū)委書記蔣曉強,能袖手旁觀嗎?他們?yōu)榱颂颖茏镓?,暗箱操作,指示司法人員有組織有預謀進行事件性質(zhì)的轉(zhuǎn)換,栽贓陷害,我是其中受害者。我被區(qū)檢察院審訊過程中,偵查人員徐衛(wèi)東和王曉明至始至終,口口聲聲,打著區(qū)委書記蔣曉強的旗號,給我采取了刑訊逼供、誘供,二人輪換毆打我的頭部和臉部,為了達到給我栽贓一萬元的目的,他們不擇手段,強迫我不止一次的飲用含有麻醉人神志的半瓶半瓶的礦泉水,然后再一次又一次的從我的頭部胸部重拳毆打,每當我神志不清時,他們就讓我按他們的口吻供述材料、畫押簽字。本案是從麥積區(qū)檢察院錯了,其它執(zhí)法部門就將錯就錯,徇私枉法相互包皮,欺騙上級政府和司法,欺騙媒體報道虛假新聞,侵犯公民的人身權(quán)利。一審法院不放兩次逼供,誘供錄像視聽資料,也不讓主要證人蔣鑫出庭對質(zhì),枉法裁判。二審法院不但不調(diào)查,而且沒有看我的上訴材料,(這是王衛(wèi)紅庭長親自說的)按檢察院提供的偽證枉法裁定。因此 ,我是被害冤枉的,我控告天水政府官員與司法人員勾結(jié),執(zhí)法犯法,徇私枉法的行徑,還我清白!

  7、檢察院司法人員操控、誘騙他人,提供偽證。

  作為本案公訴的主要證據(jù)是蔣鑫的證言、本人供述交代的材料以及其它證明材料都是采用刑訊逼供,誘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偽證。

  (1)本人的供述和交代材料是他們刑訊逼供、誘供、毆打栽贓陷害取得的。

  (2)蔣鑫對我行賄的證言是偽證。

  首先,蔣鑫對我行賄的證言是對蔣鑫刑訊逼供、誘供的結(jié)果;

  其次,司法人員所取得的證言又是主題先行,違反司法程序,倒行逆施的。區(qū)檢察院司法人員在東方賓館305室完成栽贓之后,他們強迫蔣鑫按給我栽贓的材料補供的。

  再次,蔣鑫在法庭上供述:根本沒有給張紅舉一萬元的事,檢察院辦案人員提供的筆錄是他們對我刑訊逼供、誘供、欺騙下,他們拿著的張紅舉的供述所做的偽證。

  另外,麥積區(qū)教育局和學校所出示的:本人是麥積區(qū)第三職高教導處干事和考務員的證據(jù)是偽證。因為,沒有任何一個組織行文任命我擔任這兩項職務。再說,我服刑期滿后,詢問了學校負責出示證明的領導彭玉明書記,問他此事時,他說他沒做此證,不知是誰寫的蓋有校印的偽證??蓮娜∽C的時間來說,他就是當時學校的負責領導(08年6月19日校長已被撤職)。彭玉明為什么諱忌而推卸其責呢?檢察院人員為了達到刑訊逼供、栽贓陷害,掩蓋他們知法犯法的真相,在一萬元沒有查實的并無人上交的情況下,檢察院人又到學校叫新任校長彭玉明交了這一萬元,說是他們要了事,彭拒絕了此非法無理的要求,此事可以查實。

  8、我被收審,第一次開庭時要求證人蔣鑫出庭對質(zhì),并播放08年6月27日凌晨2:00至7:30在東方賓館305室和08年7月2日下午15:00在看守所對我刑訊逼供的全程監(jiān)控錄像,當庭法庭沒有提供證人和錄像。在第二次開庭時,既播放的是與對我刑訊逼供事實不符的08年7月5日3:29分在看守所填逮捕證的錄像,又沒有讓證人蔣鑫出庭作證。庭審后看守所的尚艾龍說,法院讓我出庭作證:我看見你頭上有被毆打腫包的事,我雖然理發(fā)時和幾個你同室的人看見了,并問了情況,但我是有單位的,領導不同意我能去嗎?

  9、我的頭部從他們打后,不定時的劇痛,昏迷,眼睛嚴重充血,視力模糊,口腔右上側(cè)的一顆大牙也被打斷,在昏迷中不知去向。在庭審中我要求法庭查實并做腦CT鑒定,他們沒有采納我的要求,如何能證明我當時沒有受刑訊逼供呢?試想檢察院人員在暴力,毆打逼供下把沒有的一萬元能栽贓到你頭上 ,還有什么假證搞不到手哩?

  10、麥積區(qū)檢察院人員徐衛(wèi)東和王曉明對我刑訊逼供誘供,威逼,欺騙、毆打、欺騙以及不止一次逼喝含有麻醉性質(zhì)的礦泉水等非法手段取證。逼供、誘供經(jīng)過如下:

  2008年6月25下午區(qū)檢察院來學校傳喚我,直到晚上8:30無人過問,讓我回家24小時開手機隨傳隨到。6月26日早上8時許檢察長王曉明打電話讓我來東方賓館305室,我到后,一天一夜無人過問,直到6月27日凌晨2:00時,反貪局長徐衛(wèi)東和檢察長王曉明二人才來305室,他們先讓我立正站立、面壁思過長達一小時,然后逼供誘供 ,他倆輪換從我的頭部和臉部用拳頭和巴掌猛打幾十下,打的我頭昏目眩耳鳴眼花,打得我嘴都張不開,牙痛的厲害,左牙把口腔咬破,滿腦子一片空白,在我神志不清、思維混亂的情況下他們二人趁機逼供、誘供、脅迫、威脅、欺騙。以兩個給高考學生報名時裝五寸照片的袋子為依據(jù),捏造了一萬元的受賄事實,栽贓陷害,強迫我在他們栽贓材料上簽了字,當天由檢察院李某看守,下午李某問我:“張老師,你交待的蔣鑫給你一萬元是嗎?”我說“是他們的人栽贓強迫的,他們毆打我的頭部和臉部,在我神志不清的情況下捏造的”,李某問“他們?yōu)槭裁匆蚰?錢有就有,沒就沒,事實求是為什么要打人”,我并向李某問了徐、王二人的名字,李某說了三個人的姓名,我說把你的筆借用一下,記下這三人的姓名,他說不用寫,你記住就行了,以防人家搜身。”直到晚上8:30徐、王二人來到305室,王曉明說;“明天要開新聞發(fā)布會,涉案人員回避幾天,少則五、六天,最多七天就可以回家”就這樣以哄騙的方式讓我在拘留證上簽字,之后我被羈押在麥積看守所。7月2日下午檢察院來人提審,來人自我介紹說她叫張小娟,她問我:“你收受蔣鑫一萬元交了沒有,”“我說沒有。”她又問“你為什么不交,”我說“我根本沒有收受蔣鑫一萬元。是徐、王二人刑訊逼供所致”她以有事為由讓我回號室。半小時后檢察院又來人傳訊,徐、王等一行四人,氣勢洶洶、殺氣騰騰,徐衛(wèi)東問;“張紅舉,你要翻供”,我說:“昨天我收到區(qū)人事局開除我公職的文件,讓我簽字,我沒有簽字,我根本沒有收蔣鑫的一萬元。”徐衛(wèi)東當時很沖動,問來的是什么人,叫什么名字,人還在我們手里,他們?yōu)槭裁匆@么做。他還說:“讓我給區(qū)委蔣書記打個電話,怎么會這樣呢”?他從門里出去打完電話后又進來說:“已派人去人事局調(diào)查此事,你不用但心。”王曉明又趁機從我的頭部臉部打了幾十下,還從我的胸部腹部連打數(shù)拳,打倒在地,打的我氣喘不出來,幾乎斷了氣,昏迷醒來口中直流血,才發(fā)現(xiàn)一個牙齒被打斷不見了,頭部打了幾個包。隨后罵到,我今天把你打了你去告訴別人,我就靠這吃了二十多年飯了。此時史歲虎和穿紅線衣的男人從門口進來,史歲虎揚言說:“你還狡辯,把全程監(jiān)控錄像拿來放給他看,你以為我們在東方賓館是干什么吃的”,手里拿著半瓶礦泉水強制性地逼我喝,徐王二人指使史歲虎拿半礦泉水從我的口中強灌下去,喝后我神志更加不清了,徐、王二人讓按他們的口吻獲取他們所需的口供和一系列的偽證。7月3日下午,看守所理發(fā)時,尚艾龍發(fā)現(xiàn)我頭上有許多個腫包,他問我,你頭上哪來這么多的腫包,我說是檢察院人打的,他說你為啥當時不向看守所值班干警反映,我說:“因為我進來時,門上沒有干警他們把我交給自由犯帶進號室的”。7月5日下午,檢察院徐、王二人來提審,徐衛(wèi)東說,你不要行政復議,沒有我們的決定,他們決定是廢紙一張,只要你把一萬元交了,給你判緩刑該干什么就干什么去。當時因為我想起家里妻子下崗,孩子還小要上學,家里需要我這份工作養(yǎng)家糊口,于是我就簽字畫押被逮捕。徐衛(wèi)東將我?guī)нM看守所時,發(fā)現(xiàn)沒人,把我?guī)У介T西側(cè),逼我給親戚寫下要一萬元的條子,確成了他們栽贓陷害的證據(jù)。取證手段是違法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刑事刑事訴訟法》第五章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

  1、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屬于非法言詞證據(jù)。

  2、經(jīng)依法確認的非法言詞證據(jù),應當予以排除,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3、對于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見,第一審人民法院沒有審查,并以被告人審判前供述作為定案根據(jù)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檢察人員不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或者已提供的證據(jù)不夠確實、充分的,被告人該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一個冤案就在天水市麥積區(qū)相關(guān)機關(guān)的違法程序背后“泡制”了出來。暴力取證、刑訊逼供,在“有罪推定”的判斷之中誕生了。這不是人犯法而是法犯人,是集體徇私枉法行為,是嚴重的違法行為。既然張紅舉和證人蔣鑫當庭翻供,且現(xiàn)有證人蔣鑫的證據(jù),此證據(jù)證實2008年6月27日是麥積區(qū)檢察院取證人對他逼供、誘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偽證,證明這一萬元不存在。試問取證人沒有逼供,非法取證,這一萬元是怎么用非法手段栽到張紅舉頭上的?再者沒涉及錢的人都無罪,張紅舉理應無罪。高考案發(fā)生在天水兩區(qū)兩校,市六中的考務教師無罪并恢復公職,其他的主管教育領導和招辦專門審查資格的人都無罪,張紅舉一個基層跑腿的為啥有罪?法律的公平公正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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